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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详细解读 新个人所得税法
深入挖掘 相关条文的深层用意
精准讲解 各类所得应纳税额计算
全程指导 个税预扣预缴与汇算清缴
全面关注 个税与其他税种的协调
比较分析 个税收入与社保基数的不同
深度揭秘 社保筹划误区与规划空间
前瞻分析 新政的下一步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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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郝龙航(别号:第三只眼)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注册评估师,大力税手网创始人,中翰税务合伙人。毕业于山东财经大学(原山东财政学院),曾在西门子、LG中国等企业会计、税务管理、内部审计等职位任职,2007年合作创立中翰税务师事务所,2016年创立大力税手网(www.dlsstax.com),致力于知识互联网的发展,在知识产品与服务开发、跨机构与跨专业领域合作方面有了新的探索与收获。
在财税专业领域有着丰富的业务咨询、预防风险、解决涉税法律争议的从业经历,致力于引领税务知识的发展。自2010年以来,写作并出版了《企业所得税政策与实践深度分析》、《营改增的大时代》、《增值税100个涉税高难问题精解》、《老板与税》、《增值税会计处理案例与政策深度解析》、《营改增终极口径》等书籍,引领行业对于所得税、增值税等实务问题的分析与关注。
2017年发起建立了法税工作小组,建立了税务师与律师服务团队,真正做到税务 律师融合,创新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涉税解决方案应用。2018年发起全国范围的注销宝承接业务,为企业注销难提供解决方案与落地全方位服务。郝龙航(别号:第三只眼)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注册评估师,大力税手网创始人,中翰税务合伙人。毕业于山东财经大学(原山东财政学院),曾在西门子、LG中国等企业会计、税务管理、内部审计等职位任职,2007年合作创立中翰税务师事务所,2016年创立大力税手网(www.dlsstax.com),致力于知识互联网的发展,在知识产品与服务开发、跨机构与跨专业领域合作方面有了新的探索与收获。
在财税专业领域有着丰富的业务咨询、预防风险、解决涉税法律争议的从业经历,致力于引领税务知识的发展。自2010年以来,写作并出版了《企业所得税政策与实践深度分析》、《营改增的大时代》、《增值税100个涉税高难问题精解》、《老板与税》、《增值税会计处理案例与政策深度解析》、《营改增终极口径》等书籍,引领行业对于所得税、增值税等实务问题的分析与关注。
2017年发起建立了法税工作小组,建立了税务师与律师服务团队,真正做到税务 律师融合,创新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涉税解决方案应用。2018年发起全国范围的注销宝承接业务,为企业注销难提供解决方案与落地全方位服务。
从实践中来,融理论中去,集案例应用、体系思考,第三只眼,致力于专业知识的分享与服务!
朱志春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高级会计师、法律硕士,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常务理事,湖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副会长。湖南省第十二届政协委员。湖南农业大学MBA学位研究生导师,湖南大学、中南大学研究生导师。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财务专家。中翰税务合伙人、湖南中翰益商税务师事务所所长。
从事会计、审计实务二十余年,现担任多家集团公司、上市公司财务税务顾问,对不同行业企业的财税管理及流程再造有着丰富的经验,擅长于企业经营的战略规划、制度设计与整体纳税筹划。
营改增以来,为各地纳税人、税务干部培训讲授税法与实务200多场,其中2018年国地税合并期间,为税务机关领导干部培训60余场,新个税与社保改革实施期间,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培训个税与社保政策及实务30余场。
2016年,其所撰写的《关于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的情况与建议》被全国政协采用,并得到时任副总理张高丽批示。
石雨
税务师、会计师,中翰税务合伙人、山东省营改增讲师团优秀讲师、威海正德税务师事务所副所长兼业务总监,擅长将会计、税收、法律知识综合运用到企业经营管理之中,具有丰富的涉税风险防范与纳税筹划实战经验。
自2003年进入税务师事务所工作,主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咨询业务,每年对企业和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知识培训班20余次,担任多家集团及房地产龙头企业财务税务顾问,擅长对企业经营的战略规划、制度设计与整体纳税筹划。业务类型:企业纳税评估、企业所得税清算鉴证、企业注销清算、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审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财税知识培训、各类企业财产损失鉴证、企业财税规划和内控流程设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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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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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个人所得税新篇章
第1章 新个税法过渡期的政策与应用
1.1 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政策
1.1.1工资薪金
(1)过渡期政策应用与判断规则
(2)过渡期工资薪金发放的筹划与税务机关检查的问题
1.1.2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
(1)第四季度如何计税?
(2)2018年度如何计税?
1.1.3其他应税所得的过渡期计税方式
1.2工资薪金特殊计税规则的过渡适用与展望
1.2.1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税
(1)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单独计税
(2)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选择单独或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3)2022年及以后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4)一次性奖金个税盲区
(5)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
1.2.2股权激励个税
(1)2018年12月31日前单独计税
(2)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单独计税
(3)2022年及以后另行明确
1.2.3解除劳动合同下的离职补偿个税
(1)2018年12月31日前单独计税
(2)2019年及以后单独计税
1.2.4提前退休个税
1.2.5内部退养个税
1.2.6外籍人员八项补贴的免税优惠
(1)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部分选择享受
(2)2022年及以后重合部分适用专项附加扣除
(3)选择八项补贴优惠的空间
1.2.7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个税
1.2.8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佣金收入个税
(1)2018年12月31日前
(2)2019年及以后
1.2.9低价向员工售房个税
1.2.10特殊行业的工资薪金个税
1.3新旧个税法衔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3.1新旧划断事项
(1)滞后到2019年完成的事项
(2)费用扣除及专项附加扣除的起始计算
(3)综合所得下四项所得的税额归属期
(4)其他所得存在的节税空间
(5)欠发2018年及以前月份工资如何承接
(6)扣缴单位如何准备
1.3.2专项附加扣除需要提前准备的资料
1.3.3工资薪金调整为劳务报酬的筹划安全空间
1.4本章 小结
第2章 新旧个税法差异比较
2.1新旧个税法的整体比较
2.2居民个人身份判定改变与来源于境内外所得的计税判定
2.2.1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判定
2.2.2境外个人取得所得时的增值税计缴判断
2.2.3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3新旧税率表变化
2.3.1综合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1)居民个人适用年度综合所得适用税率表
(2)非居民个人使用按月换算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税
2.3.2经营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2.4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2.5代扣代缴与自主纳税申报方式变化
2.5.1新旧代扣代缴方式比较
(1)新旧个税法下居民个人扣缴事项比较
(2)新旧个税法下非居民个人扣缴事项比较
2.5.2自行纳税申报比较
2.6经国务院财税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事项不再存在
2.7境内外所得合并计税
2.8本章 小结
第3章 居民个人个税政策适用与应纳税额计缴
3.1居民个人认定
3.2个人所得项目及计税、申报方式概括
3.3综合所得
3.3.1工资薪金所得的认定与计量
(1)何为任职或受雇
(2)工资薪金金额如何完整取得
(3)税后工资反算税前工资准确性失效
(4)年度内发放工资薪金只有税额时间性差异没有绝对性差异
(5)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适用陷阱
(6)离退休人员所得计税
3.3.2特定项目工资薪金所得定性与计量的地方口径
(1)通讯费报销或补贴
(2)员工免费旅游
(3)员工体检费用
(4)交通补贴(私车公用)
(5)年会抽奖及发放奖品、红包等
(6)出差补贴
(7)单位为个人购买社保、公积金、商业保险等事项
(8)员工用餐餐厅提供餐饮服务
(9)实物福利
(10)员工租房宿舍
(11)困难补贴与工会福利
3.3.3工资薪金个税的预扣预缴
(1)工资薪金个税累计预扣法预扣税款应用
(2)年度中间开始工作时累计预扣法的应用
(3)年度中间更换工作时累计预扣法的应用
(4)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预扣预缴
(5)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6)预扣预缴时扣除事项与汇算清缴扣除事项的比较
(7)专项附加扣除预扣时只允许在工资薪金预扣个税时扣减
(8)工资薪金预扣预缴的会计处理
(9)工资薪金个税预扣预缴税款在汇算清缴时的多退少补
(10)过渡期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不能作任何扣减
3.3.4劳务报酬所得
(1)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的区别
(2)劳务报酬与生产经营的区别
(3)劳务报酬收入额的认定
(4)劳务报酬预扣预缴税额的计算
(5)劳务报酬收入与预扣预缴税款如何取得进行汇算清缴
(6)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例外预扣预缴规定
(7)董事的计税方式与发票提供
(8)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则对于个人劳务报酬中的发票要求
(9)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小结
3.3.5稿酬所得
(1)稿酬所得个税的预扣预缴
(2)稿酬所得如何并入综合所得
(3)稿酬所得与工资薪金的区别
(4)约稿未发表但仍支付费用或给付样书等方式如何计缴个税
(5)稿酬所得按次取得的判断标准
(6)稿酬所得的计税小结
3.3.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扣预缴
(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算中的中介费扣除问题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与工资薪金的区别
(4)几种特殊情形下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界定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计税小结
3.3.7综合所得的计税逻辑与汇算清缴要求
(1)四类所得综合合并计税
(2)四项所得的预扣预缴独立计税
(3)什么情形需要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4)在哪儿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5)有境外综合所得的个人汇算清缴
(6)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与预扣预缴的矛盾与协调
3.3.8专项附加扣除
(1)专项附加扣除概述
(2)2019年开始的专项附加扣除界点划分
(3)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一览表
(4)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扣除起止时间与扣除时限
(5)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选择性与筹划空间
(6)专项附加扣除的预扣与汇算清缴的扣除
(7)住房租金扣除促进个人出租房屋纳税的合规性
(8)专项附加扣除的虚扣与实扣的差异
(9)国家税务总局子女教育费扣除问答摘录
(10)国家税务总局继续教育扣除问答摘录
(11)国家税务总局大病医疗扣除问答摘录
(12)国家税务总局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问答摘录
(13)国家税务总局住房租金扣除问答摘录
(14)国家税务总局赡养老人扣除问答摘录
(15)国家税务总局专项附加扣除征管问答摘录
(16)可专项附加扣除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目录
(17)专项附加扣除报销不影响其税前扣除的金额
(18)年度内开始工作是不是可以扣除未工作月份的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3.3.9综合所得计税案例
(1)工资薪金累计预扣法下费用扣除额的应用
(2)专项附加扣除条件、补扣及累计扣除的应用
(3)劳务报酬预扣预缴计税应用
(4)取得应税所得对方未扣缴税款纳税处理
(5)预扣预缴与汇算清缴计税结果一致的情形
3.4经营所得
3.4.1经营所得类型与计算步骤
3.4.2属于合伙人或个独投资人的经营所得还是股息、红利所得?
3.4.3合伙企业的先分后税是个税法的盲区
3.4.4影视工作室经营所得检查警示
3.4.5个人经营所得下的工资薪金仍将不得扣除
3.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3.5.1个人借款超过一年的股息红利所得认定
3.5.2股息红利何时为所得
3.5.3股东取得股息红利下的重复征税问题
3.5.4信托理财等收益避税是否依然有空间
3.6财产租赁所得
3.6.1关于房屋出租免租期的问题
3.6.2个人出租或转租房屋涉税计算
3.7财产转让所得
3.7.1合伙企业财税份额纳入财产转让所得计税
3.7.2新个税法对于不动产与股权转让增加的紧箍咒
3.7.3转让股权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注意规划点与争议点
(1)认缴制下0出资0价转让的争议问题
(2)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留存收益的计税问题
3.7.4创业投资基金个人所得税的特殊规定
3.8偶然所得
3.8.1网络红包
3.8.2销售中额外抽奖
3.8.3有奖发票奖金
3.8.4其他偶然所得事项
3.9本章 小结
3.9.1九类所得中适用的扣缴与汇算清缴
3.9.2未代扣代缴个税时纳税人补缴税款是否存在滞纳金
(1)对于扣缴义务人的法定责任规定
(2)对纳税人追缴税款的处理规定
3.9.3与非居民个人的计税方式与征管方式存在差异
3.9.4对外捐赠的限额扣除
3.9.5税收优惠与减征优惠
3.9.6关于税后所得受新个税法的实施影响
3.9.7关于离境清税的恰当理解
3.9.8关于按次或按月计税所得的次数问题
3.9.9年度内取得所得的合并计税要求
第4章 非居民个人政策适用与应纳税额的计缴
4.1非居民个人与居民个人主要计税差别
4.2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4.3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计税
4.4非居民个人取得其他所得的计税方法
4.5非居民个人享受的协定(安排)待遇问题
第5章 个人所得税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关系与协调处理
5.1综合所得事项
5.1.1工资薪金
(1)工资薪金所得确认与税前扣除关联比较
(2)集团内用工工资薪金与增值税的关联比较
(3)劳务派遣用工与增值税的关系
(4)单位承担员工个税的税前扣除
(5)税务检查中如何有效检查个税
5.1.2劳务报酬所得
5.2经营所得
5.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5.4财产租赁所得
5.5财产转让所得
5.6偶然所得
第二部分社会保险费部分
第6章 工资薪金与社保的关系
6.1征收社保主体与征收个税主体融为税务机关征收为一体
6.2工资薪金与社保的扣除关系
6.3工资薪金与社保基数的比较
6.4会计误入记账科目可能带来缴纳社保的争议
第7章 社保入税进展观察
7.1社保入税的三种进程
7.2社保入税暂缓,大势不可阻
7.3部分工作领域仍实施严厉的工资与社保基数的校验
7.4社保划转包括哪些事项
7.5社保缴费降费期待
7.6住房公积金政策及划转可能性
第8章 社保缴费依据与理解口径
8.1用工分类与社保缴纳要求
8.1.1用工类型与社保
8.1.2基本养老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
8.1.3双基数与单基数
8.1.4城居保、新农保及职保
8.2上市公司社保合规化的信息披露
8.3社保缴纳开户的唯一性
8.4社保不合规执行的法律责任
第9章 社保筹划的误区与规划空间
9.1何时规划才有利
9.2筹划误区与风险识别
9.2.1换名法:工资薪金改称为劳务报酬
9.2.2组合法:调整工资薪金发放口径
9.2.3入职法:每年进行一次员工离职入职
9.2.4拆分法:工资拆分为工资与劳务报酬两项
9.2.5换位法:员工在子公司间互为提供劳务报酬
9.2.6代开法:利用第三方人力公司发放部分工资的方法
9.2.7报销法:虚假发票风险单位要承担
9.2.8福利法:第三方公司积分换工资发放的形式
9.2.9个体户:全体员工变身为个体户在工作
9.2.10派遣法:将风险推给劳务派遣公司
9.3用工合理性与规划空间
附件1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按月换算)
附件2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经营所得)
附件3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
附件4 新旧个税法比较
附件5 新个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应表
附件6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附件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
附件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附件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附件1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附件1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
附件1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附件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
附件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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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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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必将是中国税法改革大跨步前进的一年,这更是一个对所有企业,对广大人民群众都将带来深刻改变的起始,我们将进入一个波澜壮阔的税法建设与发展的新时代、新经济与新生活。
2019年1月1日起,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个人所得税法)付诸全面实施,与此同时,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安排,社保征收也开始陆续由社保部门向税务部门交接(部分地区之前年度已完成交接,本次各地划转安排暂未包括企业社保部分)。这两件大事,对国家、企业、个人,不仅是申报与征管方式的变化,更是深层次的利益影响。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带来的是个体税负的显著变化,社保入税的合规化倒逼极可能给企业带来较大经营压力,随之而来的将是用工方式的大调整。
虽然笔者出书较多,也忍不住奋笔疾书,想记录下这伟大的时刻。市场上关于个税方面的图书较多,但是融合了个税变革与社保入税的内容,才是笔者想融合所思与所写的,希望读者喜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立法,其间修修补补,历次修改多是聚焦于费用扣除标准(俗称起征点)的提高,同时,一直以来,关于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财税部门、有关专家数十年来持续推动其发展,但是囿于中国特殊的国情,部门之间的数据、信息未充分融合,征管手段仍只能依靠单位有效掌握下的扣缴。但在大的方向上,国家早已明确了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改革方向,鉴于大众对于生活成本的支出压力,为体现个税的公平性,税收调剂社会财富的功能亦需得到考虑。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政府积极推进,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至此,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实质性地迈出了伟大一步。
概况来看,本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共有如下六大亮点:
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 提高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 调整优化了部分税率级距 首次设立专项附加扣除 增加了反避税条款 健全征管制度与部门协调信息共享 虽然这仅仅是一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但其框架与理念却是突破性的,大范围地改变了多年以来个人所得税的计税规则、申报规则、征管模式,同时带来了对于个人税负的直接影响,对于大多数工薪一族来讲有减税的效果,对多项收入人群可能会出现税负增加的情形。在征管方法上,创新地实施了单位预扣缴与个人年度汇算清缴相融合的征管手段。首次设立了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事项,在适用规则方面提出了更高的征管识别要求,在公平性、合理性考虑的前提下,简化征管成本将是必须要考虑的重要因素。本次税改强化了反避税手段,在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管理方面,拥有了法定的授权职能,税务机关也将有更大的主动性来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野蛮避税的操作将得到越来越严厉的监控与防范。
另一个重要事项是社保转由税务机关统征,一度给民营企业家带来很大的心理恐慌,好在国务院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时明确了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要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确保征管有序,工作平稳。要规范执法检查,不得自行组织开展以前年度的欠费清查。同时国家也在推进降低社保费率,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是中国社会的老龄化问题,对社保形成刚性之需,原来不合规的缴纳,并不会得到永远得到保护。因此,即使在降低费率之后,对很多企业来讲,基数的透明化,极可能出现社保成本仍大额增加的情形,必将对企业的利润、用工都将带来深远影响。
笔者在本书写作过程中,尽量减少复制法规文件,而是采取一种创新的、利于理解与展示的表达方式,以表、图为主要方式,配以解释、案例、法规依据、规划与税务检查等内容,力求给出全面的、有层次的问题分析,希望能给广大读者一个全新的阅读体验与尝试。
让我们一起投入到这伟大的税法变革的新时代,积极学习,正能量宣传;同时,我们也知道,税改的过程是一个复杂的、持持改善的过程,我们要有耐心、信心,一起推动税收法制的不断进步。
感谢大力税手的写作团队成员,他们提供了很多建议与协助复核。由于水平所限,相关的内容或存在错误、片面之处,也有的属于个人的理解分析,还请大家批评与指正。由于属税法改革的初始,部分重要内容的理解与分析在不同章节多有强调与相关探讨,广大读者可通过微信13146602942与第三只眼郝龙航联系,进行相关的探讨。
大力税手以知识为纽带,致力于知识的商业转化,期待您加入到我们的力税链盟,一个以知识为链条的专业合作平台,在产品运营与合作方面,给我们自己、企业赋予知识的能量。
郝龙航
北京大力税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1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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