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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污染防治法》)已于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土壤污染防治法》确立了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基本原则,坚持问题导向,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不同污染程度,分类实施风险管控,将农用地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保护类,分别规定不同的风险管控与修复治理措施;明确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与修复名录制度,规定进入、移出名录的条件与程序以及相应的风险管控与修复措施。《土壤污染防治法》确立了土壤污染责任承担机制,分别规定了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以及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单位的责任与义务,针对拒不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的单位,确立了对违法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双罚"制;对出具虚假报告单位规定了从业禁止的处罚种类,严惩重罚违法行为。
《土壤污染防治法》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决策部署,填补了我国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立法空白,有助于完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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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解读与适用手册由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组织编写,对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进行逐条释义,详细介绍法律的立法背景、适用指导,并附有该法立法资料及相关法规,是相关组织培训、学习的指导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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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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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条文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调整对象和基本定义】
第三条【基本原则】
第四条【基本义务】
第五条【地方政府责任和考核制度】
第六条【各级政府基本职责】
第七条【土壤污染防治监管体制】
第八条【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
第九条【支持科技研发和国际交流】
第十条【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
第二章规划、标准、普查和监测
第十一条【土壤污染防治规划】
第十二条【风险管控标准】
第十三条【标准制定】
第十四条【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详查】
第十五条【土壤环境监测制度】
第十六条【农用地地块重点监测】
第十七条【建设用地地块重点监测】
第三章预防和保护
第十八条【规划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九条【有毒有害物质经营单位义务】
第二十条【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
第二十一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第二十二条【拆除设施的土壤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矿产资源开发防治土壤污染】
第二十四条【鼓励使用新技术、新材料】
第二十五条【两类特殊设施的土壤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农药、化肥的生产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引导农民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
第二十八条【向农用地排放污水、污泥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农业投入品使用的鼓励性规定】
第三十条【农业投入品废弃物的回收处理】
第三十一条【未污染土壤和未利用地保护】
第三十二条【居民区和学校等敏感单位的保护】
第三十三条【土壤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三十四条【进口土壤的检验检疫】
第四章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土壤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主要环节】
第三十六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第三十七条【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
第三十八条【对风险管控、修复活动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前的移除、防
扩散措施】
第四十条【风险管控、修复活动的环境保护要求】
第四十一条【对异位修复活动的环境保护要求】
第四十二条【效果评估报告】
第四十三条【第三方服务单位的条件要求】
第四十四条【突发事件造成的土壤污染防治】
第四十五条【土壤污染责任的承担主体】
第四十六条【污染担责】
第四十七条【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的责任承担】
第四十八条【土壤污染责任人的认定】
第二节农用地
第四十九条【农用地分类】
第五十条【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分和管理要求】
第五十一条【拟开垦为耕地的调查和分类管理】
第五十二条【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
第五十三条【安全利用方案】
第五十四条【风险管控措施】
第五十五条【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
第五十六条【农用地风险管控要求】
第五十七条【修复方案、效果评估】
第三节建设用地
第五十八条【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
第五十九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第六十条【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第六十一条【地块的确定和管理】
第六十二条【风险管控措施】
第六十三条【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的风险管控措施】
第六十四条【地块治理修复】
第六十五条【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评估】
第六十六条【地块移出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土地使用权人的职责】
第六十八条【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五章保障和监督
第六十九条【经济政策和措施】
第七十条【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安排】
第七十一条【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
第七十二条【土壤污染防治金融措施】
第七十三条【税收优惠】
第七十四条【鼓励慈善捐赠】
第七十五条【政府报告和人大监督】
第七十六条【约谈】
第七十七条【现场检查】
第七十八条【行政强制措施】
第七十九条【尾矿库和未利用地的监管】
第八十条【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监管】
第八十一条【土壤环境信息公开】
第八十二条【土壤环境信息平台】
第八十三条【新闻媒体舆论监督】
第八十四条【举报制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重点监管单位未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向农用地违法排污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农业投入品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违法用于土地复垦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未按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违反检查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对常见的不履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行为的处罚】
第九十五条【违反备案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侵权责任】
第九十七条【提起诉讼】
第九十八条【治安管理处罚和刑法的衔接性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九十九条【施行日期】
第二部分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栗战书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的讲话节录)
国务院办公厅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规定(试行)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试行)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技术评估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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