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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书的特色内容在于通过借鉴国外的经验,探讨我国在这方面司法判决上改革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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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文从注册商标无效制度的历史演进及背景出发,以正义价值和秩序价值为理念,阐释注册商标无效制度的法律价值,深入分析注册商标无效的相对事由和*事由的类型及成因,借助商标注册的复合行为性理论,讨论审核注册行为无效和注册商标专用权无效带来的法律后果,并以上述理论为基础,对我国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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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王广震,男,山东菏泽人,法学博士,任教于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主要讲授知识产权法学等课程,研究方向主要为知识产权法、民商法。近年来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等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多篇,主持完成省部级课题1项,主研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部级课题5项,并主持完成多项横向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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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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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研究意义
二、研究综述
三、研究范围及概念
四、研究思路及方法
五、主要创新点
第一章注册商标无效制度的历史演进
第一节域外注册商标无效制度的演进
一、商标权消灭制度的蕴育
二、注册商标无效制度在各国的发展
三、国际公约中的注册商标无效制度
第二节我国注册商标无效制度的演进
一、晚清到民国时期的发展
二、新中国各时期的变化
第三节注册商标无效制度的构造及基础
一、当代注册商标无效制度的构造
二、注册商标无效制度演进的基础
第二章注册商标无效制度的价值
第一节注册商标无效制度的正义价值
一、分配正义价值与矫正正义价值
二、分配正义价值的制度体现
三、矫正正义价值的制度体现
第二节注册商标无效制度的秩序价值
一、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二、维护市场既成的时间秩序
第三章注册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
第一节违反合法性的事由
一、注册商标申请主体不合法
二、非法侵占公共符号资源
三、损害国家象征或公共组织声誉
第二节不具有显著性的事由
一、商标显著性的内涵
二、商品特征描述性标志
三、功能性标志
四、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第三节违反公序良俗的事由
一、公序良俗的一般事由
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三、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第四章注册商标无效的相对事由
第一节在先权利或在先权益与商标注册
一、在先法益的本质
二、注册商标专用权与在先法益的冲突与消解
第二节注册商标无效相对事由之一:在先权利
一、在先知识产权
二、在先人格权
第三节注册商标无效相对事由之二:在先权益
一、未注册商标
二、几类特殊的在先权益
第四节注册商标无效相对事由之排除
一、商标注册共存协议与混淆
二、商标注册共存协议的效力
第五章注册商标无效的法律后果
第一节审核注册行为无效
一、商标注册行为的复合性
二、审核注册行为的无效
第二节注册商标专用权无效
一、注册商标的权利表达
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无效
第三节注册商标无效后相关问题的处理
第六章我国注册商标无效制度的运行及完善
第一节我国注册商标无效制度运行的现状及问题
一、现状: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交互
二、问题:程序重复且低效
第二节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制度运行的改良
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审裁定
二、避免商标管理机关的重复处理
三、排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司法判决
四、除斥期间适用的扩展及限制
第三节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制度运行的改革
一、注册商标无效司法判决为主流模式
二、注册商标无效司法判决制度的确证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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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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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可以源于法律的规定,亦可因法律的规定而灭失。注册商标无效制度是各国商标法中均设立的一项基本制度,目的在于使欠缺法定注册条件的注册商标自始失去效力并彻底退出市场活动。注册商标无效既是商标注册取得制度的延续,也是注册商标灭失制度的重要内容,与其相关的法律条文占据我国《商标法》的近三分之一。而目前对该制度的研究过于注重具体的实践问题,对注册商标无效制度的价值等法理基础的研究存在明显的不足,导致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我国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制度在运行、完善和改革等实践问题上争议不断。
本书从注册商标无效制度的历史演进及背景出发,以正义价值和秩序价值为理念,阐释注册商标无效制度的法律价值,深入分析注册商标无效的相对事由和绝对事由的类型及成因;借助商标注册的复合行为性理论,讨论审核注册行为无效和注册商标专用权无效带来的法律后果;并以上述理论为基础,对我国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考察了注册商标无效制度的历史演进,包括域外注册商标无效制度的演进、我国注册商标无效制度的发展脉络和注册商标无效制度的现状及背景三部分。
通过对各国早期商标法的历史梳理,可知注册商标无效制度是注册商标财产化之后的产物。商标注册制度宣告着注册商标财产权规则的确立,同时也导致市场主体利用该制度恶意抢注、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剧;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对世权,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在先权利和在先权益。这些都将影响注册商标的合法性,法律需要对此作出必要的回应,注册商标无效制度的必要性就此显现。我国注册商标无效制度从登上历史的舞台时就呈现出形式比较完善的状态,但受制于公共权力,并受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影响一路曲折发展至今,才有了目前基本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现状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制度。现代的注册商标无效制度构造在各国呈现出一定的差异,主要表现在权力行使归属、无效事由的类别和无效的法律后果三个方面。认定注册商标无效的权力归属模式有三种,仅由商标行政管理机关行使、仅由法院行使及行政机关和法院均可行使。注册商标无效的事由可分为绝对事由和相对事由。
第二章论证注册商标无效制度的价值,以法律的正义价值和秩序价值为理论基础,分析注册商标无效制度的合理性。从注册商标无效制度法律价值的实现途径,即通过注册商标无效制度的结构设计、运行状况、无效的事由和法律后果来看,注册商标无效制度的价值主要体现为正义价值和秩序价值。
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构成正义价值的主要内容。分配正义主要表现为:如果注册商标侵害了在先权利或在先权益(以下统称在先法益),法律应为利害关系人分配一种可以从根本上消解权利冲突或纠纷的制度;注册商标为绝对权,其存在的状态将影响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权利的产生及其效力需要通过多程序性措施的检验,注册商标无效制度是检验注册商标专用权合法性的制度分配。矫正正义的价值体现为:由商标行政管理机关矫正错误的审核注册行为;以司法审查判决违法的审核注册行为或注册商标无效。注册商标无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其秩序价值体现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维护市场稳定的时间秩序。
第三章分析注册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注册商标侵害了公共利益是注册商标无效绝对事由的主要特征。具有绝对事由的,有权机关可依职权主动决定注册商标无效或起诉要求判决注册商标无效,任何人均可以要求确认注册商标无效。根据《巴黎公约》及各国商标法的规定,可将绝对事由归类为违反合法性的事由、不具有显著性的事由和违反公序良俗的事由三大类。
违反合法性事由包括申请注册的主体不合法、申请注册的标志不合理侵占公共符号资源和注册商标损害国家象征。显著性事由强调商标本身的识别性和区别性,禁止妨碍公平竞争的标志注册为商标。这类标志主要包括商品特征描述性标志和功能性标志。违反公序良俗作为绝对事由的兜底条款,以对民事主体主观心态的规制为着眼点,禁止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标志予以注册,以维护诚实信用的社会生活和商业伦理道德,维护公平竞争的商业秩序。
第四章分析注册商标无效的相对事由,主要讨论四个方面的问题:在先法益对商标注册的影响;包含在先知识产权和在先人格权在内的在先权利;未注册商标及其他在先权益;商标注册共存协议构成注册商标无效事由的排除。注册商标损害了他人在先法益的,构成合法注册的商标专用权与其他私权之间的冲突,注册商标无效制度是从根本上解决该冲突的有效途径。
民法保护的客体为法益,法益包括权利和权益,相应地注册商标无效相对事由可分为侵害了在先权利的事由和侵害了在先权益的事由两类。我国未规定在先权利的范围,实际上能够构成注册商标无效相对事由的在先权利主要为两类:一是在先知识产权,在先知识产权范围的确定是判断构成注册商标无效相对事由的重要因素;二是在先人格权,如自然人的姓名、肖像,法人的名称、字号等,在先人格权能够阻却在后商标注册的法理在于民法商法化和商法民法化趋势下人格权客体产生财产性利益,该利益不受非法损害。各国商标法确定的在先权益具有共性:权益的客体是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功能的标志,理论上可统称为未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的影响力不是构成相对事由的必要条件。地理标志、代理人或代表人抢注的标志、商品化权等属于特殊的在先权益。
商标注册共存协议是私权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虽然它不能防止混淆的可能性,但却避免了可能产生的权利冲突及纠纷。注册商标无效的相对事由仅涉及特定主体的法益,在先法益人自主决定与在后商标注册人签订商标注册共存协议,其效力应得到法律的尊重,可排除注册商标无效的部分相对事由;但垄断公有资源的商标注册共存协议因侵害了公共利益,其法律效力不应得到认可。
第五章研究注册商标无效的法律后果,包括审核注册行为无效、注册商标专用权无效及注册商标无效后相关问题的处理三部分内容。
注册商标经法定程序被确认无效后将对审核注册行为和注册商标专用权产生影响,即行政机关的审核注册行为无效,注册商标脱下法律的外衣恢复成为纯粹的商业标记,商标专用权自始不存在。注册无效可以是全部的也可以是部分的,部分无效的条件是其余部分不违反注册的条件。注册商标无效后,将产生一系列相应的问题。比如追溯力的问题,一般说来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裁定或司法判决不具有追溯力,但特殊情形下可根据公平原则作出给予赔偿金、返还商标转让费或使用费等裁决。注册商标无效的法律效力可以追溯到该审核注册行为开始启动时,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且是全部无效的,并不意味着该符号组合成为公共资源而可以任意使用或再注册为商标。在注册商标因3年不使用而撤销、因使用违法而注销等情形下,利害关系人仍可申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商标权续展注册、商品重新分类注册和指定商品增补注册时都可能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也可导致被续展、重新分类和增补注册的注册商标无效。
第六章对我国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制度的运行提出建议,分析我国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制度运行中的程序问题,对我国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制度提出改良建议,主张构建注册商标无效司法判决制度。
我国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纠结缠绕,程序复杂,无法尽快解决注册商标效力问题。依据正义价值中的效率原则,如果当事人通过诉讼并由法院判决注册商标侵犯在先法益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2018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机构改革方案,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已取消,其职能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评审处承担。考虑到本书评述时的客观历史事实,大多地方仍保留这一称谓。可直接宣告注册商标无效,这属于对司法判决的执行。为避免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相同事由重复处理,依绝对事由启动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程序时,改良的路径有二:可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统一行使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权力,取消商标局直接作出无效决定的权力;或者是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后,取消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的权利而直接进入司法程序。另外,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已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被驳回的,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无效诉讼,不必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商标民事侵权诉讼中,当事人以注册商标无效抗辩时,可借鉴日本的做法,由法院判决排除个案中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效力。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可扩展至具有注册商标无效绝对事由的情形,另外以相对事由要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只要商标注册者具有恶意的主观心态,在先法益人提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权利都不应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任何时候都可申请启动注册商标无效程序。
我国应建构注册商标无效司法判决制度,这是一种彻底的改革方式。国外的立法例表明由法院判决注册商标无效是主流模式,我国的法院事实上享有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最终司法管辖权,具有判决行政行为无效的权力。目前,在各地已经开始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开始建立巡回法庭的背景下,在我国由法院直接判决商标注册行为无效并不存在法理与制度上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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