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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编纂建议稿)附立法理由书

書城自編碼: 3389072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教材研究生/本科/专科教材
作者: 王竹,郑志峰,徐铁英
國際書號(ISBN): 9787302528166
出版社: 清华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9-06-01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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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计划包括三部分内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编纂思路和制度设计;第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编纂建议稿)》与《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照表;第三,《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编纂建议稿)》逐条立法说明。另外开篇会有一个主编撰写的起草说明。
關於作者:
王竹(1981-),男,四川大学法学院三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律大数据实验室主任,民商法教研室主任,四川大学市场经济法治研究所所长,四川大学统计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兼任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法治大数据研究所所长、世界侵权法学会执委会秘书长。
1999年-2009年相继在中国人民大学获得管理学学士、民商法学硕士和博士学位,先后赴我国台湾地区东吴大学、美国康奈尔大学和耶鲁大学求学,2015-2016年英国牛津大学法学部访学。入选双千计划,2016年11月至2018年7月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挂职任研究室副主任。
主持国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1项、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1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研究项目1项、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2项。在《法学研究》、Chicago-Kent Law Review、Electronic Library等杂志发表论文150余篇,其中多篇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转载。独著《侵权责任分担论》《编纂民法典的合宪性思考》(2015年初版,2018年第二版)《侵权责任法疑难问题专题研究》(2012年初版,2018年第二版),主编《慕课的制作与运
目錄
目录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编纂建议稿)1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编纂建议稿)与《侵权责任法》《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二审稿)》对比表20《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编纂建议稿)逐条立法理由57
第一章一般规定57
第二章损害赔偿责任107
第三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147
第四章产品责任197
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212
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245
第七章污染环境与破坏生态责任270
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291
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311
第十章施工与物件损害责任320
参考文献340
十年花开,何日果熟?代后记356
內容試閱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编纂建议稿)起草说明与项目规划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编纂建议稿)及相关立法建议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侵权责任法改革研究(16JJD820015)的中期成果,项目执行期5年(2016-2020)。在此特说明本建议稿的起草过程以及未来的项目规划。
本建议稿的缘起,要从2016年8月初说起。当时我收到恩师杨立新教授的邮件,邮件中说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人大民商法基地)在全国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十二五评估中获得优秀的成绩,会在十三五期间启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群,希望我能够负责、参与申请一个侵权责任方面的课题。这对于还在英国牛津大学享受第一个学术休假年(sabbatical)最后一个多月美好时光的我而言,无异于提前吹响了集结号。随后我便邀请我的各位学术老搭档,并根据研究方向邀请了几位学术新人,组建项目组着手项目申请工作。
一、 2016年热身: 参与起草《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专家建议稿)
根据人大民商法基地的统一安排,由杨立新教授担任所长、我担任副所长的侵权法研究所计划在2017年春节之前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一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专家建议稿)。我于2016年9月底回国,于11月19日在厦门大学举办的民法典青年沙龙第九期民事裁判文书与民法典编纂会议期间,与参会的项目组成员进行了第一次讨论,确定了基本分工,开始起草《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专家建议稿)的初稿。
由于当时基地重大项目尚在申请过程中,这份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定位是: 在杨立新教授主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法律出版社2007年7月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草案建议稿》(《河北法学》2010年第11期)这两份建议稿基础上,实现2009年《侵权责任法》立法时未尽落实的立法规划,并体现该法实施以来新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司法实践经验。参见杨立新:《侵权责任法修订为民法分则侵权责任法编的主要问题》,载《现代法学》,2017(1)。
2016年12月18日,杨立新教授在人大民商法基地主持召开《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研讨会,定稿《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专家建议稿),并于2017年1月23日以人大民商法基地的名义提交给全国人大法工委作为立法参考。参与这份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工作,可以说是为我们项目组自己的建议稿的启动,进行了一次全面的热身。
二、 2017年定调: 梁慧星教授寄语多一份草案,多一个选择
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民法总则》,成功迈出了编纂民法典两步走的第一步。4月15日,项目组在四川大学召开法治大数据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研讨会,发布王竹教授担任总主编的法律大数据案由法条关联丛书的第一本《侵权责任纠纷与人格权纠纷》,并讨论《民法总则》的颁布对未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编纂工作的影响。
本次研讨会上,梁慧星教授为项目组寄语多一份草案,多一个选择,为项目组的工作启动定好了基调。经过讨论,项目组在该次会议上作出如下决议: 第一,《侵权责任法》第一章一般规定的主要内容已经被《民法总则》吸收,草案将不保留该章。第二,《侵权责任法》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除了被总则化的剩余条文,分设为草案的前两章,即第一章责任构成与责任分担和第二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第三,《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因条文被总则化或者应当纳入责任分担部分而删除。这可能是项目组提出的最具争议性的建议,但随后得到了立法机关的采纳。第四,新增第三章侵害人格权益的侵权责任。从《民法总则》通过时立法机关的报告来看,当时未来民法典可能将不会设人格权编,而《民法总则》上的人格权规则又过于简单而无法对人格权进行足够的保护。因此,当时的立法最佳选择就是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增设侵害人格权益的侵权责任章。第五,《侵权责任法》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的用人者规则整合后设立第四章用人者责任。项目组当时的决议是使用人责任,但后经杨遂全教授建议,考虑到容易与物件使用人混淆,改为用人者责任。第六,《侵权责任法》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剩余条文作为草案第五章。第七,《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充实为污染环境与破坏生态责任。第八,删除《侵权责任法》第十二章附则。当时项目组建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编纂建议稿)和《侵权责任法》的结构对比如下:参见王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编纂背景与结构调整》,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4)。 续表《编纂建议稿(第一稿)》《侵权责任法》(删除)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章 责任构成与责任分担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二章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删除)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三章 侵害人格权益的侵权责任第四章 用人者责任第五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六章 产品责任第五章 产品责任第七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八章 医疗损害责任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第九章 污染环境与破坏生态责任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第十章 高度危险责任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第十一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二章 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删除)第十二章 附则2017年10月31日,《民法侵权责任编》(室内稿)开始征求意见。11月30日,项目组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提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侵权责任编〉草案(室内稿)的立法建议》,合计4万余字,逐条提出修改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 2018年定位: 一份年轻的编纂建议稿
在2016年厦门大学会议上第一次讨论的时候,曹险峰教授就提出: 我们的定位是什么?经过两年的思考和实践,我想,这份建议稿的定位有两个,一个是年轻,另一个是编纂。所谓年轻,就是年轻一代侵权法学人的积极参与和学术理念的全面更新;所谓编纂,就是不追求理想化地另起炉灶起草一份专家建议稿,而是按照编纂民法典的定位起草一份编纂建议稿,这也就决定了本建议稿无论是在体例上还是在内容上,都不同于2016年项目组成员参与起草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专家建议稿)。
2018年3月15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就民法分则草案征求意见,项目组继续就《民法分则草案侵权责任编》向立法机关提出逐条修改意见并说明理由。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一审稿)发布,项目组随后跟进并提交修改意见。11月13日,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召开《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民法室室内稿)座谈会,项目组王竹教授、曹险峰教授和周友军教授参加,在现场和会后通过书面方式再提交修改意见。12月23日,《民法侵权责任编》二审,项目组对二审稿相对于一审稿的修改再次提交书面修改意见。
在积极为立法工作建言献策的同时,项目组也开始着手起草这份年轻的编纂建议稿。由于2017年1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 (草案) 》(室内稿)开始征求意见,项目组一方面依托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大数据实验室发布《〈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法律大数据分析报告》并提交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另一方面也开始根据这一新的立法动向,放弃了设立侵害人格权益的侵权责任的起草规划。特别感谢刘召成教授对该章做出的重大贡献。《编纂建议稿(第二稿)》与《侵权责任法》的章节结构对比如下: 续表《编纂建议稿(第二稿)》《侵权责任法》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节 侵权责任的归责基础第二节 一般侵权责任分担第二章 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一节 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第二节 损害赔偿责任的类型(删除)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三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一节 致害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侵权责任与公平责任第二节 用人者责任第三节 网络侵权责任第四节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第五节 教育机构等特殊机构责任第四章 产品责任第五章 产品责任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第七章 污染环境与破坏生态责任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章 施工与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删除)第十二章 附则项目组连续于2018年10月24日(成都)、11月3日(青岛)和11月14日(成都)召开了三场中国侵权责任法改革研讨会,对全部106个条文进行了逐条讨论和集体定稿。在青岛会议期间还得到了郭明瑞教授的倾力指导,受益匪浅。
在建议稿起草过程中,我们的团队也在壮大。四川大学法学院近年来从海外引进了一批优秀博士,我也和他们展开了一些合作研究,这次邀请他们参加到了起草团队,加强了污染环境与破坏生态责任章、施工与物件损害责任章和损害赔偿责任章中侵害财产权益相关条文的起草。
四、 2019年完善: 出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编纂建议稿)附立法理由书》
为了确保条文经得起推敲,《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编纂建议稿)在定稿后,各位项目组成员再根据起草分工,逐条撰写条文说明。在条文说明的撰写过程中,就个别条文提出了新的微调意见,相应地对条文主旨也进行了修改,并经过讨论后再次确定下来。按照项目规划,2019年将出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编纂建议稿)附立法理由书》,供立法机关和学界参考。
本建议稿的编纂措施之一是通过删除部分冗余条文来实现立法的简洁性,分为建议删除和可以删除两类。建议立法机关删除的条文,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五条缺陷产品预防性除险责任、第六十条医疗机构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与被侵权人过错、第六十二条未尽患者隐私权保密义务的医疗机构侵权责任、第六十四条妨害医疗活动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高度危险责任无过错责任一般条款、第八十四条饲养动物人应负的社会责任,并建议合并规定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饲养动物致害的无过错责任和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的无过错责任。建议删除这些条文的主要理由是这些条文与《侵权责任法》的其他条文功能相重复,或者条文本身并非对侵权责任的规定。具体理由将在建议稿各章的本章说明中予以说明。
可以删除类的条文有6个,项目组在每个条文中设置了两套方案供立法机关参考。这六个条文分别是: 损害赔偿的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非过错责任数个非充足原因偶然聚合造成可分损害的按份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中的受害人故意和重大过失因第三人原因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和医疗损害证据责任。上述每个条文的方案1都是删除该条或者其中一款,方案2则是在保留该条或者其中一款的前提下提出的次优方案。作出这样设计的考虑是: 项目组大多数成员都认可方案1的取向,即这六个条文(款)从学理上来看删除可能更为合适,但考虑到本次建议稿的编纂定位,如果立法机关最终保留了这些条款也可以接受,因此提出了方案2的修正方案,并在各条中对两种方案均予以了说明。
五、 2020年评注: 出版《侵权责任法论》,承担论证义务
本建议稿有不少新鲜的立法建议,或许是项目组年轻形象的显示之一。每章试举几例:
第一章一般规定,明确侵权责任优先于公益诉讼责任,并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侵权人可以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在数人危险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中区分共同危险行为和分别危险行为,适用不同的侵权责任分担规则。
第二章损害赔偿责任,增设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一般条款,对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设定设置恶意和侵害民事权利的限制。将侵害财产权的侵害对象区分为绝对权、相对权、商业利益和执行力四类。通过共同风险分担公平责任提出了共同行为意外的新概念,实现了公平责任体系的去中心化改造。
第三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增设了劳动关系中的追偿权问题。增设安全保障义务一般条款,并纳入公共道路妨碍通行物品致害侵权责任。明确了教育机构责任与监护人责任的聚合规则,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
第四章产品责任将产品责任的三个抗辩事由分别融入产品的概念(未流通)、生产者、销售者的缺陷产品不真正连带责任(不存在)和发展风险抗辩与缺陷产品预防性补救责任(不发现)三个条文中,有效解决抗辩事由的适用范围问题。
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单独规定了处于自动驾驶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并将自动驾驶机动车道路测试纳入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的高度危险活动致害无过错责任及抗辩事由中。增设规定了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挂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好意同乘的侵权责任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证据责任。
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规定医疗机构的组织过错责任,并调整相关条文顺序,形成医疗机构的组织过错责任未尽相当诊疗义务的责任未尽说明义务的责任和产品责任的准用四类医疗损害责任体系。
第七章污染环境与破坏生态责任克制性地增加破坏生态责任的相关内容,确保该章私益诉讼为主,公益诉讼为辅的定位。根据判例法增加委托无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理危险废物的侵权责任的规定。
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完善了高度危险物致害无过错责任及抗辩事由和高度危险活动致害无过错责任及抗辩事由,并统一了二者的抗辩事由规则。增设了第三人原因导致高度危险责任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并增加了高度危险责任法定赔偿限额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排除规则。
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增设了未依法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或者接种疫苗的动物视为危险动物。和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破坏生态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责任的创新性规定。
第十章施工与物件损害责任将高空施工作业、地下挖掘活动或者在公共场所、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致害合并规定为施工危险责任。在此基础上,以不动产设施致害责任为原型,按照责任来源的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展开,并优化了建筑物、抛掷物或者坠落物致害道义补偿责任的表述方式。
为了让读者了解每章的起草思路,项目组分工撰写了十章的本章说明。由于各章编纂情况不同,本章说明也并未统一体例,以清晰展示该章起草主要思路为准。
上述立法建议,如果能够被立法机关采纳,将有效优化和实质完善未来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如果部分条文最终未能得到采纳,也希望未来能够通过司法解释得到采纳。按照项目计划,主持人将出版《侵权责任法论》,在评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同时,也承担上述立法建议的论证义务。
王竹
法学博士,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四川大学市场经济法治研究所所长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侵权法研究所副所长
2019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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