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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廉律师说股权代持

書城自編碼: 3279644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普及读物
作者: 廉卫涛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61861967
出版社: 天津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8-12-01


書度/開本: 16开

售價:NT$ 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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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廉律师说股权代持》通过对大量案例的梳理,就实践中常见的股权代持风险点展开分析,辅助读者驾驭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风险之杂、意外之多,令人烦恼。
《廉律师说股权代持》试图拨开法律的重重迷雾,展现股权代持的真实魅力,让读者认清股权代持,设计股权代持,追求完美的股权代持。
笔者试图将《廉律师说股权代持》打造成实用性超强的工具书,既可查找案例,又有模板设计,力求给读者带来方便与实惠。
目錄
第一章 股权代持的知识点
第一节 股权代持的设立
一、股权代持都有哪些种类?分别有什么不同?
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订立的股权代持协议,效力如何?
三、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为了保护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双方的合法权益,签订代持协议需要注意哪些要点?
四、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签订股权代持协议,该协议就名义股东的代持报酬未予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名义股东能否另行要求实际出资人支付必要的代持报酬?
五、在外商投资企业中,股权代持协议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其效力如何?
六、股权代持属于哪种法律关系?能不能以股权信托的形式设置股权代持?
七、既然《公司法》(解释三)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代持问题,股份制公司的股权代持关系又该如何适用法律?该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八、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签订信托协议或者委托协议,协议的生效时间是否一样?代持的生效时间是否一致?
九、股权代持关系中,能不能引入三方当事人,一方是实际出资人;一方是名义股东;一方是该代持股权的受益人,对三方当事人分别该如何设置权利义务?
十、股权代持关系中,代持股权的所有权人是名义股东,还是实际出资人,还是其他受益人?
十一、代理代持、委托代持、信托代持之间各有何利弊,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该如何取舍?
十二、名义股东从公司获得相应的收益,实际出资人能否依据股权代持协议向名义股东索回收益?
十三、信托代持中,名义股东需要承担什么样的义务?与其他类型代持相比,有何不同?
十四、信托代持对实际出资人有何不利之处?
第二节 股权代持的责任与风险
一、代持股权存在瑕疵出资,该瑕疵出资责任应由实际出资人承担,还是由名义股东承担?
二、股权代持协议被认定无效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投资款与股权收益应如何处理?
三、当公司债权人向名义股东主张在其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时,名义股东能否以股权代持协议对抗公司债权人?
四、出资不实的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能否继承股东资格?
五、实际出资人死亡,其继承人能否继承其股东资格?
六、实际出资人取得股东资格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是否需要缴税?
七、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将其变更登记为公司股东,是否必须先行提起股东资格确认诉讼?
第二章 股权代持的法律分析
第三章 股权代持风险的防范措施
內容試閱
若说立法权是国家的权力核心,那么控制权就是公司的权力核心。股权代持,是掌握公司控制权的一种有效手段: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他人代为持有股份,行使股东权利,其本身躲在幕后,操纵名义股东,从而不动声色地控制公司。
但实践中,很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往往因为操作股权代持不当而利益受损!本书欲通过探讨股权代持的种种情况,让读过本书的公司实际控制人能够熟练地操作股权代持。
广义的股权代持现象几乎和股权这一概念同时诞生。2005年之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后为了满足设立公司的硬性要求,出现大量的名义股东,狭义的股权代持盛行于世。
其后,有人为了保持低调,有人为了实现幕后控制,有人为了保护自己的隐私,还有人为了保守商业秘密,也有人为了规避法律,股权代持大行其道。,
尤其必须指明,某些股东出于身份冲突等原因,不能或者不愿作为股东向公司投资,找到自己的亲朋好友做名义股东,自己做实际投资人,进而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此类股权常被称作灰色代持股。
灰色代持股的股东地位问题往往存在困惑。但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不因存在合法性上的瑕疵进而否定投资的事实和实际投资者在《公司法》上的股东地位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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