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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我国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研究

書城自編碼: 3490311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經濟各部門經濟
作者: 邱灵敏
國際書號(ISBN): 9787513066907
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9-12-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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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本书作为一部理论联系实际的著作,把国家战略融入其中,提升了书稿内容质量,对理论研究者、政府决策者及其他社会人员都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內容簡介:
本书从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生态链相关主体的角度切入,分别运用成本效益理论、网络外部性理论、行为经济学理论、金融监管竞争理论对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的四大问题,即披露主体信息披露规避问题、中介主体增信失真问题、投资主体理性决策和救济能力不足问题、信息披露监管主体多头监管问题分门别类地进行分析和破解,并与域外比较分析的结论相结合,构建我国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规则体系的理论思路。 本书作为一部融国家战略于其中的、理论联系实际的著作,对理论研究者、政府决策者、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和感兴趣的读者都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關於作者:
邱灵敏,女,1981年9月出生,浙江宁波人;经济学博士,江西理工大学商学院教师;长期从事经济理论和现实经济问题研究,主持和深度参与国家社科规划重大课题及其他各类研究课题共10余项,在CSSCI、核心等期刊发表论文10多篇;曾参加国家学术交流活动并做学术报告,多次获得国家级的一等奖、二等奖等级别的不同奖项;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风险监管、金融法制的经济分析。
目錄
第一章导论
一、研究背景和问题提出
(一)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相关研究对象的界定
(二)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面临的挑战
(三)理论研究薄弱
(四)实践应对乏力
二、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规则研究综述
(一)信息披露主体监管规则研究
(二)信息披露信用中介主体监管规则研究
(三)信息披露投资主体监管规则研究
(四)信息披露监管主体监管规则研究
三、研究意义
(一)理论意义
(二)现实意义
四、本书的创新与不足和研究方法
(一)创新与不足
(二)研究方法
第二章金融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基本理论分析
一、信息不对称与互联网金融风险和信息披露监管
(一)信息不对称与互联网金融风险
(二)信息披露监管规则的生成
二、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相关理论
(一)成本收益理论
(二)网络外部性理论
(三)行为经济学理论
(四)金融监管竞争理论
本章小结
第三章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的特殊性及问题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信息披露的差异
(一)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
(二)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的特点
二、信息披露主体的规避问题
(一)信息披露主体的披露动机
(二)信息披露主体的违规行为表现
(三)互联网金融的超链接使信息披露合法化
(四)信息披露主体金融欺诈实证分析
(五)信息披露主体出现规避的原因分析
三、信用中介主体的增信失真问题
(一)信用中介主体的增信价值
(二)互联网金融信用中介主体评级失真表现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信用中介主体评级失真原因
四、投资主体理性决策和救济能力不足问题
(一)投资主体决策非理性行为理论解释
(二)互联网金融投资主体多为一般投资主体
(三)互联网金融投资主体的决策具有非理性
(四)互联网金融投资主体的救济机制不健全
五、信息披露监管主体多头监管问题
(一第一章导论
一、研究背景和问题提出
(一)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相关研究对象的界定
(二)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面临的挑战
(三)理论研究薄弱
(四)实践应对乏力
二、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规则研究综述
(一)信息披露主体监管规则研究
(二)信息披露信用中介主体监管规则研究
(三)信息披露投资主体监管规则研究
(四)信息披露监管主体监管规则研究
三、研究意义
(一)理论意义
(二)现实意义
四、本书的创新与不足和研究方法
(一)创新与不足
(二)研究方法
第二章金融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基本理论分析
一、信息不对称与互联网金融风险和信息披露监管
(一)信息不对称与互联网金融风险
(二)信息披露监管规则的生成
二、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相关理论
(一)成本收益理论
(二)网络外部性理论
(三)行为经济学理论
(四)金融监管竞争理论
本章小结
第三章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的特殊性及问题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信息披露的差异
(一)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
(二)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的特点
二、信息披露主体的规避问题
(一)信息披露主体的披露动机
(二)信息披露主体的违规行为表现
(三)互联网金融的超链接使信息披露合法化
(四)信息披露主体金融欺诈实证分析
(五)信息披露主体出现规避的原因分析
三、信用中介主体的增信失真问题
(一)信用中介主体的增信价值
(二)互联网金融信用中介主体评级失真表现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信用中介主体评级失真原因
四、投资主体理性决策和救济能力不足问题
(一)投资主体决策非理性行为理论解释
(二)互联网金融投资主体多为一般投资主体
(三)互联网金融投资主体的决策具有非理性
(四)互联网金融投资主体的救济机制不健全
五、信息披露监管主体多头监管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交叉性与分业监管体制
(二)分业监管体制多头监管弊端分析
(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无力承担监管职责
(四)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的建规、执规、追责能力不够
(五)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主体的协调监管机制不明确
六、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的特殊要求
(一)信息披露主体采取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并举
(二)以反欺诈为核心的信息披露责任追究机制
(三)政府监管下的评级机构信用报告制度
(四)侧重投资主体保护信息披露规则设计
(五)政府主导的多元主体共同监管机制
本章小结
第四章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规则的比较与思考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现有监管规则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现有监管规则框架
(二)披露主体违规披露监管规则
(三)信用中介主体信用失真监管规则
(四)投资主体非理性行为监管规则
(五)监管主体监管权力分配规则
二、美国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规则
(一)披露主体规避披露监管规则
(二)信用中介主体信用失真监管规则
(三)投资主体非理性行为监管规则
(四)监管主体监管权力分配规则
三、英国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规则
(一)披露主体规避披露监管规则
(二)信用中介主体信用失真监管规则
(三)投资主体非理性行为监管规则
(四)监管主体监管权力分配规则
四、对我国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的思考
(一)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的完善性
(二)投资主体的非理性保护机制
(三)公开、完善的征信体系
(四)注重行业协会的作用
(五)政府主导的多元主体共同监管机制
本章小结
第五章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规则构建
一、信息披露主体监管规则的构建路径
(一)信息披露主体的成本效益分析
(二)信息披露结构优化
(三)建立信息披露主体退市监管规则
(四)建立信息披露违规行政诉讼机制
(五)提高金融欺诈违规与违法成本
二、信用中介主体信息披露监管规则的构建路径
(一)信用网络外部性理论的获客能力之解释
(二)建立信息披露信用评价标准
(三)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信用披露评级机制
(四)构建信息共享机制
(五)建立权威合格的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
(六)对信用中介主体立法强制监管
三、投资主体信息披露监管规则的构建路径
(一)保护投资主体信息披露的理论逻辑
(二)对合格投资主体的轻推设计
(三)符合投资主体心理和行为习惯的信息披露设计
(四)设计投资主体的冷静期
(五)完善投资主体民事救济制度
(六)加强投资主体教育
四、信息披露监管主体监管格局的构建路径
(一)互联网金融跨界性的监管哲学
(二)建立互联网金融信息监管差序格局体系
(三)强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属地风险预警和处置责任
(四)实行金融监管部门与行业协会自律组织共同监管
(五)强化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相关责权
(六)互联网金融协会信息披露监管流程预设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互联网金融交叉性与分业监管体制
(二)分业监管体制多头监管弊端分析
(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无力承担监管职责
(四)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的建规、执规、追责能力不够
(五)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主体的协调监管机制不明确
六、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的特殊要求
(一)信息披露主体采取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并举
(二)以反欺诈为核心的信息披露责任追究机制
(三)政府监管下的评级机构信用报告制度
(四)侧重投资主体保护信息披露规则设计
(五)政府主导的多元主体共同监管机制
本章小结
第四章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规则的比较与思考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现有监管规则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现有监管规则框架
(二)披露主体违规披露监管规则
(三)信用中介主体信用失真监管规则
(四)投资主体非理性行为监管规则
(五)监管主体监管权力分配规则
二、美国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规则
(一)披露主体规避披露监管规则
(二)信用中介主体信用失真监管规则
(三)投资主体非理性行为监管规则
(四)监管主体监管权力分配规则
三、英国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规则
(一)披露主体规避披露监管规则
(二)信用中介主体信用失真监管规则
(三)投资主体非理性行为监管规则
(四)监管主体监管权力分配规则
四、对我国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的思考
(一)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的完善性
(二)投资主体的非理性保护机制
(三)公开、完善的征信体系
(四)注重行业协会的作用
(五)政府主导的多元主体共同监管机制
本章小结
第五章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规则构建
一、信息披露主体监管规则的构建路径
(一)信息披露主体的成本效益分析
(二)信息披露结构优化
(三)建立信息披露主体退市监管规则
(四)建立信息披露违规行政诉讼机制
(五)提高金融欺诈违规与违法成本
二、信用中介主体信息披露监管规则的构建路径
(一)信用网络外部性理论的获客能力之解释
(二)建立信息披露信用评价标准
(三)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信用披露评级机制
(四)构建信息共享机制
(五)建立权威合格的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
(六)对信用中介主体立法强制监管
三、投资主体信息披露监管规则的构建路径
(一)保护投资主体信息披露的理论逻辑
(二)对合格投资主体的轻推设计
(三)符合投资主体心理和行为习惯的信息披露设计
(四)设计投资主体的冷静期
(五)完善投资主体民事救济制度
(六)加强投资主体教育
四、信息披露监管主体监管格局的构建路径
(一)互联网金融跨界性的监管哲学
(二)建立互联网金融信息监管差序格局体系
(三)强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属地风险预警和处置责任
(四)实行金融监管部门与行业协会自律组织共同监管
(五)强化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相关责权
(六)互联网金融协会信息披露监管流程预设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內容試閱
政府工作报告连续五年提及互联网金融。虽然近几年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整体环境和风险管控逐渐趋好,但仍属于风险的高发期。金融活,经济活;金融稳,经济稳。金融安全关乎国家经济安全,金融发展深系国家经济发展。2019年2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金融安全的核心是金融风险管控能力。在互联网金融生态链上投资主体投资主体即投资者。为与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披露主体、信用中介主体、监管主体相对应,本书多用投资主体。、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等金融活动的相关主体虽然角色不同,但维护金融安全保护工作需要发挥各主体的积极作用,关键问题是必须加强生态链上互联网金融活动各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是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的主要任务之一。
互联网金融比传统金融具有透明度高、交易成本低、资源分布广以及协作性好等一系列优势。它对我国市场繁荣、金融创新、资本积累等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多发展的代价,如融资人跑路、圈钱、集资诈骗等犯罪猖獗。从对实务界的高度关注和理论界的深入研究上,发现其原因在于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生态链的相关主体存在困境:信息披露主体的规避问题、信用中介主体的增信失真问题、投资主体的非理性和救济能力不足问题、监管主体的监管权力分配问题。我们依次从四个不同主体的角度对国内外信息披露监管规则做了综述性的文献梳理,发现我国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的理论研究较为薄弱,实践应对比较乏力。因此,对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相关主体所面对的核心问题,运用相关理论,分门别类地进行分析和破解,以此尝试构建我国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规则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互联网金融信息不对称导致金融风险,信息披露源于保护金融安全,是契约精神的体现,因此信息披露监管规则应用于互联网金融监管领域与社会主流价值观的一致性得到了解释。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其实就是解决相关主体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力求运用科学的理论进行分析和破解。
①信息披露主体的披露动机是满足合规性与自身效益的最大化,故而运用成本收益理论来研究信息披露主体的规避问题。
②第三方信用评级是信息披露主体的无形资产和信用身份证,对信息披露主体有获客(客专指投资主体)效应,故而引入网络外部性理论研究中介主体的失真问题。
③运用行为经济学理论研究投资主体在信息披露中对信息接受、处理的非理性行为问题。
④基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的多头竞争状况,运用金融监管竞争理论研究监管主体间的监管权力分配问题。
由于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具有低成本性、迅捷性、丰富性及超链接性等特点,所以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在信息披露上存在差异,故而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问题的表现及原因具有其特殊性。
①信息披露主体的规避问题。信息披露主体的信息披露动机是满足法律合规性与自身效益的最大化。因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的易篡改性、隐蔽性,信息披露证据收集和认定困难。信息披露的超链接性和相关责任制度缺失,信息披露主体的违约违规与违法成本低下,导致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中信息披露主体的违约违规与违法行为尤为突出。
②中介主体的增信失真问题。第三方信用评级是信息披露主体的无形资产和信用身份证,对信息披露主体有获客(获得投资主体)效应。我国互联网金融信用评级存在购买行为及披露标准的与众不同、内容的有限性、评级方法及程序的随意性等现象。究其原因,是我国征信体系不完善、缺乏信用评估制度、信用信息披露机制缺失等因素造成的。
③投资主体理性决策和救济能力不足问题。由于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的重要对象是缺乏金融知识及经验的一般投资主体,所以其非理性障碍更为突出。同时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的丰富性、迅捷性和披露方式的网络化使投资主体的非理性投资决策程度进一步严重。因此,投资主体在信息处理方面能力堪忧。
④监管主体的多头监管问题。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跨界性经营与分业监管体制的矛盾,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和互联网金融协会功能限于安排与辅导,建规、执规、追责能力不足。
通过对我国与美英两国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规则进行比较分析,发现我国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存在信息披露主体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建设滞后、投资主体非理性保护、信用中介主体监管规则缺失、监管主体职权不明确等问题。而美英两国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虽有不足但更有值得借鉴的先进经验。美英两国在信息披露主体的违约违规与违法行为方面有较完善的法律法规;在中介主体的信用评级方面有完善的征信体系和信用评分系统;在投资主体方面有分类认定标准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格局是联邦州行业协会三足鼎立,实行多层次监管体制,英国是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双重监管格局,两国都注重行业协会的作用;等等。美英两国这些信息披露监管规则为我国构建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规则提供了域外经验借鉴。
根据以上理论和实证研究、剖析及比较分析的路径,形成了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规则设计的理论思路。
①信息披露主体监管规则的构建路径。因披露主体披露的动机是满足合规性和收益最大化,故而通过优化信息披露内容和结构压缩减少披露主体的信息披露合规成本。通过建立信息披露违规退市机制、提高信息披露违规诉讼机制的执法绩效和金融欺诈违法成本等措施,以提高披露主体违约违规与违法成本,来抑制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主体的欺诈、违规问题。
②信用中介主体信息披露监管规则的构建路径。为了保障信用中介主体信用评级的真实性、科学性、准确性,建议建立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信用评价标准、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信用评级机制、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信用评级披露机制、构建互联网金融信息共享机制等。
③投资主体信息披露监管规则的构建路径。运用行为经济学理论和借鉴美英两国保护投资主体的先进经验,建议建立对合格投资主体的信息披露轻推设计机制、信息披露符合投资主体心理和行为习惯的设计和投资主体的冷静期制度设计,以及完善民事诉讼救济机制、加强投资主体维权能力和加强投资主体教育等路径提高投资主体的决策能力和救济能力。
④信息披露监管主体的监管格局构建路径。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的多头监管问题,建议构建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的差序格局体系、强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属地风险预警和处置责任、实行监管部门与行业协会自律组织共同监管和互联网金融协会信息披露监管流程预设等路线设计。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信息披露 监管规则 投资主体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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