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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欧盟共同农业政策(CAP)的晚近改革体现了污染者付费原则和生态服务提供者获得原则,创新了交叉遵守机制给付、自然限制区域给付、农业环境措施给付、绿色直接给付等农业环境行政给付机制,规定了综合管理和控制的制度规则,促进了整体CAP的绿化,为我们展示了一幅欧盟致力于建构更具针对性、更加公平、更为绿色、更具竞争力和可持续欧盟农业的行政法治图景。具体内核为:遵循法律优先原则、适格监管机构的角色承担、农业环境给付的任务转型、农业环境给付的方式契约化、完善受益人的资格识别、农业环境给付以生态目的为导向、注重程序公平和强化综合控制管理的制度、遵守监测程序的构建、咨询信息的透明供给,以及生态目标与给付的链接等。通过对农业环境给付制度在欧盟现实条件下的运用和分析,探究农业环境行政给付制度在欧盟的改革及其得失,有利于我国关于环境行政给付理论研究的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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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姜双林,浙江江山人,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浙江农林大学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环境法省级重点学科团队负责人,美国乔治城大学访问学者,浙江省钱江人才计划C类项目入选者。兼任世界自然保护同盟(IUCN)环境法学院委员会委员、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委员、浙江省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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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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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 研究的意义
一 学术价值
二 应用价值
三 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四 主要研究方法
第一章 欧盟农业环境给付的行政法理
第一节 欧盟农业环境给付的蕴含
一 农业环境给付的概念生成
二 交叉遵守机制、财产权利及污染者付费原则
三 自愿性环境管理协议
第二节 生态目标与给付之间的关联
一 确立私人财产属性中的环境管护义务
二 环境给付行政的程序变革
三 公众参与:更广泛的合作伙伴关系
第二章 欧盟农业环境给付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农业环境给付中的污染者付费原则
一 污染者付费原则的源起
二 欧盟环境法上的污染者付费原则
第二节 提供者获得原则
一 提供者获得原则的独特内涵
二 提供者获得原则的法律实践
第三章 农业环境给付中的交叉遵守机制
第一节 交叉遵守机制的溯源与变迁
一 交叉遵守机制的背景:1970-2000年
二 共同农业政策的中期审查与强制性交叉遵守的引入
三 2008年的正常检查改革
四 交叉遵守机制的最新发展
五 小结
第二节 法定管理要求(SMRs)
一 引言
二 农民义务的法律基础
三 新法中关于农民13项法定义务的具体内容
第三节 良好农业与环境条件(GAEC)
一 引言
二 GAEC农民义务的确定
三 GAEC农民义务的具体内容
四 良好农业与环境条件的等效措施
第四节 主管控制机构指定
一 主管控制机构的监管性要求
二 成员国确定主管控制机构的做法
三 小结
第五节 交叉遵守控制程序
一 控制的管理制度
二 抽样检查
三 报告制度
四 小结
第六节 违反交叉遵守与给付的削减
一 法律依据
二 计算给付削减的基准与方法
三 小结
第七节 农民交叉遵守信息与咨询的供给
一 关于交叉遵守信息的供给
二 交叉遵守信息供给的行政和财政工作分配
三 农场咨询制度
四 农场咨询制度的资金保障
五 咨询的定位
六 本章小结
第四章 自然约束区域给付机制
第一节 欧盟自然约束区域(ANCs)给付机制变革的正当理由
一 为了改善欧盟援助资金的精准定位和使用效率
二 平等对待欧盟农民
第二节 欧盟自然约束区域(ANCs)给付机制的立法变革
一 防止人口的减少,引入LFA计划:第75/268号指令
二 认识土地的环境价值,重塑LFA计划:第1257/1999号条例
三 归类为环境措施,促进LFA计划转型为NHP:第1698/2005号条例
四 精准定位,ANCs扬弃LFAs:第1305/2013和1307/2013号条例
第三节 欧盟ANcs给付机制与其他农业环境措施的关系
一 农业环境协议
二 交叉遵守规则
第四节 小结和几点规律性认识
一 小结
二 结论:几点规律性认识
第五章 农业环境措施给付
第一节 农业环境措施项下给付的变迁
一 农村发展政策的绿化
二 农业环境措施的历史演进
三 农业环境措施的一般原理和特点
四 农业环境措施转变为农村发展政策的核心要点
五 农业环境措施的适用
第二节 自愿性农业环境合同
一 一体化的预防与控制
二 实施方式:合作伙伴与行政指导合同
三 农业环境措施承诺的主要内容
四 法定资格条件
第三节 小结
第六章 启示
第一节 理念上的启示
第二节 制度建构的启示
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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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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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遇之大变局,欧盟和我国的交往日益增多,双方领导人互访不断、就国际上的许多重大问题进行磋商,欧盟的影响正越来越接近我们的生活。涉及环境保护的正在日益绿化的欧洲经济共同体共同农业政策(简称共同农业政策)是在什么样的立法和司法制度框架下运行的,已成为中欧双方实务部门和学者共同关注的问题。欧盟制度不仅具有要求成员国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权威和强制特征,而且它的运行有法可循,透明度高。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欧盟共同农业政策既着眼于提高产量和生产力,确保粮食供应和稳定农民收入,也开始考虑农业的环境影响,采取了诸如加强农业环境保护技术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降低化肥和农药的危害、制定有利于环境的共同农业政策等措施。1992年的麦克萨里改革,致力于更好地保护自然环境和乡村,鼓励农民对土地实行体耕制,降低农业生产对环境的损害,建立以农业环境行动为名的综合性国家补贴项目。此外还实施了针对落后农村的贫困地区计划(LFA)。欧盟共同农业政策作为欧盟对内对外关系中具有重要地位的法律制度,晚近作了多次改革,2013年改革代表着另一个里程碑,它将公共和私人环境物品的共同供给置于政策和制度的核心。
人们普遍认为,农业环境及其所提供的生态服务具有公共物品属性,具有非排他性和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实践中的搭便车问题会导致公共物品的供给不足或者过度使用。欧盟通过污染者付费原则和生态服务提供者获得补偿原则所确立的正反激励政策,较好地确定了不同生态补偿问题类型下的农业环境给付主体,明确其职责、权力和义务,从而确定了相应的制度路径。欧盟农业环境行政给付制度的可贵之处是:在遵循法律优先原则、确立适格监管机构的角色承担、促进农业环境给付的任务转型和给付方式的契约化、完善受益人的资格识别、以生态目的为导向、注重程序公平和强化综合控制管理制度等诸多方面,为我们呈现了一幅致力于建构更具针对性、更加公平、更为绿色、更具竞争力和可持续欧盟农业的行政法治图景。
在我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矛盾的必然要求。当前,国家正加速推进以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增加农业生态产品和服务供给、加快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为重点的战略安排;要求到2020年,乡村振兴取得重要进展,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基本形成。这些实践做法与欧盟在20世纪90年代后的改革实践有异曲同工之处。因此,加强对域外与农业环境给付体制机制创新和乡村振兴制度性供给相关的法律问题研究,自然成为当前环境法学界的一项重要工作。目前,我国环境法学界虽有学者涉足这一领域,但总体上看这方面的研究还比较薄弱,亟待加强。
姜双林教授对域外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特别是对欧盟农业环境行政给付法律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深入和全面的研究。本书就是他近几年来潜心研究之力作。作者首先从欧盟农业环境给付的行政法理人手,从理论上论证了欧盟农业环境给付的内涵以及生态目标与给付之间的关联;同时,阐释了欧盟农业环境给付所遵循的污染者付费原则和生态服务提供者获得原则的历史发展及其法律实践,对农业环境给付中的交叉遵守机制、自然约束区域给付机制和农业环境措施给付机制进行了深入的理论分析,并从中总结出了一些规律性的认识;最后,针对我国农业环境给付的基本国情和法治现状,为完善我国农业环境行政给付在理念和制度建构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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