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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民法总论(第四版)

書城自編碼: 3272475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教材研究生/本科/专科教材
作者: 李永军
國際書號(ISBN): 9787562086178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8-12-01


書度/開本: 16开

售價:NT$ 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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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我国正在编纂民法典,而作为民法典的首编《民法总则》已经于2017年颁行,《民法总论(第四版)》第四版的修改正是依据《民法总则》而进行的。我国正在编纂民法典,而作为民法典的首编《民法总则》已经于2017年颁行,《民法总论(第四版)》第四版的修改正是依据《民法总则》而进行的。
应该说,《民法总则》比较《民法通则》有很多变化,尽管没有反映出自《民法通则》(1986年通过)以来全部的学术研究成果和司法经验,但也反映了很多方面的变化。例如,成年监护的增加、法人分类的变化、非法人组织的变化、明确规定意思表示、增加虚假法律行为的规定、诉讼时效的适应对象进一步扩大等。这些变化当然有很多是进步的,但也有一些饱受学者诟病,例如,法人的分类,综观世界各国民法典,我国《民法总则》上的法人分类是复杂的,不仅把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作为基本的法人分类,还规定了特别法人,而特别法人中不仅有公法人,还有私法人。传统民法上的财团法人,可以说就是我国《民法总则》上的捐助法人,这类法人没有营利法人意义上的投资人和出资人,没有社员,但我国《民法总则》却搞出了决策机关(《民法总则》第93条),基本上可以说违背了这一类法人设立的基本的宗旨。另外,《民法总则》在处理民法与商法的关系上,也值得考虑:这是在编纂民法典,在我国的立法体例中,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也许将来会有变化,商法可能会有法典),但《民法总则》基本上是按照商民的基本思路来展开,例如,在法人的排列中,把营利法人放在非营利法人的前面;法人组织也基本上是按照商法的理念设立,而非民法典的思路,例如,《民法总则》第104条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显然,这些非法人组织不是民法中非营利性的非法人组织,而是按照营利性的非法人组织设计的。这些问题实际上是民法典编纂中需要考虑的重大问题。这些变化其实并没有反映出自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以来的学理的研究成果。尽管我不是纯粹法学派的拥趸者,但我却认为实证法和法教义学应当是我们法学研究的基础和基本方法,否则,每个人都可以随便创造概念,学界和司法将难有共识,法学院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正因为如此,本次修改还是以《民法总则》为基础,尽管《民法总则》的许多规定违反了法教义学,把学界多年达成的共识击得粉碎,例如,捐助法人的决策机关,估计各大学的法学院没有教师这样去教学生:财团法人有决策机关。
我觉得,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将来的民法典一定会对现行的《民法总则》作出修正,这也是我们所希望的。但在编纂修正之前,我们还是要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来学习,但要按照民法的原理来理解,而不是不作出批评和解释。
《民法总论(第四版)》在之前得到了广大读者的支持和厚爱,在此表示感谢。也希望各位读者能够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这将对《民法总论(第四版)》的修改提供极大的帮助。*后想真诚地说一句套话:《民法总论(第四版)》错误在所难免,望广大读者不吝赐教。
關於作者:
李永军,男,1964年10月生,山东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1995年获国家博士后优秀研究奖;1998年获霍英东科研基金资助;1997~1998年被评为中国政法大学优秀教师;2000年被评为曾宪梓教学奖一等奖;2001年被列入北京市百人工程培养人选;2002年被评为受学生欢迎的教师杰出青年教师,并获得杰出青年教师基金奖励。代表性作品有:《合同法》《合同法原理》《破产法律制度》《破产重整制度研究》《票据法原理与实务》等。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主要有:我国民法上真的不存在物权行为吗?契约效力的根源及其正当化说明理论我国合同法是否需要独立的预期违约制度对我国正在起草的合同法草案增加英美法预期违约制度的质疑论破产法上的免责制度中国新破产法起草中的主要问题重申破产法的私法精神私法中的人文主义及其衰落论商法的传统与理性基础论商事合伙的特质与法律地位论合同解释对当事人自治否定的正当性与矫正性制度安排论权利能力的本质论债法中的本土化概念对统一的债法救济体系之影响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与效力对我国《合同法》第230条及最高法院关于租赁的司法解释的评述论监护人对被监护入侵权行为的''替代责任''被监护人受到侵害时法律救济的理论与实证考察论债的科学性与统一性自然之债源流考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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