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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精准、有效辩护论

書城自編碼: 3452347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民法
作者: 张元龙
國際書號(ISBN): 9787513064774
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9-11-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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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我国刑事立法打击的是诈骗型传销犯罪活动,而非经营型传销活动。但司法实务中,绝大多数人分不清楚案件究竟是诈骗型传销,还是经营型传销;是团队计酬,还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计酬或返利依据建立在人员数量增加上,还是计酬或返利依据建立在销售业绩上;是传销型集资诈骗活动,还是诈骗型传销活动;是层级和人数的裙带关系,还是层级和人数的融断关系;支付的是入门费,还是购买商品费;是发展下线人员,还是杀;是网络传销诈骗活动,还是线上的经营销售模式等问题。本书全面解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构成要件和关联影响要素,来源与发展历史,以及刑民交叉、刑行交叉等内容,对上述问题作出了分析和回答。
關於作者:
张元龙,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德恒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法学博士研究生,华夏公司辩护研究院院长,华夏国际传销犯罪辩护与直销(营销)合规研究中心主任,华辩网创始人。 张元龙律师有20年刑事法研习和辩护实务经验。近10年来,带领团队办理了诸多传销犯罪领域代表性的大案和要案,担任多宗全国范围大型顶级平台涉罪之辩护,如云数贸五行币传销大案,云讯通王者归来传销大案,阿里币人民通惠三级分销案,云联惠消费返利世纪大案,斑美拉化妆品亚洲第一案等。
目錄
第一章 概念和构成
第一节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客体方面
第三节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客观方面
第四节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主体
第五节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观方面
第二章 罪与非罪的区分
第一节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入门资格问题
第二节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计酬或返利计算依据问题
第三节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关层级和人数问题
第四节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组织、领导者问题
第五节 团队计酬的界定,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之区分
第六节 有关传销活动罪客观骗取及实务辩护问题
第七节 关于传销犯罪情节严重认定问题
第三章 传销犯罪立法与罪名来源问题
第一节 传销犯罪立法历程
第二节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罪名和司法解释
第四章 传销犯罪与他罪的区分
第一节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分
第二节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分
第五章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刑事处罚
第一节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二节 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节 关于罚金和没收财物的问题
第六章 从实务中看传销犯罪的有效辩护
第一节 云数贸五行币案
第二节 湖某某公司团队计酬活动
第三节 第三方让利新型电子商务平台
第七章 相关法律、法规和解释
第一节 刑法
第二节 行政法
第三节 司法解释
参考文献
后 记
內容試閱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简称《刑法修正案(七)》)出台,正式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作为一项独立罪名,增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之后作为之一条款,以适应司法实务中打击和规制传销活动定罪与处罚的需要。2013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的意见》)。两者,一是刑事立法,一是司法解释,共同作为国家打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法律依据。
然而,按照新的法律规定,刑法打击的是诈骗型传销犯罪活动,而非经营型传销活动。《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的意见》第5条第2款规定,对于单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商品的业绩作为计酬依据的,以团队计酬处理,不作为犯罪活动。在立法上,这是开了一道口子,规定了传销活动的例外情形。对于团队计酬活动,以行政违法处罚,不属于刑事犯罪。但是,在打开口子的同时,又作了保留。《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的意见》第5条第2款还规定,对于销售活动,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这样相当于一把扇子的两个面,一面是团队计酬,另一面是传销犯罪,团队计酬处理不好,左边会滑向右边,即随时会滑入到传销活动犯罪中。这就让一些经营型销售平台会员难以理解了,对于真正的传销犯罪也有了辩解的由头,即我们这个是团队计酬,而不是传销犯罪。是团队计酬还是传销犯罪?两者的界限在哪里?至今没有更细的立法规定或再出新的司法解释。因此,这两者之间,容易让人产生误解。
团队计酬和传销犯罪,除难以让人区分和有效厘清外,还有诸多的问题一时让人无法有效理解。甚至于没有经过专门的学习,没有专门办理过传销犯罪案件的法律职业人,也不能弄清楚。例如:
是诈骗类型传销,还是经营类型传销?
是计酬或返利依据建立在人员数量增加上,还是计酬或返利依据建立在销售业绩上?
是传销型集资诈骗活动,还是诈骗型传销活动?
是层级和人数的裙带关系,还是层级和人数的熔断关系?
参与人员支付的是入门费,还是购买商品费?
是网络传销诈骗活动,还是线上的经营销售模式?
上述问题,也是司法实务中,对于传销犯罪案件认定和定性上争论不休的话题。本书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着手,着重分析和阐述要件下面具体要素。通过入门资格问题、计酬或返利计算依据问题、层级和人数问题、组织和领导者问题、团队计酬问题和客观骗取问题,以及该罪名和其他相临近罪名之区分,来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作全面的解构,且对以上问题在不同程度上作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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