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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刑事和解,是指通过调停人使受害人和加害人直接交谈、共同协商达成经济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做出有利于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处置的诉讼活动,包括经济赔偿和解和刑事责任处置两个程序过程。这样,被害人在精神和物质上可以获得双重补偿,而加害人则可以赢得被害人谅解和改过自新、尽快回归社会的双重机会。
刑事和解是法学界目前讨论非常热烈的一个课题,这一制度的产生有两个社会背景因素:(一)以被害人为导向的刑事保护政策思潮的勃兴,完成了从犯罪人中心主义到被害人中心主义的刑事观念和刑事政策上的转变,并直接提出了刑事和解的重要理论,为刑事和解的实际应用提供了理论支持。(二)以犯罪为中心的监禁、矫正政策的失败,使得人们从监狱外去探索预防犯罪和使犯罪人复归社会的有效方法,这样,刑事和解就成为法律改革者们所推崇的一种新的社会复归措施。
刑事和解制度走出了传统上注重法律惩戒功能的藩篱,更多地将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综合治理的手段来看待,因此高度契合了当今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这使刑事和解制度的研究在法学界成为显学。刑事和解,是指通过调停人使受害人和加害人直接交谈、共同协商达成经济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做出有利于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处置的诉讼活动,包括经济赔偿和解和刑事责任处置两个程序过程。这样,被害人在精神和物质上可以获得双重补偿,而加害人则可以赢得被害人谅解和改过自新、尽快回归社会的双重机会。
刑事和解是法学界目前讨论非常热烈的一个课题,这一制度的产生有两个社会背景因素:(一)以被害人为导向的刑事保护政策思潮的勃兴,完成了从犯罪人中心主义到被害人中心主义的刑事观念和刑事政策上的转变,并直接提出了刑事和解的重要理论,为刑事和解的实际应用提供了理论支持。(二)以犯罪为中心的监禁、矫正政策的失败,使得人们从监狱外去探索预防犯罪和使犯罪人复归社会的有效方法,这样,刑事和解就成为法律改革者们所推崇的一种新的社会复归措施。
刑事和解制度走出了传统上注重法律惩戒功能的藩篱,更多地将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综合治理的手段来看待,因此高度契合了当今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这使刑事和解制度的研究在法学界成为显学。
本书的特色和出版价值在于,因刑事和解是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的一项制度,因此以往研究刑事和解制度的主要是刑诉法等程序法学者,实体法的刑法学者较少涉足这一领域。本书作为刑事和解制度研究中为数不多的实体法学者的作品,充分体现了实体法学者功底深厚、理论体系完善的特点,从刑法实体法的角度对刑事和解制度的精神价值和理论基础进行了全面反思,特色鲜明,填补了这一制度研究中的某方面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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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李卫红,女,法学学士及硕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教授。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警察法学研究会理事、美国特拉华大学高级访问学者,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挂职副检察长(2014、72017、7)。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刑事司法实务专题。在《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法学评论》、《政法论坛》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80余篇,出版独著《刑事政策学的重构及展开》、《刑事司法模式的生成与演进》、《经济犯罪热点问题研究》3部,独著教材《刑事政策学》(第二版)(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北京市精品教材立项项目),合著《刑事司法裁判权的独立与受制》等2部,独立主持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项目、中国法学会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团中央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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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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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刑事和解的意蕴
一 刑事和解的定义
二 刑事和解的价值
三 刑事和解的附加值
第二节 相关概念的厘清
一 刑事和解与刑事调解
二 刑事和解与恢复性司法
三 刑事和解不是私了
第三节 刑事和解与刑法基本原则
一 刑事和解与罪刑法定
二 刑事和解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三 刑事和解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四节 刑事和解与刑事诉讼理念的关系
一 刑事和解与无罪推定的关系
二 刑事和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三 刑事和解与审判中心的关系
四 刑事和解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关系
第二章 刑事和解的变迁
第一节 古今刑事和解的不同
一 古代刑事和解的内容
二 蕴含的观念不同
三 社会政治制度不同
第二节 殊途同归的外国刑事和解
一 对国外刑事和解的梳理
二 德国的刑事和解
三 美国的刑事和解
四 极具特色的法国刑事和解
第三节 刑事和解的前奏:赔偿减刑
一 问题所在
二 量刑阶段的从轻处罚
三 行刑阶段的赔偿减刑
四 趋势与困境
第三章 刑事和解的根据
第一节 人性基础趋利避害
一 功利主义的表现
二 社会行为实现个人利益
三 刑事和解是当事人双方趋利避害的选择
第二节 理论根据
一 以契约论为启蒙的权利学说
二 罗尔斯的《正义论》
三 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
四 刑事和解的理论根据
第三节 价值蕴含
一 自由与平等
二 友善与人道
三 公正与效率
四 宽容与宽恕
第四章 刑事和解的社会根基
第一节 经济基础市场经济
一 一种经济体系
二 契约精神是刑事和解的内在品格
三 私有财产为刑事和解提供了经济保障
四 以诚信为前提
第二节 社会基础市民社会
一 市民社会概念
二 个人意志独立
三 社区发达
四 借鉴与同一
第三节 权力的制约与分割
一 权力的制约
二 权力的分割
三 刑事和解的权力依据
第五章 刑事和解的实体实现
第一节 刑事责任的一种
一 刑事和解是解决已然犯罪的一种方法
二 刑事和解解决部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节 刑事和解在死刑案件中对刑事责任的分担
一 法官们谈及的案例
二 法官对刑事和解的观点整理
三 小结
第三节 执行阶段刑事和解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一 现状
二 根据
三 具体方式
第六章 刑事和解的程序实现
第一节 三种司法模式的并存
一 国家司法
二 协商性司法
三 恢复性司法
第二节 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
一 所有刑事案件
二 刑事诉讼法修改前适用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
三 当下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
四 立法规定出现的问题
第三节 刑事和解的主体
一 犯罪人
二 被害人
三 第三方
四 法律援助律师参与刑事和解
五 问题的说明与评析
第四节 实现刑事和解程序的种类及原则
一 刑事和解类型
二 刑事和解应当坚持的原则
第七章 问题与完善基于司法解释的刑事和解
第一节 公安部的司法解释
一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二 适用案件更为明确具体
三 调查取证与刑事和解的矛盾与解决
四 侦查阶段刑事和解的后果
五 刑事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的效力不够明确
六 刑事和解相关程序性规范不够完善
第二节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及问题
一 刑事和解主体范围扩大
二 适用案件
三 审查刑事和解协议后的结果
四 存在的问题
五 实践中的情况以海淀检察院为样本
六 北京市部分检察院因刑事和解做出不起诉或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案件
第三节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问题
一 刑事和解主体范围扩大
二 关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理解
三 协议内容与法律后果
四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
五 需要建立的制度
六 如何避免公安司法机关监督职能缺失或虚置
第八章 刑事和解与认罪认罚从宽
第一节 认罪认罚从宽与刑事和解对接后的量刑
一 定位认罪认罚从宽
二 认罪认罚与刑事和解的区别
三 认罪认罚从宽与刑事和解对接后的量刑考量
第二节 认罪认罚程序下的量刑建议制度
一 量刑建议制度的基本范畴与实践
二 认罪认罚程序下量刑建议制度更新
三 认罪认罚程序下量刑建议操作规范的思考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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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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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李卫红2013年9月入学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成为我的论文博士生,经过两年半时间的刻苦学习,以优秀博士论文成绩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对此,我颇感欣慰。
本书是在她的博士学位论文《论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基础上又经过她三年多的修改、增加新内容,并定书名为《刑事和解的精神》。我认为这是她多年学术研究的总结,在刑事和解的问题研究上具有相当的创新性。
我国关于刑事和解的探讨最初体现在程序界面,它是对传统刑事诉讼的挑战。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77条、第278条、第279条对此作为特别程序之一予以规定,2018年新《刑事诉讼法》的第288条、第289条、第290条规定的刑事和解,继续沿用未改。本书的精粹在于:在梳理基本概念、倡导基本理念后,着重讨论刑事和解的实体性与程序性这一内在的双重属性制度,弥补了以往学者单纯实体或单纯程序的片面研究的不足,全方位地体现刑事和解的精神所在。其主要观点是刑事和解的实体性不仅仅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方法,也是一种酌定量刑情节;刑事和解的程序性在于以常态国家司法为主,以协商性司法、恢复性司法为辅的三种司法模式并存或交叉的追究犯罪流程,突破了传统刑事司法程序,拓宽了解决犯罪问题的方式方法。本书然后探讨现行刑事和解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在强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重要作用之后,通过比较论证认罪认罚从宽与刑事和解的对接问题,从而拓深拓宽了刑事和解的研究。其中第八章是在博士学位论文基础上新增加的内容,凸显了作者对此问题不断进行深入探讨的努力。
刑事诉讼一直面临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一致与矛盾的问题。没有打击犯罪,刑事诉讼法失去了其存在的前提;但保护人权同样重要,包括所有被侵害的集体人权、参与刑事诉讼的人的权利即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如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权利,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内涵要求基本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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