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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立法是制度研究成果最好的归宿。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分散立法在我国难以找到适合的分散对象,应转向单行立法,即制定核损害赔偿法。这既符合国际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单行立法的主流,也回应了国家主张对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单行立法的态度。在核损害赔偿法立法过程中应当进行制度固化,包括核损害赔偿责任三元制度,核损害赔偿营运人责任下的*责任原则、责任限制原则、强制财务保证原则、单一法院管辖原则、受害人共同体制度,核损害赔偿社会责任下的核损害赔偿基金制度,核损害赔偿中的国家补偿制度,行政主导的核损害赔偿应急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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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陈建,1988年生,汉族,四川眉山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博士。重庆文理学院法学教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法、能源法。近年来在《经济法论坛》、《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江苏大学学报》(社科版)、《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等国内学术期刊公开发表论文多篇,其中一篇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全文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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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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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本书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二、研究综述
三、本书所使用的主要研究方法及思路
四、本书可能的创新之处
第一章 核损害的概念、特征及其范围界定
第一节 核损害所涉相关概念的辨析
一、核设施
二、核设施营运人
三、核事件与核事故
第二节 核损害的释义
一、有关损害的相关学说
二、核损害的内涵
第三节 核损害的特征基于风险社会视角
一、风险社会的警示:科学的不确定性
二、核损害的具体特征
第四节 可救济核损害的范围
一、可救济核损害范围判断路径的思路
二、可救济核损害范围的判断路径
三、可救济核损害范围的国外考察与国内确定
第二章 核损害赔偿责任的界分
第一节 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困境
一、原子能基本法、核责任法阙如与立法的紧迫性之间的矛盾
二、司法救济与多元化救济之间的矛盾
三、重事后赔偿与赔偿的阶段化、应急性特征之间的矛盾
四、赔偿限额过低且固定与充分合理赔偿目标追求之间的矛盾
五、风险分担机制狭窄与风险分担机制的多样化之间的矛盾
六、短期诉讼时效与核损害高潜伏性、持续性之间的矛盾
第二节 核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性
一、核损害赔偿责任的基本特征非单一责任,而是综合性
责任
二、核损害赔偿责任的根本性特征重责任分担
三、核损害赔偿责任以利益平衡为中心
四、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运行条件存在特殊性
第三节 核损害赔偿责任的三元划分
一、核损害赔偿责任的三元划分结果:营运人责任、社会责任
和国家补偿责任
二、核损害赔偿责任三元划分的法理基础
三、核损害赔偿营运人责任、社会责任和国家补偿责任的功能
四、核损害赔偿营运人责任、社会责任和国家补偿责任之间的
关系
第三章 核损害赔偿营运人责任
第一节 核损害赔偿营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的考究
二、核损害赔偿营运人责任归责原则的确定
三、核损害赔偿营运人责任归责原则的功能
第二节 核损害赔偿营运人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核损害赔偿营运人责任的具体构成要件
三、核损害赔偿营运人责任构成要件的功能
第三节 核损害赔偿营运人责任的基本原则
一、唯一责任原则
二、责任限制原则
三、强制财务保证原则
四、单一主管法院管辖原则
第四节 核损害赔偿营运人责任的实现
一、核损害赔偿营运人责任实现的最佳方式投保强制性
核第三者责任保险
二、强制性核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理论基础
三、我国核第三者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五节 核巨灾责任保险制度的借鉴与应用
一、核巨灾责任保险制度的借鉴
二、核巨灾责任保险制度的应用
第六节 非诉救济中受害人共同体设立制度的借鉴与应用
一、受害人共同体设立制度的借鉴
二、受害人共同体设立制度的应用
第四章 核损害赔偿社会责任
第一节 核损害赔偿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谁受益,谁分担
理论
第二节 核损害赔偿社会责任的基本原则
一、平衡分担原则
二、责任限制原则
第三节 核损害赔偿社会责任的实现形式:建立核损害赔偿基金
一、建立核损害赔偿基金的基础理论
二、建立核损害赔偿基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核损害赔偿基金的功能
四、我国核损害赔偿基金的制度构建
五、有益探讨核设施营运人有过错时是否可被追偿
第五章 核损害赔偿中的国家补偿责任
第一节 核损害赔偿中国家补偿责任的国内外现状
一、国外国家补偿责任的现状
二、国内国家补偿责任的现状
第二节 核损害赔偿中国家补偿责任的理论基础:国家保证论
一、国家对其行为的担保
二、国家对受害人的救济保证
第三节 核损害赔偿中国家补偿责任的履行
一、国家补偿责任履行的条件
二、国家补偿责任履行的主体
三、国家补偿责任履行的范围
四、国家补偿责任履行的额度
第四节 小结
第六章 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运行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一、立法上重核事故预防,但忽视了核损害赔偿
二、实践中缺乏核损害赔偿的应急演练
三、理论上缺乏对核损害赔偿制度运行的研究
第二节 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运行的模式假设与抉择
一、核损害责任制度运行之当事人主义模式假设
二、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运行之行政主导模式假设
三、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运行模式的国外立法与实践启示
四、二模式之抉择:建立政府主导的核损害赔偿应急机制
第三节 行政主导的核损害赔偿应急机制的可行性
一、在制度环境上具有可行性
二、在制度空间上具有可行性
第四节 行政主导的核损害赔偿应急机制的设计
一、行政主导的核损害赔偿应急机制的基本原则
二、行政主导的核损害赔偿应急机制的内容
第七章 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体系的构建
第一节 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单行立法选择
第二节 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制度固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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