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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本书系《史晋川文集》第四卷,收录了史晋川教授及其合作者有关法律经济学的代表性研究著作与论文。本书首先从理论层面对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及有关分支学科进行了综述,包括知识产权经济学、版权的法律经济学等。其次,基于法律经济学理论及思想,对实际经济生活中涉及法律经济学的问题、案例进行了讨论,包括计算机软件侵权的*赔偿原则研究、累积创新框架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非正式的第三方产品责任治理机制研究、产品责任制度建立的经济学分析、缺陷监管下的*质量标准与食品安全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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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史晋川,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浙江大学文科资深教授兼校文科学术咨询委员会主任,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经济学部委员,美国芝加哥大学、哥伦比亚大学和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访问教授,曾获首届张培刚发展经济学奖,2009年入选影响新中国60年经济建设的100位经济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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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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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1]法经济学:法学和经济学半个世纪的学科交叉和融合发展
[2]法律经济学评述
[3]法与金融比较研究理论述评
第二篇
[4]立于刀刃的解:多重均衡的合一
产品责任的文献综述
[5]标准规制、产品责任制与声誉
产品质量安全治理研究综述
[6]产品责任制度建立的经济学分析
对三菱帕杰罗事件的思考
[7]非正式的第三方产品责任治理机制研究
[8]产品侵权下的法律制度与声誉成本权衡
一个微观模型补充
[9]缺陷监管下的最低质量标准与食品安全
基于垂直差异理论的分析
第三篇
[10]南北技术转移、专利保护与经济增长
[11]累积创新框架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12]网络外部性、商业模式与PC市场结构
[13]软件商业模式与操作系统的市场结构
Windows与Linux两种模式的比较研究
[14]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最优赔偿原则研究
[15]计算机软件盗窃案中厂商收益损失确定的经济学分析
[16]侵权判决规避问题
侵权法经济学的一项挑战
第四篇
[17]基于买方市场的劳工标准移植研究
[18]基于产品卖方市场的劳工标准移植研究
[19]流动人口、收入差距与犯罪
[20]我国地区收入差距、流动人口与刑事犯罪率的实证研究
[21]长期期货合约与默契合谋:以电力市场为例
[22]纵向一体化与联合所有权
通用费希尔公司收购案例研究
附录 作者有关法律经济学的主要著作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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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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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卷序言*
19931994年期间,我作为高级访问学者赴芝加哥大学经济系访学一年,由此开始接触法律经济学,对这门法学和经济学的新兴交叉学科产生了很大的兴趣。回国后,我一直持续关注法律经济学的学科发展,搜集和阅读了更多的法律经济学文献。
1996年暑假,我在家看到中央电视台在《是非公断》栏目中播放的一期节目,内容涉及一桩发生在两家公司之间的计算机软件盗窃案。电视节目中,法学家、律师、财务专家、技术专家及有关人士对案件中计算机软件的价值评估各抒己见,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受各方观点争论的激发,我进一步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司法案件,经过一周多的思考,写了一篇名为《计算机软件盗窃案中厂商收益损失确定的经济学分析》的论文,利用外部性理论和寡头垄断理论,建立了一个古尔诺双寡头市场的数理经济模型,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展开分析,并通过演算提出了具有一定可行性的被盗计算机软件的价值估算原则和计算方法,以此来确定计算机软件侵权方(盗窃厂商)的非法所得和计算机软件被侵权方(开发厂商)的收益损失。这是我写的第一篇法律经济学的学术论文,发表在《经济研究》1996年第11期上。隔年,我招收了第一位研究法律经济学的硕士研究生汪淼军同学,继续做计算机软件侵权问题的研究,我俩合作发表了《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最优赔偿原则研究》(载于《经济研究》2000年第8期)。这篇论文利用信息经济学和机制设计理论,构建了一个博弈模型,比较深入地研究了计算机软件、软件市场与软件侵权的特征,在引入了计算机软件网络外部性特征的基础上,研究了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最优赔偿原则。
2000年,我又以高级访问学者身份赴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LSE)访学,在这期间比较系统地阅读了那些年的《法律与经济学杂志》(JLE),同时也购买了一批经典的法律经济学著作和教科书,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边阅读边备课,准备回国后为浙江大学经济学院的博士研究生开设现代经济学前沿研究系列中的法律经济学研究这门课程。回国后,我先布置博士研究生吴晓露同学翻译了《芝加哥大学法学评论》1997年秋季号的两篇重要文章,一篇是道格拉斯G.贝尔德等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在芝加哥大学法律经济学圆桌会议的详细会议发言纪录稿The Future of Law and Economics: Looking Forward,另一篇是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理查德A.爱泼斯坦教授写的评论文章Law and Economics : Its Glorious Past and Cloudy Future,将这两篇文章作为博士研究生法律经济学研究这门课程的主要阅读材料。同时,我自己在英国访学期间也撰写了两篇介绍法律经济学的文章,回国修改定稿后很快也发表了,一篇是《法律经济学:回顾与展望》(载于《浙江社会科学》2001年第2期),另一篇是《财产、合同和侵权行为的经济分析》(载于《浙江树人大学学报》2001年第1卷第2期,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01年第11期)。《经济社会体制比较》杂志的执行主编孙宽平研究员在读了这两篇文章后,就来杭州找我约稿,希望我能够在这两篇文章的基础上增补一些材料,写一篇更加全面地介绍法律经济学的论文。当时,我恰好同蒋自强教授在修订《当代西方经济学流派》这部教材,准备在新版教材中增加法律经济学这一章,且也已经完成了初稿。于是,我就在初稿的基础上加以补充完善,写了《法律经济学评述》这篇长文,后又根据孙宽平主编的建议,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定稿,发表在《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3年第2期上。这应该是国内经济学家撰写的比较全面介绍法律经济学的一篇文章。时隔13年,上海财经大学的《财经研究》杂志编辑部来函,说为庆祝《财经研究》杂志办刊60周年,约我写一篇能够比较全面系统阐述法律经济学学科演变历史的综述性文章,于是我和吴晓露副研究员合作,历经半年,撰写了《法经济学:法学和经济学半个世纪的学科交叉和融合发展》这篇数万字的长文,发表在《财经研究》2016年第42卷第10期上,这篇文章现在也收录在本卷文集之中。
在推动国内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教学和学科知识普及方面,我还做了两件比较有意义和有影响的事情。2002年秋,在西北大学参加第二届中国经济学年会期间,我与山东大学的黄少安教授共同商定发起筹办中国法经济学论坛,每年举办一届,从2003年开始,至今已经连续举办了17届,并于2011年开始,每两年出版一卷《中国法经济学研究》,至今也已经出版了五卷。中国法经济学论坛从2008年开始,增加了《经济研究》编辑部为合作主办单位,在国内经济学和法学界的影响越来越大,推动了国内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在法律经济学的教学和学科知识普及方面,我先是在2007年主编了《法经济学》这部教材,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列入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出版,被国内多所大学的经济学院和法学院作为教材,2014年这部教材经过补充修订,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出了第二版。此外,继2005年我组织翻译了尼古拉斯麦考罗和斯蒂文G. 曼德姆的《经济学与法律从波斯纳到后现代主义》(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之后,2008年和2012年,受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格致出版社的委托,我又主持了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的英文第五版和英文第六版的翻译工作,这是一部国内外大学法律经济学教学中最广泛采用的经典教科书,中译本出版后在国内学术界受到了广泛好评。
2010年在《法和经济学》英文第五版的中译本出版时,格致出版社编辑部的麻俊生主任建议我最好以校译者的名义写一个中文版序言,于是我参考了拙作《法经济学在经济学理论谱系中的位置》(原载《学术月刊》2006年第4期),写了一篇译者序。这篇译者序代表了我对法律经济学这门学科的基本认识,现全文照录如下:
比较经济理论与比较制度经济学既有联系,又有差别。不同之处在于,后者主要是关于经济制度及经济制度中的财产结构、决策结构、信息和协调机制及激励机制的比较研究,而前者的研究重点是政治经济学这门学科产生以来经济学主要理论体系的比较研究。
自亚当斯密创立古典政治经济学理论以来,任何一个比较完整的经济理论体系都要涉及社会经济制度中的财产制度安排和社会经济活动的经济运行机制,以及两者间的相互关系问题。财产制度是社会经济制度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制度安排,近代经济史研究表明,依照财产制度特征可以把社会经济制度划分为两种基本的类型,即以私有财产制度(简称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经济制度和以公有财产制度(简称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经济制度。同样地,从理论上也可以将近代以来的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经济运行机制划分为两种基本的类型,即市场机制主导的经济运行机制(简称市场机制)和计划机制主导的经济运行机制(简称计划机制)。
倘若参照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的基本类型和不同的经济运行机制的基本类型,再将两者组合起来加以研究,大致上可以把古典政治经济学产生以来的主要经济理论体系划分为四大基本的经济理论体系:一是以研究私有财产制度和市场机制及其两者关系为基本内容的自由市场经济理论体系;二是以研究公有财产制度和计划机制及其两者关系为基本内容的计划经济理论体系;三是在私有财产制度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理论研究框架内引进政府干预机制(广义的计划机制)的混合经济理论体系;四是在公有财产制度和计划机制相结合的理论研究框架内引进市场机制的改革经济理论体系。
研究法经济学在经济学理论谱系中的位置,重点是研究自由市场经济理论体系和混合经济理论体系的演变及两个经济理论体系间的相互关系。
自由市场经济理论体系所研究的最基本的内容是在私有财产制度这一社会经济制度的前提下,研究市场机制对社会经济活动中资源配置的作用,目的是实现自由市场经济均衡运行及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自由市场经济理论认为,私有财产制度是一种最合乎经济人的利己心本性的社会经济制度,由利己心支配从事各类经济活动的经济主体,在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的引导下,从事着各种以契约关系为基础的自愿交换活动,人们通过这种经济活动在满足自身利益的同时,也促进了社会利益的和谐和增进(亚当斯密)。
但是,在社会经济运行的现实中,自由市场经济并没有完全按照自由市场经济理论描述的那样顺利地运行。由此,自由市场经济理论体系导致了来自两个方面的理论批评:第一个方面的批评来自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从本质上彻底否定了私有财产制度与市场机制,并提出了替代自由市场经济理论的计划经济理论;第二个方面的批评来自西方经济学的内部,主要是针对世界经济大萧条及经济学的第一次危机(琼罗宾逊)提出的凯恩斯主义经济学理论。
凯恩斯主义经济学理论,经由汉森、希克斯和萨缪尔森等英美经济学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补充及发展,在20世纪60年代以新古典综合学派的面貌出现,也即所谓的混合经济理论体系。混合经济理论对自由市场经济理论的批评与补充主要集中在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方面,认为市场机制在调节社会经济活动时存在着某些缺陷或不足,并不能自动调节保持经济运行的稳定,只有通过对社会经济活动实行一定程度的政府干预,才能纠正市场的失灵或为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保持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
法经济学的产生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是对自由市场经济理论向混合经济理论演变过程的新的理论反思。这种理论反思产生了两个方面的积极结果:一是进一步修正完善了自由市场经济理论体系自身的逻辑;二是纠正了在混合经济理论逐渐占据主导地位的过程中对市场失灵问题的某些偏见及相应的经济政策建议。
自由市场经济理论本身存在着一定的逻辑缺陷。例如,自由市场经济理论在探讨市场经济运行时并没有专门考察研究过市场的运行费用交易费用这一问题。在新古典经济学家眼中只有生产费用,而无交易费用。庇古在讨论所谓的外部性问题时,一方面忽视了交易费用的存在,另一方面又得出了外部性导致市场机制失灵的结论,提出了用政府干预(例如庇古税)来解决外部性问题。作为法经济学的鼻祖,科斯的研究表明,倘若交易费用为零,市场机制就完全可以适用于解决外部性问题;反之,倘若交易费用不为零,才可能导致市场机制失灵。因此,经济理论研究正确的逻辑是许多市场失灵的问题与正的交易费用有关,而与零交易费用无关。在零交易费用的世界中,无所谓会有市场失灵问题。由此可见,法经济学的逻辑本质上是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及新制度经济学的逻辑。
依照法经济学的逻辑,由规范的科斯定理可知,建构一个完善合理的法律制度,可以降低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交易费用,有利于消除私人间通过谈判达成协议的障碍。因此,当社会经济活动中出现所谓的市场失灵问题时,在许多场合中,从表象上看是市场机制在调节社会经济活动中出了问题,但从法经济学的研究视角深究下去就可以发现,许多市场失灵并不是市场机制本身的缺陷造成的,而是社会经济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层面的问题所引起的。社会经济制度的不完善造成了交易费用过高的障碍和产权界定的困难,致使经济活动主体无法利用市场机制从事经济活动。一句话,是制度的缺陷导致了市场机制发挥调节经济运行的前提条件的缺失。由此可见,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并非一定如同传统经济理论所认为的,无论何种情形,只要存在市场失灵就必须引入政府的干预,而是可以通过制度(包括法律制度)的完善,来降低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交易费用,使得人们能够有一个更好的制度环境来利用市场机制从事经济活动。此外,根据法经济学的研究,在市场活动交易费用较高的情形下,是否有必要引入政府干预,也必须考虑到引入政府干预后新的制度安排的费用,只有在对不同的制度安排的效率做出比较之后,才能给出明确的答案。
上述分析表明,法经济学在本质上是一种向自由市场经济理论回归的经济理论。同时,作为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法经济学在向自由市场经济理论回归的过程中,也表现出其自身的一些理论研究的特色。当新制度经济学将曾经被新古典经济学作为既定前提的社会制度问题重新纳入经济学的研究视野后,在有关社会制度问题的研究中,尤其是有关正式制度安排的研究中,法经济学运用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分析工具对法律的结构和法律的效果问题的研究是富有成效的。
法经济学的理论研究特色,一方面表现为促进了经济学理论有关制度问题研究的深化。在自由市场经济理论中,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制度安排的市场被抽象地视为一只看不见的手,经济学理论对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及作用机制有过大量的研究。但是,当法经济学开始介入对普通法的核心内容财产、合同和侵权的研究之时,事实上经济理论就深入至研究看不见的手的各个有机组成部分及其功能和相互作用的问题,使得人们对看不见的手的理论认识更为系统和深入。另一方面,通过对经济理论和法律理论的比较,人们可以发现,法律理论研究的主体(正常人)与经济理论研究的主体(经济人)具有很大的共性,所以就构成了法律理论与经济理论研究的基
准点的一致性;加上法律理论和经济理论所研究的问题又大多属于两人间,一对一的利益关系,或者说是可以比较清楚地定义的且能用货币来衡量的经济利益关系,由此又构成了法律理论与经济理论在研究主题上的一致性(熊秉元)。正是因为研究的基准点的相似性和研究主题的一致性,经济学家能够相对比较成功地将经济学所奉行的方法论个人主义及以此为基础的经济学的那一套强有力的人类行为理论扩张到法律领域,用来阐释法律的形成、法律的框架、法律的运作以及法律制度对社会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影响。
总的说来,从经济学理论演进的视角来看,法经济学在经济学理论谱系中的地位大致上可以确定在自由市场经济理论体系的发展演变范围之内。同时,也必须看到,作为向自由市场经济理论复归的法经济学,在其自身的理论复归过程中,也对经济学理论的进步及经济学帝国主义的扩张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除了法律经济学理论研究之外,我在法律经济学研究中主要涉及的研究领域是侵权问题与侵权法的经济学分析。其中在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与侵权赔偿问题的研究中,主要的合作者有汪淼军博士、刘晓东博士、董雪兵博士、朱慧博士等;在汽车产品责任制与召回制度和食品安全责任及侵权赔偿问题的研究中,主要的合作者有吴晓露博士、李井奎博士和汪晓晖博士等。此外,在法与金融学研究领域中,主要合作者有栾天虹博士、李有星博士、谢瑞平博士等;在犯罪经济学研究领域中,主要合作者有陈春良博士和吴兴杰博士等;在法律移植和产业规制与企业并购研究领域中,主要的合作者有杜立民博士、李贤祥博士、傅绍文博士等。在本卷文集里的文章共同作者中都可以看到他们的名字。所以,在本卷文集出版之际,我要对上述各位合作者在以往研究工作中的努力及辛勤的付出,表示衷心的感谢!由于篇幅所限,除了本卷文集收录的22篇论文,我和其他一些合作者完成的有关法律经济学的论文并没有全部被收录进来,只是在本书的附录中列了出来,但在此也要对各位合作者表示衷心的感谢。当然,收录在本卷文集中的论文,每一篇最初公开发表的学术期刊、发表日期、共同作者的署名及排序,按照惯例都逐一加以标注说明。另外,还有一点要附加说明的是,在2011年以史晋川等署名出版的《法律经济学:理论与应用》(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一书中,也曾经收录了本卷文集中的部分论文,在这里统一说明后,在本卷文集里就不再一一标注加以说明了。
本卷文集出版之时,我要再一次深深地感谢在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的三位指导教师蒋自强教授、宋承先教授和伍柏麟教授,感谢各位恩师的教诲和培养。同时,我也要专门感谢芝加哥大学已故的谢尔温罗森(Sherwin Rosen)教授,当年正是作为芝加哥大学经济系主任的罗森教授签发了我的访问学者邀请信,否则,我不可能进入芝加哥大学经济系这座闻名世界的经济学重镇学习,也不可能很快接触到法律经济学这门学科。最后,我还要感谢浙江大学出版社的吴伟伟和陈逸行两位编辑,以及浙江大学民营经济研究中心的叶楠和张一帆两位老师,感谢她们在论文整理和文集编辑中的辛苦付出。当然,对于本卷文集存在的不足之处甚至可能会有的错误,本人理应文责自负,也欢迎各位学界同人和读者不吝赐教。
史晋川
2019年6月于杭州九月森林家中
* 编者按:本书是作者在近40年学习和研究经济学过程中,关于中国经济与宏观经济的代表性论著合集。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持文章撰写、发表时的原貌,也为了让读者更好地感受不同年代的经济研究学术文章的特点,根据作者的要求,编辑没有对本书收录文章的体例格式进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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