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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由权威民法学专家编写的逐一条文解读
运用*手立法材料,准确、全面、深入解析法律内容
逐条解释立法原意和立法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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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是民法典条文解读的精华版,对即将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要义进行逐条解读。本书的特色在于内容解读的短小精悍,选取法律条文*核心的关键点进行解读,抛却繁杂,仅保留干货,便于读者迅速掌握某一个条文的主旨和要义,是法律实务工作者学习和适用新法的案头工具书,也可以作为法学院校师生研习我国民法的便捷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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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杨立新,男,1952年1月出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兼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世界侵权法学会主席、东亚侵权法学会理事长,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国家行政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等20余所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
1975年至1989年在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任审判员、副庭长、副院长、常务副院长、党组副书记;1990年至1992年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婚姻家庭合议庭负责人;1993年至1994年任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1995年至2000年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2001年至今,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现职。
兼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专家委员会立法专家,参与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十余部法律的起草和修订工作。2015年以来,全程参与民法典编纂工作,参加了民法典总则和分则各编的起草工作。
研究领域为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人格权法、物权法、债法、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著作有民法专著、民法教材、其他民法读物100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民法论文50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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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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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监护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法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营利法人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特别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民事权利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意思表示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代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委托代理
第三节代理终止
第八章民事责任
第九章诉讼时效
第十章期间计算
第二编物权
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动产交付
第三节其他规定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第二分编所有权
第四章一般规定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相邻关系
第八章共有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分编用益物权
第十章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居住权
第十五章地役权
第四分编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抵押权
第一节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八章质权
第一节动产质权
第二节权利质权
第十九章留置权
第五分编占有
第二十章占有
第三编合同
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二分编典型合同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保证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保证责任
第十四章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承揽合同
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运输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客运合同
第三节货运合同
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
第二十章技术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
第三分编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
第四编人格权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四章肖像权
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五编婚姻家庭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结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一节夫妻关系
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四章离婚
第五章收养
第一节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二节收养的效力
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六编继承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损害赔偿
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四章产品责任
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
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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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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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诞生了我国自1949年以来的第一部民法典,也是中华民族的第二部民法典。这不仅是我国民法立法、民事司法和民法理论研究的重大事件,也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事件。中国民法典的诞生,结束了我国70年只有松散民法,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民法典的历史,使我国成为有成文民法典的国家。
民法典是调整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根本大法,其地位仅次于《宪法》。民法典不仅规定了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规则,而且在人格权领域、婚姻家庭领域、物权领域、债权领域、知识产权领域、继承权领域以及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领域,都确定了具体规则,使之有法可依、有规则可循,真正使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运行实现法治。其调整范围之广,涉及的社会生活范围之大,都是其他法律所不能比的。
笔者把1980年以来立法机关制定的松散民法,称为类法典化的民法,现在的民法典才是真正的法典化的民法。将类法典化的民法编纂成为法典化的民法,其间并不只是简单的编纂,而是一次对民法典内容的全面整理和再创造。在民法典全部的1260个条文中,新增或者经过改造的民法条文达到580多条,几乎占全部条文的一半。经过编纂的民法典,逻辑关系增强、条文大量更新,对我国社会的民事生活会发挥全面的调整作用。可以说,民法典关乎国家,关乎社会,关乎每一个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重大利益。
同样,这样的一部经过更新和再创造的民法典,对任何人来说不仅对普通民众,就是对专业的法官、学者来说掌握其确立的民法规则和方法,作出准确的理解和正确适用,都是比较艰难的。
笔者研究民法理论和实践已有四十余年,有幸参加了民法典编纂的全部过程,算是对民法典的学习先行了一步。因而不揣冒昧,对民法典的条文要义进行阐释,既是谈对民法典条文的理解,也是进行学习的过程,把自己的学习体会奉献给各位读者。民法典博大精深,条文众多所涉及的范围极其广泛,因而在阐释和说明中,会存在不当之处。盼望读者对不当之处批评指正,共同把民法典学习好、理解准确,让民法典在社会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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