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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互联网金融创新不是简单的互联网 金融或者金融 互联网,而是在大数据的驱动下所形成的互联网 经济时代的新金融业态,是中国创新驱动产业转型的重要支柱力量。
由于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缺失,虽然创新的市场模式层出不穷,但是也存在极大的金融风险和安全问题。研究互联网金融如何可持续创新发展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本书牢牢把握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实质、创新研究思路,从互联网金融的去传统银行中介角度,提出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创新在于发挥信息价值的中介功能性作用,进而找出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和风险管理研究的理论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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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互联网金融作为信息中介型平台,以去传统银行中介普惠的创新模式提供信用服务,扩展了传统金融的信用边界,提高了传统金融的市场效率。但是,互联网金融还处在创新发展的初级阶段。由于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缺失,虽然创新的市场模式层出不穷,但是也存在极大的金融风险和安全问题。
本书依据信息价值对借款者和投资者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治理作用,运用相关的信息认知理论、声誉机制理论、不确定性下的行为决策理论,着力研究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互联网金融平台风险管理及法律和政府监管制度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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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常振芳
理论经济学博士学位。2005年以来,任教于江苏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主要研究领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迄今以独立作者或第二作者发表学术论文11篇,其中以独立作者发表CSSCI论文2篇,参编出版的专著1部,先后参与过国家社基金项目1项,国家工商总局项目1项,教育部项目1项,主持省教育厅项目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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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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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导论1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1
第二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7
第三节 研究内容11
第四节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之处13
第五节 框架结构15
第二章 相关理论与文献述评17
第一节 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界定17
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与风险管理研究的理论脉络19
第三节 相关文献述评27
第三章 信用、信用体系与风险管理37
第一节 信用与信用体系37
第二节 传统金融信用体系与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比较40
第三节 风险管理44
第四节 信息在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和风险管理中的作用46
第四章 互联网金融信息不完全与借款者失信行为53
第一节 借款者失信行为的发生与表现53
第二节 借款者失信行为分析56
第五章 投资者有限理性行为及其影响分析63
第一节 投资者有限理性行为63
第二节 投资者有限理性行为造成的市场风险问题分析67
第三节 投资者有限理性行为对收益和风险影响的实证分析
以Prosper平台数据为例75
第六章 基于声誉机制理论建立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83
第一节 声誉机制理论83
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建设91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大数据征信体系建设98
第四节 互联网金融失信惩戒机制建设101
第七章 互联网金融平台风险管理105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平台风险案例分析105
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平台风险管理的不足112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平台风险管理举措115
第八章 互联网金融法律与政府监管制度建设125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法律建设125
第二节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演进路线及存在的问题128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政府监管的要素132
第四节 互联网金融政府监管的政策性建议142
第九章 结论与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145
第一节 结论145
第二节 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149
参考文献151
致谢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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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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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大数据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将作为创造价值的资产体现在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实质中。信息的中介功能性作用将进一步解决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互联网金融作为信息中介型平台,以去传统银行中介普惠的创新模式提供信用服务,扩展了传统金融的信用边界,提高了传统金融的市场效率。但是,互联网金融还处在创新发展的初级阶段。由于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缺失,虽然创新的市场模式层出不穷,但是也存在极大的金融风险和安全问题。研究互联网金融如何可持续创新发展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针对互联网金融创新中出现的风险及借款者失信问题,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和平台风险管理需要准确把握互联网金融去传统银行中介的创新实质及信息价值的中介功能性作用。本书依据信息价值对借款者和投资者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治理作用,运用相关的信息认知理论、声誉机制理论、不确定性下的行为决策理论,着力研究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互联网金融平台风险管理及法律和政府监管制度的建设。
第一,本书通过分析互联网金融信息不完全和借款者失信行为,指出由于借款者的有限理性及信息中介平台并没有在投资者和借款者之间建立起有效的信任联结,所以投资者和借款者之间存在着较大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之后,本书进一步分析了借款者失信行为发生的原因,指出市场信息不对称导致借款者守信收益较低,而失信收益较高;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不健全,缺乏联合的失信惩戒制度,导致借款者失信成本较低;诚信文化不足导致借款者守信收益较低等。这些很容易导致借款者利用投资者的有限理性而发生失信行为。
第二,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是实现平台风险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本书基于声誉机制理论,提出声誉机制作为一种隐性的制度安排,具有自我实施、成本低、威慑力强等优势,能更广泛、更好地规范借款者行为。声誉机制作为治理失信问题的非正式制度安排,包括声誉运行机制和声誉惩罚机制。本书在此基础上提出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的三个方面:互联网金融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建设、互联网金融大数据征信体系建设、互联网金融失信惩戒机制建设。本书提出了相应的建设举措,如建立全方位的信息共享数据库、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机制,进一步完善个人征信数据库、多元化的征信服务体系、征信行业市场化机制和监督机制,规范失信惩戒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失信行为的黑名单机制等。
第三,本书举例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市场存在的实际风险,提出在信用体系还没有健全的情况下,借款者很容易通过平台,利用投资者的有限理性,发布虚假信息,或虚假的信用利益和承诺,肆意加杠杆获得最大收益。本书在分析目前P2P(个人对个人)网络借贷市场风险管理不足的情况后,提出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举措,如大数据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建设、符合互联网金融运营特征的大数据风控模式建设、加强第三方存管制度的建设、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及建立风险商教育机制。
第四,面对金融创新,较优的金融监管制度应是:在微观市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市场主体的权益,严禁欺诈行为;在宏观层面,既要保持稳定可持续的法律法规环境,又要适应市场的创新变化,及时修订或补充相应的法律法规。本书提出互联网金融法律建设应从平台行为、第三方支付、第三方存管、反洗钱和非法集资、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管理和信息安全、危机管理和互联网金融退出七个方面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两个基本目标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和防范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是,在大数据信息技术的创新环境下,实现公开、透明、有效的协同性、一体化监管。互联网金融应在分业监管的基础上,加强中国人民银行的主体性、协调性监管职责。本书提出,互联网金融政府监管的举措如下:一是建立系统的、长效的法律法规监管体系,促进法制化建设;二是明确政府是监管主体,建立功能性监管体系,取消机构性监管模式;三是明确以防范风险为核心的分类监管和审慎监管原则;四是建立大数据驱动风险监测体系,对系统性风险进行有效监控;五是建立跨区域、跨行业监管协调机制;六是坚持自律监管原则,树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社会责任、道德诚信意识。
本书紧紧把握大数据背景下互联网金融的去传统银行中介的创新实质,从发挥信息价值的中介功能性作用出发,以解决互联网金融借款者失信问题为核心,从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互联网金融平台风险管理及法律和政府监管制度建设三个方面阐释互联网金融如何创新发展。
本书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我国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区域差异研究》(批准号:18YJA79005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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