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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案例注释版(第四版)

書城自編碼: 3356034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法规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國際書號(ISBN): 9787521600001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9-04-01


書度/開本: 32开

售價:NT$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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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以案释法 ◎解读条文 ◎明晰实用
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丛书侧重以案释法,期冀通过案例注释法条的方法,将法律条文与真实判例相结合,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条文,并领会法律制度的内在精神。
丛书的特点是:
一,专业性。本书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于没有相应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予以专业的条文注释。
二,示范性。所选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导性的特点,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
三,实用性。本书设置了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相关案例,并归纳出案件要点。还收录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应的法律流程图表、文书等内容,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內容簡介:
本书用案例解读法条,突出以案释法的特点。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真实且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行政处罚。对于没有相应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予以权*的条文注释。所选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导性的特点,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本书设置了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相关案例,并归纳出案件要点。还收录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应法律流程图表、文书等内容,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關於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创建于1989年6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出版机构,也是中国领先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
中国法制出版社成立二十多年来,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出版方针,秉承夯实基础、励磨精品、创博双效、服务法治的经营理念,坚持为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服务,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服务,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服务,为实现国家五位一体建设服务,为积累和传播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服务。
目錄
适用提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环境定义】
案例1施工中的振动,符合环境侵权调整规制之范畴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基本国策】
第五条【基本原则】
案例2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污染城市道路的应予以处罚
第六条【保护环境的义务】
案例3环境侵权人应同时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案例4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第七条【环保发展方针】
第八条【财政投入】
第九条【宣传教育】
第十条【管理体制】
案例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奖励措施】
第十二条【环境日】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规划】
第十四条【政策制定考虑环境影响】
第十五条【环境质量标准及环境基准】
案例6噪声超过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企业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七条【环境监测】
第十八条【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第十九条【环境影响评价】
案例7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案例8行政机关未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提出整改意见,项目需整改验收合格后投入运行
案例9未经环境影响评价而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联防联控】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产业】
第二十二条【对减排企业鼓励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环境污染整治企业的支持】
第二十四条【现场检查】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
第二十六条【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二十七条【人大监督】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八条【环境质量责任】
第二十九条【生态保护红线】
第三十条【保护生物多样性】
第三十一条【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第三十二条【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第三十三条【农业与农村环境保护】
第三十四条【海洋环境保护】
第三十五条【城乡建设中环境保护】
第三十六条【使用环保产品】
第三十七条【生活废弃物的分类与回收】
第三十八条【公民的环保义务】
第三十九条【环境质量与公众健康】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条【清洁生产和清洁能源】
第四十一条【三同时制度】
案例10电磁辐射符合公众照射导出限值要求不构成侵权
案例11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案例12住宅地下室安装的无防护措施配电设备应拆除迁移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者的防治污染责任】
第四十三条【排污费和环境保护税】
第四十四条【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案例13因施工造成的环境损害,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14没有证据证明污染造成损害的,排污者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淘汰制度与禁止引进制度】
第四十七条【突发环境事件】
案例15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涉事企业有责任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第四十八条【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物品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农业、农村环境污染防治】
第五十条【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资金支持】
第五十一条【统筹城乡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和环境保护公共设施】
第五十二条【环境责任险】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五十三条【公众参与】
第五十四条【政府环境信息公开】
第五十五条【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第五十六条【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第五十七条【举报】
第五十八条【环境公益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按日计罚】
第六十条【超标超总量的法律责任】
案例16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处罚性关闭不当,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案例17噪声污染超过国家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未批先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不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行政处罚】
第六十四条【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诉讼时效】
案例18村民受到污水损害,可以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三年内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第六十七条【内部监督】
第六十八条【行政处分】
第六十九条【刑事责任】
案例19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20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案例21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案例22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
案例23胡某标、丁某生投放危险物质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实施日期】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8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17年6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16年11月7日)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2014年12月19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
(2014年12月19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2014年12月19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2014年12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1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6月1日)
附录2
一、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节录)
內容試閱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从1989年公布实施以来,对于环境保护工作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了《环境保护法》,这是25年来的第一次修改。此次修改在环境保护领域内的重大制度建设,对于环保工作以及整个环境质量的提升产生了重要的作用。
《环境保护法》的重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部分充分体现新时期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
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重点是处理好经济和社会发展与资源利用及环境保护的关系,将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中。因此,在本法总则中强化了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环境保护工作应当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体制、建立长效机制;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明确国家采取相应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健全生态补偿机制,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二、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
政府和排污单位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政府对排污单位的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上级政府机关对下级政府机关的监督。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人大监督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三、建立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保护改善我国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
环境质量标准制度。环境基准是指环境要素中污染物等对生态系统和人群健康不产生不良或有害效应的最大限值,是国家进行环境质量评价、制定环境保护目标与方向的科学基础。科学确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基准的规定,这也是我们国家自主自立的体现。
环境监测制度。环境监测制度是生态环境评价和保护的重要制度。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四、明确企业责任,完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制度
建立完善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衔接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对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本书以《环境保护法》为主线,结合对其条文的权威解读及真实、具体的案例进行注释,从而呈献给读者的不仅是纸面上的法,还有活生生的生活中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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