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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研究

書城自編碼: 3303165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理論法學
作者: 李媛
國際書號(ISBN): 9787568044738
出版社: 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8-01-01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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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当前社会离不开大数据,《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研究》带你走进你所处的大信息时代。
內容簡介:
大数据时代,无限度的信息挖掘、信息滥用、信息侵权行为频频发生,信息的保护面临典型风险,而规则手段又难以应对时代的挑战。知情同意处境尴尬,匿名化、模糊化技术遭遇瓶颈,传统信息保护理论有效性不足。当信息保护的边界日益模糊,超出原初目的的二次利用成为常态;当信息中潜藏的价值,使得政府、企业走上如饥似渴的追逐个人信息的道路;当公众问责、政治理性和商业实践使得信息隔绝存在难度,个人的有限理性与业态现状使得个人信息控制权被严重削弱时;我们需要强化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在追求信息的自由流动与保护间寻求平衡。
關於作者:
李媛,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担任民法总论、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课程授课老师,发表论文10余篇。主要研究领域:合同法、网络法。
目錄
目.录
第1章.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典型风险 1
第1节.网上行为的定位跟踪 3
一、行为营销与广告支撑的生态系统 3
二、新兴跟踪技术的迅速发展 5
三、请勿跟踪的隐私协议及其局限 8
四、国内cookie隐私第1案 10
第二节.云计算中的信息安全与隐私顾虑 13
一、隐私顾虑对信息保护原则的潜在影响 16
二、对典型云服务条款与隐私政策的实证分析 21
第三节.公权力部门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与监控 26
一、政府巨型数据库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威胁 27
二、商业数据的政府使用:对数据留存的强行要求 29
三、跨国监控:欧洲法院《安全港协议》无效案 31
第四节.预测性分析引发的歧视与差别对待 34
一、算法、个体评分与歧视 36
二、隐藏的研究计划、价值判断与思维观念 37
三、数据分析与利用缺乏正当程序保障 38
第二章.传统个人信息保护框架难以应对时代挑战 41
第1节.法律的制度性缺陷与行业自律的局限 42
一、欧盟个人数据保护的现状与不足 42
二、美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与不足 49
三、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与不足 52
第二节.保护边界的模糊与范围的扩展 56
一、个人信息的现行识别性定义模式 57
二、界定个人信息保护范围面临的四重困境 59
第三节.规制手段的失灵 64
一、告知同意框架 64
二、匿名化与模糊化 69
第三章.信息保护的既有理论及其不足 72
第1节.个人信息控制权学说 73
一、作为以主体为决策中心的信息控制说 73
二、信息控制说面临的三重困境 74
第二节.个人信息财产权保护学说 78
一、个人信息财产权保护学说的勃兴 78
二、个人信息财产权保护学说遭遇的批评 80
三、对上述批评的辩证分析 85
第三节.隐私经济学理论 87
一、隐私保护的本质及其与国家安全的张力 87
二、作为商品的窥探与隐私 89
三、与经济学理论相冲突的隐私立法趋势 90
四、隐私经济学理论的缺陷 92
第四节.隐私合理期待理论 93
一、历史的视野:美国普通法对隐私合理期待理论的保护 93
二、隐私期待的易损性 94
三、信息科技的发展对隐私合理期待理论产生的影响 95
第四章.大数据时代欧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改革与司法实践 103
第1节.欧盟的个人数据保护立法动向 103
一、一个趋势:向着财产权方向发展的演进 104
二、强化信息主体的权利 114
三、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与责任 120
四、引入问责制改善数据保护的程序规则与实施效果 123
五、管辖范围的拓展与监督机构权力的强化 128
六、小结 132
第二节.美国的个人数据保护立法动向 133
一、美国隐私保护法案与隐私保护框架概述 134
二、《消费者隐私权法案》 142
三、对特殊敏感信息的严格保护 147
第三节.典型案例的出现及评价 158
一、欧洲法院对被遗忘权的确认 158
二、权利行使法律依据的演进 161
三、被遗忘权在现阶段适用中产生的困境 163
第五章.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突破与完善 171
第1节.个人信息保护的价值目标 172
一、个人信息保护:形象问题及与创新间的关系 173
二、采自由主义或威权主义立场导致的两大风险 174
三、个人信息保护所应追求的价值目标 176
四、不宜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目标的多元价值取向 181
第二节.个人信息保护的调整范围 183
一、个人身份可识别信息的概念及其重要性 184
二、个人身份可识别信息的重新界定 186
第三节.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 195
一、各国基本原则内核的一致性 195
二、应予调整的基本原则 197
第四节.个人信息权内容与义务主体责任 203
一、塑造被遗忘的权利 203
二、塑造数据可移植权利 211
三、增设义务主体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 213
四、明确义务主体对外承担责任的形态 214
第五节.个人信息保护的财产权路径 216
一、个人信息的商品化与自由转让交易市场的萌芽 216
二、作为构建信息财产权基础的产权形成与初次分配理论 218
三、信息财产权归属的首要性 219
四、构建个人信息财产权保护模式的探索 222
第六节.构建个人信息保护的正当程序保障 228
一、预测分析在三方面被人为夸大 229
二、正当程序关注的重点及其潜藏的价值 230
三、正当程序对权力的制衡与模型的建构 232
结.语 237
参考文献 241
內容試閱
第1章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典型风险研究大数据先驱的麦肯锡给出这样的定义,大数据是一种规模大到在获取、存储、管理、分析方面大大超出了常规数据库软件工具能力范围的数据集合。具有海量的数据规模、快速的数据流转、多样的数据类型与价值密度低的四大特征。 学者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则认为,大数据关注的是所有数据而不是随机样本,它并不注重精确性,而是注重多样与混杂性,它放弃对因果关系的追求,取而代之的是对相关关系的关注。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人人有终端、物物可传感、处处可上网、时时在链接的时代。从科学研究到电子商务、从医疗卫生到社交娱乐,数据信息都呈爆发式增长。互联网公司已被海量数据包围,谷歌公司每天处理的数据是美国国家图书馆所有纸质藏书所含数据量的上千倍;Facebook上人们在网站上点击喜欢按钮或写评论的次数,每天都超过30亿次;截止到2012年,Twitter上的信息发布量,每天都会超过4亿条。 人们自己生成并分享了与自己相关的大量信息;同时,也有大量的信息在信息主体没有参与甚至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他人及相关机构生成。我们的搜索历史、位置信息、网页浏览习惯_、阅读习惯,休闲爱好、信用信息 等,被采集与使用的程度都远远超过我们的想象。互联网公司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储存、分析用户的个人数据,而它们采集、分析数据的能力也与日俱增。 大数据给我们的生活、工作与思维带来了急剧变革。移动互联的发展、手持设备的兴起、智能终端的普及、新型传感的应用都快速渗透到了地球上的每个角落。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新的创新形式大数据,呈现的是一种信息处理的能力。它能在极短的时间里筛选、分类、访问大量的数据信息。过程涉及到数据挖掘、提取、储存、预测分析与对分析结果的应用等。数据信息中潜藏的价值刺激了各路竞争者对数据的挖掘。大数据成为一种新的经济资产,如同货币或黄金。当今的技术可以进行前所未有的数据匹配,反匿名化操作,数据挖掘,这些都归因于广泛存在的数字档案与信息技术的发展。我们向互联网企业提交个人信息换取便利,我们向国家敞开胸怀以获得保护,我们把数据信息储存在云端,我们将个人的点滴生活在社交网络上分享。而个人信息的收集方式、使用目的及影响后果日趋失控,个人信息的保护被前所未有地放置于洪荒之地,面临严峻威胁。当大数据的技术成为一种革命力量席卷全球时,我们需清醒的认识到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严峻威胁。第1节网上行为的定位跟踪早在1971年,学者米勒(Authur Miller)就曾谈到:电子计算机将使得预测个体或群体行为的虚拟活动成为可能。 他同时也忧心,在未来,相关的组织机构会利用计算机与信息技术去描绘与影响消费者的行为,操控消费者的行为选择。 这样的预言在当今成为现实。一、行为营销与广告支撑的生态系统 过去,各大公司采用的营销模式都是大众营销。这种营销模式利用的是一般人口统计学信息,在特定的期刊杂志与特定的电视节目中投放广告。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当今的广告公司在投放广告时,非常具有针对性。它们跟踪互联网用户的在线行为,研究消费者的需求、分析消费者的喜好并向消费者投放他们感兴趣的广告。如今,网络广告早已了实现使用技术对用户信息进行全方位的精准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有针对性的向消费者定向投放广告,实现广告的精确营销。 这种收集不同人喜好、行为、特点,并据此投放不同广告的方式就是行为营销。它利用个人过去的行为数据信息与其他人在相似情况下会做出的反应,对目标消费者进行一对一产品、服务的广告推送。学者达文波特(Thomas Davenport)与哈里斯(Jeanne Harris)指出,行为营销在进行分析时,需要充分利用自己掌握的或从第三方得来的信息,进行统计学分析。各商业机构基于对分析结果的判断,再对营销模式进行预测,决定向消费者推送的广告类别。 商业网站建立之初,网络广告就成为互联网经济增长的一个强劲动力。普华永道在2015年6月发布的《20152019年全球娱乐及媒体行业展望》的报告中预计,全球互联网广告总收益将从2014年的1354.2亿元增长到2019年的2398.9亿元。未来五年,互联网广告占中国广告市场的份额会不断攀升,估计将达至39%~48%。 另外,有研究也揭示出,在美国,由广告支持的互联网企业为美国提供了数百万个与就业相关的重要职位,其中,每年在互动销售领域就能为美国贡献数十亿美元的经济增长份额。 百度2014年的广告收入总计将近500亿元,2015年将突破700亿;腾讯公司前两年的年报也显示,其年广告收入亦增长89%。 这当中,行为营销贡献巨大。在行为营销基础上搭建起的网络广告市场,不容小觑,将会呈现不断上涨的态势。在这个广告支撑的生态系统中,参与者众多。有互联网用户、网站、互联网广告商、企业及一系列提供分析或保险类服务或导出共享数据的经济实体。这是一批令人眼花缭乱的公司。总体来看,这些公司包括社交网站、新闻媒体、购物网站及其他在线或离线的产品、服务的销售商。它们从用户处采集的信息不仅供自己使用,也常常转售第三方。这些信息可能会用于有针对性的互联网广告开发也可能用作其他用途。事实上,互联网用户根本无法理解自身信息在市场各个层面中被交易的商品化程度。网络广告自身成为一个能让大数据立足扎根并蓬勃发展的行业。越来越精准的行为营销分析,包含了消费者的地理位置、兴趣爱好与即时需求,而对于针对性强的行为营销广告,有研究表明,广告商愿意为此多支付60%~200%的费用。 行为营销背后潜藏的巨大商业利益,使得在线广告商无法控制自身的行为,而能从行为营销中获利的网站也不断采用新技术对用户网上行为进行跟踪。二、新兴跟踪技术的迅速发展互联网时代,为了追踪、分析与说服消费者,广告商已经开发出了很多便捷与成熟的营销跟踪技术,在线广告营销伴随着每一个上网浏览网页的用户。广告行业借助不同的技术,如Cookies、Flash cookies、beacons、Html5 canvas fingerprinting,对用户行为进行追踪。而商业机构,还在不断投入大量的资金与技术人员,对新型跟踪技术进行研发。Cookies是网站服务器在用户的内存或硬盘中保存的用来记录用户浏览的网页地址、网页停留时间、网页上键入的用户名、密码、用户浏览习惯等方面的小型浏览文件。它并非是由本机的浏览器生成,而是当我们浏览网页时,从所浏览的网站发送过来的,用来检测我们在做什么的小型数据包,只不过通过浏览器保存在了本机上。它不仅可以对用户行为进行跟踪,还可以为用户推荐曾经访问的网址,省去用户重新输入网址的麻烦,用户不必重新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就能实现登陆。 Cookies引发的大问题是在用户完全不知情的背景下,对用户行为进行跟踪、记录,这往往会引发第三方(如行为广告商)的介入。广告商在采集到Cookies数据后,会有针对性地通过行为营销的方式向用户投放其可能感兴趣的广告,而在线广告商会向网站服务商支付报酬。行为营销的技术通常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因此,这种模式会涉及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侵犯。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站开发人员找到了一种更好的方法Flash cookies,用以跟踪用户的网上行为。网站的开发人员认识到,传统的HTTP下的cookies并不稳定,用户可能会随时清除掉浏览器中的HTTP Cookie,或者在浏览器选项中,手动将它设置为禁用模式。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的研究人员指出,被用户删除的Http Cookies可以利用Flash cookies中的信息进行重写,获得重生,这样Http cookies里原来保存的数据就会重新呈现在分析者面前。用户所采用的传统禁用或清除浏览器中Cookie的方法,无法抗衡网站对用户网上浏览历史的重写、跟踪与记录。 Becons技术则可以让广告公司实时监控用户浏览网页的行为。监控的内容包括用户如何移动鼠标、打印了哪些信息、检索了哪些信息、在表格中填入了哪些信息。随着营销跟踪技术的不断发展,一些网络服务提供商已经开始使用深层封包监控技术监控公司用户在互联网上的行为。 近两年,很多网站与跟踪软件都开始使用Html5 Canvas Fingerprinting这项新技术对互联网用户的网上行为进行跟踪。实际上,每一个浏览器都有自己的特征。网站可以检测用户的浏览器版本、操作系统类型、安装的浏览器插件、屏幕分辨率、所在时区、下载的字体及其他信息。 而Canvas是Html5中动态绘图的标签,每一种浏览器会使用不同的图像处理引擎,不同的导出选项,不同的压缩等级,这会使得每一台电脑绘制出的图形有些不同,而这些图案能够用来给用户分配特定编号,这个编号被视为是指纹,能够用来识别不同的用户。 学者埃克斯利(Peter Eckersley)进一步指出了与浏览器指纹相关的隐私风险,其中服务器端程序可以向浏览器查询相关配置的信息,将特定的计算机识别出来。 有学者指出,如果要避免指纹跟踪,人们需要禁用网站的一些关键功能,如JavaScript与Adobes Flah技术。 而截至2010年,BlueCava,一家在线跟踪公司,声称拥有2亿个设备的指纹。 即使是电脑高手,面对canvas指纹跟踪技术,也很难保护自己的隐私。Html5 Canvas在使用功能上,不仅可应用于图片的处理,它还能应用到监视用户的鼠标移动、键盘输入等。目前来看canvas指纹跟踪很难被阻挡,只要用户使用浏览器上网,用户的网上行踪就如同处于公开状态一般。大量的实证研究揭示出互联网广告商不断地使用新的、不为人们熟知的技术跟踪消费者行为,很多跟踪技术对于众多消费者而言,甚至都不曾听闻。各大网站普遍使用的行为跟踪技术,在隐私保护的政策中很少得到披露。即使是反跟踪工具与强大的信息隐私保护设置,也不能有效且普遍的对它进行制衡。消费者在互联网上对跟踪技术进行的防范与选择,往往也达不到效用。新兴跟踪技术的发展,已成为了网络信息隐私保护领域的新威胁。纯粹运用市场调节的手段,将损害到消费者践行个人自治的实践与能力,消费者手中的选择权,也将成为一项徒有虚名的权利。此领域需要引入法律干预。 如何从法律规制的路径阻断Cookies、Flash cookies、beacons、HTML5 Canvas Fingerprinting等技术对我们的持续跟踪、骚扰,如何披露并告知用户谁是其背后的控制者,并为用户提供是否分享个人信息的选择权,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亟需解决的难题。三、请勿跟踪的隐私协议及其局限请勿跟踪实际是用户与网站之间关涉隐私保护的君子协议。此协议下,当用户使用支持请勿追踪的浏览器上网时,可授权网站采集自己在网上行为的数据,也可禁止网站采集此类数据。此类数据一般包括用户常访问的网站地址、经常搜索的关键词、个人的偏好、兴趣爱好、购物习惯、表格中键入的内容等。如果互联网用户启用了请勿追踪的功能,支持此功能的浏览器会将用户设定禁止追踪的信息随Http的请求一起发送给网站,由网站进行处理。请勿跟踪的倡议源自2007年一个民间隐私保护团体向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提出的请求。该请求希望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为网络广告商列出一份请勿跟踪的列表,要求美国的网络广告商向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提交他们的信息,指出他们会在哪些领域利用浏览器的Cookies信息,跟踪互联网用户的网上行为。 2009年,索霍安(Christopher Soghoian)和斯塔姆(Sid Stamm)在火狐浏览器中开发出了一款支持请勿跟踪协议的插件原型,火狐成为第1个支持请勿跟踪的浏览器。2010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发出呼吁,其主张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系统,让用户控制自己线上的信息隐私。 与此相随,微软宣布其发布的IE9浏览器将为用户提供一个可以阻止第三方跟踪的技术列表,用来保护用户的隐私信息不被追踪。而Opera、Safari浏览器陆续跟进,连以在线广告赢利的谷歌,也在Chrome 23中提供了请勿跟踪的功能支持。不过,2015年4月,微软在官方博客中表示,随着行业标准的发展,微软正在改变请勿跟踪功能的实施方式,为了满足万维网联盟(W3C)制定的全新隐私标准,微软Windows快速设置与浏览器不再默认开启请勿跟踪的功能,但微软会为客户提供如何打开此功能的引导。 美国的信息法学者在网络跟踪方面做了实证研究,社会学调查的结果显示,大部分美国互联网用户希望请勿追踪的提议能阻止网站以及在线广告商跟踪用户在线活动的行为。 而功能上,请勿追踪的设置,真能保护用户隐私吗?事实上,不能。当用户开启请勿追踪的请求时,支持请勿追踪 功能的浏览器会在其数据传输中添加一个头信息(headers),这个头信息会向商业网站的服务器表明用户不希望被追踪。如果商业网站遵守请勿追踪的协议,则在其接收到用户不愿被追踪的信息后,会自动停止对用户线上信息的采集。但请勿追踪仅仅是一个君子协定,在技术上并不能对网站的跟踪行为进行阻止。请勿追踪提供的只是一种机制,该机制自动在客户端HTTP中发送一个请求给服务端,网站可以忽略此机制。如果网站忽略请勿追踪的设置,依然我行我素,用户的信息隐私同样没法得到保障。比如,微软IE10 浏览器默认开启了请勿追踪的功能,这触及到许多网站的商业广告利益。有研究员从技术上对微软IE10浏览器默认开启的请勿追踪功能进行了回应,向Apache的Http服务器源代码加入了补丁。此技术回应能主动忽略IE10浏览器默认开启的请勿跟踪的字段数据。而这样的技术跟进,会使浏览器默认的请勿追踪的功能设置形同虚设。请勿追踪的隐私设置虽然是用户与网站之间的君子协定,但它背后蕴藏的深意是希望赋予用户一种简单易行的方式,由用户来选择允许或禁止多网站的行为追踪,以实现对自身信息的控制。一些浏览器默认阻止第三方Cookie对互联网用户网上行为进行追踪、一些则默认允许,同时赋予互联网用户选择权。需注意的是,在接收发出请勿追踪信号的网站行为标准上,相关政策已被证明很难达成一致。如前文已阐述的那样,有些网站自觉遵守请勿追踪的要求,有些则没有,还有一些表面上敷衍着互联网用户,私下依然进行着追踪。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欧盟在修订《电子隐私指令》(E-Privacy Directive)时,要求网站在使用在线追踪技术时得到用户的授权,除非其使用追踪技术是商家提供服务必需依赖与绝对必要的,如在线购物车功能等。欧盟境内,该指令在贯彻执行上并不统一。当下许多欧盟成员国要求网站在获取Cookies时,要得到用户的一次性明确同意,但评论者往往认为,在很多情形下这一要求并未给互联网用户提供有意义的选择权。事实是,即使是网页浏览器设计为询问用户是否接受或拒绝Cookie的模式,它也不能告诉我们,是否在询问用户之前就已违背了信息保护的透明度原则以及信息隐私权的主旨,把用户的个人信息分享给了其他网站。同时,即便IE10浏览器默认开启禁止追踪功能,没有网站和网页的配合,它也将独木难支。 它并未赋予用户是否提交个人数据的选择权。当然,也应看到,虽然现行政策与标准有诸多不完美,但请勿追踪的协议仍然展示出,信息保护的倡议者对开发出一项技术,以实现个人对商业机构采集并使用其信息进行控制的不懈努力。四、国内cookie隐私第1案2013年5月6日,朱烨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百度公司侵犯其个人隐私。朱烨诉称,利用百度网站对相关关键词进行搜索后,会在特定界面出现与键入的关键词高度相关的广告。如在百度搜索引擎搜索隆胸、减肥、人工流产关键词后,再进入500看影视和4816网站时,会分别出现与减肥、流产和隆胸相关的商业广告。朱烨认为,百度公司利用网络技术对其线上行为进行追踪,并将其行为偏好、生活需求等信息披露给相关商业网站,进行有针对性的广告投放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知情同意的规则,也侵害了其隐私权。朱烨请求法院判令百度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一审中,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支持了朱烨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百度网讯公司利用cookie技术收集朱烨信息,并在其不知情的情形下进行商业利用的行为,侵犯了朱烨的隐私权。一审宣判后,百度公司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定百度网讯公司的个性化推荐行为不构成对朱烨隐私权的侵犯。裁判理由如下:首先,百度个性化推荐服务并未识别出用户的真实身份,其收集和推送的信息终端是浏览器。而未与网络用户真实身份对应识别的数据信息具有匿名性,其未达到个人信息保护的可识别性要求;其次,虽然百度利用跟踪技术提供了个性化推送服务,但其并未直接向合作方披露用户信息,也未对外宣扬用户的网络活动轨迹及上网偏好,不构成《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十二条侵害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责任中对公开行为的要求;再次,个性化推荐服务具有协助互联网用户过滤海量信息的功能,用户在享受免费且便捷服务的同时,应对该项技术持一定的宽容度;又次,在用户知情同意与用户选择权方面,网上跟踪技术是互联网普遍采用的一项信息技术,百度公司在《使用百度前必读》中,对该项技术的使用已有说明,并为用户提供了选择退出的机制。在这样的背景下,朱烨仍使用百度公司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应视为对百度公司个性化推送行为的默许。综上,南京市中院终判定百度网讯公司的个性化推荐行为不构成对朱烨隐私权的侵犯。 南京中院的裁判理由中,为关键且排在首位的理由是个性化服务推荐中信息不具有可识别性的特征。法院参考了《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中对个人信息的界定,斟酌百度推送信息的情况,认定其在向用户推送广告的营销中,没有将信息的推送与个人身份进行关联,这成为法院判定个性化推荐服务不侵犯用户隐私的为重要的理由。有学者认为,由网上跟踪技术衍生出的个性化推荐服务与精准广告的投放,仅涉及匿名信息的收集、利用,其并未定向识别浏览器的网络用户身份,并未侵犯原告的信息隐私。 事实上,在当前业界行为规范体系尚未建立起来的情况下,要证明百度的行为具有不当性、可问责性与违法性,并得到法院裁判的支持,几乎是不可能的。网上行为的定位跟踪是否真如百度所言是匿名的,不具有身份的可识别性?网络公司实质上并不愿意承认上述行为给互联网用户带来的隐私侵害,也不愿讨论进行必要的信息保护立法的问题。他们强调,他们收集与利用的信息具有匿名性,并不属于可以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广告行业也不认为网上行为的定位跟踪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他们主张他们卖出去的每一份信息并没有按照名字来命名,并没有指向某个具体的个人,不具有身份的可识别性。与此同时,对消费者进行网上行为跟踪又是众所周知的事,在匿名化的背景下,网络公司主张,一般而言,互联网用户对那些不能识别出个人身份的信息,所享有的利益是有限的,此情境下,个人因信息泄露、不当使用所遭受伤害的风险,也是极低的。然而,即便网络广告商不知道互联网用户的名字、身份证号,即便服务收集和推送的信息终端是浏览器,但信息技术的发展,已使得相关企业不需知晓用户姓名,只须掌握用户足够多的信息,就能通过对数据的分析与交叉验证,识别出用户的真实身份。而在用户知情同意方面,浏览器与被访问的网站是否为互联网用户提供了真正意义上的选择自由并提升信息处理的透明度,使用户能大致了解自身信息在市场各个层面被收集、利用及被交易的商品化程度呢?在数据信息的权属方面,很多隐私服务条款在权属问题上都缄默不语。 用户信息被商业化使用时,用户对自身信息是否享有法定的财产性权利呢?网站在商业化使用用户信息时,是否向第三方不当披露了用户的信息,网站与第三方对用户数据的访问权限止于何处呢?与此同时,网络广告已成为互联网经济增长的一个强劲动力。如果立法完全禁止网上行为跟踪,并在技术支持上对此予以保障,这将会对整个网络广告行业产生巨大冲击。因为,网络广告可能因为用户信息的缺少,变得不那么精确,广告商的利益也可能因此缩减,这不仅会给大的公司带来冲击,对于依靠互联网广告生存的小型公司,也将面临经营困境。同时,用户的很多信息在大数据时代,是某些行业立足与发展的基础。比如,保险行业中,用户的信息能为保险公司将更好的保险业务推荐给个人提供帮助,也有助于保险公司实现利润大化;医药公司掌握病人的信息能进行更好的商业判断与产品研发,而法律一旦普遍地禁止网上行为的定位跟踪,相关行业必受影响。因此,信息保护与经济发展间的关系需要进行有效的平衡,不仅应更好地保护用户信息隐私,还应促进网络广告行业的革新与信息产业的发展,妥善处理好民事权益保护与信息自由利用间的关系,既保障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又规范互联网秩序,创造一种多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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