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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集中了菲尼斯的122篇论文,包括超过24篇以前没有发表的作品。这五卷按照主题安排,包括关于现代实践哲学核心领域实践理性哲学、个人同一性与意图哲学、政治哲学、法哲学、启示哲学和宗教在公共生活里的作用等文章。通过作者的交叉参考、索引和介绍,五卷本展示了菲尼斯作品的不同分支之间的联系和一致性,*次展示了他的哲学贡献的全貌。同时五卷本展示了菲尼斯对于天启的性质、堕胎的道德、权利法案的采用等主题的独特见解,这些独特见解转变了20世纪上半叶存在于公共道德及法律的主要领域的政治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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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作者简介:
约翰菲尼斯当代著名自然法理论家,现为牛津大学荣休教授。1940年生于澳大利亚阿德莱德,1961年在阿德莱德大学获法律学士学位,并以罗德学者身份前往牛津大学学习,1965年获牛津大学哲学博士学位。此后曾执教于加州伯克利分校,1966至2010年任教于牛津大学大学院,担任研究员和导师四十余年。1976至1978年.曾被短暂借调至马拉维大学,任该大学法律系主任。1989年,牛津大学为他专设法律与法哲学教授教席,直至其荣休。菲尼斯攻读博士期间,接受其师赫伯特哈特撰写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的邀请。1980年,其代表作《自然法与自然权利》问世,该书被认为是对自然法的权威性再表述。当今任何对自然法的研究和评论都必须包括对菲尼斯《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的讨论,在相当长的时期里,没有一本书在重新论述自然法理论方面具有这样重大的影响,受到如此广泛的评论。之后,菲尼斯还出版了数部著作,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其自然法理论框架和总体风貌。英国著名法学家丹尼斯劳埃德认为菲尼斯是当代对于自然法具有权威性的阐释者;新古典自然法理论的杰出学者、普林斯顿大学教授罗伯特乔治,称菲尼斯对当代有关实践理性、正义、共同善、权威、权利、义务和法律非正义问题的争论作出了重要贡献。菲尼斯被中国法理学界作为新自然法学派重点推介,2005年以来,其著作也开始译介到中国,逐渐为中国法理学界所熟悉。 作者简介: 约翰菲尼斯 当代著名自然法理论家,现为牛津大学荣休教授。1940年生于澳大利亚阿德莱德,1961年在阿德莱德大学获法律学士学位,并以罗德学者身份前往牛津大学学习,1965年获牛津大学哲学博士学位。此后曾执教于加州伯克利分校,1966至2010年任教于牛津大学大学院,担任研究员和导师四十余年。1976至1978年.曾被短暂借调至马拉维大学,任该大学法律系主任。1989年,牛津大学为他专设法律与法哲学教授教席,直至其荣休。菲尼斯攻读博士期间,接受其师赫伯特哈特撰写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的邀请。1980年,其代表作《自然法与自然权利》问世,该书被认为是对自然法的权威性再表述。当今任何对自然法的研究和评论都必须包括对菲尼斯《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的讨论,在相当长的时期里,没有一本书在重新论述自然法理论方面具有这样重大的影响,受到如此广泛的评论。之后,菲尼斯还出版了数部著作,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其自然法理论框架和总体风貌。英国著名法学家丹尼斯劳埃德认为菲尼斯是当代对于自然法具有权威性的阐释者;新古典自然法理论的杰出学者、普林斯顿大学教授罗伯特乔治,称菲尼斯对当代有关实践理性、正义、共同善、权威、权利、义务和法律非正义问题的争论作出了重要贡献。菲尼斯被中国法理学界作为新自然法学派重点推介,2005年以来,其著作也开始译介到中国,逐渐为中国法理学界所熟悉。
译者简介: 娄曲亢 河南开封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法理学、自然法学史、施特劳斯自然正确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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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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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序
缩略语表
导 论
第一部分 人权与共同善:一般理论
第1篇 诸人权与它们的实施
第2篇 康德思想中的自我义务
第3篇 罗尔斯的《正义论》
第4篇 分配正义与底线
第5篇 有限政府
第6篇 德性与宪法
第7篇 移民权
第8篇 边界
第9篇 国籍与外国人身份
第二部分 正义与惩罚
第10篇 哈特的惩罚哲学
第11篇 报应的复归
第12篇 报应:惩罚的形成性目标
第三部分 战争与正义
第13篇 自然法传统中的战争与和平
第四部分 自主、安乐死与正义
第14篇 安乐死与正义
第15篇 经济学、正义与生命的价值
第16篇 安乐死与法律
第五部分 自主、体外受精、堕胎与正义
第17篇 刘易斯与试管婴儿
第18篇 堕胎的权利与错误
第19篇 母亲与胎儿的正义
第六部分 婚姻、正义与共同善
第20篇 婚姻:一种基本又迫切的善
第21篇 法律、道德与性取向
第22篇 性与婚姻:一些迷思和理由
约翰菲尼斯作品目录
其他引用作品
声 明
索 引
中译本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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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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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在这五卷集子所辑录的诸论文中,最早的一篇始于1967年,最晚的一篇终于2010年。近各卷卷尾处,有一份我已发表作品的编年目录;该目录显示了这些结集的论文在各卷中的分布情况。但每一卷亦涵括了一些我先前未经发表的论文。
有多篇论文以新标题的面目出现。凡改动属实质性的,则原初发表时所使用的标题总会在该文的开篇处有所注明;当然,在各卷卷尾处的作品编年目录中亦总能发现原初的标题。
对于先前已发表的作品,所作修订仅限于澄清。凡需要进行实质性限定或撤回的,我都已在该篇论文的一个尾注中如是说明,或偶尔以一个加括号的脚注作如是交代。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方括号均表示为该卷论文集所作的添加。另外,具体论文的尾注还被用于说明某种更新,尤其是相关法律的更新。大体而论,每一篇论文皆自撰写其的那个时间言起,尽管目录表中给出的那些年份均为发表年份(如适用)而非写作年份这有时要较发表年份早上一到两年。
我尽力按照主题将所选文章在卷与卷之间以及每一卷之内进行分组。但仍有不少重叠,因而各卷主题的某些重要内容读者也会在其余诸卷的每一主题中有所发现。索引,就像适用于各卷的作品目录(但非其他引用作品)一样,对之给出了某种进一步的说明,尽管它志于仅仅是根据人名追求其完备性。每一卷的导论用以详述和解释该卷的卷名,以及该卷所收录的有关那一主题的各篇论文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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