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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以设区的市立法权为研究对象,基本涵盖了设区的市立法权所有重要问题,既包括设区的市立法权的基本理论问题、设区的市立法权的历史变迁问题、设区的市立法权监督与制约问题,还包括设区的市立法权与中央立法权、省级地方立法权的关系问题等,特别是对设区的市立法权限问题、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审查批准问题进行了专章研究,基本厘清了设区的市立法权自身问题,拓展了设区的市立法权问题研究的广度与深度,为设区的市立法权的运行和完善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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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伊士国,男,河北永年人,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河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河北省青年拔尖人才,河北大学国家治理法治化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理事,河北省法学会理事,河北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秘书长,河北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顾问,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专家库专家等,长期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与教学工作。目前已主持5项省部级课题,出版专著1部、教材1部,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0多篇,多篇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获省部级二等奖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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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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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设区的市立法权的一般理论
一、设区的市立法权的概念与特征
二、设区的市立法权的基本内容
三、设区的市立法权运行原则
四、设区的市立法权的合宪性探讨
五、设区的市立法权的地位与作用
第二章设区的市立法权的历史考察
一、从国家立法权到省级地方立法权
二、从省级地方立法权到较大的市立法权
三、从较大的市立法权到设区的市立法权
第三章设区的市立法权限
一、设区的市立法权限之确立过程
二、设区的市立法权限之规范内容
三、设区的市立法权限之不足
四、设区的市立法权限之完善
第四章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审查批准制度
一、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审查批准制度的基本内容
二、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审查批准制度的功能定位
三、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审查批准制度性质之探讨
四、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审查批准制度之不足
五、健全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审查批准制度
第五章设区的市立法权扩容的风险及其防控
一、问题的提出
二、设区的市立法权行使的实证分析
三、设区的市立法权扩容面临的风险
四、设区的市立法权扩容风险的防控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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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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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的精神和要求,我国对2000年《立法法》进行了首次重大修改2000年《立法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关于完善立法体制:1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2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3落实税收法定原则;4对规章的权限进行规范。(二)关于健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机制和程序:1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2完善立法程序。(三)关于维护法制统一:1加强备案审查;2对司法解释进行规范和监督。参见乔晓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导读与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30~38页。,其亮点之一就是地方立法权的再次下放,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2015年《立法法》)依法赋予了所有设区的市立法权,改变了过去只有少数设区的市(即原49个较大的市)享有立法权的格局,实现了从原49个较大的市享有立法权到284个设区的市(截至2016年1月已有288个设区的市,下面不再一一注明)由于撤地建市,西藏自治区林芝县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于2015年3月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和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于2016年1月成立,从而使设区的市扩大到了288个。、30个自治州、4个不设区的地级市目前我国有五个不设区的地级市,即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和儋州市,其既不设市辖区,又不管辖县、自治县、旗、自治旗,亦不代管县级市,而是直接辖乡级行政区,俗称直筒子市。但此次《立法法》修改只赋予了4个不设区的地级市立法权,即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唯独没有赋予海南省儋州市立法权,至于其原因为何,没有查到公开资料。(为了表述方便,若无特别注明,后文将其统称为设区的市)享有立法权的直接跨度,也实现了从较大的市立法权到设区的市立法权的过渡,使得设区的市成为我国立法体制中的一个独立新层级,标志着我国立法体制的重大改革和发展。正如焦洪昌教授指出:本次修改唯一具有重大突破性的,是地方立法权的扩容。这是对我国现行立法体制的一次重大调整,也是本次修改过程中最具宪制性意义的一项修改。焦洪昌、马骁:《地方立法权扩容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4年第5期,第41页。
此次2015年《立法法》全面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虽有其正当性基础,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但同样也有不少问题。实际上,在2000年《立法法》修改过程中,对于要不要赋予所有设区的市立法权,以及如何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产生了很大争议。《地方立法权收放之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立法法草案中扩大地方立法权条款》,http:wwwnpcgovcnnpccwhhy12jcwh2014-0830content_1876451htm。基于此,在2015年《立法法》颁布实施之后,立法体制改革、地方立法权扩容便为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所高度重视与广泛讨论。而其中,设区的市立法权作为一种新型的地方立法权,是我国立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集中体现,无疑在我国立法体制改革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与作用。这就要求我们对此不能不加以重点关注并进行必要的研究,以形成具备现实解释力和极强实践能力的新型地方立法权分析范式和理论框架,并有效发挥设区的市立法权的应有作用。
由于设区的市立法权属于一个新生事物,国外学者对此问题的研究尚付之阙如,但这并不排除我们从国外学者关于我国地方立法的研究成果中汲取营养。而我国学者虽然对设区的市立法权进行了高度关注,研究成果日益增多,但整体而言,目前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根据笔者掌握的有关文献,其相关研究的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的必要性及其重大意义。绝大部分学者都对2015年《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立法权持肯定态度,认为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是城市经济发展、解决社会矛盾、处理地方事务以及发挥法治在地方改革中引领作用的必然结果;二是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的发展历程及其经验总结。王春业、季长龙等学者通过回顾我国立法权的下放历程,指出地方立法权从无到有、渐趋开放的变迁,特别是这次全面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呼应了市场经济背景下制度选择差异性的现实需要,也折射了公共治理方式民主化的理念进步。三是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的合宪性问题。焦洪昌、刘志刚、庞凌、郭思源等学者对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的合宪性问题进行了探讨,针对2015年《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存在的合宪性争议,从目的解释和历史解释两个方面论证了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的合宪性。四是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范围问题。这是目前学术界重点研究的问题。秦前红、易有禄、王春业、计为民、程庆栋、郭思源等认为,对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范围的准确理解和界定,是设区的市立法理论和实践面临的首要问题。虽然2015年《立法法》对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作了明确规定,但是由于语言文字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以及社会实践的变化发展,导致2015年《立法法》对于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规定看似明确,但一经推敲,可以发现其范围却是十分不明确的,必须予以准确理解和界定,并据此提出了相关建议。五是设区的市立法权面临的问题及对策。这是目前学术界研究最多的地方。近乎所有的学者都认为,2015年《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立法权机遇与挑战并存,设区的市行使立法权普遍面临着立法能力不足、立法权滥用、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法律化等风险,必须予以正视和解决,其中的关键在于在放权与限权之间寻得平衡。
综上,应该说,目前国内外学者所进行的研究,涵盖了设区的市立法权研究的一些基本方面,为设区的市立法权的深入研究破了题,并取得了一定成果,为我们对该问题的后续深入研究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是,总体而言,与设区的市立法权作为一种新事物相一致,国内外学者对该问题的研究刚刚起步,不仅研究成果较少,且缺乏全面系统的深入研究,已有的一些著作对该问题的研究大都属于概述性的,理论讨论不足,理论深度不够,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系统框架。因而,我们有必要在学界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设区的市立法权问题进行比较全面的梳理和研究,以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和制度框架,为实现2015年《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立法权的目的,充分发挥设区的市立法权的应有作用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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