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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刑民之间:“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研究

書城自編碼: 3493475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理論法學
作者: 段晓彦
國際書號(ISBN): 9787521607383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0-04-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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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聚焦大理院民事法源中的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及其适用
考证、发掘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特殊性和适用难题
论析帝制中国的*后一部传统刑法典如何作为民初的民法适用
透析大理院适用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这一历程对中国民法近代化的影响
探究前民法典时代民法近代化的路径和特色
內容簡介:
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源自《大清现行刑律》,但在立法层面并未完成《大清现行刑律》从刑律到民法转变的任务,其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作为*顺位的民事法源实施将近20年(19121929),成为前民法典时代的实质民法。本书将时间定格于1912-1928年的北洋政府时期,事实聚焦于大理院民事法源中的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及其适用,紧扣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民事法源、清朝的旧刑律如何适用于民初新时期的民事审判这一核心问题,考证、发掘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特殊性和适用难题,依据完整的大理院民事司法判决等档案资料,研究大理院如何克服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适用难题,论析大理院如何撷取近代西方民事法律概念、原则和方法,通过司法判例和解释例方式,实现中国固有法的转化创新,揭示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这一特殊的民事法源在大理院特殊的司法机制下所具有的特殊地位和作用,透视大理院适用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这一历程对中国民法近代化的影响,力图探究前法典划时代民法近代化的路径和特色。
關於作者:
段晓彦,女,河南南阳人。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吉林大学法学博士后,台湾辅仁大学、东吴大学访问学者。研究方向:近代中国民法史、司法制度史。在《法学研究》《环球法律评论》《法制与社会发展》等刊物发表论文近20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基金面上资助等。论文《〈大清现行刑律〉与民初民事法源大理院对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适用》于2015年9月获第四届中国法律文化研究成果二等奖,于2016年6月获福建省第十一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
目錄
导论
第一节问题意识
一为什么关注大理院民事审判法源
二为什么聚焦于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第二节研究文献回顾
第三节 研究资料与方法
一研究资料
二研究方法
第四节研究思路与章节架构
第一章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源流脉络
第一节从《大清律例》到《大清现行刑律》
一删改旧律
二《大清现行刑律》的编纂
三《大清现行刑律》对 《大清律例》的变通
第二节 《大清现行刑律》作为民事法源的固有基础
一立法基础
二司法基础
第三节民初援用 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原因
第二章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名称内容和性质
第一节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名称
一各种著述对 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称谓
二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名称溯源
三辨析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为其最允当之名称
第二节 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内容
一关于 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内容的观点举要
二四种主要观点的比较分析
三辨析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内容须经大理院适用 才能确定
第三节 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性质
一关于 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性质的观点举要
二辨析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是须通过司法确认的一种特殊的制定法 ''
第三章大理院对 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适用''
第一节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特殊性和适用难题 ''
一无明确统一的内容范围该如何援用 ''
二相关律例文条款未去除刑事制裁效果如何用于民事审判 ''
三旧的律文如何适应于新的社会情势和法律制度
第二节 大理院对 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适用难题的克服
一通过判决例和解释例确认内容
二大理院对 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法律效果转换
三大理院适用 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主要方式
第三节大理院对 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创新
一法律概念的对接
二民法理论的融合
三权利观念的渗透
第四章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与习惯及条理的互动
第一节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与习惯
一习惯在中国传统法制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清末民初民事立法对习惯的态度和定位
三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与习惯在司法中的关系
第二节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与条理
一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与 《大清民律草案》
二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与礼
第五章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对民国民法纂修的影响 ''
第一节晚清民国关于亲属法与继承法的纂修过程''
第二节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对婚姻立法的影响
一婚约的订立和解除
二结婚的要件
三离婚的原因
第三节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对继承法纂修的影响
一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对 《民国民律草案继承编》的影响''
二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对 《民国民法继承编》的影响''
结语
附录
参考文献
后记
內容試閱
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即《大清现行刑律》的民事有效部分,是民初一种主要而又特殊的民事法源。民初在无民法典的特殊历史条件下,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作为第一顺位的法源实施将近20年,成为前民法典时代的实质民法。本书将时间定格于19121928年的北洋政府时期,事实聚焦于大理院民事法源中的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紧扣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究竟是一种怎么样的民事法源清末的旧刑律如何作为民事法源适用于民初新时期的司法实践这一核心问题,考证、发掘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特殊性和适用难题,依据完整的大理院民事司法判决等档案资料,研究大理院如何克服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适用难题,论析大理院如何撷取近代西方民事法律概念、原则和方法,通过司法判例和解释例方式,实现中国固有法的转化创新,考察大理院适用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此一历程对中国民法近代化的影响,揭示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这一特殊的法源在大理院特殊的司法机制下所具有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力图探究前民法典时代民法近代化的路径和特色。

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源自《大清现行刑律》,但民初在立法层面并未完成《大清现行刑律》从刑律到民法的转变任务,即未形成以国家制定法形式体现的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因此造成其无统一的名称、确定的内容和明确的性质,而其名称、内容和性质是揭示该法源特殊性的基础和关键。综合考量相关因素,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为其最允当之名称;其内容范围,亦非统一明确,须通过司法机关的适用才能确定;其性质,不能简单地论定为制定法,它是在民初特殊的法制条件下,一种须通过司法进行确认的制定法。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名称、内容和性质呈现出不确定性,是由于其特殊的来源和当时的政治大环境造成的。它所关涉的不仅是立法问题,还是司法问题。这就导致司法机关在适用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时面临着三大难题:无统一明确的内容该如何援用?相关律(例)文未去除刑事制裁部分如何适用于民事审判?旧的律(例)文如何适应于新的社会情势和法律制度?大理院以判例和解释例的模式,确认并明确了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内容范围,将原刑律条款中的民事有效部分转化为民事效果,并通过法律解释、类推适用和假借等方式,保证了其在民初司法实践中的正常适用。经由法律概念的对接、民法理论的融合和权利观念的渗透,实现了对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创新,使其成为中国民法近代化历程中新旧之法融合的枢纽,从而成为近代中国法制史上的重要一环。大理院克服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适用难题的过程,也是经由司法实践将旧刑律调适为新民法的过程。这一过程中,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并非孤立地发挥作用,其与第二顺位的习惯,第三顺位的条理法源之间有着非常生动和微妙的互动关系。
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在民初实施了将近20年,其内容和适用对民国时期的民法纂修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主要在婚姻、继承等身份法领域。相比启后性,其延续传统的承前性意义更为明显,这是由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本身源自传统旧律的内容,所处的民初新旧嬗递的时代背景,以及其所承载的过渡期法源的使命所决定的,这恰恰是民法近代化历程中必不可缺少的环节,也是前民法典时代民法近代化的独特路径和特色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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