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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案例注释版(第四版)

書城自編碼: 3356885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法规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國際書號(ISBN): 9787521600049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9-04-01


書度/開本: 32开

售價:NT$ 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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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以案释法 ◎解读条文 ◎明晰实用
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丛书侧重以案释法,期冀通过案例注释法条的方法,将法律条文与真实判例相结合,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条文,并领会法律制度的内在精神。
丛书的特点是:
一,专业性。本书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于没有相应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予以专业的条文注释。
二,示范性。所选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导性的特点,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
三,实用性。本书设置了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相关案例,并归纳出案件要点。还收录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应的法律流程图表、文书等内容,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內容簡介:
本书用案例解读法条,突出以案释法的特点。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真实且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行政处罚。对于没有相应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予以权*的条文注释。所选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导性的特点,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本书设置了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相关案例,并归纳出案件要点。还收录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应法律流程图表、文书等内容,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關於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创建于1989年6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出版机构,也是中国领先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
中国法制出版社成立二十多年来,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出版方针,秉承夯实基础、励磨精品、创博双效、服务法治的经营理念,坚持为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服务,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服务,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服务,为实现国家五位一体建设服务,为积累和传播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服务。
目錄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八章 其他规定
分则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內容試閱
合同法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公司、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并于当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新合同法是在原来三个合同法基础上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同时充分借鉴国外合同法律以及国际公约的规定和有益的经验制定的。
在适用《合同法》的过程中,尤其要注意《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具体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例如:
1.关于合同或者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形。《民法总则》第144条、第145条、第146条、第153条、第154条分别规定了民事行为无效的5种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5)行为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有上述5种情形之一的,所签订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而《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包括:(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3条规定合同中(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就合同行为而言,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2.关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民法总则》第145条、第147条、第148条、第149条、第150条、第151条分别规定了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3)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4)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5)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6)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而《合同法》第54条规定:(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显然,《民法总则》对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范围进行了扩大。
3.关于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处理。《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规定,合同中有关质量 、期限 、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2)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4)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而《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合同法》关于合同约定不明的处理的规定比《民法通则》更细致、更具可操作性。
为了配合《合同法》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于先后颁布实施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针对《合同法》对部分有名合同的规定如何正确理解与在审判实践中适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等一系列司法解释。《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内经济、技术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书以《合同法》为主线,结合对其条文的权威解读及真实、具体的案例进行注释,从而呈献给读者的不仅是纸面上的法,还有活生生的生活中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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