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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二)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合并,作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三)将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合并,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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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该决定紧紧围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取得的成果和经验,主要从土地征收制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方面对现行土地管理法作了修改完善。为了配合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的学习、宣传和实施,帮助读者及时、准确理解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有关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参加具体立法工作的同志联合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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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杨合庆,男,现任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曾参与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标准化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多部重要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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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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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基本土地制度】
第三条【土地基本国策】
第四条【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第五条【土地管理体制】
第六条【国家土地督察制度】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的土地管理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奖励】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九条【土地所有制】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者的义务】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
第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
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和期限】
第十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求】
第十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
第十八条【国土空间规划】
第十九条【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求】
第二十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
第二十一条【建设用地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第二十三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二十四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第二十六条【土地调查制度】
第二十七条【土地等级评定】
第二十八条【土地统计制度】
第二十九条【土地利用状况动态监测】
第四章耕地保护
第三十条【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第三十一条【耕地耕作层土壤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省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
第三十三条【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第三十四条【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
第三十五条【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耕地质量保护】
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用地原则及禁止破坏耕地】
第三十八条【非农业建设闲置耕地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未利用土地的开发】
第四十条【未利用土地开垦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的开发】
第四十二条【土地整理】
第四十三条【土地复垦】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四十四条【农用地转用制度】
第四十五条【征地范围】
第四十六条【征地审批权限】
第四十七条【征地程序】
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
第四十九条【征地补偿费使用】
第五十条【支持被征地农民就业】
第五十一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安置】
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用地审查】
第五十三条【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的审批】
第五十四条【国有土地取得的方式】
第五十五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五十六条【国有土地的使用要求】
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临时使用土地】
第五十八条【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五十九条【乡村建设使用土地的要求】
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使用土地】
第六十一条【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
第六十二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
第六十三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第六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要求】
第六十五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的处理】
第六十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监督检查职责】
第六十八条【监督检查措施】
第六十九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七十条【单位和个人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
第七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七十二条【土地违法行为责任追究】
第七十三条【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非法转让土地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违法破坏耕地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拒不交还土地、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违法将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违法入市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责令限期拆除的执行】
第八十四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法律适用】
第八十六条【过渡期间有关规划的适用】
第八十七条【生效日期】
第二部分附录
相关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相关立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相关参阅资料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意见
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
宪法法律委、环资委、法工委座谈会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情况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情况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通过前评估情况
我国农村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变迁
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情况
两权抵押试点中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及处置的有关情况
一些国家和地区关于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规定
一些国家和地区关于土地征收补偿的规定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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