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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实务规范(第三版)

書城自編碼: 3511356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司法案例与司法解释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实务规范 编辑小组 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510927591
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0-07-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售價:NT$ 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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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实务规范(第三版 套装上下册)》是*人民法院审判实务规范丛书的刑事审判分册,本次修订收录了截至2020年5月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等重要规范性文件。今后,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我们还将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实务规范(第三版 套装上下册)》进行不定期的修订,力求及时收录新的法律规范,以保证《*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实务规范(第三版 套装上下册)》内容的时效性,满足读者及时了解、掌握、适用新法律规范的需要,更好地为读者服务。
目錄
上册:
刑法总则篇
一、综合
二、刑法的适用范围
三、犯罪
四、刑罚
(一)总类
(二)刑罚的具体运用
五、刑事裁判文书
刑法分则篇
一、综合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二)走私罪
(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五)金融诈骗罪
(六)危害税收征管罪
(七)侵犯知识产权罪
(八)扰乱市场秩序罪
五、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六、侵犯财产罪
(一)抢劫罪
(二)盗窃罪
(三)诈骗罪
(四)抢夺罪
(五)职务侵占罪
(六)挪用资金罪
(七)敲诈勒索罪
(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七、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一)扰乱公共秩序罪
(二)妨害司法罪
(三)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四)妨害文物管理罪
(五)危害公共卫生罪
(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八)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九)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八、危害国防利益罪
九、贪污贿赂罪
十、渎职罪
十一、军人违反职责罪
下册:
刑事诉讼篇
一、综合
二、管辖
三、回避
四、辩护
五、证据
六、强制措施
七、附带民事诉讼
八、立案与立案标准
九、司法鉴定
十、审理期限
十一、第一审程序
十二、第二审程序
十三、死刑复核程序
十四、审判监督程序
十五、执行
十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十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內容試閱
《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实务规范(第三版 套装上下册)》: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将刑法百六十四条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九、在刑法百六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百六十九条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款的规定处罚。”
  十、在刑法百七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一、将刑法百八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二、在刑法百八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百八十五条之一:“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三、将刑法百八十六条款、第二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十四、将刑法百八十七条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十五、将刑法百八十八条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六、将刑法百九十一条款修改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十七、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八、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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