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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三农问题历来被我国各个学科的研究人员所关注,历经几十年的研究,各种应对之策不断呈现,且均进行了实践,但并没有彻底解决现实中的诸多问题,尤其是随着近年来的农村社会的经济、文化等方面事业的快速发展,三农问题反而愈加复杂,实有必要与时俱进的进行深入研究。当然,目前三农问题中的诸多制度均为特殊历史阶段的产物,在肯定此制度历史贡献的同时,也要注意各项制度的设计基础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此,才能够结合实际情形,制定出有效的应对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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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冯乐坤,甘肃榆中人,吉林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现系甘肃政法学院教授,甘肃省经济法制研究中心主任,甘肃政法学院特聘"飞天学者",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生导师,民法学学科带头人,主要从事民法总论、物权法、土地法、国有财产法、继承法等方面研究。先后在《法律科学》《法商研究》 《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学家》 《当代法学》《现代法学》《法学评论》等各类核心刊物已经发表论文近四十篇,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经济法学》《行政法学》等刊物全文转载数十篇,独著或者合著两部著作;先后获得省级社科优秀成果两次二等奖、一次三等奖,主持或者参与完成多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代表性文章为:《村民自治立法之批判》《继承权本质的法理透视》 《共同继承遗 产:定性反思与制度重构》 《配偶权的时效取得》《遗产处理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代表性著作为:《地方所有财产的基本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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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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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第一章村民自治的历史沿革
第一节民国时期的乡村自治实践
一、直隶翟城村自治
二、山西村制
三、新桂系的村治
四、南京国民政府的乡村自治
五、结论
第二节乡村法律属性之沿革
一、1949年前的乡村法律属性之梳理
二、1949年后的乡村法律属性之梳理
三、结论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与村民自治
第一节村民委员会的生成与演变
一、1979~1982年制定《宪法》阶段
二、1982年修改《宪法》至1986年制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阶段
三、1988年制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后至1998年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阶段
四、1998年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至2010年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五、2010年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至今
第二节村民委员会生成因素之分析
一、农村公共事务的管理需求
二、农村基层民主的实践需求
三、村民委员会的形成与彭真的个人影响力
第三节村民委员会困境之分析
一、农村公共事务法律属性之误解
二、村民委员会实践基层民主限度之梳理
第三章农村组织与村民自治
第一节农村组织的多元化
一、农村营利性组织
二、非营利性的农村组织
第二节村民自治组织的多样化
一、村民自治组织形态的单一性
二、村民自治组织形态的多样性
三、村民自治组织体系:封闭性与开放性?
第三节农村组织与村民委员会之关系
一、农村组织之差异
二、农村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关系之定位
三、确定村民委员会与各个农村组织关系应当考量的因素
四、余论
第四章村民自治本质之诠释
第一节村民自治与地方自治
一、地方自治的基本内涵
二、我国地方自治实践之分析
三、村民自治与地方自治的实质差异
第二节村民自治与社会自治
一、村民自治与团体自治
二、村民自治与居民自治
第五章社区建设与村民自治
第一节居民委员会与城市社区
一、居民委员会实践问题之梳理
二、城市社区建设实践之梳理
第二节农村社区建设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
一、农村社区建设有益经验之梳理
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之修改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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