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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法律社会学专论

書城自編碼: 3413832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理論法學
作者: [中国]陈光,赵大千
國際書號(ISBN): 9787513062763
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9-07-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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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本教材主要定位于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同时兼顾其他法学本科专业学生。其基本指导思想是:从法学本科学生的实际出发,尽可能向学生提供切实而简要的法理学知识与理论,方便法理学教学和学生日后的学习;紧密结合生活实际和法律实务;在保持教材体系完整与稳定的基础上,尽可能展示出独特的风格和创新性;确保观点正确、内容新颖、结构严谨、通俗易懂、体例规范。''
內容簡介:
本书是大连理工大学法学专业统合改革系列教材之一。法律社会学是将法律置于其社会背景之中,研究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的相互关系的一门社会学和法学之间的边缘学科。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有助于人们从社会整体观念出发,认识法律的社会基础和社会作用,从而更好地利用法律的控制作用解决社会问题。本书的内容主要可分为三个部分:民间法、规范治理和司法社会学。其中,民间法部分首先论述的民间法的基本原理,包括民间法的含义、民间法与软法的关系、民间法研究的社会心理学进路和民间法在个体社会化中的作用这样四个具体的问题。然后重点就民间法在司法过程中作用的社会心理机制进行了分析。规范治理部分关注的话题主要有两个:一是民间治理的问题;二是国家-社会视角下的规范及其适用。司法社会学是近年来法律社会学研究的热点话题之一,尤其随着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启动,相关话题将重新引起学者们的重视。在这一部分中,笔者并未探讨诉讼、调解或案例指导制度等为学者们广为研究的话题,而是首先选择法律方法为切入点,探究法律方法所不可避免的社会学渊源或牵连。然后通过对法律方法的功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部关系以及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和角色定位这三个具体问题的分析,意图为我们审视司法改革提供另类视角和参考。
關於作者:
陈光,男,1982年生,山东莱州人,2001-2011年就读于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先后获法学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现为大连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讲师,法律系主任,硕士生导师。兼任辽宁省法学会海洋法研究会副会长、法律逻辑学证据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主持国家社科、教育部、国家民委和辽宁省社科项目各1项,在《法学论坛》、《学习与探索》和《东岳论丛》等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10余篇,出版个人专著两部:《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的理论建构》(人民出版社2014年9月版)和《英国租借期间威海卫法令汇编》(与邵宗日合作,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主编教材两部。 赵大千(1983-),女,法学博士,大连理工大学法律系讲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法律社会学。先后主持和参与各级课题多项,代表性的有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老龄化视角下我国城镇老年人就业法律问题研究、辽宁省社会科学基金研究青年项目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问题研究等。先后在《学术界》、《求索》、《东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等期刊上发表论文十余篇。
目錄
第一章 法律社会学概述
一、法律社会学的产生与研究对象
(一)法律社会学的产生
(二)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对象
二、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法
(一)法律社会学的思维方式
(二)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范式
三、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视野与研究范围
(一)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视野
(二)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范围
第二章 民间治理:历史与现实
一、转型时期民间治理的规范与心理
(一)民间治理的含义、结构与功能
(二)民间治理规范的特点及适用
(三)治理主体的规范心理及其转型
二、转型时期民间纠纷的解决
(一)转型时期民间纠纷的类型与特点
(二)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种类及调解的意义
(三)完善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
三、英租威海卫时期的民间治理及现实启示
(一)民间治理的基本策略和基础性制度
(二)诉讼制度及现实思考
(三)调解机制的运作
(四)民间治理的现实启示
第三章 民间法的社会心理学研究
一、场域理论与民间法的含义
(一)释义民间法之前提:场域的界定
(二)民间法的含义界定
二、民间法研究的社会心理学进路
(一)民间法研究的现状及问题简析
(二)民间法与社会心理机制的内在关联
(三)法律心理学与民间法研究的社会心理学进路
三、个体社会化中民间法的作用
(一)研究个体社会化中的民间法原因
(二)动态分析:民间法在个体社会化不同时期的作用
(三)静态分析:个体社会化中名望与面子的规范意义
第四章 司法过程中民间法作用的社会心理机制
一、作为法官知识构成的民间法
(一)作为社会个体的法官与民间法
(二)民间法作为法官知识构成的表现以影像中的法官为例
(三)民间法作为法官知识构成的必然性及意义
二、司法调解中民间法的作用及其心理机制
(一)司法调解的优势及民间法存在的空间
(二)司法调解中民间法作用的具体表现
(三)司法调解中民间法作用的社会心理机制
三、找关系的规范性及其社会心理学分析
(一)找关系:司法活动中不可忽视的民间法
(二)司法过程中找关系之社会心理
四、司法民意的规范属性及其社会心理成因
(一)民意的民间法属性
(二)司法民意的社会心理成因分析
五、判决正当性的社会心理学分析
(一)判决正当性的含义及原因
(二)司法判决为何以及如何被社会所接受
(三)接受判决与通过司法之公正
六、法官认知中民间法的影响及其规制
(一)法官认知的含义及其影响因素
(二)司法中民间法的意义及其对法官认知的影响
(三)如何规制法官认知中民间法的影响
第五章 社区治理的软法之治
一、社区治理法治化: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维度与基本要求
(一)从社会管理创新到创新社会治理
(二)社区治理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推进
(三)社区治理法治化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要求
二、社区治理的规范依据:多元规范中的软法
(一)社区治理中的多元规范
(二)社区治理软法的表现形式
(三)社区软法的公共治理功能
三、社区治理实践中软法运行存在的问题
(一)社区治理软法运行缺乏制度保障
(二)社区治理实践中软法运行缺乏人员支持
(三)社区软法运行中的矛盾解决机制不完善
(四)社区治理软法实施中自由裁量缺乏有效约束
四、加强软法之治与推进社区治理创新
(一)完善社区软法的制定程序
(二)健全软法运行的组织和实施保障机制
(三)加强社区软法运行的硬法保障
(四)完善社区软法运行中的矛盾解决机制
(五)探索社区软法在司法中的适用方式
(六)采取措施有效规制社区软法实施中自由裁量
第六章 网络社会治理方式创新
一、网络社会变迁与治理概述
(一)网络社会的概念
(二)网络社会的社会学意义
(三)本章的核心议题与结构安排
二、网络社会的本质与社会治理理念
(一)崭新说与网络社会自治
(二)媒介说与网络社会严格监管
(三)混合说与网络社会治理创新
三、网络社会的运行逻辑与权利权力关系嬗变
(一)网络社会的技术逻辑
(二)网络社会的社会逻辑
(三)网络社会运行逻辑的误解与澄清
四、网络社会治理方式创新
(一)网络社会的法律治理方式
(二)网络社会的社会自治方式
(三)网络社会的技术治理方式
(四)网络社会三种治理方式的关系
第七章 法社会学视角下的法律方法
一、司法过程中法律方法的心理学意义
(一)司法的功能定位与法律方法的心理学意义
(二)法律方法对认知心理的影响
(三)法律方法与对裁决结果的接受
二、司法过程中法律适用的智慧
(一)理性与实践:司法智慧的理论探究
(二)理念与技巧:司法智慧的个案解析
(三)影响司法智慧运用的因素
三、正式规范非正式适用的法律智慧
(一)从依法收贷看规范适用者的智慧
(二)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看正式规范非正式适用的智慧
(三)两套规范体系的和谐并用
四、多重权力关系中法律方法的功能与司法改革
(一)法律方法的一般功能和特殊功能
(二)多重权力关系中的法律方法与司法改革的困境
(三)司法改革困境的走出与法律方法一般功能的最大化
第八章 法学引证研究的回顾与反思
一、问题的提出:法学学术作品价值的量化研究
(一)法学作品的量化评价
(二)法学作品量化评价的问题
二、引证研究的制度分析
(一)中国学术作品关注度与学术价值之间的关系
(二)引证研究效度的制度性基础
三、引证研究的过程分析
(一)引证行为的宏观分析
(二)引证行为的微观分析
(三)引证行为的持久性分析
內容試閱
法律是什么,这是法律初学者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至少在逻辑上如此。对于我国的法律初学者而言,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以及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是他们所接触的关于法律本质的最初也是最权威的解释。《共产党宣言》中那段表述更是被广为引述,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9页。】。其实,除了哲学和政治学的意蕴之外,这段经典论述实际上还反映了一个基本的法学原理:法律具有社会属性,对法律的关注不能忽视其存在的社会时代,尤其是社会的经济条件。
这一原理对于我们学习法律非常重要。经验地来观察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来考察法律运行的实然状态,有助于帮助我们走出分析法学所构筑的逻辑迷阵,更深刻地理解法律所承载的那些价值或者功能,从而也更真实地把握我们所处的这个时代。当人们接受了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这样的宣传时,当法律的初学者内化了自由、平等和公正等的法律价值时,当法治与正义的目标被法律人视为终生的追求时,一种法律之魅便也产生了。理想与现实之间总是存在距离,应然和实然之间的鸿沟从来不曾弥合,即使人们有意无意地忽略这种距离或鸿沟。于是,稍有不如意,沮丧与抱怨便会产生。此时,真应该认真倾听法律社会学学者的告诫:法律不是万能的,因为社会规范是多元的;法律效力不等于法律实效,因为法律从文本付诸于实践要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
社会规范是多元的,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只是其中的一种。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由于历史和地理的原因,由于政治和经济发展不平衡,多宗源文化的共存和相互撞击,以及由于社会生活复杂性和多样性等原因,除了正式的国家法律规范外,多元的类法律规范在实际上也规约着人们的社会生活,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发挥着比正式的国家法律规范更大的作用。【赵震江:《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4页。】至于类法律规范都包括哪些具体的规范形式,不同的学者虽有不同的列举,但诸如道德、习惯和风俗等是公认的国家制定法之外的社会规范类别。近年来兴起的民间法和软法研究,尽管在内涵和外延上仍有待于进一步明确,但有关研究再次从理论与实证两个视角论证了国家制定法功能的局限及规范的多元。
法律具有强制性的规范效力,并且这种强制力来自国家,以国家的暴力为保障。但是,这种强制力以及所保障下的规范效力首先是一种文本意义上的,也即蕴含在法律文本的字里行间,而非当然地呈现于相应的社会交往关系之中,自动地转化为一种实然的作用力。立法后评估也正是建立在这一原理基础上。影响法律效力转化为法律实效的因素有很多。荀子所谓的有治人、无治法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视为对规范治理最大制约因素的指明,这一因素来自规范实施主体同时也是作用对象人。根据社会心理学的一般原理,个体的行为总是在特定的心理支配下作出的,而个体心理的形成或塑造又主要受制于其成长经历和社会环境等外在因素。因此,研究规范治理的实际状况离不开对个体社会心理的探析。换言之,个体的社会心理是研究规范治理的一个重要变量,它关系到规范治理由应然效力向实然成效转化的程度。关注规范治理主体的心理,意味着我们不再抽象地去提及某一类规范主体或法律角色(如法官、律师和当事人等),而是将其中每一类的成员都视为鲜活的社会中个体,他们具有一般社会属性同时也有着自己的个性。基于此,我们不应基于逻辑一致性的研究需要而过度忽视或抹杀规范主体的个体性或特殊性。
美国学者劳伦斯M弗里德曼指出:给予法律制度生命和真实性的是外面的世界。法律制度不是隔绝的、孤立的,它完全依靠外界的输入。没有诉讼当事人就没有法院;没有争论及抓住不放的意志,就没有诉讼当事人。这些社会要素使影片解冻,把制度启动起来。【[美]弗里德曼:《法律制度从社会科学角度观察》,李琼英、林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页。】重视多元规范运行中各参与主体的个性或特殊性,除了关注其行为时的规范心理外,还应将视野扩大至当下的社会。处于转型期的中国为我们观察和思考多元规范的运行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在转型期的这样一个大时代中,利益的多元化推动着不同阶层的分化,整个社会的结构在发生着改变,同时还伴随着观念的分化以及价值的重新选择。所谓的毁三观,如果抛却其中戏谑的成分,多少反映了这样一个时代给人们价值理念所带来的深刻冲击。当然,中华文化的持久性和中国问题的复杂性注定了这一转型是漫长的。可以感受也能够预见的是,在这一漫长的过程中,有些内容在快速地发生着变化,有些内容在缓慢地发生着变化,而有些内容则难以发生变化。
复杂伴随着多样,这也正是法律社会学研究的一个基本逻辑起点。在经历了改革开放早期尤其是依法治国口号提出前后的激情澎湃后,学者们尤其是来自理论法学的研究者们渐渐地从启蒙式的思维中走出或者进行反思,相应的研究除了依然迎合政策的需要之外,明显冷静和保守了许多。一些学者开始关注法治建设中的一些本土性的东西,诸如习惯法、民间法和德治等问题,一些学者更为扎实地投身于中国法制现代化的问题,也有一些学者潜心于中国法学研究中一直较为缺乏的内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然而,无论何种研究路径和具体问题的选择,总能在他们身上找到大致相同的印迹对现实的关怀。
的确,转型中国为法学研究者提出了艰巨的学术任务,同时也为其提供了取之不竭的研究话题。从国家制定法及其实施状况,到国家制定法之外的规范形式的挖掘及其理论建构,从司法改革的原则及具体策略,到劳动教养的废除和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从对曾担任党和国家高级领导职务人员的公开审判,到网络上对赵作海案、聂树斌案和于欢案等纷纷扰扰地讨论不休、鞭挞不止,这些无不是转型中国带给我们的话题。当然,作为法律研究工作者,除了要对这些应接不暇的热点案例或者公共事件及时关注外,更要探析这些案例或事件背后的法理国家法被如何对待,民间法发挥了怎样的功能,政府及民众的法治意识或规范心理是一种怎样的状态,等等。所有这些,构成了转型时期中国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对象,也构成了所有法律理论和实务工作者所要面对的真实时代。无论是否愿意,我们总归身处在这个时代,我们存在的意义也是这样一个时代所赋予的。正如西方社群主义者指出的那样,在现实生活中,任何个体都必然要成为公共生活的参与者,要受到各种归属(attachments)的制约。我们每一个个体的意义也正是在这样的归属中得以确立。因此,如何在这样的时代中有所思考,而非总是浑浑噩噩或者喋喋不休地抱怨,才是我们正确的、有意义的选择。
基于上面的考虑,著者在习读法学教科书及课外书伊始便有着现实主义的思维倾向,并尝试着以自己的语言和文字来记录和表达自己对一些问题的看法,于是便陆续形成了这部作品的文字。当然,将这些文字编辑成一部教材,还得益于2016年著者所在的大连理工大学教务处批准的法学专业综合改革项目。作为该项目的成果之一,我们以专题的形式呈现了近年来各自在教学和科研中关于法律与社会关系的思考。专题内容涉及民间治理的规范与心理、民间法与软法、网络社会治理、法律社会学视角下的法律方法,以及法学引证研究等问题。尽管内容的专题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逻辑的紧凑性,但本教材在介绍并遵循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基础上,以治理规范心理和方法四个关键词为主线,相对系统地表达了著者对于法律社会学中相关问题的理解。
本教材由陈光和赵大千两人合作完成,具体分工情况为:陈光,负责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和第七章的写作,赵大千负责第一章、第六章和第八章的写作。本教材由陈光负责确定编写大纲和内容审定。大连理工大学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方嫒、李嘉美、陶威滨和周福键等同学,协助做了大量的资料收集与整理、文字校对等工作。知识产权出版社的齐梓伊主任和凌艳怡女士在编辑和出版本教材过程中,也给予了大力的支持并提出了很多有建设性的建议,在此一并表示感谢。受学识或个人观点所限,书中在理论阐述方面难免存在偏颇或不足之处,恳请各位读者批评指正。
编者
201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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