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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针对中国应对WTO争端解决的方向与路径,本书提供了市面上wei一的实践视角。业内WTO争端解决专家与贸易专家,用切身的经验告诉读者:在WTO应该如何代表中国打官司,如何在WTO的框架内争取中国企业、中国行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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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我们从2009年中国诉欧盟紧固件案开始参与WTO争端案件,逐渐意识到如果没有WTO争端的实践和经验,那么,WTO各项协议的条款是很难真正理解的。只有能够取得WTO争端胜诉者,才有对WTO规则的话语权和解释权。本书分为十一篇,每篇中含多篇文章,皆为本书作者从一个个案件中获取的实战经验:
*篇 WTO争端机制是国际贸易秩序的基本保障
第二篇 WTO争端案的前期分析
第三篇 反倾销案争议
第四篇 补贴与反补贴案争议
第五篇 关税与非关税壁垒贸易争端
第六篇 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第三方意见
第七篇 经典案例:美日欧诉中国稀土案 我们从2009年中国诉欧盟紧固件案开始参与WTO争端案件,逐渐意识到如果没有WTO争端的实践和经验,那么,WTO各项协议的条款是很难真正理解的。只有能够取得WTO争端胜诉者,才有对WTO规则的话语权和解释权。本书分为十一篇,每篇中含多篇文章,皆为本书作者从一个个案件中获取的实战经验:
*篇 WTO争端机制是国际贸易秩序的基本保障
第二篇 WTO争端案的前期分析
第三篇 反倾销案争议
第四篇 补贴与反补贴案争议
第五篇 关税与非关税壁垒贸易争端
第六篇 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第三方意见
第七篇 经典案例:美日欧诉中国稀土案
第八篇 经典案例:中国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案
第九篇 《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反倾销替代价条款日落的争议
第十篇 欧盟新反倾销法市场扭曲条款的合规性
第十一篇 WTO争端机制的不足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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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傅东辉
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涉外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顾问,中国贸促会经贸摩擦法律顾问委员会主任,复旦大学校外研究生导师;毕业于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和布鲁塞尔自由大学。从事反倾销法逾三十年,曾代理美国彩电案,欧盟箱包、节能灯、柠檬酸和光伏案等著名案例;曾任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贸管司中欧纺织品贸易谈判顾问达十年;参与中国双反条例制定,任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条法司反倾销顾问多年;连续六年担任商务部贸易救济优秀论文奖评委,多年参与商务部、国家行政学院和中国贸促会系统干部培训。
作为WTO贸易救济法专家,曾参与紧固件案、电工钢案、白羽肉鸡案、汽车案、稀土案等WTO争端案。
曾出版专著《论贸易救济》(2015年),合著《多哈回合反倾销反补贴规则谈判研究》(2011年)等。
冯雪薇 傅东辉
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涉外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顾问,中国贸促会经贸摩擦法律顾问委员会主任,复旦大学校外研究生导师;毕业于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和布鲁塞尔自由大学。从事反倾销法逾三十年,曾代理美国彩电案,欧盟箱包、节能灯、柠檬酸和光伏案等著名案例;曾任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贸管司中欧纺织品贸易谈判顾问达十年;参与中国双反条例制定,任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条法司反倾销顾问多年;连续六年担任商务部贸易救济优秀论文奖评委,多年参与商务部、国家行政学院和中国贸促会系统干部培训。
作为WTO贸易救济法专家,曾参与紧固件案、电工钢案、白羽肉鸡案、汽车案、稀土案等WTO争端案。
曾出版专著《论贸易救济》(2015年),合著《多哈回合反倾销反补贴规则谈判研究》(2011年)等。
冯雪薇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清华大学国际争端解决研究院研究员;曾任WTO法律司参赞九年、国务院法制办副司长、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以及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兼职教授;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造船工程系、荷兰社会研究院及荷兰鹿特丹伊拉斯谟大学,获工学硕士与国际法硕士。
就职国务院法制办时参与中国入世谈判和修改国内法律法规研究指导工作;在WTO法律司时曾参与多起争端裁决,如欧盟普惠制案、美国陆地棉报复水平仲裁案、欧盟激素牛肉减让持续中止案、美国反补贴措施执行案、印度额外关税案、韩国疯牛病案等大案;加入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后代理美日欧诉中国稀土案及系列WTO贸易救济争端案;在中外专业期刊发表前沿问题论文并参与撰写中英文学术专著若干。
李烨
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律协反倾销和WTO专委会秘书长;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商法硕士、荷兰乌特勒支大学欧盟法硕士、天津大学法学学士。
从事国际贸易法和世贸法长达16年,代理中国商务部和中国贸促会应诉美欧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代理众多中国出口企业、商会和行业协会应诉美国、欧盟、印度、加拿大、墨西哥、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两反一保调查,业绩显著,典型案例包括光伏案、紧固件案、玛钢管件案、玻纤案、扫描设备案等;曾代理中国商务部和商会参与多起WTO争端解决案件,如电工钢案、汽车案、白羽肉鸡案、紧固件案等;执业领域还包括海关通关、进出口管制、贸易制裁以及贸易合规等,服务于行业龙头企业和世界500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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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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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WTO争端机制是国际贸易秩序的基本保障
003| WTO争端是中国新时代实现贸易强国的重要保障
017| 程序公正性是WTO争端机制的灵魂
第二篇WTO争端案的前期分析
033| 关于中国诉欧盟禽肉关税配额措施案的前期思考
047| 关于中国诉欧盟皮鞋反倾销案的前期分析
051| 关于日本诉中国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的前期分析
第三篇反倾销案争议
075| 评WTO争端机制对美国反倾销归零法的裁定
096| 欧盟不锈钢无缝管日落复审案对WTO规则严重践踏
110| 杭州宝晶反倾销三连胜与欧盟酒石酸反倾销调查立案违规性
116| 关于白羽肉鸡执行之诉专家组报告上诉意见
128| 评欧盟反倾销法成本替代规则立法违规性
第四篇补贴与反补贴案争议
149| 简析多哈回合关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出口信贷条款修改的提案
156| 关于多哈回合中巴西对补贴利益认定的市场基准提案的简析
161| 评欧盟诉美国民用大飞机补贴案执行专家组裁决
169| 关于欧盟铜版纸双反案诉诸WTO争端的可行性
180| 关于美国诉中国风力发电设备专项资金补贴案的分析
第五篇关税与非关税壁垒贸易争端
195| 评阿根廷诉美国对动物、肉类及其他动物产品进口措施争端案
212| 关于美国诉欧盟禽肉和禽肉制品进口措施案对中国的借鉴
223| 关于美国赫尔姆斯伯顿法在国际法上的违法性剖析
第六篇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第三方意见
243| 关于欧盟诉俄罗斯汽车报废回收费案第三方意见的思考
287| 关于日本诉加拿大影响可再生能源部门措施案的第三方意见
300| 关于加拿大诉韩国牛肉和牛肉制品进口措施案的第三方意见
第七篇经典案例:美日欧诉中国稀土案
315| 关于美国、欧盟和日本诉中国稀土出口措施案的前期分析
336| 关于美日欧诉中国稀土案专家组报告的上诉法律分析
370| WTO争端中国稀土案上诉的重大突破
第八篇经典案例:中国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案
375| 欧盟因紧固件案原审分别裁决败诉引发欧盟反倾销的立法震荡
381| 针对欧盟紧固件案DSU第21.5条专家组报告的上诉准备
397| 论欧盟紧固件案上诉机构对替代国企业利害关系方法律地位及义务的认定
421| 通向WTO的胜利之路:论中国诉欧盟紧固件案全胜的意义
440| 评中国企业赢得欧盟法院对紧固件反倾销措施案的上诉判决
第九篇《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反倾销替代价条款日落的争议
445| 论西方法学界主流观点及美欧官方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日落的共识
459| 试析中国向WTO诉欧盟替代国条款日不落案
474| 论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和替代国规则的毛和皮
484| 中国入世15年后祖父条款的终止适用和正常价值推定
第十篇欧盟新反倾销法市场扭曲条款的合规性
515| 关于欧盟新反倾销法计算正常价值新方法的WTO合规性
520| 评欧委会对反倾销条例替代国规则修订提案
526| 论2017年欧盟对华反倾销的转型期和多面性
539| 评欧盟议会关于中国市场经济问题的非立法性决议
第十一篇WTO争端机制的不足与改革
559| 回顾历史,解剖现实:WTO体制的瑕疵与漏洞应予重视及修补
591| 从稀土案看上诉机构建立判例纠错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614| 论从WTO法上挫败特朗普的贸易战与WTO改革的急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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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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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新时代降临,为了能够在美中贸易战后迅速适应新的国际贸易秩序,加强中美对全球经济和贸易的管理和争议解决,我们感到有必要把我们在人世以后亲身参与的WTO争端经历,把我们的研究和思考、得失和追求,与国人分享,为后事之师。
中国从2001年加入WTO已经18年了,在这期间,中国从一个贸易大国和经济弱国快速成长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对国际社会的影响与日俱增,在经济贸易领域和国际政治领域,中国已经从台下走入台中。中国人世以后的高速发展,与WTO所给予的相对和平的发展环境有很大关系,规则导向的WTO贸易秩序和WTO争端机制的保障作用,为中国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从1995年WTO建立至2019年,WTO争端起诉案件已达584起(包括部分中止程序的),24年平均每年24案。正是争端机制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这些案件的裁决,保障着全球贸易的有序发展,协调着原始条约和新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平衡着进口国和出口国,大国和小国,富国和穷国之间的各种矛盾;推动着公平和正义与违规和滥用的较量。事实上,美中贸易战的起始点不是美国对中国的301调查,而是美国先行让WTO上诉机构瘫痪,这也从侧面表明WTO争端机制的重要地位。
从中国2001年11月加入WTO至2019年10月这18年内,WTO争端案件发生总数为343,涉及美国161(46.9%),欧盟99(28.8%),中国64(18.6%)。其中起诉案:美国62(18%),欧盟46(13.4%),中国21(6.1%)。至于被诉案:美国99(28.9%),欧盟53(15.5%),中国42(12.2%)。从起诉和被诉这两组数字我们可以看到,中国作为全球滥用贸易规则的最大受害者,在积极运用WTO争端机制捍卫合法权益方面还有差距。相反,我们在被诉案件数量上,则已非常接近欧盟,且多有败诉。那么,是我们没有遵守WTO规则?还是我们遵守了规则,却打输了官司?还是说我们在遵守规则上对规则的理解有偏差?
我们从2009年中国诉欧盟紧固件案开始参与WTO争端案件,逐渐意识到如果没有WTO争端的实践和经验,那么,WTO各项协议的条款是很难真正理解的。反过来,虽然你可能具有WTO的丰富实践经验,却是败绩导向,那么,你对WTO规则的理解可能偏差更大。换言之,只有能够取得WTO争端胜诉者,才有对WTO规则的话语权和解释权。如果有一天,中国超越美国成了全球第一大经济体,那时,中国可能会像美国一样在WTO争端案件中涉案数量占全球案例一半左右。如果那时我们对于WTO争端仍然一知半解,甚至理解有误,那么,我们就会像盲人摸象那样面对未来新的国际贸易秩序和争端。
WTO是以自由贸易基本理论和各项国际贸易协定为基础,以各种例外的贸易保护规则为保障而形成的一种国际贸易秩序。然而,一方面,条约赋予了各成员当局在实施贸易保护措施时太多的自由裁量权;而另一方面,WTO争端机制所奉行的程序公正性则往往把各成员当局贸易保护的自由裁量权给批得体无完肤。我们在与美国的争端解决中,常见的情况就是,对于同一个法律点,美国作为不同案件中的被告和原告竟然会主张完全不同的观点。甚至当你用美国的矛去戳美国的盾时,美国人还会恼羞成怒!然而,作为对程序公正性的重要性缺乏经验的中国一方来说,我们却不得不为之付出沉重代价。
我们曾经为中国诉欧盟紧固件案执行之诉的全胜作出了贡献。原审中上诉机构勉勉强强让中国获得了一点程序小胜,认定欧盟在某一个产品型号信息方面,没有及时让中方企业获得知情权。欧委会在执行上诉机构原审判决的再调查中,把相关信息重新披露一次,给了中方企业更长时间抗辩,然后作出与原案调查一模一样的终裁披露。而我们则抓住了程序公正性的牛头,在欧委会重新披露信息的再调查过程中,亮出了所有相反证据,最终在执行上诉程序中,获得6项上诉诉求的完胜。
紧固件案WTO争端程序走了七年,加上争端前的反倾销行政调查,从2007年直到2016年欧盟最终撤销反倾销税,前后达十年。我们国际贸易团队律师人人都先后参与了该案,也在案件中整整培养了中国一代年轻的WTO法律师。但是,如果我们不认真总结,不能从胜与败的经验教训中吸收WTO法的活的灵魂,我们将无法担当未来新的国际贸易秩序的守护者,也将白白丢失自己培养的年青一代WTO法精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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