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无疑身处一个友好仲裁的时代。法院对仲裁实施有限的司法审查并支持仲裁程序的推进已成为一种基本共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推出的《关于的指南》(2016年版)也表明:尽管《纽约公约》缔约国的法律制度具有多样性,但缔约国法院对公约的解释和适用是比较一致的,符合公约蕴含的便利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政策。许多缔约国法院都从干涉主义转而实现对仲裁的宽松控制。
兵无常势,水无常形。当下可能不过是历史的一个片段,它既无法代表仲裁与司法关系的从前,恐怕也不会是未来的图景。在中西方仲裁发展史上,都曾经出现过仲裁与司法就纠纷裁判权的激烈竞争。法院曾把排除司法管辖权的仲裁协议视为无效,对仲裁裁决实施严格的实体审查,甚至在某些法域内,法院还可以对同一纠纷重新审理而否定仲裁的一裁终局。就仲裁程序而言,也曾有诸如案件陈述(case stated)的做法,允许任何一方当事就仲裁程序中出现的问题向法院寻求司法意见。
进入21世纪,以英国伦敦国际商事法庭为标杆的国际商事法庭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阿联酋、新加坡、荷兰、比利时、法国、哈萨克斯坦等国家陆续设立国际商事法庭。2018年6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也分别在深圳、西安挂牌成立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并努力推动建立诉讼与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尽管这些国际商事法庭从解决国际经贸与投资纠纷案件的数量与标的额来看仍不能与国际仲裁同日而语。英国伦敦玛丽女王大学(Queen Mary University of London)2018年的调查显示,约有97%的受访者会将国际仲裁作为解决跨境纠纷的法律途径,只有3%的受访者会选择商事诉讼。
但是,有关仲裁与司法未来关系的担忧与思考已然兴起。在纠纷解决的王国里,司法就如同雄踞高位的狮王,它可以收住自己的利爪,让仲裁自由蓬勃发展,也可以伸出利爪约束甚至可能是伤害仲裁。如何认识仲裁和司法的关系是仲裁法律研究中的一个重要命题。本书试图从仲裁权与司法权的二元权力视角出发,尤以1994年《仲裁法》制定后我国仲裁司法审查的规范与实践为重点考察对象,探究仲裁的司法边界。这样的研究可能既不是站在起点的启蒙,更不是撷取终点的华美,主要是站在某个中间点上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