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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在环境危机的背景下,环境法担负着保护环境的重任,其正当性不容置疑。但在环境法蓬勃发展的同时,我们的环境却持续恶化,环境正义运动此起彼伏,环境□□□□□逐年增多,环境法并没有取得令人满意的实施效果,这些都是环境法必须思考和回应的正当性问题,环境法就是在正当性的不断诘问和回应中发展壮大的。正当性与环境法相生相伴,在正当性的诘问下,环境法必然会生生不息的可持续发展,环境治理□终走向良法善治的理想境界。
《环境法的正当性研究》主要从价值、形式、事实三个维度研究环境法的正当性问题。首先对正当性一词进行考察和分析,对环境法的正当性进行界定,指出环境法的正当性由三个基本维度构成,三维一体;然后分别研究环境法的价值正当性、形式正当性、事实正当性,并归纳和分析其不足之处;□后提出弥补环境法正当性不足的方法和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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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周永,男,1980年生,山东淄博人,法学博士,潍坊学院法学院教师。2002年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2005年毕业于福州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17年毕业于福州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发表论文十余篇,主持国家、省部级课题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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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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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引言
□□节 问题的提出
一 研究背景
二 研究意义
第二节 相关研究述评
一 国外研究述评
二 国内研究述评
第三节 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一 研究内容
二 研究方法
三 创新之处
第二章 环境法的正当性:理论分析与基本维度
□□节 正当性概念的考察与分析
一 正当性之词源考察
二 正当性之语义分析
三 正当性与合法性
第二节 环境法的正当性之界定与分析
一 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
二 环境法是独立的部门法
三 环境法的正当性之基本界定
四 环境法的正当性高于其强制性
第三节 环境法的正当性之理论基础
一 自然法
二 分析实证主义法
三 社会法
第四节 环境法的正当性之基本维度
一 环境法的正当性之价值维度
二 环境法的正当性之形式维度
三 环境法的正当性之事实维度
四 环境法正当性三维度之间的关系
第三章 环境法的价值正当性
□□节 环境保护与环境正义
一 环境保护与正义的冲突
二 环境正义运动
第二节 环境正义与环境法的价值
一 环境正义的核心观点
二 环境正义是环境法的核心价值
第三节 环境正义视角下环境法的价值正当性审视
一 环境正义是环境伦理的新发展
二 环境正义的实质:分配的环境正义
三 环境正义:从伦理到法律
四 环境正义是环境法价值正当性的基石
第四章 环境法的形式正当性
第五章 环境法的事实正当性
第六章 环境法正当性不足之弥补
结语 环境治理走向良法善治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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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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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中叶以来,随着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日益加剧,环境法逐渐从传统的法律部门分离出来,发展成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与此同时,环境法学也日益发展成为一门兼具法学和环境科学特征的新兴法学学科。然而,在环境法蓬勃发展的同时,我们的环境却持续恶化,国际上环境正义运动此起彼伏,国内环境□□□□□逐年增多,环境法并没有取得令人满意的实施效果。就此,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环境法的争论从未停止过,有些批评建议还比较尖锐。作为环境法学人理应对此进行反思和回应。正是考虑到此种现实情况,周永遂以环境法的正当性研究作为自己的博士学位论文选题,这一选题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周永的博士学位论文顺利通过答辩,又经过近两年的修改整理,近期即将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作为他的博士生导师,我欣然受邀,特此为之作序。
书中,周永从价值、形式、事实三个基本维度,以自然法、分析实证法、社会法为理论基础,对环境法的正当性进行了界定和分析,指出环境法的正当性是一种以环境法实施的客观效果为评判标准的价值判断,其内容包括价值正当性、形式正当性和事实正当性。在书中周永认为,环境正义是环境法的核心价值追求,是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环境问题必须遵循的核心性指导原则,是实现和维护其他价值追求的前提和基础,属于环境法的基石范畴;环境法的形式正当性主要是指环境制定法的正当性,它以看得见的外在表现形式反映着环境法的正当性,这涉及环境立法权的设立和行使、环境立法程序规定、环境法律内容的设定等方面内容;环境法的事实正当性又指环境法律实施的正当性,是依据环境法在实践中产生的客观效果对环境法的正当性进行客观评价,它以环境法是否被人们实际所信仰为评判标准,这是环境法正当性的□终归宿。
在对环境法的正当性进行多维度分析论证之后,周永比照价值正当性、形式正当性和事实正当性对我国现行环境法进行了深入反思,指出我国现行环境法在上述三个维度上的缺失与不足,并就其原因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论证,并□终提出弥补环境法正当性不足的具体应对策略。周永在书中提出,对于如何弥补环境法的价值正当性之不足,应当以立法形式明确公民环境权的法律属性,健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确立城乡环境正义一体化实现机制,进一步落实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对于如何弥补环境法的形式正当性之不足,应当明晰环境立法权限、完善环境立法程序、确保环境法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对于如何弥补环境法事实正当性之不足,应当弘扬环境法治精神,培育环境法律信仰,推进环境法治建设,明确全民的环保义务和责任。简而言之,在周永看来,环境法的正当性是确保环境治理□终走向良法善治理想境界的依赖和保障。
与传统的法律部门和法学学科相比,环境法和环境法学的发展时间都相对较短,与之相应的基础理论研究则略显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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