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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法义》是柏拉图*长的作品,极具极具写作艺术、政治性和虔敬色彩,是柏拉图深思立法、帝国与德性关系的作品。但是对这部作的研究历来不足,国内更是鲜见。本书编者对《法义》有专门深入研究,不仅重新翻译了《法义》文本,对现有研究文献掌握也颇为全面。本文集以立法与德性入手,所选文章皆为《法义》研究精粹,为推进我国相关研究的深入积累了很好的材料,也是我们借以探索现实问题的理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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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法义》是柏拉图*长的著作,以探讨政制与礼法为主旨。在西方法哲学史上,柏拉图首次考察了立法的目的及其哲学基础、立法与德性等根本问题。本文集选编了潘戈、拉克斯等著名学者的十一篇论文,集中探讨柏拉图《法义》关于立法与德性的问题,主要关注柏拉图这几个方面的论述: 首先,立法不应着眼于战争的胜利和财富,亦即基于*的和片面的德性(勇敢)。克里特和斯巴达之所以如此看待立法的目的,是因为他们将诸城邦间的战争、人人皆敌视为自然状态,从地理性和物质性的自然来解释立法的目的,而非依据诸德性的自然秩序和人的自然本性。 其次,真正的立法旨在获得完整的德性:理智、明智、节制、正义和勇敢。立法以完整的德性特别是以理智为目标。因此,柏拉图暗中将哲学设定为立法的基础,也就改变了立法的目的:立法由培养勇敢和追求财富转向追求整体德性和人的完满,立法更应关注灵魂的优异而非身体的需要。 *后,在每一种法律中,都会存在某种德性观,立法的意图应尽量从*的德性转向完整的德性。在此意义上,哲学对立法和政治始终有鉴照作用。指向德政的立法可彰显现实城邦的不足,引领其走向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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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编者简介:
林志猛(1980-),男,福建厦门人,浙江大学哲学系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求是青年学者,中国比较古典学学会副秘书长,《古典学研究》执行主编。主要研究古希腊哲学、法哲学、政治哲学等,哈佛大学希腊研究中心访问学者,在伦敦大学学院希腊语与拉丁语系从事过博士后研究。已出版《立法哲人的虔敬:柏拉图〈法义〉卷十义疏》、《柏拉图〈米诺斯〉译疏》、《立法者的神学》等著作,主编自然法与法哲学译丛等,在A&HCI等刊物发表论文2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等项目十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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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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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导言 1
完成、修订和践履如何阅读《法义》17
《法义》中的戏剧要素 58
柏拉图的克里特城邦 84
神圣立法与德性教诲 107
神立法还是人立法 117
立法的目的 137
柏拉图论立法与战争 147
哲学与法的统治 199
《法义》中政治的标准与德性的充分性 218
《法义》中的道德教育与灵魂的血气部分 239
《法义》中的道德责任与刑事责任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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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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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导言
《法义》Laws是柏拉图最长且最晚的著作,主题是探讨政制与礼法。在西方法哲学史上,柏拉图首次考察了立法的目的及其哲学基础、立法与德性等根本问题。在《米诺斯》Minos这部被视为《法义》导言的对话中,柏拉图曾提出一个核心问题:[法]是什么?他给出的一个非常独特的定义是:法意图成为对实在的发现。柏拉图反对将法看作城邦的公共意见,因为意见有好有坏。法若是维护共同利益的高贵之物和好东西,就不会是意见的产物。至少应当说,法是真实的意见,而真实的意见如同对实在的发现。
由于真正的法应秉有哲学的意图,超越意见而迈向知识,柏拉图在《法义》中进一步指出,法是关于痛苦、快乐、恐惧、大胆等情感的良好推理。在个体灵魂中,各种情感就像肌腱或绳索一样拉扯着人,使人在美德与邪恶之间挣扎。个人应获得关于这些绳索情感的真正推理,并据此生活。城邦则应采用有识之士的推理,设定为公法644c-645c。因此,法最终可视为理智的分配714a。恰如牧羊人要给羊群分配好牧场,立法者应给人们分配适合其自然本性的工作,以照料好人的灵魂。显然,能作出这种分配的人是有智慧的人哲人。在此意义上,真正的立法者应成为立法哲人。立法哲人须深谙各种德性的自然秩序和人的自然本性,尤其关注居于首位的理智,以此为公民们安排恰切的生活方式及相应的法律。
一立法的目的
在《法义》这部一位雅典哲人立法哲人与两位年老立法者的对话中,柏拉图首先检审了克里特和斯巴达的立法指归。克里特和斯巴达都是好战的城邦,其法律制度上的安排着眼于战争的胜利。克里特的立法者表明,他们规定的公餐、体育训练等制度,都是为了更好地作战。因为,战争是一种自然状态,和平不过是空名,一切城邦对一切城邦的不宣而战,天然就一直存在(《法义》626a)。由此,克里特制定的一切公私制度皆针对战争。
克里特立法者从战时公餐的必要性,推导出公餐在和平时期也有必要实行。既然源于战争的公餐在各个时期都存在,反过来就可以说,战争是永恒的。有论者尖锐地指出,克里特立法者将永无休止的战争与始终有效的合法习俗结合起来,而形成对战争本质的看法。公餐这个习俗的意义源于其一时的必要性,但在获得意义后,公餐又会通过习俗本身的常态性去时间化,变成一种自然事实。一旦保持戒备这类审慎的箴言整合进一个习俗,就会失去审慎成分,而变成永恒的实在。从公餐习俗的暂时性推导出战争的永恒性,是否表明克里特的制度指向永恒的实在呢?无疑,立法者若要实现这点,必须遵循《米诺斯》中苏格拉底对法的定义,着眼于法律的实在本身,以免自己的习俗经验扭曲实在或产生相关的变种,而背离自己的意图。但克里特立法者认为战争是自然状态,这仅仅出于个人的经验。通过将公餐这一习俗转变为自然,战争的非常态化、暂时性也转变为普遍、永恒和自然的状态。
克里特立法者坚信,在战争中做主宰才真正有用。因为,战胜者可以获取战败者的所有好东西。这种弱肉强食、成王败寇的看法,在古代世界很常见。在《伯罗奔半岛战争志》中,修昔底德描述的雅典人与米洛斯人对话就展示了这种观点。米洛斯人若不投降,结果便是战争;若答应雅典人的要求,则成为奴隶。雅典使节明目张胆地说,只有势均力敌的双方才有公正,强者号令、弱者隐忍乃是常规。按照自然的必然性,神和人应去统治任何能做主宰的地方,这是一条永恒的法则(《伯罗奔半岛战争志》5.105)。正是这种观念导致了雅典的西西里远征,其帝国扩张的一个理由是,不统治人就会被人统治(6.18)。雅典罔顾正义,试图通过战争不断扩展帝国的版图,结果却招致覆灭。因此,立法若仅着眼于从胜利中获取财富、领土等好东西,未必能确保城邦长盛不衰。
在探讨立法的目的时,柏拉图为何独出心裁,从立法与战争的关系入手?如果说立法旨在维护正义,岂不更显而易见?无疑,战争或帝国问题是柏拉图有意引导我们思考的重大问题。一个城邦若专注于对外战争和对外扩张,势必对内部的政制、法律、教育和公民德性产生重大影响。立法又如何协调对外与对内两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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