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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内涵专业,编排精当,开本轻巧,易翻便携
课堂学习 、司法考试、专业研究和实务工作的便利工具
公民查阅、运用法律规范的便捷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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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为了更好地帮助法官、律师、教师、学生及其他法律实务工作者系统全面地掌握合同法的规范体系,快速、有效地查找合同法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权威案例,法律出版社特邀清华大学法学院程啸教授按合同法体例编写了本书。
本书自2016年6月出版至今深受广大读者欢迎,目前已经推出两版。为使本书能够与时俱进,不断完善,更好地满足广大读者的需求,推出第三版。主要变化有:1.增加了《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合同的相关规定,并补充了近两年《*人民法院公报》新登的合同纠纷案例。2.结合当前编纂中的民法典合同编新增的有名合同的类型,增加了三类合同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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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程啸,男,1976年出生,江西省都昌县人。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党委副书记,2017年度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德国联邦总理奖获得者、洪堡学者。兼任云南省委法律顾问、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挂职)、北京市法学会不动产法研究会副会长、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第二届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法律委员会委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08年5月至2009年9月,荣获联邦德国政府设立的联邦总理奖,在奥斯纳布吕克大学欧洲法研究所担任访问学者;2012年6月至9月,荣获德国洪堡基金会的资助,在柏林自由大学法学院担任访问学者。程啸,男,1976年出生,江西省都昌县人。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党委副书记,2017年度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德国联邦总理奖获得者、洪堡学者。兼任云南省委法律顾问、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挂职)、北京市法学会不动产法研究会副会长、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第二届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法律委员会委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08年5月至2009年9月,荣获联邦德国政府设立的联邦总理奖,在奥斯纳布吕克大学欧洲法研究所担任访问学者;2012年6月至9月,荣获德国洪堡基金会的资助,在柏林自由大学法学院担任访问学者。
先后出版《中国抵押权制度的理论与实践》、《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物权法担保物权》、《保证合同研究》、《侵权行为法总论》、《不动产登记法研究》(第二版)、《侵权责任法》(第二版)、《担保物权研究》等个人专著。其中,《不动产登记法研究》(第一版)先后荣获北京市第十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著作类二等奖、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专著类二等奖;《侵权责任法》(第二版)先后荣获北京市第十五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专著类二等奖、第四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专著类三等奖;《侵权行为法总论》一书先后荣获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第四届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青年优秀研究成果奖、清华大学优秀教材二等奖。
与其他学者合著《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理解与适用》(第二版)、《民法学》(第五版)、《民法总论》(第二版)、《物权法》、《中国物权法教程》等。其中,《民法学》(第二版)一书荣获2008年度教育部高等教育精品教材奖。
先后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等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五十余篇。在《人民日报》《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国土资源报》等报纸杂志上发表文章数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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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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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1条立法目的
第2条合同的定义与本法调整范围
第3条平等原则
第4条合同自由原则
第5条公平原则
第6条诚实信用原则
第7条守法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
第8条合同的拘束力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9条订立的资格
第10条合同的形式
第11条书面形式的涵义
第12条合同的条款
第13条订立合同的方式
第14条要约
第15条要约邀请
第16条要约的生效
第17条要约的撤回
第18条要约的撤销
第19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第20条要约的失效
第21条承诺的涵义
第22条承诺的方式
第23条承诺的期限
第24条承诺期限的起算
第25条合同成立的时间
第26条承诺的生效
第27条承诺的撤回
第28条新要约
第29条迟到的承诺
第30条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31条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
第32条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时合同的成立时间
第33条确认书
第34条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35条以合同书订立合同时合同的成立地点
第36条违反法定或约定形式时合同的成立
第37条未签字或盖章时合同的成立
第38条依国家计划订立合同
第39条提供格式条款者的提醒与说明义务
第40条无效的格式条款
第41条格式条款的解释
第42条缔约过失责任
第43条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44条合同的生效
第45条附条件的合同
第46条附期限的合同
第47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第48条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第49条表见代理
第50条越权代表行为
第51条无权处分
第52条合同无效的情形
第53条无效的免责条款
第54条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
第55条撤销权的消灭
第56条合同自始无效与部分有效
第57条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第58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59条恶意串通获取财产的返还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60条合同履行的原则
第61条合同内容的补充
第62条约定不明时的履约规则
第63条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
第64条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65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66条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67条先履行抗辩权
第68条不安抗辩权
第69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第70条债权人导致债务履行困难
第71条提前履行债务
第72条部分履行债务
第73条债权人的代位权
第74条债权人的撤销权
第75条撤销权的存续期间
第76条不影响合同义务履行的情形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77条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
第78条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
第79条债权的转让
第80条债权转让的通知
第81条从权利随主债权转移
第82条债务人对受让人的抗辩
第83条债权转让时债务人的抵销权
第84条债务承担
第85条新债务人享有原债务人的抗辩
第86条从债务随主债务转移
第87条合同转让的相关手续
第88条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第89条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适用条款
第90条当事人分立、合并与合同的权利义务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91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
第92条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第93条合同的约定解除
第94条合同的法定解除
第95条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第96条解除合同的程序
第97条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第98条结算和清理条款
第99条法定抵销
第100条约定抵销
第101条可以提存的情形
第102条提存后的通知
第103条提存后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与提存费用
第104条提存物的领取及领取权的消灭期限
第105条免除的效力
第106条混同的效力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107条违约形态与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第108条预期违约
第109条金钱债务的履行
第110条非金钱债务的履行不能
第111条质量不符合约定时的违约责任
第112条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的赔偿责任
第113条违约损害赔偿的可预见规则与惩罚性赔偿责任
第114条违约金与约定的违约损害赔偿计算方法
第115条定金
第116条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
第117条不可抗力
第118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的通知与证明
第119条减损规则
第120条双方违约
第121条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违约
第122条责任竞合
第八章其他规定
第123条其他规定的适用
第124条无名合同
第125条合同解释
第126条涉外合同
第127条合同监督机关
第128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129条特殊时效
分则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130条买卖合同的涵义
第131条买卖合同的条款
第132条出卖标的物的条件
第133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
第134条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款
第135条出卖人的基本义务
第136条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交付
第137条知识产权标的物买卖中知识产权归属
第138条交付期间
第139条未约定标的物交付期限或约定不明的处理
第140条简易交付
第141条交付的地点
第142条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
第143条买受人导致交付迟延时的风险负担
第144条在途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第145条需要运输的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第146条买受人不履行接收标的物义务时的风险负担
第147条未交付单证、资料与风险负担
第148条根本违约与风险负担
第149条风险负担不影响违约责任
第150条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第151条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
第152条中止支付价款的权利
第153条物的瑕疵担保
第154条标的物的质量标准
第155条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违约责任
第156条包装方式
第157条买受人的检验义务
第158条检验期间与买受人的异议通知义务
第159条买受人的基本义务
第160条支付价款的地点
第161条支付价款的时间
第162条多交标的物的处理
第163条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第164条解除合同与主物的关系
第165条标的物为数物时的合同解除
第166条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
第167条分期付款买卖中的合同解除
第168条凭样品买卖
第169条凭样品买卖中样品的隐蔽瑕疵
第170条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间
第171条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
第172条招标投标买卖
第173条拍卖
第174条买卖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
第175条互易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176条供用电合同的涵义
第177条主要条款
第178条履行地
第179条安全供电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180条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
第181条因不可抗力断电的抢修义务
第182条用电人交付电费义务
第183条安全用电义务
第184条供用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185条赠与合同的涵义
第186条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
第187条赠与的登记等手续
第188条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
第189条赠与人责任
第190条附义务的赠与
第191条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192条赠与人的撤销权
第193条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第194条赠与财产的返还
第195条赠与义务的免除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196条借款合同的涵义
第197条借款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第198条借款合同的担保
第199条借款人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
第200条禁止预先从本金扣除利息
第201条贷款人的赔偿责任与借款人按约支付利息的义务
第202条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
第203条按约使用借款
第204条利率的确定
第205条按约支付利息的义务
第206条返还借款的期限
第207条逾期利息
第208条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计算
第209条借款的展期
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
第211条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利息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212条租赁合同的涵义
第213条租赁合同的内容
第214条租赁的期限
第215条租赁合同的形式
第216条出租人的义务
第217条承租人的义务
第218条按约与正当使用租赁物的免责
第219条违反约定与不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第220条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第221条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维修的权利
第222条租赁物的保管义务
第223条租赁物的改善与增设
第224条转租
第225条租赁物收益的归属
第226条支付租金的期限
第227条未支付、迟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租金的责任
第228条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
第229条买卖不破租赁
第230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第231条租赁物的毁损灭失
第232条租期期限不明的处理
第233条租赁物的瑕疵担保
第234条共同居住人的居住权
第235条租赁物的返还
第236条续租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237条融资租赁的涵义
第238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第239条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交付
第240条承租人的索赔权
第241条出租人不得变更买卖合同
第242条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
第243条租金的确定
第244条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245条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第246条租赁物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责任
第247条租赁物的保管、使用、维修
第248条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第249条租赁物价值的部分返还权
第250条租赁期满租赁物的归属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第251条承揽的涵义与种类
第252条合同条款
第253条承揽工作的完成
第254条承揽人对辅助性工作的责任
第255条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义务
第256条定作人提供材料时双方的义务
第257条承揽人的通知义务
第258条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责任
第259条定作人的协助义务
第260条承揽人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
第261条工作成果的交付
第262条质量不合约定的责任
第263条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期限
第264条承揽人的留置权
第265条材料及工作成果的保管
第266条承揽人的保密义务
第267条共同承揽
第268条定作人的解除权
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269条建设工程合同的涵义与类型
第270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
第271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
第272条总包与分包
第273条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第274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
第275条施工合同的内容
第276条建设工程监理
第277条发包人检查权
第278条隐蔽工程的验收
第279条竣工验收
第280条勘察、设计人的责任
第281条施工人的责任
第282条承包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283条发包人违约责任
第284条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
第285条发包人原因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
第286条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第287条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
第十七章运输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88条运输合同的涵义
第289条公共运输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
第290条承运人的安全运输义务
第291条承运人按约定路线运输的义务
第292条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的义务
第二节客运合同
第293条合同的成立
第294条持有效客票乘运义务
第295条退票与变更
第296条按约定限量携带行李义务
第297条违禁品或危险物品的携带禁止
第298条承运人告知重要事项义务
第299条承运人按时与按班次运输旅客的义务
第300条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的法律后果
第301条承运人的救助义务
第302条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303条旅客行李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
第三节货运合同
第304条托运人告知承运人必要情况的义务
第305条托运人提交文件义务
第306条托运人的包装义务
第307条托运人运送危险货物的义务
第308条托运人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第309条承运人的通知义务及收货人的提货义务
第310条收货人检验货物的义务
第311条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第312条确定货损额的方法
第313条货物联运中承运人的责任
第314条货物的灭失与运费的处理
第315条承运人的留置权
第316条货物的提存
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
第317条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义务
第318条多式联运的责任承担
第319条联运单据的转让
第320条托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321条赔偿责任适用法律的规定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22条技术合同的涵义
第323条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
第324条技术合同的内容
第325条技术合同价款等的支付方式
第326条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归属
第327条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归属
第328条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的署名权等权利
第329条技术合同的无效
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
第330条技术开发合同的涵义与类型
第331条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人的义务
第332条委托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人的义务
第333条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第334条委托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人的违约责任
第335条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第336条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第337条技术开发合同的解除
第338条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责任
第339条委托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第340条合作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第341条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转让与利益分配
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
第342条技术转让合同的类型与形式
第343条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344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效期间
第345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的义务
第346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人的义务
第347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的义务
第348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受让人的义务
第349条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的义务
第350条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的保密义务
第351条让与人的违约责任
第352条受让人的违约责任
第353条因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而侵害他人的赔偿责任
第354条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第355条技术进出口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356条技术咨询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的涵义
第357条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的义务
第358条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的义务
第359条技术咨询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第360条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的义务
第361条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的义务
第362条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第363条新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第364条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365条保管合同的涵义
第366条保管费的支付
第367条保管合同的成立
第368条给付保管凭证
第369条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第370条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第371条保管人亲自保管的义务
第372条保管人不得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第373条保管人的危险通知义务
第374条保管人对保管物毁损灭失的责任
第375条寄存人寄存贵重物品的声明义务
第376条保管物的领取
第377条保管物的返还
第378条保管货币的返还
第379条保管费的支付期限
第380条保管人的留置权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381条仓储合同的定义
第382条仓储合同的生效
第383条危险物品与易变质物品的储存
第384条仓储物的验收
第385条保管人给付仓单的义务
第386条仓单的记载事项
第387条仓单的背书及效力
第388条检查仓储物
第389条保管人的通知义务
第390条保管人的催告义务与紧急处置权
第391条仓储物的提取
第392条提取仓储物的义务
第393条保管人的催告权及提存权
第394条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第395条仓储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396条委托合同的涵义
第397条特别委托与概括委托
第398条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的预付与偿还
第399条受托人服从指示的义务
第400条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及转委托
第401条受托人的报告义务
第402条隐名代理
第403条委托人的介入权与第三人的选择权
第404条受托人交付财产的义务
第405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
第406条受托人的赔偿责任
第407条委托人的赔偿责任
第408条重复委托
第409条共同受托人的连带责任
第410条任意解除权
第411条委托合同的终止
第412条特殊情形中受托人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第413条受托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等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414条行纪合同的涵义
第415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的负担
第416条行纪人保管委托物的义务
第417条行纪人处分委托物的权利
第418条行纪人处理交易价格的规则
第419条行纪人的介入权
第420条行纪人的提存权
第421条行纪人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422条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
第423条对委托合同的适用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
第424条居间合同的涵义
第425条居间人的报告义务
第426条居间人的报酬
第427条居间人的居间费用
附则
第428条生效日期及废止条款
附录一保证合同
附录二物业服务合同
附录三合伙合同
附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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