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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机器人的话语是言论吗?如果是的话,法律如何规制? 因机器人言论引发的问题,谁来承担责任?程序员?生产商?机器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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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主要是围绕《第*修正案》为什么必须包含并保护机器人表达提供辩护和理由。作者对通信技术及其引发的审查制度进行了历史性回顾,提出机器人表达所传输的是实质性信息,即使是机器人发送或者接收的信息,但只要这些信息对于被接收方而言是可识别的,那么这些信息就是交际性言论,而应被视为言论。在此基础上,通过无意图言论自由规则界定机器人表达具有效用价值,从而提出《第*修正案》能够包含并保护机器人的表达。较为难得的是,本书作者特意邀请的几位评论教授也做出了针对性评论,甚至是争论,如格林梅尔曼(James Grimmelmann)教授明确指出将机器人传输视为言论的观点有待商榷,甚至并不正确;诺顿(Helen Norton)教授认为作者提出的效用准则也值得质疑。作者对这些评论和质疑做出积极回应:本书关注的是机器人言论表达的潜力;要正确区分《第*修正案》可能包括的活动和受其保护的言论之间的区别;强调效用是一种保护机器人语言的概念框架;针对潜在危险,可以通过技术和法律进行功能性解决,同时不影响保护知识的生产者。因此,机器人表达在许多情况下不仅需要被《第*修正案》包括,而且也需要被宪法所保护。相信作者与评论者的评议以及针对评议的回应,将有助于读者更为深入且有趣味地了解本书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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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美]罗纳德?K.L.柯林斯 华盛顿大学法学院哈罗德?S.谢菲尔曼杰出学者。 [美]大卫?M.斯科弗 西雅图大学法学院弗雷德里克?C.陶森德宪法学教授。
王黎黎 吉林大学法学博士,大连海洋大学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承担科研项目10余项,发表论文10余篇,出版著作3部。
王琳琳 吉林警察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二级警督,法学博士、政治学博士后,吉林省特色高水平学科专业A类学科首席负责人,教育部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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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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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序1 推荐序1
致谢1
观点
序言:技术和通信3
第一部分:通信的进步及其带来的危害6
第二部分:机器人和他们的接收者55
第三部分:新的效用准则82
后记:从《论出版自由》到《机器人的话语权》109
评论
上下文中的机器人的话语权:对评论的介绍115
审查时代121
言论输入、言论输出134
一个老的诽谤罪律师面对机器人的话语权的
勇敢新世界148
什么旧的又是新的反之亦然159
回应
机器人改良173
索引189
译后记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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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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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序彭诚信 前段时间,一篇名为《谨防法学研究的人工智能泡沫》的文章广泛流传并引发热议。其实,学术同行间或也会讨论我国人工智能法学研究是否真的存在学术泡沫。某种质疑或反思声音在社会上的出现,往往事出有因。2016年被认为是我国人工智能研究的元年,相关数据显示,仅仅一年的时间,2017年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的论文就已井喷。但不可否认,人工智能法学研究在我国毕竟是一个崭新的学术热点,多数学者也是初涉该领域;更为关键的是,我国乃至世界范围内实际发生的人工智能案例又着实太少,这些原因导致当下人工智能学术研究缺乏针对性且不够深入。然而,我们也不应扩大这些不足,认为整个有关人工智能的学术领域都存在泡沫。 相反,只要我们承认互联网时代已经到来,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就不可避免。因为在互联网世界中产生的数据、信息,犹如虚拟世界中的阳光、空气与土壤,孕育出了人工智能的果实。当下人工智能已经渗入工业、商业、医疗、金融、交通、法律、军事等各个领域,型构了人类生活的人工智能图景,这些应用具体包括人脸、语音识别在内的智能防控系统,外科机器人在内的人工智能辅助医疗系统,无人机、无人车、无人艇在内的自动驾驶系统,各种智能生活工具、智慧城市系统的设立等。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律人如果回避人工智能的学术研究,便等于是对现实生活的无视。实际上,目前诸多企业对人工智能的研究与开发已远远走在理论研究者前头,这更应引发学界正视人工智能法学研究。
正是基于这一紧迫的时代情势,独角兽法学精品人工智能第二辑继续推介国外法学学术精品,期待通过持续努力,能够为人工智能的法学学术研究提供有益素材,为谨防法学研究的人工智能泡沫作出实际贡献。
一
本辑是独角兽法学精品人工智能的第二辑,在第一辑出版三部译著的基础上,本辑又精选了三部著作进行翻译,分别是美国学者柯林斯Ronald K.L.Collins和斯科弗David M.Skover教授的《机器人的话语权》王黎黎、王琳琳译、以色列学者哈列维Gabriel Hallevy教授的《审判机器人》陈萍译以及英国学者赫里安Robert Herian教授的《批判区块链》王延川、郭明龙译。
《机器人的话语权》主要是围绕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为什么必须包含并保护机器人表达提供辩护和理由。作者对通信技术及其引发的审查制度进行了历史性回顾,提出机器人表达所传输的是实质性信息,即使是机器人发送或者接收的信息,但只要这些信息对于被接收方而言是可识别的,那么这些信息就是交际性言论,而应被视为言论。在此基础上,通过无意图言论自由规则界定机器人表达具有效用价值,从而提出《第一修正案》能够包含并保护机器人的表达。较为难得的是,本书作者特意邀请的几位评论教授也作出了针对性评论,甚至是争论,如格林梅尔曼James Grimmelmann教授明确指出将机器人传输视为言论的观点有待商榷,甚至并不正确;诺顿Helen Norton教授认为作者提出的效用准则也值得质疑。作者对这些评论和质疑作出积极回应:本书关注的是机器人言论表达的潜力;要正确区分《第一修正案》可能包括的活动和受其保护的言论之间的区别;强调效用是一种保护机器人语言的概念框架;针对潜在危险,可以通过技术和法律进行功能性解决,同时不影响保护知识的生产者。因此,机器人表达在许多情况下不仅需要被《第一修正案》所囊括,而且也需要被宪法所保护。相信作者与评论者的评议以及针对评议的回应,将有助于读者更为深入且有趣味地了解本书主题。
《审判机器人》是以色列奥诺学院法学院哈列维教授探索人工智能刑事责任的最新力作,并且是用中文在全球首发。哈列维教授是国际社会中较早关注人工智能刑法问题的法学专家,他的系列文章和相关著作在全球学术界已经产生非常广泛的影响。本书试图解决的问题是,随着人工智能在商业、工业、军事、医疗和个人领域的使用日益增多,如果人工智能系统对人类社会造成损害,现有的刑法制度该如何应对?哈列维教授的答案十分明确:在世界各国现有的刑法体系中,追究刑事责任都要求事实要素和心理要素;对于这两种要素的要求,人工智能都能够符合,因此其可以承担刑事责任。对人工智能的刑事处罚,也与自然人一样,涵盖死刑、自由刑、财产刑、社区服务、缓刑。他同时强调,人工智能实体承担刑事责任,并不减少涉案自然人或法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通过间接正犯、可能的后果责任机制等对其予以追责。据此,哈列维教授阐述了一个关于人工智能刑事责任的综合性法学成熟理论,从现有刑法中识别并选择出类似原则,提出针对多元情形下各种自主技术的刑事责任的具体思考模式,并通过列举人工智能现实应用场景中可能发生的犯罪案例,据其理论作出了相应解答。
《批判区块链》一书在肯定区块链颠覆性的基础上,对目前的区块链生态系统进行了多层次批判。作者认为区块链的应用并未惠及普通民众,而只是大企业赚取钱财的工具。从这个角度上而言,区块链偏离了设计者的初衷。国家对区块链这个新业态的发展,基本上持观望态度,目前针对区块链的规制模式亦因此主要表现为民间模式。由于缺乏国家力量的推动,区块链为全民服务这个目标难以实现。作者认为,为了实现区块链向善的目标,应该杜绝区块链技术万能论这种错误观点的炒作,加强对普通民众的区块链教育,同时建议政府提前介入,引导区块链走向促进社会福祉的道路上来。
整体来看,本辑既有从宪法话语权视角对人工智能体机器人言论问题的讨论,也有从刑法视角对人工智能体犯罪问题的研讨,更有从政府管制或政治经济学视角对区块链规制问题的审视。与第一辑集中于人工智能私法具体问题的讨论相较,本辑三部译著的立意更为宏大与高远,两辑相应和共同构成了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的多维视角。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有关人工智能的研究已经渗透到更为广泛的法学领域,如果不是全部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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