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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全书以残障权利为主题,延续前6期的架构,就残障人就业、残障人教育、心智障碍、残障与性别、残障与法治等议题进行深入探索。随着高质量的连续出版,本书引起了国内相关决策部门和国际残障研究学者的重视,本期收到中残联政策研究室研究员的文章,以及英国利兹大学教授的投稿(首发,译为中文)。本期还收录了社会学研究者的定量研究、社群组织的调研成果以及法律学者的比较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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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本书主编张万洪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公益与发展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从事人权法与公益法的相关研究。本书其他作者均为国内残障权利领域的研究者和实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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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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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弁言
重点术语对照表
残障、法治与社会
职业高尔夫球协会巡回赛公司诉凯西马丁 后萍 译
社会保障局局长乔安妮B.巴恩哈特诉克利夫兰B.沃尔顿 陈玩臻 译
格罗诉瑞士 黄钟 译
基尤廷诉俄罗斯 孙祎 译
残障与就业
艾伯森股份有限公司诉哈莉 柯金伯格 黄裔 译
谢弗林美国公司诉马里奥以查扎布 刘晗煦 译
精神与智力障碍
佐治亚州人力资源部专员汤米奥姆斯特德等诉L.C.(由乔纳森齐姆林
作为诉讼代理人)等 高薇 译
基什诉匈牙利 刘晗煦 译
法律资源中心代表瓦伦汀坎裴努诉罗马尼亚 陈博 译
古特那诉奥地利 孙祎 译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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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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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弁言
在《残疾人权利公约》中,获得司法保护首次作为一个独立的实体权利条款出现。一般认为,获得司法保护这一权利的前身为获得有效(司法)救济和公正审判的权利,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其他核心人权公约中予以确认。国际社会对这一类权利的重要性达成共识,认为有效的司法保护是实现人权的一大支柱,确保当个人的各项实体权利遭受侵害时可以通过司法获得解决。
仔细考察人权公约中这类权利的历史沿革,我们会发现经过有效救济公正审判,《残疾人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的获得司法保护成功为这类权利提供了创新诠释,更具包容性,大大扩展了以往国际人权文件中相关条款的界限。该公约第13条规定如下:
一、缔约国应当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有效获得司法保护,包括通过提供程序便利和适龄措施,以便利他们在所有法律诉讼程序中,包括在调查和其他初步阶段中,切实发挥其作为直接和间接参与方,包括其作为证人的作用。
二、为了协助确保残疾人有效获得司法保护,缔约国应当促进对司法领域工作人员,包括警察和监狱工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
《公约》首次使用了获得司法保护的说法,其英文表述为access to justice。access有接近可及通路之义,呈现出一个动态、绵长的过程。要达致正义这一最终目标,人们需要各种保障助其在获得司法正义之路上披荆斩棘。而这对于在获得各种法律支持和服务方面面临重重障碍的残障人来说,更是道阻且长。因此,《公约》第13条开辟了一条 可及的通路,使我们可以获得有效的法律信息、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且这条通路应涵盖从调查到审判的所有阶段。相较之下,有效救济和公正审判的字面意义则稍显狭窄,而且其结果导向忽略了对过程及个人参与的强调。
除了范围上的扩充,考虑到残障人在获得司法保护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障碍,《公约》规定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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