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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不能未遂的可罚性问题,是主、客观犯罪论交锋中讨论多、争议大的问题之一,在刑法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该问题被称作刑法的不和谐之源,也被比喻为刑法体系中的石蕊试纸。对该问题的处理会倒逼处理者作出刑法基本立场的表态,因而它也成为(未遂)不法论理想的检验平台。
《论不能未遂的可罚性》基本肯定不能未遂的可罚性,并主张未遂犯中的危险属于计划的危险。未遂危险的判断应从指向法益侵害的行为人的想象或者计划中去寻找,而计划的危险作为主观未遂论立场出发的限制性解释理论,也是各种理论资源中契合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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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张志钢,河南南阳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德国马普外国与国际刑法研究所访问学者。曾任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助理(挂职)、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挂职)。在《环球法律评论》《政治与法律》《当代法学》等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主持有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与面上资助项目等课题,参与课题数项。博士学位论文《论不能未遂的可罚性》被评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杨春洗法学教育基金会刑法学科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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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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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一 问题意识:不能未遂之体系意义
二 术语界定
三 论证路径
第二章 未遂犯属于主观不法类型:不法论的变动
一 真正的主客观说:主客观未遂论之争
二 未遂不法的特征与结构
三 两个广为流传的虚假禁忌之破除
第三章 主观未遂论的胜出:(德国)未遂处罚根据理论史
一 主客观未遂论的角逐:粉碎性骨折史
二 主客观混合未遂理论:印象理论
三 后印象理论时代的各种学说
四 本章小结:主观优位的主客观混合理论
第四章 客观未遂论批判(一):客观危险判断的真相
一 理论对立下未遂之危险判断:危险释义学
二 危险释义学的整理(一)
三 危险释义学的整理(二)
四 本章小结:毫无成效的危险释义对立的立场与融合的理论
第五章 客观未遂论批判(二):未遂犯是计划犯而非危险犯
一 危险犯体系概说
二 未遂犯不是危险犯
三 未遂犯中的危险自成一类
四 本章小结:计划危险论的提出
第六章 计划危险论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具体应用
一 计划危险论
二 计划危险论与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相协调
三 计划危险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结论
德文中文姓名对照表
参考文献
索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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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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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张志钢博士的书稿《论不能未遂的可罚性》即将付梓出版之际,他请我为之作序。作为其攻读博士学位的指导老师,我由衷地为他感到高兴,欣然允之。
本书是张志钢博士在他的同名博士论文之基础上修改而成。志钢在本科和硕士阶段均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于2011年硕士提前一年毕业考入北京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学位,成为我所带的首位博士研究生。入学后,他在与我初次见面交谈时,就透露出以学术为业的志向。事实上,他也是这样不忘初心地走下去的。他在2012年博士一年级的第二学期时,即提出打算以不能未遂作为博士论文的选题,并征求我的意见。对此,我是赞许的,因为不能未遂(如本书所言,国内刑法学更多称作不能犯)的问题一直是刑法基础理论中争论不休的问题,对此基础性问题展开深入思考和挖掘是极具学术品味的表现。但同时,我内心里也不乏一丝担忧。坦率而言,在我国刑法学界,之前研究该问题的专著已有3本,其中2本就是在博士论文的基础上出版的(分别是吉林大学张德友博士的《不能犯:刑事上的法外空间》、吉林大学郑军男博士的《不能未遂犯研究》,另外一本是武汉大学陈家林教授的专著《不能犯初论》)。经过十几年的研究,学界对此已经存有大量的文献,观点已被瓜分完毕、理论资源早被充分发觉,若再以此作为博士论文的选题,固然勇气可嘉,但在论证角度和深度的推进上是否能有质的突破,我心里是有所疑虑的,这毕竟是一个相当值得期待而又难度可观的风险型选题。
后来,志钢通过广泛地阅读文献,开始将论文的选题限缩在不能未遂的可罚性上,旨在以不能未遂的可罚性问题作为未遂不法论的检验平台,立足于中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展开论证。事实上,他在完成博士论文初稿时的题目就是论作为未遂不法检验平台之不能未遂的可罚性,标题本身即可体现作者鲜明的问题意识:以不能未遂的可罚性这一小问题系统检视刑法中未遂不法的基本立场。经过与志钢的多次讨论,我肯定他小题大做的问题思路,鼓励他在博士论文中追问刑法基础领域中具有相当争议甚至无解的难题。另外,基于他平时喜欢广泛地阅读历史、哲学、社会学等人文社会科学的书籍,以及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对抽象理论的偏好,我也相信他有能力做好这个具有强烈思辨性的论题,并且有能力驾驭好这个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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