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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以案释法 解读条文 明晰实用
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丛书侧重以案释法,期冀通过案例注释法条的方法,将法律条文与真实判例相结合,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条文,并领会法律制度的内在精神。
丛书的特点是:
一、专业性。本书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于没有相应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予以专业的条文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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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用性。本书设置了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相关案例,并归纳出案件要点。还收录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应的法律流程图表、文书等内容,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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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用案例解读法条,突出以案释法的特点。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真实且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行政处罚。对于没有相应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予以权*的条文注释。所选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导性的特点,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本书设置了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相关案例,并归纳出案件要点。还收录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应法律流程图表、文书等内容,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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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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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提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案例1 土地管理法是调整土地关系的基础性法律
第二条【基本土地制度】
案例2 任何单位与个人均不得侵占土地
案例3 公民个人不享有土地所有权
案例4 村民拒绝交出被依法征收的土地,被责令限期交出土地
第三条【土地基本国策】
案例5 保护耕地是基本国策,禁止擅自改变耕地用途
第四条【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案例6 村委员会未办理土地变更审批手续,土地租赁协议无效
案例7 农村土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五条【土地管理机构设置】
案例8 县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负责辖区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守法义务与检举、控告权】
案例9 单位与个人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奖励措施】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土地所有权归属】
案例10 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村民不得自扩宅基地
案例11 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
案例12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案例13 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
案例14 因征收导致土地承包合同解除的,承包人可获得适当补偿
第十一条【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案例15 政府违法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应被撤销
案例16 梁某与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等土地行政确认纠纷案
案例17 马某与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等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上诉案
第十二条【土地变更登记】
案例18 未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
案例19 改变土地用途的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土地登记的效力】
案例20 依法登记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受保护
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案例2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案例22 村委会未经法定程序将村民依法承包的土地转包给他人的行为无效
案例23 承包土地的农民到小城镇落户后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
第十五条【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案例24 履行多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能解除
第十六条【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案例25 政府应处理个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
案例26 未经确权的土地使用权争议应由政府部门依法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编制依据和规划期限】
案例27 依法拆除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八条【规划权限】
第十九条【编制原则】
第二十条【编制要求】
案例28 库尔勒市国土资源局等与万立某处罚上诉案
第二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
案例29 杨某与枞阳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出让纠纷上诉案
第二十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四条【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第二十七条【土地调查】
案例30 慈溪市华侨搪瓷厂诉慈溪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土地调查法定职责案
第二十八条【土地分等评级】
第二十九条【土地统计】
第 三 十 条【土地利用动态监测】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三十一条【耕地占用补偿】
案例31 全红某等诉淅川县厚坡镇杨安村新队组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
第三十二条【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利用】
第三十三条【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案例32 杨秀某诉国营江苏省东海李埝林场等排除妨害纠纷案
第三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案例33 史建某与荥阳市豫龙镇赵家庄村第五村民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上诉案
第三十五条【土壤改良与提高地力】
第三十六条【节约使用土地】
案例34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
第三十七条【闲置、荒芜土地的处理】
案例35 村民委员会有权将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已征收土地恢复耕种
第三十八条【开发未利用土地】
第三十九条【开垦未利用土地】
第 四 十 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
第四十一条【土地整理】
第四十二条【土地复垦】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四十三条【建设用地的申请】
案例36 政府以颁发土地证的形式处理当事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十四条【农用地转用审批】
案例37 未经批准的农转非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第四十五条【国家建设土地征收】
案例38 建设土地征收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四十六条【征地方案的实施】
案例39 征地程序有瑕疵,若未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则不影响征地行为的合法性
第四十七条【征地补偿】
案例40 违约金约定过高,法院可予以调整
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案例41 郝某只等15人诉屯留县人民政府不履行征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法定职责案
第四十九条【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督和管理】
案例42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并由其自定分配方案,但不得侵犯成员的合法权益
案例43 征地补偿应当根据有无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区分补偿标准
第五十条【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安置】
第五十一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
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
第五十三条【建设用地的审批】
第五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案例44 杨福某与徐某甲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第五十五条【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和使用】
案例45 土地使用权人依法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用后不按审批用途使用土地,被责令交还土地
第五十六条【土地用途的变更】
第五十七条【临时用地】
案例46 未办理临时用地使用审批手续,所建房屋依法不受保护
第五十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案例47 政府未报经原批准用地的单位批准擅自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违法
案例48 国土资源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作出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被确认合法
第五十九条【乡、村建设用地的范围和审批】
案例49 未依法办理农村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效
第六十条【乡村企业建设用地审批】
案例50 集体土地用于举办企业的,须经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十一条【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
案例51 未经依法审批,在租赁的农村集体土地上建住宅,被确认为违法用地
第六十三条【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第六十四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理】
第六十五条【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案例52 村民将土地出租,租户改变土地用途的,村委会有权收回该土地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土地监督检查机关和人员】
第六十七条【监督检查措施】
第六十八条【出示监督检查证件】
案例53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等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案
第六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土地监督检查的配合义务】
案例54 王杨某与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处罚上诉案
第七十条【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案件的移送与土地行政处罚】
案例55 李某甲诉李某乙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第七十二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行政处罚职责的处理】
案例56 丁兆某与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等复议上诉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法律责任】
案例57 国土部门对于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可并处罚款与没收非法所得
第七十四条【破坏耕地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法律责任】
案例58 邵阳市双清区爱莲街道办事处第十三村民小组与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等不履行行政职责及行政赔偿上诉案
第七十六条【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法律责任】
案例59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非法用地行为须受处罚
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法律责任】
案例60 乡镇一级政府无权对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作出处理
第七十八条【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法律责任】
案例61 王志某与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等复议决定上诉案
第八十条【拒不交还土地的法律责任】
案例62 怀宁县家加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怀宁县国土资源局等复议上诉案
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
案例63 滑县高平镇东留香寨村村民委员会与卜卫某排除妨害纠纷上诉案
第八十三条【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的执行】
案例64 不执行责令限期拆除的处罚,又不在法定期限起诉的,处罚机关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
案例65 赵某等与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行政纠纷案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三资企业使用土地的法律适用】
第八十六条 【施行时间】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节录
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2009年6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990年5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014年7月29日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011年1月8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2019年3月24日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2003年6月11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2007年9月28日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2010年11月30日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2010年12月3日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2014年5月22日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2012年6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8月7日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2014年5月7日
附录2
国有土地出让工作流程表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流程图
协议出让、划拨土地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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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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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月25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其间经过1988年、1998年及2004年三次修改。《土地管理法》共8章86条,明确了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在范围上的划分,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耕地实施特殊保护,详细规范了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的审批手续,加强了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了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一)土地权属制度: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分为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其中国有土地的范围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依法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国家已征收的土地。土地所有权不得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但是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二)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国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批转手续。(1)由国务院批准的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2)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3)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为: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4)前述三项之外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土地征收及征地补偿: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划拨:(1)取得的代价不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无须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无偿取得。但是如果该土地被划拨前存在拆迁、安置等情况的,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应当承担补偿安置的费用。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须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使用年限不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没有使用年限的限制,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则有期限限制,如工业用地出让年限最高为50年,商业用地最高为40年,居住用地最高为70年。(3)经营活动的限制不同: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限制自用,未经政府批准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联营、联建等经营活动,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出让、抵押等经营活动。(4)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时补偿不同: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取得用途不同给予适当的补偿;出让则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本书以《土地管理法》为主线,结合对其条文的解读及真实、具体的案例进行注释,从而呈献给读者的不仅是纸面上的法,还有活生生的生活中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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