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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案例注释版(第四版)

書城自編碼: 3338301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民法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99842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9-04-01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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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解读条文 明晰实用
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丛书侧重以案释法,期冀通过案例注释法条的方法,将法律条文与真实判例相结合,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条文,并领会法律制度的内在精神。
丛书大的特点是:
一,专业性。本书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于没有相应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予以专业的条文注释。
二,示范性。所选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导性的特点,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
三,实用性。本书设置了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相关案例,并归纳出案件要点。还收录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应的法律流程图表、文书等内容,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內容簡介:
本书用案例解读法条,突出以案释法的特点。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真实且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行政处罚。对于没有相应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予以权*的条文注释。所选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导性的特点,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本书设置了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相关案例,并归纳出案件要点。还收录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应法律流程图表、文书等内容,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關於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创建于1989年6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出版机构,也是中国大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
中国法制出版社成立二十多年来,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出版方针,秉承夯实基础、励磨精品、创博双效、服务法治的经营理念,坚持为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服务,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服务,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服务,为实现国家五位一体建设服务,为积累和传播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服务。
目錄
适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第四条【平等保护】
案例1物权被侵犯受保护案第五条【物权法定】
案例2约定的优先购买权不具有物权效力案第六条【物权公示原则】
第七条【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案例3所有权确认纠纷案第八条【其他适用的规定】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及例外】
案例4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备案不构成善意取得案
案例5不动产所有权纠纷案第十条【登记机构及统一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登记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的职责】
案例6房屋登记行政纠纷第十三条【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
案例7登记机构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案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时间】
案例8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第十五条【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区分】
案例9以房屋抵押借款而未办理抵押登记导致抵押无效案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
案例10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的权利人确定案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关系】
案例11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案第十八条【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第十九条【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第二十条【预告登记】
案例1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第二十一条【登记错误的责任】
案例13权属证书被登记错误案第二十二条【登记费用】
第二节动产交付
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交付生效】
案例14动产交付后生效案第二十四条【特定动产物权的登记】
案例15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机动车被损害案第二十五条【简易交付】
第二十六条【指示交付】
第二十七条【占有改定】
第三节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法律文书、征收导致的物权变动】
案例16法院判决导致物权变动案第二十九条【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
第三十条【合法的事实行为导致物权变动】
案例17征收时未建成之房屋拆除补偿案第三十一条【处分非依法律行为取得的不动产】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物权保护的途径】
第三十三条【物权确认请求权】
案例18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案例19以他人名义购房并办理房产证引发的房屋所有权归属
问题第三十四条【返还原物请求权】
案例20李梅某与李某轮物权保护纠纷上诉案第三十五条【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案例21请求排除妨害的主体不适格案
案例22对无审批手续的建筑在进行妨害认定时是否应一并进行
违章建筑的确认第三十六条【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
案例23因房屋漏水引起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损害赔偿请求权】
案例24不慎损害物品被判赔偿案第三十八条【请求权的适用、行政及刑事责任】
第二编所有权
第四章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权能】
案例25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
处分的权利第四十条【设立他物权】
第四十一条【国家专有】
第四十二条【征收】
案例26返还原物纠纷案第四十三条【耕地保护】
第四十四条【征用】
案例27土地被征收应补偿案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四十五条【国家所有权及其行使】
第四十六条【矿藏、水流、海域的国家所有】
第四十七条【国有的土地范围】
第四十八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案例28承包村委会土地并不能直接获得该地采砂权案第四十九条【野生动植物资源】
第五十条【无线电频谱资源】
第五十一条【国有文物】
第五十二条【国有基础设施】
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的物权】
案例29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案第五十四条【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
案例30侵犯学校围墙整体性案
案例31大学实验楼抵押无效案第五十五条【国有出资人权益的行使】
第五十六条【国家所有权保护】
案例32财政扶持资金私分违法案第五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管】
第五十八条【集体所有权】
第五十九条【农民集体所有权及重大事项决定程序】
案例33居民户口注销后,是否还应被发放土地补偿款案第六十条【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
案例34侵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案第六十一条【城镇集体所有权】
第六十二条【公布集体财产状况】
第六十三条【集体所有权保护】
案例35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案第六十四条【私人所有权范围】
第六十五条【储蓄、投资及其收益与继承权】
第六十六条【私有财产保护】
案例36私有财产应受保护案第六十七条【企业出资人】
第六十八条【法人所有权】
第六十九条【社会团体所有权】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案例37楼下业主建鸽笼侵犯楼上业主权利案第七十一条【专有部分的权能】
案例38约定专有部分被使用判令拆除案
案例39公有住房出售协议违约纠纷案第七十二条【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共有的范围】
案例40业主共有的绿地被侵害,业主无权起诉案第七十四条【车位、车库的归属与使用】
第七十五条【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案例41欠缴物业管理费不影响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案第七十六条【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案例42附属设施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可建设案第七十七条【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条件】
案例43利用住宅开办学校被判停止案第七十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
案例44业主委员会不具备民事诉讼被告主体资格案第七十九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第八十条【费用分摊、收益分配】
第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管理】
第八十二条【委托管理】
第八十三条【业主义务及权益维护】
案例45占用减震连接带的行为构成侵权第七章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相邻关系处理原则】
案例46物业公司保安拦截施工车辆案
案例47相邻通行权纠纷案第八十五条【相邻关系处理依据】
案例48按习惯处理相邻关系案第八十六条【用水、排水】
案例49占用公共用地建房被判拆除案
案例50排水纠纷案
案例51相邻排水纠纷却无证据案第八十七条【通行权】
案例52不动产权利人享有通行权案
案例53周某连诉唐某林相邻关系纠纷案第八十八条【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
第八十九条【通风、采光和日照】
案例54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案第九十条【有害物质排放】
案例55扰邻的加工厂被起诉案第九十一条【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
案例56安装空调影响相邻不动产安全被判拆除案第九十二条【相邻权行使时的义务】
第八章共有
第九十三条【共有】
案例57夫妻约定不同房间所有权案第九十四条【按份共有】
案例58所有权确认纠纷案第九十五条【共同共有】
案例59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
案例60因继承引起的共有财产纠纷案第九十六条【共有物管理】
案例61共同共有财产管理案第九十七条【共有物处分】
案例6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第九十八条【管理费用等的负担】
第九十九条【共有物分割】
案例63共有物分割纠纷案第一百条【分割方式】
第一百零一条【优先购买权】
案例64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案第一百零二条【共有物上的债权债务】
案例65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负债承担责任案第一百零三条【共有关系性质不明时的推定】
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份额的确定】
第一百零五条【他物权的准共有】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善意取得】
案例66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善意要件认定标准案
案例67非法购买二手车被判非善意取得应返还财产案
案例68池某某等与李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第一百零七条【遗失物转让】
第一百零八条【善意取得之动产上的原有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
第一百一十条【领取与招领】
案例69拾得遗失物拒不返还案第一百一十一条【遗失物保管义务】
案例70将捡到的小猫养死承担责任案第一百一十二条【保管费用、悬赏广告】
第一百一十三条【无人认领的遗失物】
第一百一十四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
案例71地下挖出的银子归属案第一百一十五条【从物随主物转让】
第一百一十六条【孳息】
案例72股东出资及其收益归属案第三编用益物权
第十章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权能】
第一百一十八条【国有、集体自然资源用益物权】
案例73排除妨害纠纷上诉案第一百一十九条【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第一百二十条【用益物权人、所有权人义务】
案例74承包人转包自己承包的土地案第一百二十一条【用益物权人因征收、征用获得补偿】
第一百二十二条【海域使用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等】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体制】
第一百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
案例75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上诉案第一百二十六条【承包期】
第一百二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
案例76承包地登记的对抗效力案第一百二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案例77承包的荒地转包用于开矿案
案例78王淑某与何福某、王某胜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纠纷案第一百二十九条【互换、转让登记】
案例79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登记,发包人另行发包案第一百三十条【承包地调整】
第一百三十一条【承包地收回】
案例80村委会收回出嫁女的承包地案第一百三十二条【承包地征收补偿】
案例81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上诉案第一百三十三条【其他方式的承包】
案例82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第一百三十四条【国有农用地承包】
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分层设立】
第一百三十七条【设立方式】
案例83饲料厂申请划拨使用建设用地使用权案
案例84征用宅基地违反法定程序被撤销案第一百三十八条【出让合同】
第一百三十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
案例85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解除而
消灭案第一百四十条【土地用途变更】
第一百四十一条【土地出让金】
第一百四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归属】
第一百四十三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案例86未经开发直接转让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被认定无效案第一百四十四条【流转合同】
第一百四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一百四十六条【建筑物等随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建筑物等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
权随建筑物等一并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提前收回的补偿】
第一百四十九条【续期】
第一百五十条【注销登记】
第一百五十一条【集体土地用作建设用地】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
案例87排除妨碍纠纷案第一百五十三条【取得、行使和转让依据】
第一百五十四条【宅基地使用权因自然灾害等消灭】
第一百五十五条【变更、注销登记】
案例88宅基地使用权划分协议效力案第十四章地役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地役权】
第一百五十七条【地役权约定取得】
案例89开发公司与燕某的地役权合同有效案第一百五十八条【地役权登记】
案例90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影响地役权合同效力案第一百五十九条【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
第一百六十条【地役权人的义务】
案例91地役权行使案第一百六十一条【地役权期限】
案例92地役权的期限确定案第一百六十二条【地役权法定取得】
第一百六十三条【已有其他用益物权之土地地役权的设立】
第一百六十四条【地役权转让】
第一百六十五条【地役权抵押】
第一百六十六条【需役地及其上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
第一百六十七条【供役地及其上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
第一百六十八条【解除地役权的情形】
第一百六十九条【地役权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四编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一般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
第一百七十一条【担保物权适用范围、反担保】
案例93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应以形式审查为原则案第一百七十二条【担保合同】
案例94因受骗提供担保案
案例95担保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案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范围】
案例96担保债权中利息约定畸高,担保范围确定案第一百七十四条【担保物上的代位性】
案例97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上诉案第一百七十五条【未经担保人同意的债务转移】
案例98未经担保人同意转让债务案第一百七十六条【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之关系】
案例99物保和人保同时存在案
案例100请求承担保证责任已过时效案第一百七十七条【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
案例101抵押权纠纷案第一百七十八条【担保法与物权法效力衔接】
案例102物权法、担保法选择适用案
第十六章抵押权
第一节一般抵押权
第一百七十九条【抵押权】
案例103典当纠纷案第一百八十条【抵押财产的范围】
第一百八十一条【浮动抵押】
第一百八十二条【建筑物抵押】
第一百八十三条【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
抵押】
案例104乡镇企业厂房抵押案第一百八十四条【不得抵押的财产】
案例105违法抵押未能实现抵押权案第一百八十五条【抵押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禁止流押】
第一百八十七条【不动产抵押】
第一百八十八条【动产抵押】
案例106动产浮动抵押中承担责任案第一百八十九条【动产浮动抵押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抵押权和租赁的关系】
案例107返还原物纠纷上诉案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财产转让】
第一百九十二条【抵押权不得单独转让或为其他债权担保】
第一百九十三条【抵押财产价值保全】
第一百九十四条【抵押权、抵押权顺位的放弃及抵押权变更】
第一百九十五条【抵押权的实现】
案例108为文盲所签署借条的债务抵押案
案例109银行请求拍卖抵押物还款案第一百九十六条【浮动抵押财产确定】
案例110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案第一百九十七条【抵押物孳息】
第一百九十八条【抵押财产变现价款超过或不足债权数额】
案例111抵押物贬值案第一百九十九条【同一物上的抵押权受偿顺序】
第二百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
第二百零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
使用权抵押特别规定】
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行使期间】
案例112孙某辈诉A银行支行抵押权纠纷案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
第二百零三条【最高额抵押的概念】
案例113恶意抵押致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案第二百零四条【主债权及最高额抵押权转让】
案例114最高额抵押权转让案第二百零五条【协议变更】
第二百零六条【债权确定】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额抵押适用依据】
第十七章质权
第一节动产质权
第二百零八条【动产质押】
案例115质物未移转占有导致质权未生效案第二百零九条【不得出质的动产】
第二百一十条【质押合同】
第二百一十一条【禁止流质】
案例116合同因流质条款被判部分无效案第二百一十二条【交付生效】
第二百一十三条【质物的孳息】
第二百一十四条【质物使用、处分的限制】
第二百一十五条【质权人的保管义务】
案例117利用作为质押物的电脑玩游戏造成损坏被判赔偿案第二百一十六条【质物保全】
第二百一十七条【转质】
第二百一十八条【质权放弃】
案例118质权人放弃部分质权案第二百一十九条【质物返还、质权实现】
第二百二十条【出质人请求及时行使质权】
第二百二十一条【质物变现价款超出或不足债权数额】
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额质权】
第二节权利质权
第二百二十三条【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
案例119抵押欠条纠纷案第二百二十四条【以票据权利等出质的权利质权的设立】
第二百二十五条【以票据权利等出质的权利质权的实现】
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权利质权】
第二百二十七条【以知识产权出质的权利质权】
第二百二十八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权利质权】
案例120典当纠纷案第二百二十九条【权利质权的适用依据】
第十八章留置权
第二百三十条【留置权】
案例121留置不当造成损失被判赔偿案第二百三十一条【可留置的动产】
第二百三十二条【不得留置的动产】
第二百三十三条【可分物的留置】
第二百三十四条【留置权人的保管义务】
案例122加工合同纠纷上诉案第二百三十五条【留置物的孳息】
第二百三十六条【留置权的实现】
案例123债务人未在宽限期内履行债务导致留置案第二百三十七条【债务人请求行使留置权】
第二百三十八条【留置物变现价款超出或不足债权数额】
案例124留置物变价清偿后归属纠纷案第二百三十九条【留置权优先】
第二百四十条【留置权消灭】
第五编占有
第十九章占有
第二百四十一条【有权占有】
案例125占有物返还纠纷上诉案第二百四十二条【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126未审查抵押物所有权属不属于善意占有第二百四十三条【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占有物毁损、灭失】
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保护】
案例127协议合法占有受保护附则
第二百四十六条【不动产登记制度立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实施日期】
案例128物权法实施前发生的民事行为是否适用物权法案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一
2016年2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节录
1995年6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节录
2000年12月8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2014年11月24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16年1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5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2009年5月15日
內容試閱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是审判经验的结晶,是法律适用在社会生活中真实、具体而生动的表现,是联系抽象法律与现实纠纷的桥梁。因此,了解和适用法律最好的办法,就是阅读、参考已发生并裁判生效的真实案例。从广大读者学法用法以及法官、律师等司法实务人员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我们组织编写了这套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丛书。该丛书侧重以案释法,期冀通过案例注释法条的方法,将法律条文与真实判例相结合,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条文,并领会法律制度的内在精神。
丛书最大的特点是:
第一,专业性。
丛书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来源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从阐释法律规定的需要出发,加工整理而成。案例来源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庭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业务厅编辑出版权威出版物中的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总结编撰并发布的供本辖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案参阅、参考的典型案例。对于没有相关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则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立法部门对条文的专业解读中提炼条文注释。
第二,示范性。
裁判案例是法院依法对特定主体之间在特定时间、地点发生的法律纠纷作出的裁判,其本身具有真实性、指导性和示范性的特点。丛书选择的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
第三,实用性。
每本书都由专业人士撰写主体法的适用提示,以帮助读者对该法有整体的了解。丛书设置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的相关案例,归纳出案件要点,以期通过相关的案例,进一步发现、领会和把握法律规则、原则,从而作为解决实际问题的参考,做到举一反三。此外,我们还在主体法律文件之后收录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应的法律流程图表、文书等内容,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希望本丛书能够成为广大读者学习、理解和运用法律的得力帮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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