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以下简称第四修正案)确立了公民不受非法搜查和扣押的权利,构成美国形式司法正义的基础。第四修正案规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非依据合理根据,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载明特定的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令状。The Fourth Amendment to the US Constitution.
作为美国权利法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四修正案的意旨在于禁止警察对公民实施无理的搜查和扣押,同时对法院搜查和扣押状的签发提出有合理的理由支持的要求。
美国的许多法律都源于英国的判例和学说,第四修正案也是这样。有学者指出,在为逮捕和审判被告制定公平行为标准的宪法规定中,第四修正案有着植根于美国和英国的丰富历史背景;作为宪法中的一种程序保障,它产生于英国的革命斗争之中。
爱德华柯克在解读1604年的一个著名案件时说:私宅就是个人的城堡和要塞,在这里,他可以休息,并且保卫自己免受侵害和暴行。在该案中,爱德华指出,即使是国王,也没有打扰臣民住所的权力,只有在目的合法并且获得搜查令的情况下,政府的工作人员才可以对公民的处所进行搜查和扣押。
这一规则的来源,可以追溯到当时一百多年前的英国普通法。起初,英国的警察实施搜查和扣押的权力不受限制,对于没有依据的、任意的搜查和扣押行为,普通民众无法获得权利的保障和救济。16世纪,英国政府有权使用普遍授权来压制公众对皇室的批评,扼杀信息的自由流通。这种授权证书的签发,不需要任何特别的、合理的理由,而且可以在没有任何实际犯罪行为嫌疑的情况下作出,授权证书甚至不需要载明姓名等信息,而且这种授权也没有时间限制。搜查和扣押的授权证书允许官员夺取和销毁任何可能对国家有进攻性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