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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如何像律师一样思考?本书作者立足于实务研究,瞄准律师实务工作中*核心的要素律师思维、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分析、证据规则与证明、法律论证以及这些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作者从律师执业方法论的角度对律师思维、律师工作进行分析,并援引多个知名案例,向有志于成为律师或已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各位读者清晰地展现律师应有的思维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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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吴世柱,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从业十余年,常年专注于刑事诉讼辩护、刑事风险防范、重大复杂的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风险规避、法律顾问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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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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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律师思维
第一节 律师职业的智慧思维 003
第二节 以理性辅佐证据的方式思考 009
第三节 研究律师思维能明确律师努力的方向 013
第四节 哲人境界 018
第五节 律师思维的特点 024
第六节 律师思维的养成 028
第七节 律师思维的运作 031
第二章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前提
第一节 导论 045
第二节 用两个案例看事实认定 049
第三节 律师要有一个好剧本并策划演出 055
第四节 解决事实问题才是法律适用的前提 060
第五节 于欢案的事实认定问题对律师的启示 065
第六节 律师对事实的审查和确信 072
第七节 如何分析事实 085
第八节 事实分析之要素分析 100
第三章事实的建构与呈现
第一节 建构事实的要求与表述 107
第二节 建构事实如何排除合理怀疑 111
第三节 建构事实与论证的关系 114
第四节 以聂树斌案为例看事实的建构和构造 121
第五节 对建构事实的补强方法 128
第四章律师如何运用证据
第一节 证据和事实的关系 139
第二节 对证据要横看成岭侧成峰 144
第三节 让证据意见成为法官写入判决的理由 158
第四节 研究证明标准是扩展辩护思路的坦途 161
第五节 证据是律师论辩的论据 165
第六节 律师要构建自己的证据体系 172
第七节 刑事辩护的律师思维与证据运用 175
第八节 律师要做的证据分析和评估 190
第五章律师的技能
第一节 导论 203
第二节 论证是律师的核心技能 207
第三节 论证的目的是说服 209
第四节 为说服做好充分准备 213
第五节 解读伟大的判决中的论证 216
第六节 律师可以为法官造法 221
第七节 出庭前的论证评估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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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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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写出一本书,笔者深知需要知识、智慧、经验和耐性的积淀,从春之幼苗到秋稻飘香,成熟一定要经过岁月的煎熬。
这是一种淡泊的修行。
16年的律师从业经历,让笔者更深刻地理解了什么是水到渠成、瓜熟蒂落。当这部书渐成体系,并将部分文稿交给赵宏、黄会丽编辑的时候,仍惴惴不安。因个人水平有限,的确无法达到写出水平、超越水平。更何况,律师队伍里本就高手云集,下笔自然觉得压力满满。但笔者相信,知识除了可以从书本得来,还一定来自实践。16年的执业积淀和不断的思考,有些感悟的确能够达到厚积薄发。勤能补拙,笔者以不断的精雕细琢,尽量不贻笑大方。
在书稿将成之际,笔者先是得到黄编辑的鼓励和耐心指导,后又得到赵编辑的精心指教。赵编辑发来的《返稿意见》背后是艰辛的付出。有如此负责的编辑修正错误,实为人生之幸,笔者心怀感恩。
笔者为何要写这本书呢?初衷是,从实务的角度抽象地看律师职业,它是一项以智慧驱动的事业,不仅要让更多的人理解、支持律师的工作,而且还能给刚从事律师职业的同人们以启示,律师思维与论证是内外双修的功力。
比如,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勋爵在其著作《最后的篇章》中,讲了一个故事:凯恩斯到布雷顿森林参加货币会议,只有秘书陪同,他的美国朋友问他:你的律师呢?我没有律师。凯恩斯回答。
那谁替你思考?
丹宁勋爵的故事,仍具有现实意义。法治社会,没有律师,谁替你思考?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假如凯恩斯带了律师,这位律师会如何思考?能否胜任代替凯恩斯思考?毫无疑问,我们不得不考虑律师能否胜任的问题。
十余年来,笔者遇到了各行各业的委托人,但从未有过任何一位委托人,对律师能背诵法律条文的本领大加赞赏。委托人认为,律师知法,这是最根本的要求。相反,委托人对于律师分析他所委托的事项的能力却极为赞赏。当律师对委托人的事项条分缕析,解开了委托人在法律上的疑惑的时候,也正是律师取得信任之时。
这正说明,律师真的不只是掌握法律就能胜任的职业。基于这样的思考,笔者找到了本书的体系。律师思维,属于法律思维。法律思维,是法律人所共有的区别于其他职业人的思维模式。尽管律师思维属于法律思维,但笔者认为律师思维一定还具有自己的特质。因此,如果把涵摄作为法律思维的内核,那么,笔者试图解释律师职业中的涵摄。也就是说,当不同的律师为凯恩斯提供服务的时候,能否得到同一结论?能取得同一结论的那部分思维,是否遵循了同一的思维路径?能否抽象出共同的思维模式?
律师思维一定是一个尚待开垦的理论田野,会有更多的人在其中耕耘,并收获硕果。
希望本书能对读者有所帮助。因水平有限,也请各位多多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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