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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社区矫正评论(第八卷)》为社区矫正理论和实务界共同研究和交流的阵地,是该系列图书之第8卷,约30万字。包括特约稿件、立法研究、机构队伍、监督管理、教育矫正、调查研究、工作交流、检察视角等栏目。本评论既是对社区矫正制度研究探讨的园地,也是对社区矫正工作学习交流的平台,同时也是对社区矫正进行宣传的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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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刘强,男,社会学硕士、法学博士、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上海政法学院教授,社区矫正研究中心主任、应用社会科学研究院社区矫正研究所所长。全国司法行政业务培训师资库教师。研究方向:刑事执法(社区矫正、监狱学)。 姜爱东,1962年4月生,山东省青岛市莱西人,法学博士,具有律师资格,研究员(正高职称)。曾在中央文献研究室参加《邓小平文选》编辑工作;先后担任司法部部长办公室副主任、综合处和新闻处处长、司法部办公厅副主任、北京市宣武区区委书记助理(挂职)、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副司长、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所长(正司长级)、司法部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主任(正司长级),现任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是中国法学会理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青联荣誉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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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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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稿件
凝心聚力结硕果再接再厉谱新篇
对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姜爱东的访谈录武玉红
立法研究
社区矫正立法需要转变的几个观念贾晓文 关于社区矫正立法的若干建议朱荣政孙华磊 社区矫正刑罚性的立法确认及实现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缓刑适用和撤销有关问题探析刘光京 在《刑法》中增加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改造的规定武玉红
机构队伍
浙江台州市天台县社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的创新报告浙江省天台县司法局 探索以区社区矫正中心为主要执法平台的运作模式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 对社区矫正用警、机构设置和物质保障问题的思考刘传德 关于加强县级以下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建设的若干思考徐祖华 关于四川社区矫正用警问题的几点思考四川省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处 社区矫正武汉模式的探索与思考
省会城市社区矫正工作如何开展田汉国 天津市区级社区矫正中心职能发挥探析李树彬李凤连宋丽红郭朋朋 对现有社区矫正基层管理机构的评价与改革的思考武玉红 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警察身份与执法权限思考但未丽 对建立社区矫正机构及警察队伍之思考郭琪 社区矫正用警问题调研报告袁丽阳
惩罚监管
社区矫正执法检查工作标准问题研究浙江省湖州市司法局课题组 刑事速裁程序下社区矫正人员防控之构想王益春 二审裁判适用社区矫正延期列管问题的原因及对策邵宏雷 社区矫正社会调查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吴道斌 社区矫正收监执行难问题的调查分析赵刚 雅安市近五年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探析王娟 关于跨省市列管地争议造成外省市户籍缓刑罪犯漏管的思考
以梁某某漏管案件为视角沈琳梅项丽贤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督现状及问题研究
以余杭社区矫正工作为例曾国建杨美琴张吕 沈春凤
教育矫正
社区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教育实践与探索徐明军 认知行为治疗在社区矫正中的应用张岑裴大凤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德法共治研究符斐
社会参与
上海市专业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现状与思考郑波王玮玮 我国社区矫正中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参与模式
田兴洪尤金亮蒋晓宇
检察监督
社区矫正检察疑难问题研究
以交付执行检察为例杨宝川 审前社会调查检察监督问题分析秦国玉邹英杰 社区矫正中止执行制度研究姜林浩 建立社区矫正中止执行制度可行性分析文灿 社区矫正收监执行的问题研究
以C市S区2012至2016年收监执行案件为样本张力川 新时期非监禁刑罚执行监督的探索与实践
以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工作实践为例吴文骏章斌宋珊珊 浅析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及建议
以上海市黄浦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情况为视角周宋祁 监外执行检察监督的困境与对策管添裕
域外借鉴
芬兰《社区制裁执行法》2015年王一川王婧姝编译 美国社区居住惩教计划研究
爱德华 J拉泰萨哈利E艾伦著
钱静之火伟编译 居住的中间制裁方式、其他类型居住的社区惩教机构
莉安 菲菲 阿勒里德保罗 克伦威尔罗兰多V德尔卡门著
王艳何楚婷编译 美国假释程序和监督凯瑟琳 摩根著
郭琪编译 美国缓刑假释官的角色与职责凯瑟琳 摩根著
赵盛郗编译 美国社区惩教中的家中监禁和电子监控凯瑟琳 摩根著
沈小倩编译 法国社区判决及执行制度简介马丁 赫尔佐格 埃文斯著
王婧姝编译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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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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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区矫正从2003年试点到现在已有16个年头了,人们期盼的社区矫正立法还是未能出台。今年又被列入国务院、全国人大2018年的立法计划。本期内容希望为推动社区矫正立法有所裨益。
编者认为,社区矫正立法目前需要重点解决以下问题:
一是社区矫正的性质。明确性质是社区矫正立法的基础。对于目前管理的四种罪犯,虽然多数观点认同刑罚执行,但有观点仍坚持认为对缓刑的执行不是刑罚执行。在认同刑罚执行的观点中,一些人并没有认识到刑罚的本质属性是它的惩罚性,社区矫正是需要将带有惩罚性的判决裁定在社区加以实现的过程。明确刑罚执行的性质并不仅仅是一个表述,还需要充分将其体现在社区矫正立法的内容之中,例如,惩罚二字的表述是不能省略的;
二是社区矫正的执法机构。社区矫正立法绝不能回避对社区矫正组织构建的规定。如果说社区矫正是一项社区刑罚执行工作,那么,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中提出的要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社区矫正机构应该是专门的刑罚执行机构而不应挂靠在法律服务性质的机构,照此推理,由司法所作为社区矫正的执法管理机构是不妥的,因为它不利于专业化、职业化的发展,不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需要在县(区)级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执法机构,社区矫正的执法工作应与司法所剥离。县级社区矫正执法机构可根据需要下设分支机构,管理范围有必要打破乡镇、街道行政区划的界限;
三是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人民警察身份。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7修订版)》第十二条在人民警察的职责范围第二款中明确了执行刑罚,照此推理,社区刑罚执行的执法人员应具有人民警察的身份是毋庸置疑的,这也是当前我国国情的必然选择。从事社区矫正执法工作的人民警察与监狱人民警察一样,应当同属于我国法治队伍的组成部分,社区矫正人民警察的设置并不排斥也不影响社会力量对教育矫正罪犯、适应性帮扶以及监督辅助方面的参与。社区矫正人民警察的设置有利于提高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利于提高执法人员的准入门槛和执法人员的待遇,实现刑事执法人员责权利的统一;
四是社区矫正的强制措施。社区矫正管理的罪犯虽然与监狱和看守所相比,罪犯的风险度相对较低,但是,由于对这些罪犯是在开放的环境中进行惩罚监管,执法人员没有必要的强制措施,不利于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和保持良好的社区监管秩序。另外,随着中央政法委和前司法部张军部长今年提出要适当扩大假释、扩大社区服刑人员比例是发展的必然趋势,在不久的将来,社区服刑人员的风险度会有所增加,为了社区的安全和有效的管理,必须赋予社区矫正执法机构必要的采用强制措施的权力,由社区矫正人民警察来行使。由于社区矫正不同于普通的行政执法,因此,那种倾向于依靠公安机关配合的做法往往会产生远水不解近渴的问题。
除了以上4个重要问题外,社区矫正立法还涉及到如何对罪犯进行教育矫正,如何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权利保障等等诸多问题。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还涉及到如何运用现代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问题。
人民检察院负有对社区矫正进行检察监督的职责,本期有多篇来自检察机关的文章,通过检察监督,他们从多层次、多角度发现在执法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应对的措施,对于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具有重要价值。
期待社区矫正法尽快出台,而且是一部良法。期待社区矫正工作在党中央和国务院以及各级党政部门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下,在司法部及部社区矫正管理局的正确领导下,能够及时解决问题、克服困难、蓬勃发展。
希望社区矫正这一伟大的事业能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对在社区矫正岗位努力工作、辛勤耕耘、艰苦付出的广大工作者也应给予应有的社会地位和待遇。
最后,衷心期待我国的社区刑罚执行工作在国际范围内有一个较高的起点,有更加光明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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