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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以票据法为视角,分别从民商事习惯调查对立法的影响,票据立法的移植与本土化,商事裁判对商法本土化的推动几个方面出发,结合其他商事部门法内容,对民初商法本土化进程、结果及其影响进行研究和反思。全书分为五章:本书共有五章,*章介绍我国传统票据的沿革,并对清末的志田案进行分析评价。第二章评述清末、民初的民商事习惯调查和传统票据习惯的整理,以及它们对民商事立法本土化的推动。与清末相比,民初的民商事立法更注重社会实用性,在公司、票据等领域,大量传统商事习惯调查成果被立法所吸纳,客观上推动了民初商法本土化的进程。第三章比较民初五部票据法草案的优劣,并对票据立法进程中移植与本土化的冲突和调和进行评析。民初票据立法成果和立法精神被此后的南京国民政府所继承,1929年《票据法》全面采纳共同案涉及传统票据习惯的条文,为中国近代以来的票据立法本土化进程画上比较圆满的句号。第四章探寻民初的司法实践和商事公断对商法本土化的推动作用。大理院、地方各级审判厅和商事公断处共同组成商事裁判体系,传统商事习惯被广泛运用并融入商事规则中。第五章对民初商法本土化进行反思,并提出三个问题:如何对待传统商事习惯?如何发挥商会的作用?如何看待判例要旨对商事立法的补充? 书后还有六个附录,附上了前清、民国时期的几部票据法草案,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本书的学术价值和创新之处在于通过数据统计,将民初商法做为一个整体进行深入的量化分析,在该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开拓性作用。同时,通过横向比较商事部门法的本土化,对于我们从宏观上把握传统法律近代化历程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此外,它还厘清了民初商法本土化进程,方便我们纵向掌握我国商事法律体系的发展过程,对研究当今商事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能够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就现实意义而言,本书研究的一个很重要的角度,是商人对法律体系建立与发展的作用,在我国现阶段同样面对建构商法体系的问题,如何充分调动商人们积极参与立法,使商法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不仅有利于经济的规范化发展,也有利于提高法律的权威性。同时,在商法国际性不断加强的今天,我们仍然面临一个法律移植与法律本土化的过程,相似背景下的相似经历,民初的商法本土化,包括立法和司法方面的经验教训,都会对我国现行的立法和司法有所借鉴。本书以票据法为视角,分别从民商事习惯调查对立法的影响,票据立法的移植与本土化,商事裁判对商法本土化的推动几个方面出发,结合其他商事部门法内容,对民初商法本土化进程、结果及其影响进行研究和反思。全书分为五章:本书共有五章,*章介绍我国传统票据的沿革,并对清末的志田案进行分析评价。第二章评述清末、民初的民商事习惯调查和传统票据习惯的整理,以及它们对民商事立法本土化的推动。与清末相比,民初的民商事立法更注重社会实用性,在公司、票据等领域,大量传统商事习惯调查成果被立法所吸纳,客观上推动了民初商法本土化的进程。第三章比较民初五部票据法草案的优劣,并对票据立法进程中移植与本土化的冲突和调和进行评析。民初票据立法成果和立法精神被此后的南京国民政府所继承,1929年《票据法》全面采纳共同案涉及传统票据习惯的条文,为中国近代以来的票据立法本土化进程画上比较圆满的句号。第四章探寻民初的司法实践和商事公断对商法本土化的推动作用。大理院、地方各级审判厅和商事公断处共同组成商事裁判体系,传统商事习惯被广泛运用并融入商事规则中。第五章对民初商法本土化进行反思,并提出三个问题:如何对待传统商事习惯?如何发挥商会的作用?如何看待判例要旨对商事立法的补充? 书后还有六个附录,附上了前清、民国时期的几部票据法草案,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本书的学术价值和创新之处在于通过数据统计,将民初商法做为一个整体进行深入的量化分析,在该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开拓性作用。同时,通过横向比较商事部门法的本土化,对于我们从宏观上把握传统法律近代化历程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此外,它还厘清了民初商法本土化进程,方便我们纵向掌握我国商事法律体系的发展过程,对研究当今商事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能够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就现实意义而言,本书研究的一个很重要的角度,是商人对法律体系建立与发展的作用,在我国现阶段同样面对建构商法体系的问题,如何充分调动商人们积极参与立法,使商法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不仅有利于经济的规范化发展,也有利于提高法律的权威性。同时,在商法国际性不断加强的今天,我们仍然面临一个法律移植与法律本土化的过程,相似背景下的相似经历,民初的商法本土化,包括立法和司法方面的经验教训,都会对我国现行的立法和司法有所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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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林伟明,男,1975年12月出生,福建漳浦人。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曾主持国家课题青年项目民国初期商事立法问题研究并获得优秀结题,此外还曾主持国务院侨办课题、市厅级课题及校级课题等多个科研项目,在《中国法学》、《河北法学》等刊物发表多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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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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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千年票据一朝立法/1
第一节 我国传统票据的千年沿革/1
一 从唐飞钱到宋交子/2
二 明清早期会票的发展与不足/7
三 票号会票的盛行与没落/19
四 钱庄票据的兴衰/25
第二节 我国第一部票据法草案志田案评析/37
一 志田案的立法背景/37
二 志田案的内容及其评价/41
第二章 民商事习惯调查与传统票据习惯的整理/48
第一节 清末民初的民商事习惯调查/48
一 会通中外的思想与清末民商事习惯调查/49
二 民国初期民商事习惯调查的继续展开/54
第二节 传统票据习惯的整理与介绍/59
一 官方调查报告的整理与介绍/60
二 民间调查报告的整理与介绍/82
三 传统票据习惯的特点/106
第三节 民商事习惯调查对立法本土化的推动/110
一 传统民事习惯与近代民事立法的本土化/110
二 传统商事习惯与近代商事立法的本土化/113
第三章 民初票据立法的移植与本土化/117
第一节 票据立法的内在需求与政治功利性/118
一 经济发展与票据立法的内在需求/118
二 收回治外法权的期盼/120
三 重商思潮的影响与维护商权的需要/121
第二节 共同案的本土化尝试/123
一 共同案对志田案的全面修正/124
二 共同案的移植与本土化/138
第三节 爱氏案与共同案的冲突/154
一 爱氏案与共同案的分歧/154
二 王凤瀛和李炘对爱氏案的质疑/161
第四节 从三草到五草的调和与完善/172
一 三草对共同案和爱氏案的调和/173
二 四草和五草对共同案的继承和完善/183
第四章 商事裁判对商法本土化的推动以票据法为典型/192
第一节 民国初期的法制困境/192
一 立法机关的频繁变化/193
二 商事立法的长期搁置/196
三 司法体制的缺陷与法源的不足/199
第二节 司法实践对民初商法本土化的推动/202
一 大理院判解要旨与商法本土化/203
二 地方各级审判厅的司法实践对商法本土化的推动/231
第三节 商事公断对民初商法本土化的推动/240
一 商会裁判权与商事公断处的沿革/240
二 商事公断中传统习惯与其他商事规则的融合/243
第五章 民初商法本土化的反思/251
第一节 如何对待传统商事习惯/251
一 传统商事习惯及其近代演变/251
二 民初商法本土化对待习惯的态度及其反思/254
第二节 如何发挥商会的作用/257
一 商会对民初商事立法的积极参与/258
二 商会对民初司法实践的重要影响/260
三 可资借鉴之处/267
第三节 如何看待判例要旨对商事立法的补充/270
一 民初判例要旨的性质分析/270
二 判例要旨对商事立法的补充及其反思/273
结 语/277
附 录 点校说明/280
附录一 前清宪政编查馆票据法草案(志田案)/281
附录二 前北京修订法律馆票据法第一次草案(共同案)/299
附录三 商法法典草案票据法编(爱氏案)/350
附录四 前北京修订法律馆票据法第三次草案/367
附录五 前北京修订法律馆票据法第四次草案/386
附录六 前北京修订法律馆票据法第五次草案/401
参考文献/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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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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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中华法系源远流长,制度思想,泽被中外。然历来论者,多盛赞其行政与刑事法制的完备精密,对于民商事及其余法制,则颇有微辞。更有甚者,直以中国古代无民法中国古代无商法等一语抹杀古人在私法上的贡献。此种谬论,诚不足辩,唯令人憾者,将中国所有民商事法律智慧,拱手让与欧陆英美。遂使传统私法,明珠蒙尘,对之后立法的潜在影响,亦被有意无意地忽视。
可喜的是,近年来法学学术界和实务界一味学习西方的风向有了很大的转变,人们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日益发现,现代和传统是难以截然切割的。中国人之所以为中国人,正是因为其血脉中流淌着祖先的血,承继着传统的根。优秀的传统文化是我们国家、民族传承与发展的根本和精神命脉。而独树一帜的中华传统法文化,恰恰是优秀传统文化的典型代表。这就要求我们在现代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必须正视传统法文化,真正地发现本土资源,择善而从。
但知难行易,这需要我们立定脚跟,发潜德之幽光,上下求索,挖掘传统法文化中新鲜活泼的内涵。林伟明博士的这本《民国初期商法本土化以票据法为视角》,亦可视为这方面的一番尝试。民国初期,上承清末变法修律之遗绪,下开仿欧陆法典化立法之先河,本是一新旧杂陈、处士横议之年代。然而就在这政局动荡、兵连祸结之际,立法却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更为难能可贵的是,当时立法诸公,尤能保持冷静,秉持公心,放眼世界,立足本土,在吸收世界先进法制之余,更不忘本来民族法制之地位。上至庙堂,下至江湖,都为立法贡献过绵薄之力。
伟明博士此书,以民初票据法为研究视角,透视民初商事本土化的问题。虽然如其所言,这样做是为了藏拙,诚确有其意,然未尝不是突出重点,兼及其余这一研究思路使然。票据一法,向为商法支柱之一,且票据一物,于中华传统中历史最为悠久。本来如沈家本在其《寄簃文存》中所云,今日法律之名词,其学说之最新者,大抵出于西方,而译自东国,诸如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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