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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完善我国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政府规制的法律路径研究

書城自編碼: 3399206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理論法學
作者: 文晓静
國際書號(ISBN): 9787502297794
出版社: 原子能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9-04-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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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气候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其中涉及的资源问题、生态环境问题、市场问题都与法律问题密切相关,而我国以行政法为视角研究气候能源问题的相关文献并不多。针对气候资源开发问题,本书从四个角度全面地分析了我国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政府规制,分别是:开发理念、规制内容、规制体制和规制机制的建设。
內容簡介:
作为后石油时代的必然选择,加快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对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推进可持续发展、维护良好生态环境均有重大战略意义,国家对发展以气候资源为代表的非化石能源非常重视,近十余年,我国的新能源市场异常活跃,也获得了很大发展,但与此同时,产能过剩等市场乱象也随之产生,对此,需要在理论上作出回应。本书选取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政府规制为切入点,运用文献及规范研究、比较研究、交叉学科研究、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从行政法学研究视角对气候能源开发利用中政府规制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
關於作者:
文晓静,女,1980年4月生,四川省射洪县人,彝族,博士研究生,西南科技大学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政府规制法学、行政法学、宪法学。博士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4年至今在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担任专职教师。近年来发表了《行政法律规制视角下气候资源所有权属性之再辨析》《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法治化初探》《贵州民族研究》《论气候资源的有限开发与行政法规制以太阳能与风能为分析标本》《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行政法保护的反思与发展》《和谐社会背景下的村民自治与民间法关系的法社会学分析》《低碳理念下西部民族地区环境行政执法问题与对策》《我国高等学校行政效能监察的特殊性及其意义》《平等视野下的农民工权益保护研究》等多篇论文。主持和参与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应对气候变化的行政法问题研究》、四川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学科共建项目《风能、太阳能开发的低碳化开发及其政府规制基于基于四川省新能源开发现状的研究》、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科基地中国盐文化研究中心青年项目《中国食盐专营制度改革的行政法规制问题研究》、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科基地民间文化研究中心规划项目《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法律保护研究以四川省理县为例》、四川省绵阳市社科联年度规划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精准扶贫系统耦合机制与法律保障研究以绵阳市为例》,于2016年获绵阳市第十五次哲学社会科学评奖优秀奖。
目錄
目 录
导 论 1
第一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与政府规制 19
第一节 气候资源的基本范畴 19
第二节 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 24
第三节 政府规制 28
第四节 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实施政府规制的必要性 32
第二章 我国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政府规制中的法律问题 45
第一节 规制理念的错位 45
第二节 规制内容的欠缺 49
第三节 政府规制体制及权责关系问题 62
第四节 政府规制机制保障制度内容不够健全 78
第三章 气候资源有序开发理念与原则的确立 92
第一节 有序开发理念的提出 92
第二节 气候资源有序开发所要求的政府规制原则 98
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政府规制法律内容的再造 103
第一节 明确气候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权属定位 103
第二节 完善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政府规制的行政规划制度 116
第三节 市场准入规制与价格规制制度的法律调整 122
第四节 建立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约束制度 133
第五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政府规制法定体制的重构 136
第一节 完善立法,理顺政府规制体制 136
第二节 我国能源政府管理与规制体制的发展沿革 139
完善我国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政府规制的法律路径研究
第三节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政府规制权的法律配置模式 144
第四节 科学划分政府规制的管理权力界限 153
第六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政府规制法律机制的完善 158
第一节 政府规制方式的改良 158
第二节 政府规制程序制度的改进 164
第三节 政府规制的责任与权利制度的完善 166
结 语 169
参考文献 171
后 记 180
內容試閱
前 言
作为后石油时代的必然选择,加快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对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推进可持续发展、维护良好生态环境均有重大战略意义,国家对发展以气候资源为代表的非化石能源非常重视,从政策、法律、制度作出了全面安排,市场也对此作出了积极响应,近十余年,我国的新能源市场异常活跃,也获得了很大发展,但与此同时,产能过剩等市场乱象也随之产生,对此,需要在理论上作出回应。气候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其中涉及到的资源问题、生态环境问题、市场问题都与法律问题密切相关,目前,关于气候资源的争论在 2012 年黑龙江省人大出台《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后更显激烈,讨论的焦点集中于气候资源是否属于自然资源范畴?能否形成所有权?形成所有权后所有权主体为谁?对于这些问题,无论在我国还是世界其他国家,均没有相对应的专门立法作出明确规定,气候资源的行政规制与管理相应地也未形成完整的制度框架,因此而形成的局面是:一方面是市场对于风能、太阳能开发利用的强烈需求,另一方面则是制度支持的相对匮乏,导致目前在寻找可据以规制和管理的法律依据时,只能通过依据原则性强但针对性和操作性较弱的上位框架性法律,依靠相似或相近的规范,在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规范和必要的制度支持的前提下,风能、太阳能市场开发和利用缺乏稳定的可预期性。
我国法学领域对于以风能、太阳能为代表的新能源规制理论研究仍不够深入和全面,现有相关能源理论研究体系中,有关能源政策和技术方面的研究成果相对丰硕,而以行政法为视角研究气候能源问题的相关研究并不多,已有研究更多集中于石油、煤炭、天然气、电力等传统能源产业领域,针对性研究相对薄弱,关于气候资源行政规制的相关系统性研究更为稀少,甚至可以说缺乏以气候变化、低碳需求和现有气候资源发展为背景的有关新能源行政规制全面和深入的研究。基于以上原因,本书选取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政府规制为切入点,运用文献及规范研究、比较研究、交叉学科研究、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从行政法学研究视角对气候能源开发利用中政府规制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
气候资源有别于传统有形自然资源,新能源产业作为新兴能源产业,除相对弱小之外,市场机制也更为欠缺,仅凭借市场的自发性发育难以形成与传统能源有效的竞争,在实现商业化进程中需要政府对新能源市场加以规范、引导、激励和扶持,也需要我国相应地在法律框架下建构更有效的政府规制机制,适用更有针对性的规制方法和手段适应市场发展需求。目前我国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政府规制在开发理念、规制内容、规制体制、规制机制的建设上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有待探讨,需要从不同层面加以分析并解决。在理念上,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存在规制理念的错位,表现为对气候资源的属性认识不清,气候资源究竟是否属于自然资源尚未明确,在开发利用中由于过于强调气候资源所具有的无限性、循环性和可再生性等自然属性,而没有考虑到气候资源基于社会属性而具有的有限性,导致在开发理念上的认识偏差,形成了无限开发理念,因此在开发中出现了无序化、低效化、同质化的不合理开发现象,成为引起风电、光电产业的产能过剩的重要原因,这种产能过剩是建立在认识偏差基础上的结构性过剩和体制性过剩,需要在通过制度构建予以矫正。因此在理念层面,应当以有序开发作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全局性理念和原则,全面考虑气候资源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有序地开发气候资源,科学的建构政府规制制度,从而使政府规制能源克服市场失灵现象,也能够从机制和体制建构上防止政府失灵。
在内容上,气候资源法定权属划分不明,已有相关立法关于气候资源的作用范畴划分不一、核心概念界定不同,导致与气候资源相关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通过分析,气候资源具有资源的属性,存在稀缺性,其稀缺性不仅来源于其自身性质,更来源于人类对其的开发利用能力的有限性,气候资源具有外部性,其负外部性不仅影响到生态、环境,造成当代社会主体的福利损失,也会造成代际不公平,因此,需要通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确定其权属、明确气候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公权属性,以权能适当分离作为气候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实现模式,将立法规制作为所有权实现的基础,以规制和管理制度为气候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实现的保障。在内容建构中应当以构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政府规制制度体系为核心,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层面控制和规范行政规划制度,通过建立规范系统的行政规划制度,明确各类规划的定位和范围,控制能源规划层级和数量,形成层次分明、科学完整、功能明确、衔接有序的能源规划体系。在微观层面,需要改造和完善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政府规制中的经济性规制内容和社会性规制内容,适度规范能源行业的市场准入规制和价格规制行为,强化能源行业的环境约束制度,对新能源产业和市场做出适当限制。
在体制层面,我国应当尽快制定《能源法》,完善《可再生能源法》法律体系,增加高位阶的配套性规范,重视专门性立法、加强协调性立法,从而完善新能源规制法律制度。积极推进能源行业市场化改革,针对新能源产业的特点,培育社会监督体系,建立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借鉴其他国家能源规制的先进经验,改良现有能源规制权力配置模式,实行政监合一、内部分离的模式,组建独立能源规制机构,科学界定规制职权,妥善协调能源规制机构与其他规制机构之间的权利配置关系。调整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政府规制的行政管理体制,理顺政策部门、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与能源管理部门的横向权力配置,合理划分规制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以制度约束越权行为,加强对地方政府规制行为的监督与控制。
在机制层面,重视以法律约束和规范公权力的运行,应当从行政法的视角,分析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政府规制的权力获得与权力的行使方式。从已发现的问题出发,健全行政立法行为,完善行政规划行为,创新行政指导形式,实施绿色能源政府采购制度,引入规制影响评价制度客观评价规制效果,以信息公开制度和公众参与制度为内容改良规制程序制度,通过规范规制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和完善规制的司法救济制度建立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政府规制的责任与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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