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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中国社会公权力行为的宪法审查研究》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加强宪法实施"、"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为指针,回答三个核心问题:"什么是社会公权力行为"、"社会公权力行为何以接受宪法审查"以及"如何对社会公权力行为进行宪法审查"。具体涵盖:确定社会公权力行为的性质与类型,诠释社会公权力行为宪法审查的理论与现实依据,划定宪法审查权对社会公权力的介入尺度,探索中国特色社会公权力行为宪法审查模式的具体构建,并对实践中社会公权力行为宪法事件进行典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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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徐靖,女,1983年生。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管理学博士后,硕士生导师。2000年至2007年就读于湘潭大学,分获法学学士学位、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学位;2007至2011年就读于北京大学,获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学位;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曾在《中国法学》《法律科学》《法学评论》《法制与社会发展》《行政法学研究》《中国高等教育》等国家级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文十余篇,并有多篇论文为《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法学文摘卡》转载或摘录;出版个人专著《诉讼视角下中国社会公权力法律规制研究》及执行主编、参著(编)十余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中南大学创新驱动项目、中南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等八项;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司法部一般项目、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委托项目、湖南省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重点项目等十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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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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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现状与选题价值
(一)研究现状
(二)学术价值与应用价值
三、研究内容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一)研究方法
(二)创新之处
第一章社会公权力:公域治理的新型权力形态
一、社会公权力的法理阐释
(一)权力公权力社会公权力
(二)类型化:社会公权力组织的多元组织形态
二、社会公权力的特征解读
(一)权力来源:契约性
(二)权力内容:自治性
(三)权力运行:规制性
第二章社会公权力行为宪法审查:何以必须?
一、中国社会公权力行为宪法审查的理论证成
(一)宪法至上
(二)权力恶性
(三)审查权消极性与最低限度主义
二、中国社会公权力行为宪法审查的现实需求
(一)公域治理转型与社会公权力组织勃兴
(二)社会公权力与法治社会建设
(三)社会公权力运行中的悖宪治事件
三、域外社会公权力行为宪法审查的经验借鉴
(一)日本:部分社会法理
(二)德国:基础关系与重要性理论
(三)美国:政府行为理论
第三章中国社会公权力行为宪法审查对象
一、被审查行为性质判断
(一)社会公权力组织行为与主体行为
(二)社会公权力主体的公行为与私行为
(三)社会公权力行为的宪法问题与一般法律问题
二、被审查行为类型
(一)社会公权力具体行为违宪
(二)社会公权力抽象行为违宪
(三)社会公权力行为权限争议
三、不得审查行为类型
(一)纯自治性事项
(二)应纳入国家公权力行为宪法审查的事项
第四章中国社会公权力行为宪法审查主体
一、中国社会公权力行为宪法审查主体的可能选择与分析
(一)公权力行为宪法审查主体的传统模式
(二)架构中国社会公权力宪法审查主体应考虑的因素
二、中国社会公权力行为宪法审查主体的一元多极设计
(一)一元:全国人大下设宪法委员会
(二)多极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
(三)多极之二:社会公权力组织的最高行政或业务主管部门
第五章中国社会公权力行为宪法审查程序
一、审查程序启动要件
(一)申请人适格
(二)案件成熟
(三)穷尽内部救济和法律救济
二、社会公权力行为抽象审查程序
(一)抽象审查的前提条件
(二)抽象审查程序的原则
(三)抽象审查的运作程序
三、社会公权力行为具体审查程序
(一)具体审查的前提条件
(二)具体审查程序的原则
(三)具体审查的运作程序
四、其他特殊案件审查程序
(一)权限争议案件
(二)政治性社会团体违宪解散案件
第六章中国社会公权力行为宪法审查基准
一、中国社会公权力行为宪法审查基准的确定依据
(一)行政权力渗透程度
(二)基本权利位阶
(三)基本权利被限制的内容与程度
二、中国社会公权力行为宪法审查基准的具体方案
(一)一般审查基准
(二)严格审查基准
(三)最严格审查基准
三、中国社会公权力行为宪法审查基准的实证检验
(一)中国红十字会汶川地震拒绝公开信息的合宪性思考
(二)《北京市演艺界禁毒承诺书》禁演令的违宪质疑
(三)高校教师聘任第一学历条款的宪法分析
第七章中国社会公权力行为宪法审查后果
一、社会公权力主体的宪法责任承担
(一)抽象行为责任
(二)具体行为责任
二、社会公权力行为宪法审查判断的效力
(一)形式确定力:对宪法审查机关的效力
(二)实质确定力:对社会公权力主体及其相对方的效力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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