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帳戶  | 訂單查詢  | 購物車/收銀台( 0 ) | 在線留言板  | 付款方式  | 聯絡我們  | 運費計算  | 幫助中心 |  加入書簽
會員登入 新註冊 | 新用戶登記
HOME新書上架暢銷書架好書推介特價區會員書架精選月讀2023年度TOP分類閱讀雜誌 香港/國際用戶
最新/最熱/最齊全的簡體書網 品種:超過100萬種書,正品正价,放心網購,悭钱省心 送貨:速遞 / EMS,時效:出貨後2-3日

2024年10月出版新書

2024年09月出版新書

2024年08月出版新書

2024年07月出版新書

2024年06月出版新書

2024年05月出版新書

2024年04月出版新書

2024年03月出版新書

2024年02月出版新書

2024年01月出版新書

2023年12月出版新書

2023年11月出版新書

2023年10月出版新書

2023年09月出版新書

『簡體書』增值税纳税申报与法规指南

書城自編碼: 3484823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經濟財政稅收
作者: 王浩,郭洪荣,刘娜,曹君君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218952
出版社: 中国市场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0-04-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408

我要買

share:

** 我創建的書架 **
未登入.



新書推薦:
瘦肝
《 瘦肝 》

售價:NT$ 454.0
股票大作手回忆录
《 股票大作手回忆录 》

售價:NT$ 254.0
秩序四千年:人类如何运用法律缔造文明(世界重归混乱,文明岌岌可危,法律与秩序是我们仅有的武器。穿越时间,鸟瞰全球,一部波澜壮阔的人类文明史)
《 秩序四千年:人类如何运用法律缔造文明(世界重归混乱,文明岌岌可危,法律与秩序是我们仅有的武器。穿越时间,鸟瞰全球,一部波澜壮阔的人类文明史) 》

售價:NT$ 704.0
民法典1000问
《 民法典1000问 》

售價:NT$ 454.0
国术健身 易筋经
《 国术健身 易筋经 》

售價:NT$ 152.0
古罗马800年
《 古罗马800年 》

售價:NT$ 857.0
写出心灵深处的故事:踏上疗愈之旅(修订版)(创意写作书系)
《 写出心灵深处的故事:踏上疗愈之旅(修订版)(创意写作书系) 》

售價:NT$ 301.0
控制权视角下的家族企业管理与传承
《 控制权视角下的家族企业管理与传承 》

售價:NT$ 398.0

編輯推薦:
跟着案例学一遍增值税纳税申报
将政策规定与实际操作融会贯通
新:紧跟增值税政策新变化
全:全面系统梳理政策脉络
实:结合案例讲解纳税申报
內容簡介:
增值税全套法规政策随查随用手册
以案例形式讲解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实务操作

★四大部分政策法规:税制篇、行业篇、优惠篇、申报篇,全部标明文号,并在书末列示增值税法规政策一览
★纳税申报手把手教:交易处理、会计处理、税务处理、填报步骤和方法、样表范例
★免费下载全套增值税法规,可登录税务复议诉讼网(www.swfyss.com)首页的下载中心下载。
關於作者:
王浩
■理学学士、经济学硕士,研究方向为国民经济统计学。
■2007年起就职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主要从事税收征管、财务会计、税务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研究。

郭洪荣
■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副所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院)税务硕士实践导师,中税协准则委员会副主任,洪海明珠(北京)税收应用科技中心主任。
■创编《中国纳税实务全书》,主编图书40余本。负责中国税务服务联盟税务处理软件总体设计,税务服务规范研发创制,税务处理风险评估产品研发与应用,税法应用数据库创制。
目錄
第一篇 税制篇
1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
1.1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1.2应税行为的纳税人
1.3单位个人的解释
1.4租赁或者承包经营的纳税人
1.5代理进口货物的纳税人
1.6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纳税人
1.7扣缴义务人
2税目注释、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兼营
2.1货物劳务征收范围
2.1.1货物加工修理修配的解释
2.1.2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偿的解释
2.1.3零税率货物行为范围注释
2.1.4海洋石油停止按实物征收增值税
2.2销售服务征收范围
2.3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
2.3.1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解释
2.3.2应税行为范围的确认依据
2.4征税地域(空间)范围:境内、境外
2.4.1境内的解释
2.4.2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解释
2.4.3不属于境内销售的情形
2.4.4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境内境外业务划分确认
2.5视同销售
2.5.1八项视同销售行为
2.5.2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情形
2.6混合销售
2.6.1混合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
2.6.2混合销售与适用税目
2.6.3单独机构混合销售应当征收增值税
3不征收增值税的范围
3.1货物的不征税项目
3.1.1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
3.1.2燃油电厂取得发电补贴
3.1.3体育彩票发行收入
3.1.4会员费收入
3.1.5国家管理部门取得的工本费收入
3.1.6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
3.1.7销售二手车
3.2应税行为的不征税项目
3.312种不征税发票
3.3.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3.3.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3.3.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3.3.4代收印花税(非税务机关等其他单位为税务机关代收的印花税)
3.3.5代收车船税
3.3.6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
3.3.7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
3.3.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3.3.9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3.3.10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3.3.11不征税自来水(水资源费平移为水资源税部分)
3.3.12建筑服务预收款
3.4企业重组过程中发生的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3.4.1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
3.4.2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
3.4.3实物资产及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转让
3.4.4实物资产及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多次转让
4税率
4.1适用税率调整
4.22017年7月1日之前税率适用规定
4.2.1增值税货物、应税劳务的税率
4.2.2税率调整权
4.2.3兼营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核算
4.2.4应税行为的税率
4.3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税率适用规定
4.4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1日税率适用规定
4.4.1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税率调整
4.4.2购进农产品扣除率调整
4.52019年4月1日之后税率适用规定
4.5.1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税率调整
4.5.2购进农产品扣除率调整
5征收率(简易征收)
5.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
5.2应税行为的征收率
5.3征收率的调整
5.4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现代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可简易计税
5.5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适用3%征收率
5.6油田应税行为适用税率
5.7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预征率
6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分类管理
6.1分类管理制度解读
6.2一般纳税人管理规定
6.2.1应当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情形
6.2.2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情形
6.3小规模纳税人管理规定
6.3.1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6.3.2其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的管理规定
6.4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
7应纳税额计算
7.1应纳税额的两种计算方法
7.2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
7.3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
7.4进口货物应纳税额计算
7.5应扣缴税额计算
7.6增值税检查、稽查应纳税额确认
7.6.1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确认
7.6.2稽查查补应纳税额确认
7.7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按简易方法缴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纳增值税的处理
7.8按销售额依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8销售额、销项税额
8.1销售额、价外费用的范围确认
8.1.1条例、细则规定
8.1.2具体业务销售额确认
8.2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
8.2.1一般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计算
8.2.2小规模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计算
8.2.3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
8.2.4简易计税方法的不含税销售额计算
8.3外币销售额的折算
8.4直销企业的销售额
8.5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
8.6混合销售行为的销售额
8.7兼营非应税项目的销售额
8.8差额计算的销售额
8.8.1金融商品转让
8.8.2经纪代理
8.8.3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8.8.4航空运输
8.8.5旅游服务
8.8.6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
8.8.7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项目
8.8.8应税收入扣除项目的扣除凭证
8.8.9增值税差额征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免征增值税
8.9退货、折扣、折让
8.9.1一般纳税人发生货物退回或退出、折让退还或收回的增值税额的处理
8.9.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货物退回或者折让的处理
8.9.3支付给发行单位的经销手续费从销售额中减除的处理
8.9.4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扣减
8.9.5发生销售折扣折让等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8.9.6销售折扣的发票开具要求
8.9.7折扣额填写在发票备注栏的不得减除
8.10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
8.11应税行为销项税额计算
8.12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按一般计税方法缴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销项税额的处理
8.13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
9进项税额
9.1进项税额的一般规定
9.2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9.3具体抵扣项目
9.3.1增值税税率执行不一致的进项税额抵扣
9.3.2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的进项税额扣减
9.3.3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9.3.4购进货物、应税劳务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9.3.5改用于应税项目的资产可抵扣进项税额计算
9.4认证期限、抵扣期限、逾期处理
9.4.12003年3月1日前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申请抵扣
9.4.2认证通过的应于当月申报抵扣
9.4.3国税发〔1995〕15号文件关于抵扣时限的规定不再执行
9.4.4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的规定已废止
9.4.5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符合条件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9.4.6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9.5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9.5.1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抵扣
9.5.2不得抵扣项目
9.5.3购进货物的解释
9.5.4个人消费的解释
9.5.5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解释
9.5.6建筑物构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解释
9.5.7非正常损失的解释
9.5.8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范围确认依据以及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的解释
9.5.9兼营项目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计算
9.5.10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
9.5.11营改增前兼营期末留抵税额不得抵扣营改增项目销项税额
9.5.12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扣减
9.5.13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
9.5.14交易主体比对不一致不得抵扣
9.5.15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
9.5.16免税期间外购的货物不得抵扣当期进项税额
9.6进项税额扣减(转出)
9.6.1进项税额扣减
9.6.2平销行为冲减进项税额
9.6.3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冲减进项税额
9.6.4分支机构从总机构取得的日常工资、电话费、租金等资金,不应视为平销行为冲减进项税额
9.6.5供电企业收取的免征增值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应转出
9.6.6境外供货商退还或返还的资金,或向境外实际支付的货款低于进口报关价格的差额不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9.7留抵税额
9.7.1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9.7.2企业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
9.7.3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的处理
9.7.4计算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比例时进项税额无须扣减
9.8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9.8.1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9.8.2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9.8.3退(抵)税申请表及填表说明
9.8.4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9.8.5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9.8.6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10扣税凭证
10.1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10.1.1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
10.1.2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
10.1.3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
10.1.4取得海关缴款书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方式
10.1.5稽核比对结果为异常的海关缴款书处理方式
10.2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
10.3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
10.4增值税扣税凭证及应具备的资料
10.5抵扣凭证及资料
11申报征管
11.1征收机关、征管依据
11.2纳税期限
11.2.1条例、细则规定
11.2.2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11.2.3季度纳税的全部收入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
11.2.4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期限
11.3申报缴纳期限
11.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1.4.1条例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11.4.2细则关于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的具体规定
11.4.3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11.4.4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1.5纳税地点
11.5.1条例关于纳税地点的规定
11.5.2财税〔2016〕36号文件关于纳税地点的规定
11.5.3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的预征地点
11.5.4固定业户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地点
11.5.5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
11.5.6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的纳税地点
11.5.7铁路货运组织改革后两端物流服务的纳税地点

第二篇 行业篇
1 货物、劳务
1.1高税率货物税目注释
1.1.1皂脚
1.1.2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
1.1.3薄荷油
1.1.4天然二氧化碳
1.1.5硝酸铵
1.1.6日用卫生用药
1.1.7人发
1.1.8复合胶
1.1.9麦芽
1.1.10淀粉
1.1.11肉桂油、桉油、香茅油
1.1.12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和玉米蛋白粉
1.1.13巴氏杀菌乳、灭菌乳
1.2低税率货物税目注释
1.2.1《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执行日期
1.2.2农业产品范围注释
1.2.3具体低税率货物征税范围注释
1.3零税率货物行为范围注释
1.3.1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范围
1.3.2国际运输服务
1.3.3航天运输服务
1.3.4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
1.3.5其他服务
1.4税率
1.4.1适用税率调整
1.4.2兼营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
1.4.3油田应税行为适用税率
1.4.4化肥适用税率
1.5简易计税方法
1.5.1新华社系统销售印刷品可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1.5.2四种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情形
1.5.3自来水
1.5.4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1.5.5供应非临床用血
1.5.6按简易办法征收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5.7罕见病药品
1.5.8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
1.5.9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他物品、旧货
1.5.10抗癌药品
1.5.11一般纳税人销售库存化肥
1.5.12加工、销售珠宝玉石不得实行简易征收
1.6视同销售
1.6.1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
1.6.2无偿赠送煤矸石
1.6.3无偿赠送粉煤灰
1.6.4销售二手车
1.6.5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不属于视同销售
1.7具体业务
1.7.1制造业、采掘业销售货物
1.7.2农业、种植养殖、农产品
1.7.3批发零售、代购代销
1.7.4黄金、白银、期货、钻石
1.7.5包装物押金
1.7.6罚没物品
1.7.7代理进口免税货物的销售额及发票开具
1.7.8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不能抵扣
2交通运输服务
2.1交通运输服务税目注释
2.1.1交通运输服务
2.1.2陆路运输服务
2.1.3水路运输服务
2.1.4航空运输服务及航天运输服务
2.1.5管道运输服务及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2.2税率
2.3简易计税方法
2.4具体业务
2.4.1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2.4.2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2.4.3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2.4.4道路、桥、闸通行费抵扣进项税额计算
2.4.5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延用期限
2.4.6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
2.4.7运输工具舱位承包和舱位互换业务适用税目
3邮政服务
3.1邮政服务税目注释
3.1.1邮政服务
3.1.2邮政普遍服务
3.1.3邮政特殊服务
3.1.4其他邮政服务
3.2税率
4电信服务
4.1电信服务税目注释
4.1.1电信服务
4.1.2基础电信服务
4.1.3增值电信服务
4.2税率
4.3具体业务
4.3.1移动通信用塔(杆)进项税额抵扣
4.3.2塔类站址管理业务适用税目
4.3.3无线信号室分系统传输服务适用税目
4.3.4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差额计算销售额,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5建筑服务
5.1建筑服务税目注释
5.1.1建筑服务
5.1.2工程服务
5.1.3安装服务
5.1.4修缮服务
5.1.5装饰服务
5.1.6其他建筑服务
5.2税率
5.3简易计税方法
5.3.1一般纳税人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5.3.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5.3.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5.3.4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按照甲供工程简易计税
5.3.5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按照甲供工程简易计税
5.3.6提供工程服务适用简易计税的情形
5.3.7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
5.4预征率、征收率、预缴
5.4.1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预缴增值税
5.4.2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预缴增值税
5.4.3小规模纳税人预缴增值税
5.4.4一般纳税人跨地区销售建筑服务暂停预缴的情形
5.4.5跨县建筑服务应预缴税款计算
5.4.6跨县建筑服务扣除分包款确认销售额的扣除凭证
5.4.7跨县建筑服务预缴税款应提交的资料
5.4.8跨县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抵减
5.4.9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责任
5.4.10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预缴增值税
5.5具体业务
5.5.1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抵扣
5.5.2提供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纳税
5.5.3建筑施工设备湿租按照建筑服务纳税
5.5.4财税〔2016〕140号文件涉及的适用税目问题补充规定
5.5.5发包方收取建筑质押金、保证金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5.5.6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解释
5.5.7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5.5.8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
5.5.9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建筑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
5.5.10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提供建筑服务不按跨县建筑服务征管
5.5.11境内单位个人施工地点在境外取得分包款收入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
6金融服务
6.1金融服务税目注释
6.1.1金融服务
6.1.2贷款服务
6.1.3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6.1.4保险服务
6.1.5金融商品转让
6.2税率
6.3简易计税方法
6.3.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提供贷款,利息收入按3%简易计税
6.3.2农村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按3%简易计税
6.3.3中国农业银行三农试点取得利息收入,按3%简易计税
6.3.4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发生的应税行为按3%简易计税
6.3.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利息收入,按3%简易计税
6.3.6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按3%简易计税
6.4销售额
6.4.1贷款服务
6.4.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6.4.3金融商品转让
6.4.4资管产品管理人资管产品运营业务
6.4.5资管产品管理人贷款服务、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6.4.6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差额计算销售额
6.4.7限售股转让的买入价确定
6.4.8限售股、送股、转股的买入价确定
6.5具体业务
6.5.1金融商品转让
6.5.2资管产品
6.5.3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6.5.4保险服务进项税额抵扣
6.5.5接受贷款服务相关费用不得扣除进项税额
7现代服务
7.1现代服务税目注释
7.1.1现代服务
7.1.2研发和技术服务
7.1.3信息技术服务
7.1.4文化创意服务
7.1.5物流辅助服务
7.1.6租赁服务
7.1.7鉴证咨询服务
7.1.8广播影视服务
7.1.9商务辅助服务
7.1.10其他现代服务
7.2税率
7.2.1不动产租赁服务适用税率
7.2.2动产租赁服务适用税率
7.2.3现代服务业(不含租赁服务)适用税率
7.3简易计税方法
7.3.1有形动产租赁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7.3.2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辅助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7.3.3物业水费销售额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7.3.4劳务派遣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7.3.5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7.4具体业务
7.4.1文化创意服务
7.4.2融资租赁服务
7.4.3经营租赁服务
7.4.4商务辅助服务
7.4.5其他现代服务
8生活服务
8.1生活服务税目注释
8.1.1生活服务
8.1.2文化体育服务
8.1.3教育医疗服务
8.1.4旅游娱乐服务
8.1.5餐饮住宿服务
8.1.6居民日常服务
8.1.7其他生活服务
8.2税率和征收率
8.3简易计税方法
8.3.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生活服务
8.3.2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简易计税
8.3.3城市电影放映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8.4具体业务
8.4.1生活服务
8.4.2文化体育服务
8.4.3教育医疗服务
8.4.4旅游娱乐服务
8.4.5餐饮住宿服务
8.4.6其他生活服务
9销售无形资产
9.1销售无形资产税目注释
9.2税率
9.3具体业务
9.3.1转让补充耕地指标按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
9.3.2非企业性单位提供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可简易计税
10销售不动产
10.1销售不动产税目注释
10.2税率
10.3房地产开发
10.3.1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项目销售额
10.3.2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的解释
10.3.3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可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10.3.4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可由项目公司扣除
10.3.5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七、第八条的补充规定
10.3.6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老项目可简易计税
10.3.7房地产开发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
10.3.8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按3%预缴增值税
10.3.9一般纳税人销售老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5%预缴增值税
10.3.10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3%预缴增值税
10.3.1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建的老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5%预缴增值税
10.3.12房地产开发业务问答
10.3.13围填海开发房地产项目简易计税
10.4具体业务(不包括房地产开发)
10.4.1个人销售、转让、出租不动产
10.4.2不动产销售、租赁
10.4.3转让不动产凭契税完税证差额扣除
10.5专项管理办法

第三篇 优惠篇
1优惠基本制度
1.1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1.2跨境应税行为
1.2.1免税的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
1.2.2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解释
1.2.3发生的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的应税行为
1.2.4免税、减税、零税率的选择权利
1.2.5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1.2.6营改增新老政策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的应税行为衔接
1.3起征点
1.3.1增值税的起征点
1.3.2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税
1.4具体免税项目
1.4.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1.4.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1.4.3残疾人育养服务
1.4.4婚介服务
1.4.5殡葬服务
1.4.6残疾人提供的服务
1.4.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1.4.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4.9学生勤工俭学
1.4.10农业领域相关服务
1.4.11自有文化体育场所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4.12宗教场所取得的门票收入
1.4.13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4.14个人转让著作权
1.4.15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4.16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1.4.17海峡两岸直航
1.4.18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4.19七项利息收入
1.4.20被撤销金融机构为清偿债务而销售
1.4.21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的保费收入
1.4.22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4.23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4.24担保机构担保或者再担保收入
1.4.25国家商品储备补贴收入
1.4.26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4.27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1.4.28科普单位取得的门票收入
1.4.29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的收入
1.4.30职业学校提供实习场所的自办、自营现代服务、生活服务收入
1.4.31家政服务企业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的服务收入
1.4.32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1.4.33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1.4.34房改售房收入
1.4.35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
1.4.36因家庭财产分割而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1.4.37出让、归还土地使用权
1.4.38政府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
1.4.39随军家属就业
1.4.40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4.41金融企业发放贷款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
1.4.42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
1.5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增值税销售额
1.6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
1.7即征即退
1.7.1融资租赁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1.7.2增值税实际税负的计算
2行业优惠
2.1农、林、牧、渔业
2.1.1属于自产农产品免税范围的相关规定
2.1.2不属于自产农产品免税范围的相关规定
2.1.3农业生产资料免税、先征后返
2.1.4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税
2.1.5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停止执行
2.1.6污水处理费免税
2.1.7蔬菜流通环节免税
2.1.8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税
2.1.9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
2.1.10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2.1.11动物诊疗服务免税
2.2采矿业
2.2.1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2.2.2销售含有伴生金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2.3制造业
2.3.1变性燃料乙醇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2.3.2利用外购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实行增值税退税
2.3.3民航国际航班使用进口保税航空燃油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2.3.4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转让应税货物免征增值税
2.3.5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
2.3.6生产销售黄金免征增值税
2.3.7白银生产环节征收增值税
2.3.8铂金及其制品增值税政策
2.3.9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
2.3.10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
2.3.11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
2.3.12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2.4电力、热力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4.1装机容量超过100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站销售自产电力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规定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2.4.2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2.4.3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2.4.4对大亚湾核电站销售的电力实行增值税特殊政策
2.4.5增值税先征后退具体操作办法
2.4.6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2.4.7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2.4.8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2.4.9农村居民自来水、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2.5批发和零售业(含进口、边贸)
2.5.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实施备案管理
2.5.2经营粮油免征增值税
2.5.3毛坯钻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5.4严格执行税法规定,不得实行边境贸易双倍抵扣
2.5.5销售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2.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6.1储备大豆免征增值税
2.6.2青藏铁路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2.6.3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6.4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7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7.1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2.7.2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
2.7.3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退还
2.8金融业
2.8.1熊猫普制金币
2.8.2货物期货、黄金期货
2.8.3RQFII经营业务取得收入免征增值税
2.8.4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8.5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8.6收购、承接和处置剩余不良资产过程中开展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2.8.7社保基金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2.8.8特定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
2.8.9贴现、转贴现业务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8.10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2.8.11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2.8.12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8.13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增值税
2.9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10教育
2.11卫生和社会工作
2.11.1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2.11.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11.3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11.4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11.5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12文化、体育和娱乐
2.12.1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农村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2.12.2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2.12.3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2.12.4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及其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2.12.5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2.12.6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2.12.7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纳税人需具备的条件
2.12.8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申请先征后退
3资源、资产
3.1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3.2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3.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
3.3.1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3.3.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3.3.3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
3.3.4废玻璃项目退税比例调整为70%
3.3.5《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修改为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3.3.6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的解释
3.4再生资源增值税优惠
3.4.1取消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
3.4.2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
3.4.3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3.4.4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适用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
3.4.5再生资源的解释
3.4.6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解释
3.4.7再生资源的具体范围
3.4.8享受退税政策的日期
3.4.9再生资源收购凭证、扣税凭证或销售发票应注明购进或销售的再生资源的具体种类
3.5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3.5.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政策
3.5.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6新型墙体材料
3.6.1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3.6.2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
4企业、单位、项目优惠
4.1钻石、黄金交易所
4.1.1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毛坯钻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销售成品钻石实行即征即退
4.1.2出口的部分钻石免征增值税
4.1.3成品钻石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免征增值税,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时视同出口
4.1.4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未发生实物交割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4.2企业集团
4.2.1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
4.2.2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4.3小微企业
4.3.1 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规定
4.3.2 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规定
4.3.3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规定
4.3.4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规定
4.4孵化器、科技园、大学园
4.4.1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适用的规定
4.4.2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适用的规定
4.5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
4.5.1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
4.5.2安置残疾人单位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
4.5.3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4.5.4不符合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减税追征
4.6金融、保险
4.6.1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增值税
4.6.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
4.6.3被撤销金融机构相关增值税政策
4.6.4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4.6.5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4.7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4.8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
4.8.1生产、生活性服务业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
4.8.2生活性服务业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
4.8.3加计抵减政策适用范围
4.8.4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4.8.5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4.9捐赠疫情货物免征增值税
5社会、组织、机构、群体优惠
5.1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机构
5.1.1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
5.1.2医疗机构提供的各项规定服务免征增值税
5.1.3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
5.1.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5.1.5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5.1.6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
5.1.7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5.1.8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
5.2军队、军工系统、公安、司法部门
5.2.1军队系统内部调拨或销售的特定物资免征增值税
5.2.2军队内部调拨供应物资免征增值税
5.2.3军队物资期初存货备案时间
5.2.4军队、军工系统增值税优惠
5.2.5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销售军品免征增值税
5.2.6公安、司法部门所属单位销售内部使用产品免征增值税
5.3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
5.3.1研发机构采购设备退还增值税
5.3.2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审核认定办法
5.3.3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
5.3.4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
5.4校办企业、高校公寓、高校食堂
5.4.1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免征增值税
5.4.2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5.4.3高校学生食堂取得的餐饮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5.4.4高校学生公寓高校学生食堂的解释
5.4.5已征应予免征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增值税或退还
5.5涉外机构
5.5.1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
5.5.2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
5.5.3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停止执行
5.5.4美国ABS船级社船检服务免征增值税
5.6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
5.7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5.8毕业、失业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6小规模纳税人
6.1免征增值税的情形
6.1.1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
6.1.2扣除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
6.1.3增值税差额征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免征增值税
6.1.4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租金收入平摊的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
6.1.5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免征增值税
6.1.6经营期不足一个纳税期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6.2可申请退还增值税的情形
6.2.1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须预缴税款,已预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
6.2.2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因开具专票已缴纳的税款可申请退还
6.2.3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因代开普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申请退还
6.3其他增值税政策
6.3.1增值税差额征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销售额的填写
6.3.2转登记纳税人减征优惠生效时间
6.3.3减征优惠办理方式
6.3.4未及时享受减征优惠可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7备案、备查管理
7.1五项免征增值税优惠审批改备案
7.2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审批改为备案
7.3境外提供建筑服务办理免税备案资料
7.4境外提供旅游服务办理免税备案资料
7.5国际运输服务办理免税备案资料
7.6改进优惠备案方式,由报送税务机关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
7.7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改备查
7.8疫情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无偿捐赠单位免征增值税申报资料留存备查

第四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实务
1房地产开发业务发生(交易事实)情况
1.1A房地产公司经营范围及开发情况
1.2本期购进业务发生情况
1.3本期销售业务发生情况
1.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的填写顺序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报
2.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报情况说明
2.1.1本期购进业务审核情况
2.1.2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项目
2.1.3进项税额转出额项目
2.1.4待抵扣进项税额项目
2.1.5其他项目
2.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报情况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报
3.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报情况说明
3.1.1本期销售业务审核情况
3.1.2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3.1.3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3.1.4免抵退税项目
3.1.5免税项目
3.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报情况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填报
4.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填报情况说明
4.1.1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业务审核情况
4.1.2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填报情况
4.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填报情况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填报
5.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填报情况说明
5.1.1本期税额抵减业务审核情况
5.1.2税额抵减项目填报情况
5.1.3加计抵减项目填报情况
5.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填报情况
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报
6.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报情况说明
6.1.1销售额
6.1.2税款计算
6.1.3税款缴纳
6.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报情况
7《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报
7.1《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报情况说明
7.1.1本期减免税业务审核情况
7.1.2减税项目
7.1.3免税项目
7.2《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报情况
8《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报
8.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报情况说明
8.1.1本期预缴增值税业务审核情况
8.1.2建筑服务预征项目
8.1.3销售不动产预征项目
8.1.4出租不动产预征项目
8.2《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报情况

第五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实务
1 A公司发生(交易事实)情况
1.1 A公司购销业务发生情况
1.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的填写顺序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填报
2.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填报情况说明
2.1.1服务扣除项目审核情况
2.1.2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
2.1.3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
2.1.4应税行为(5%征收率)扣除额计算
2.1.5应税行为(5%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
2.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填报情况
3《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报
3.1《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报情况说明
3.1.1本期减免税业务审核情况
3.1.2减税项目
3.1.3免税项目
3.2《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报情况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报
4.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报情况说明
4.1.1计税依据填报
4.1.2税款计算填报
4.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报情况
附录 增值税法规政策一览
內容試閱
《增值税纳税申报与法规指南》根据2016年5月1日营改增试点后到2020年2月底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有关法规、文件编写而成,是指导各类企业进行增值税处理的专业用书。本书从内容上可分为法规指南和实务操作两大部分,主要特点如下:
一、法规指南好用、实用
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法规的全面、准确把握特别重要。本书对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增值税、营改增政策、法规以及部分地方的补充规定进行了全面认真的梳理(截至2020年2月底),分为税制篇、行业篇、优惠篇、申报篇四部分摘编呈现给读者。摘编的政策法规全部标明文号,并在书末列示了增值税法规政策一览。
二、典型案例实战性强,纳税申报手把手教
实务操作部分按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分别设计了极具实战性和操作价值的纳税申报典型案例。这些案例讲解了申报表填报的交易处理、会计处理、税务处理、填报步骤和方法,并附有填报完成后的样表范例,可以引领读者一步一步学习纳税申报实际操作全过程。
跟着案例学一遍纳税申报,将政策规定与实际操作融会贯通,举一反三,读者将惊喜地发现,增值税纳税申报并非想象的那么难,令人头疼的问题已经迎刃而解。
三、全套增值税法规免费下载
为方便读者了解查阅增值税政策法规信息原文,我们精心制作了全套增值税法规文件汇编的电子书,读者可登录税务复议诉讼网(www.swfyss.com)首页的下载中心下载,更多惊喜等着您。
本书由本书编委、中国税务服务联盟复议诉讼专业委员会、洪海明珠(北京)税收应用科学技术中心共同策划,是中国纳税实务系列丛书之一。
虽然我们已经尽己所能,力求做到书中内容完整准确,但囿于时间、精力和水平,书中方方面面的不足甚至错误在所难免,诚挚地欢迎广大读者批评指正。恳请致信:15001075490@126.com,18895390156@163.com。联系电话:15001075490,18895390156。

 

 

書城介紹  | 合作申請 | 索要書目  | 新手入門 | 聯絡方式  | 幫助中心 | 找書說明  | 送貨方式 | 付款方式 香港用户  | 台灣用户 | 海外用户
megBook.com.tw
Copyright (C) 2013 - 2024 (香港)大書城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