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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收录2020年5月2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全文
对条文进行了专业的解释
收录相关规定的条文链接作为条文参见
精选*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的裁判要旨作为典型案例指引
附录与民法典继承编部分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配套文件作为实用核心法规
收录重要的流程图表
扫描封底二维码,赠送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新亮点
*对于遗产的范围采取概括式立法方式收录2020年5月2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全文
对条文进行了专业的解释
收录相关规定的条文链接作为条文参见
精选*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的裁判要旨作为典型案例指引
附录与民法典继承编部分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配套文件作为实用核心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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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新亮点
*对于遗产的范围采取概括式立法方式
*对丧失继承权补充了宽恕制度
*扩展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
*增加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
*修改遗嘱效力规则,变更公证遗嘱的效力
*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
*完善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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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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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继承编的调整范围】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继承权的保护】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的开始时间】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范围】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的方式】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及例外】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规则】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酌情分得遗产权】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的处理方式】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继承和遗赠的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口头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消极条件】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特留份规定】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变更及效力冲突】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无效的情形】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附义务的遗嘱】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遗产管理人的选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人的报酬】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继承开始的通知】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遗产的保管】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转继承】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遗产的认定】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胎儿预留份】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的规则和方法】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遗赠扶养协议】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限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清偿税款债务的顺序和比例】
实用核心法规
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节录)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节录)
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节录)
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2020年5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5年9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2004年9月2日
法定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冯群英与覃国义、覃国伦房屋继承纠纷申诉案的复函
1983年8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原生活补助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继承的批复
1983年9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招远县陆许氏遗产应由谁继承的电话答复
1985年10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后不久被收养的子女能否参加分割土改前的祖遗房产的批复
1986年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的养子女,其养父在国外死亡后回生母处生活,仍有权继承其养父的遗产的批复
1986年5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继承其遗产权利的答复
1987年7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钱伯春能否继承和尚钱定安遗产的电话答复
1987年10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王安贵诉王景斋继承案的电话答复
(1987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汤真发诉刘天权继承一案的复函
1989年2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蒋秀蓉诉彭润明、邱家乐、朱翠莲继承清偿债务纠纷一案的复函
(1991年1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
(1992年10月11日)
遗嘱继承和遗赠
遗嘱公证细则
2000年3月24日
公证程序规则
2006年5月18日
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2009年10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分家析产的房屋再立遗嘱变更产权,其遗嘱是否有效的批复
1985年11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共有人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部分有效处分他人的财产部分无效的批复
1986年6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美琼、熊伟浩、熊萍与张凤霞、张旭、张林录、冯树义执行遗嘱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2003年1月29日
遗产的处理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
1991年4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晏和房屋继承申诉案的批复
(1985年4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父母的房屋遗产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并视为己有产生纠纷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1987年6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冯钢百遗留的油画等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1987年6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权人生前已处分的房屋死后不应认定为遗产的批复
1987年6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盲人刘春和生前从事算命所积累的财产死后可否视为非法所得加以没收的电话答复
1987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的批复
1987年10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
1988年3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士庚诉定州市东赵庄乡东赵庄村委会白银纠纷案的批复
(1988年4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孙世界、孙世明与孙洪武等人房屋继承申诉案的复函
(1990年2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从香港调回的被继承人的遗产如何处理的函
(1990年4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王敬民诉胡宁声房屋继承案的复函
1990年8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勋珍与叶学枝房屋纠纷案的复函
1990年1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
2000年7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
(2005年3月22日)
实用附录
分家析产协议(参考文本)
遗赠扶养协议书(参考文本)
遗嘱(参考文本)
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计算公式
继承纠纷诉讼流程图
电子版增补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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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017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018年10月26日
办理遗嘱保管事务的指导意见
2016年7月13日
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2016年8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一)
2001年12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二)
2017年2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8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16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
问题的通知
201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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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理解与适用
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继承法相关法律规范是财产法律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1985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1985年9月11日,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继承法,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继承案件中具体适用继承法的一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继承法通过以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财产日益增多,因继承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情形也越来越复杂。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以下简称《民法典继承编》)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促进家庭和睦,推进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民法典继承编》从第1119条到第1163条,分一般规定、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共计四章45条。
与继承法相比,《民法典继承编》的主要内容有:
1关于一般规定。第六编第一章规定了继承制度的基本规则,重申了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规定了继承的基本制度。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
一是增加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继承规则(第1121条第2款)。
二是增加规定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对继承权法定丧失制度予以完善(第1125条第2款)。根据该款的规定,继承人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及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符合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
2关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等均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的继承方式。第六编第二章规定了法定继承制度,明确了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以及遗产分配的基本制度。同时,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完善代位继承制度,增加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第1128条第2款)。
3关于遗嘱继承和遗赠。遗嘱继承是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处理遗产的继承方式。第六编第三章规定了遗嘱继承和遗赠制度,并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了遗嘱继承制度:
一是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第1136条、第1137条),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
二是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4关于遗产的处理。第六编第四章规定了遗产处理的程序和规则,并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有关遗产处理的制度:
一是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增加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第1145条至第1149条)。
二是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以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第1158条)。
三是完善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制度,明确归国家所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用于公益事业(第1160条),符合社会公众对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收归国有的后续立法规制的合理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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