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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环境损害政府补偿责任研究》是广东省社科规划项目《环境损害政府补偿责任研究》的最终成果,其目标本不在环境法学的理论创新,主要还是完成工作任务。但是研究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无法回避的问题,在此简单总结几点,算作对这个研究过程的反思,也算对自己今后研究工作的提醒。
虚假的问题意识。环境问题是环境法学研究的出发点,对问题的认识程度在很大意义上决定着研究的深度。在观察和总结环境问题的过程中,难免被一些表面的、非关键的因素所迷惑,也缺乏深入探究问题本源的动力。因此对问题的总结和提炼不到位,随便找一个所谓的环境问题即开始理论分析和对策研究,其结论难有说服力。在对环境损害的政府补偿责任进行研究的过程中,越深入发掘越能发现一些初步的判断并不具有实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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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刘长兴,1978年2月生,男,河南南阳人。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长期从事环境法教学与研究工作。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理事,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批法律研修学者,广东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
1998年中南政法学院本科毕业,2002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毕业,2006年武汉大学环境法学博士毕业。
1998年至1999年在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工作,2002年至2006年在深圳市水务局法规处工作,2006年后到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工作至今。2014年至2015年挂职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副处长。
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法,主要成果:
《论绿色原则在民法典合同编的实现》,载《法律科学》2018年第6期。
《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法律责任基础与合理界分》,载《法学》2018年第6期。刘长兴,1978年2月生,男,河南南阳人。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长期从事环境法教学与研究工作。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理事,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批法律研修学者,广东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
1998年中南政法学院本科毕业,2002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毕业,2006年武汉大学环境法学博士毕业。
1998年至1999年在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工作,2002年至2006年在深圳市水务局法规处工作,2006年后到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工作至今。2014年至2015年挂职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副处长。
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法,主要成果:
《论绿色原则在民法典合同编的实现》,载《法律科学》2018年第6期。
《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法律责任基础与合理界分》,载《法学》2018年第6期。
《环境侵权规则设计之偏差及矫正基于环境侵权鉴定的分析》,载《法商研究》201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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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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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论 环境损害及其救济难题
一、环境损害界定的困难
二、环境损害应对的难题
三、环境损害救济的障碍
四、环境损害救济的制度需求
第一章 环境损害的概念及救济
第一节 环境损害的概念分析
_、损害的概念
二、环境损害的界定
三、环境损害的形态
四、环境损害的评定
第二节 环境损害的救济方式
一、环境损害救济的必要性
二、环境损害救济的基本方式
三、环境损害的政府补偿
第二章 环境损害政府补偿的实践分析
第一节 环境损害政府补偿的基本情况
一、环境损害补偿的现实状况
二、政府承担环境损害补偿责任的状况
三、政府承担环境损害补偿责任的实践问题
第二节 环境损害政府补偿的必要性
一、环境损害救济的现实需求
二、补救政府环境监管失职的需要
三、履行基本权利保护义务的需要
第三章 环境损害政府补偿责任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政府法律责任理论与补偿责任
一、政府责任理论
二、政府的法律责任
三、政府的行政补偿和赔偿责任
四、政府的环境损害补偿责任
第二节 环境损害政府补偿责任的法理依据
一、政府责任承担的原则
二、政府承担环境损害补偿责任的事实条件
三、政府承担环境损害补偿责任的法律条件
第三节 环境损害政府补偿责任的性质
一、环境损害政府补偿责任的定性
二、政府补偿责任的补偿性
三、政府补偿责任的职责性
四、政府补偿责任的替代性
第四章 环境损害政府补偿责任的限度
第五章 环境损害政府补偿责任的制度化
第六章 环境损害政府补偿制度的体系定位
余论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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