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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作者一直致力于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划分问题的研究,2017年在我社出版了《央地财权、事权匹配的宪法保障机制研究》,本书是上一本的姊妹篇。 中央与地方关系是一个大概念,相比之下,这其中*能代表中央与地方关系实质的应该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纵向关系。政府间纵向关系,按照一些学者的总结,可以理解为包含六个方面: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财权、规划权、组织权和立法权的配置,地方政府的诉求表达机制,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领导制度,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控制制度,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合作机制以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和权力配置来说,金融监管权的划分只是其中一个相对较小的方面。但是,这个方面在目前央地金融关系甚至经济关系格局稳定中所发挥的作用,不可小觑。 从金融监管这一特殊行业来反观央、地权力配置,会发现在各种行政领域中,央、地权力划分都有其个性化的特点,这些特点与央、地权限划分的共性特点,构成了我国央地关系及其权力配给的全貌和谱系。 本书从行政组织和监管的双角度入手,着眼于目前宪法视角和行政法视角下的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力配置的现实,对我国金融监管权力的运行和监督进行了全方位的研究,是对目前党和国家机构之后权力配置与运行的*回应,也是对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改革的持续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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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谭波,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硕士研究生导师、教授。2001年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2004年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10年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2016年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出站,获法学博士后。兼任国家哲社规划办专家库专家,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河南省法治智库专家,河南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河南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人才,郑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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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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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监管的内涵与金融监管的形成001
第一节 对监管的界定001
第二节 金融监管024
第三节 中央金融监管与地方金融监管042
第二章 金融监管的组织机构054
第一节 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演变历程054
第二节 对境外金融监管机构的考察066
第三节 我国金融监管机构评析084
第三章 央地金融监管权的配置模式089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的横向配置089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的纵向配置101
第四章 金融监管权的运行机制114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的决策机制114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的执行机制121
第三节 金融监管权的协调机制125
第五章 金融监管权的监督制度与配套制度的建构148
第一节 设计好金融监管问责的具体制度149
第二节 注重社会监督152
第三节 强调监管绩效154
第四节 强化救济与预防机制158
附录164
参考文献195
后记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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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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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央与地方关系是一个大概念,相比之下,其中最能代表中央与地方关系实质的应该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纵向关系。政府间纵向关系,按照一些学者的总结,可以理解为包含六个方面: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财权、规划权、组织权和立法权的配置,地方政府的诉求表达机制,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领导制度,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控制制度,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合作机制以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和权力配置来说,金融监管权的划分只是其中一个相对较小的方面。但是,这个方面在目前央地金融关系甚至经济关系格局稳定中所发挥的作用,不可小觑。
就中央层面而言,其实它有实际的承担机构,如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局等,诸如此类的机构代表了中央,虽然它们最终都由国务院领导,但从实际的职权行使上,它们代表了中央政府的态度,当然在一些重大的方向性决策上,国务院甚至党中央都要对此有一个宏观的定调,这是必然的。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对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提法就是一个宏观和中观兼具的决策(方向)。就地方而言,金融监管权的承担除了上述中央机关的派出机构之外,最重要的还有地方的金融服务办公室或金融工作办公室,2018年地方机构改革之后,很多地方设置了相应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这足以说明,在中央的监管触角之外,仍然需要地方有独立的监管体制设置,这也是央地金融监管权划分的客观基础和现实需要所在。
从金融监管这一特殊行业来反观央地权力配置,会发现在各种行政领域中,央地权力划分都有其个性化的特点,这些特点与央地权力划分的共性特点,构成了我国央地关系及其权力配置的全貌和谱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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