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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破产管理往往涉及法律实务、财务管理、经营管理、商业运作、处理社会矛盾等综合性实务,属于高度专业化、职业化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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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以破产管理人选任机制的创新为目标,以债权人会议选任破产管理人为中心展开,分为五个部分第1部分阐述了破产管理人选任创新机制研究的目的与意义,以及研究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第二部分评述了破产管理人制度的价值和功能,分析了商法学视野下破产管理人权责利的内容,详细阐述了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价值和内涵。第三部分在分析比较国内外破产管理人资格立法例的基础上,从法理学、经济学等角度分析了我国商法视野下破产管理人的资格和条件,,提出我国应当实行全国范围内统一的职业资格考试,推动破产管理人的规范化、职业化。第四部分在综合比较破声管理人选任模式的基础上,对我国当前存在的破产管理人选任方式的实践进行了实证分析,指出了选任方法对破产程序的影响。明确指出在破产管理人选任过程中,应当坚持适任原则为*原则。第五部分在论证选任与监管关系的基础上,阐述了市场准入与资质管理的必要性和资质管理机构设置的正当性,分析了设立行业协会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明确提出了建立多元化的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分别设置了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单个债权人、人民法院、破产行政管理机构和破产管理人自治组织的监管职责和监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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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汪世虎,男,1964年生,安徽太湖人,法学博土,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1985年考入西南政法学院(即现在的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 1989年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考入该校民商法专业,1992年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毕业后留校任教至今。 1994年晋升为讲师,1998年破格晋升为副教授,2003年晋升为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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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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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1章绪泥..1 一、问题的提出1 二、研究意义---2 三、研究现状 四、研究方法与研究手段 第二章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基础理论 26 第1节破产管理人的基本理论26 一、破产管理人制度概述26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义务和权利f 第二节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内涵和价值63 一、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內涵。j 二、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价值64 第三章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实体论 61 第1节破产管理人之资格 61 一、破产管理人之资格的立法、评析67 二、破产管理人资格的规范化、职业化of 三、破产管理人资格的法理学分析 四、管理人资格的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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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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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质量第1、效率优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提高全要素生产率。这是我们党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经济发展和经济工作主线的新定位、新要求。破产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不断深化,破产法在解决产能过剩、优胜劣汰、维护市场信用、净化市场主体以及化解系统性经济危机等供给端问题的独特功能日益得到重视。在此大环境下,破产法独特的功能能否得到充分的发挥,取决于破产法实施过程中的效果如何,严格来讲,取决于破产管理人能否胜任,能否勤勉履职。破产管理是一项涉及法律关系众多、利害关系复杂交错,并附随着大量社会矛盾的庞大而复杂的工程。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创设是我国破产法的一大改革与创新,标志着我国破产法将进一步实现规范化、市场化与国际化。不同于旧破产法中规定的清算组,破产管理人作为一项全新制度在破产程序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破产管理人的履职能力影响着破产程序能否顺利开展。债权人利益能否大化实现、债务人资产能否得到有效提升、各方主体利益冲突能否平衡均是破产管理人的重要任务。由于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破产案件日益复杂,因此破产管理人制度运行的法律祝制,,尤其是选任机制的缺陷逐渐凸显,破产管理人制度并未达到立法时所期望的效果,甚至适得其反,以致直接影响到破产程序公开、公平、公正的审判原则和破产案件的审理效果。破产管理人如何选任在破产法实施后成为实务界必须面对的问题,也成为理论界的研究热点。破产管理往往涉及法律实务、财务管理、经营管理、商业运作、处理社会矛盾等综合性实务,属于高度专业化、职业化的行业。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管理事务的具体承担着,其选任模式直接决定了破产管理人的履职能力和履职效果。汪世虎教授主持完成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破产管理人选任机制创新研究(项目批准号: 13BFX098)以实现债权人利益大化为基本价值导引,在对我国破产管理人实践经验进行充分总结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成熟立法经验和丰富实践,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开创性地提出破产管理人优先决定的新模式:即由债权人会议优先选任破产管理人,法院补充选任,利害关系人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享有异议权,通过以上选任权的分配来实现设置破产管理人的目标。同时提出应设立临时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申请后快速接管破产企业,实现破产申请与破产企业管理的无缝对接,以大限度地维护破产企业债权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本课题采用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实证研究法、规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比较研究法、文献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系统地探索了破产管理人类型多元化机制,丰富和拓展了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提升了破产管理人的履职能力和履职效果,弥补了现有破产管理人制度研究不足,促进了破产理论研究新发展。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不断深入,破产法在市场经济中的独特功能愈发重要。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事务的管理者,在破产程序中居于重要地位。根据科学的选任机制遴选出适任的破产管理人,如何确保充分履职尽责,实现破产法的目标,是一个具有重要学术价值与应用价值的命题。期待作者继续潜心研究、创新思维,不断推出学术精品。是为序。赵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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