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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根据2018年日本民法典修订*翻译完成
◎附有日本*法院案例裁判主旨
◎附有债法、成年年龄制度、继承法修改的修正案全文及新旧条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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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日本民法典是世界上*有影响力的民法典之一,其自1898年施行以来,对亚洲各国有着深远的影响。本书涵盖*的日本民法典条文及施行以来的重要判例。在条文上,2017年5月以来,日本国会审议通过了债法修正案、成年年龄修正案和继承法修正案。民法典一半以上的条文都被修改,特别是总则、债权、继承编都进行重大修改。本书将对近年*修法的经纬进行介绍,附有新旧条文对照和修正案全文,可以使读者对近年*的修改一目了然。此外,在司法实践和研究中,实务家们和学者们倾注了大量的精力对判例进行研究。因此,若仅是观察其条文,难以了解相关制度在日本的全貌。因此,本书选取日本的重要判例编入,填补了国内的空白。判例选取的标准主要依据对民法典漏洞的填补,或是对民法典相关规则有所发展。在形式上,为避免篇幅过长,本书对选取判例的判旨进行提炼归纳,并编在有关条文后,使读者方便阅读。
本书将要涵盖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日本民法典全文根据2018年法律第59号修改
2. 债法修正案全文即2017年法律第44号
3. 债法修正案修改条文新旧对照表日本民法典是世界上*有影响力的民法典之一,其自1898年施行以来,对亚洲各国有着深远的影响。本书涵盖*的日本民法典条文及施行以来的重要判例。在条文上,2017年5月以来,日本国会审议通过了债法修正案、成年年龄修正案和继承法修正案。民法典一半以上的条文都被修改,特别是总则、债权、继承编都进行重大修改。本书将对近年*修法的经纬进行介绍,附有新旧条文对照和修正案全文,可以使读者对近年*的修改一目了然。此外,在司法实践和研究中,实务家们和学者们倾注了大量的精力对判例进行研究。因此,若仅是观察其条文,难以了解相关制度在日本的全貌。因此,本书选取日本的重要判例编入,填补了国内的空白。判例选取的标准主要依据对民法典漏洞的填补,或是对民法典相关规则有所发展。在形式上,为避免篇幅过长,本书对选取判例的判旨进行提炼归纳,并编在有关条文后,使读者方便阅读。
本书将要涵盖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日本民法典全文根据2018年法律第59号修改
2. 债法修正案全文即2017年法律第44号
3. 债法修正案修改条文新旧对照表
4. 成年年龄修正案全文即2018年法律第59号
5. 成年年龄修正案修改条文新旧对照表
6. 继承法修正案全文即2018年法律第72号
7. 继承法修正案修改条文新旧对照表
8. 重要的*法院判例及部分高等法院判例约11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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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王融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学硕士,东京大学外国人特别研究学生,现就职于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参与翻译《日本倒产法概述》等书,并在《私法》《人民法院案例选》等期刊上发表多篇论文及译作,曾获江平民商法奖学金、魏振瀛教授民商法研究发展基金优秀学位论文奖等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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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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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册
民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通 则010
第二章 人017
第一节 权利能力017
第二节 意思能力017
第三节 行为能力018
第四节 住 所030
第五节 下落不明者之财产管理及宣告失踪032
第六节 同时死亡之推定036
第三章 法 人038
第四章 物047
第五章 法律行为051
第一节 总 则051
第二节 意思表示064
第三节 代 理077
第四节 无效及撤销103
第五节 条件及期限109
第六章 期间计算118
第七章 时 效120
第一节 总 则120
第二节 取得时效133
第三节 消灭时效141
第二编 物 权
第一章 总 则148
第二章 占有权164
第一节 占有权之取得164
第二节 占有权之效力170
第三节 占有权之消灭181
第四节 准占有182
第三章 所有权183
第一节 所有权之界限183
第一分节 所有权之内容及范围183
第二分节 相邻关系184
第二节 所有权之取得192
第三节 共 有197
第四章 地上权212
第五章 永佃权214
第六章 地役权217
第七章 留置权223
第八章 先取特权230
第一节 总 则230
第二节 先取特权之种类233
第一分节 一般先取特权233
第二分节 动产先取特权235
第三分节 不动产先取特权239
第三节 先取特权之顺位241
第四节 先取特权之效力242
第九章 质 权246
第一节 总 则246
第二节 动产质249
第三节 不动产质250
第四节 权利质252
第十章 抵押权255
第一节 总 则255
第二节 抵押权之效力264
第三节 抵押权之消灭283
第四节 最高额抵押284
第三编 债 权
第一章 总 则308
第一节 债权之标的308
第二节 债权之效力315
第一分节 债务不履行责任等315
第二分节 债权人代位权333
第三分节 诈害行为撤销权339
第三节 多数当事人之债权及债务346
第一分节 总 则346
第二分节 不可分债权及不可分债务347
第三分节 连带债权349
第四分节 连带债务351
第五分节 保证债务359
第四节 债权让与385
第五节 债务承担394
第一分节 并存的债务承担394
第二分节 免责的债务承担395
第六节 债权消灭398
第一分节 清 偿398
第二分节 抵 销426
第三分节 变 更433
第四分节 免 除436
第五分节 混 同436
第七节 有价证券437
第一分节 指示证券437
第二分节 记名式持有人支付证券440
第三分节 其他记名证券442
第四分节 无记名证券442
第二章 合 同443
第一节 总 则443
第一分节 合同成立443
第二分节 合同效力451
第三分节 合同上地位之移转458
第四分节 合同解除458
第五分节 格式条款468
第二节 赠 与471
第三节 买 卖476
第一分节 总 则476
第二分节 买卖之效力480
第三分节 买 回492
第四节 互 易496
第五节 消费借贷496
第六节 使用借贷500
第七节 租 赁506
第一分节 总 则506
第二分节 租赁效力509
第三分节 租赁终止523
第四分节 押 金527
第八节 雇 佣530
第九节 承 揽534
第十节 委 托541
第十一节 保 管550
第十二节 合 伙559
第十三节 终身定期金573
第十四节 和 解575
第三章 无因管理576
第四章 不当得利579
第五章 侵权行为592
下册
第四编 亲 属
第一章 总 则684
第二章 婚 姻687
第一节 婚姻成立687
第一分节 婚姻要件688
第二分节 婚姻无效及撤销694
第二节 婚姻效力699
第三节 夫妻财产制704
第一分节 总 则704
第二分节 法定财产制705
第四节 离 婚709
第一分节 协议离婚709
第二分节 诉讼离婚717
第三章 亲 子722
第一节 生子女722
第二节 养子女740
第一分节 收养要件740
第二分节 收养无效及撤销748
第三分节 收养效力752
第四分节 解除收养753
第五分节 特别养子女757
第四章 亲 权761
第一节 总 则761
第二节 亲权效力763
第三节 亲权丧失777
第五章 监 护780
第一节 监护开始780
第二节 监护机关781
第一分节 监护人781
第二分节 监护监督人785
第三节 监护事务788
第四节 监护终止796
第六章 保佐及辅助799
第一节 保 佐799
第二节 辅 助801
第七章 扶 养804
第五编 继 承
第一章 总 则808
第二章 继承人812
第三章 继承效力818
第一节 总 则818
第二节 继承份额831
第三节 遗产分割839
第四章 承认与抛弃继承848
第一节 总 则848
第二节 承认继承852
第一分节 单纯承认852
第二分节 限定承认854
第三节 抛弃继承861
第五章 财产分离863
第六章 继承人不存在867
第七章 遗 嘱873
第一节 总 则873
第二节 遗嘱方式875
第一分节 普通方式875
第二分节 特别方式885
第三节 遗嘱效力890
第四节 遗嘱执行899
第五节 遗嘱之撤回及撤销908
第八章 特留份911
附则
大正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律第六十九号925
昭和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法律第十八号节选925
昭和二十二年四月十六日法律第六十一号节选925
昭和二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法律第二百二十二号925
昭和二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法律第二百六十号节选932
昭和二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法律第一百一十五号932
昭和二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律第一百四十一号节选932
昭和二十五年五月一日法律第一百二十三号节选932
昭和三十三年三月十日法律第五号节选933
昭和三十三年四月十五日法律第六十二号节选933
昭和三十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法律第四十号节选933
昭和三十七年四月四日法律第六十九号节选934
昭和三十八年七月九日法律第一百二十六号节选934
昭和三十九年六月十日法律第一百号节选934
昭和四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法律第九十三号节选934
昭和四十一年七月一日法律第一百一十一号节选935
昭和四十六年六月三日法律第九十九号节选935
昭和五十一年六月十五日法律第六十六号节选935
昭和五十四年三月三十日法律第五号节选939
昭和五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法律第六十八号节选939
昭和五十五年五月十七日法律第五十一号节选940
昭和六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律第一百零一号940
平成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律第二十七号节选941
平成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法律第九十一号节选942
平成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法律第六十五号节选942
平成三年五月二十一日法律第七十九号节选942
平成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律第一百一十号节选943
平成十一年七月十六日法律第八十七号节选944
平成十一年十二月八日法律第一百四十九号947
平成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法律第二百二十五号节选948
平成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律第九十一号950
平成十三年六月八日法律第四十一号节选951
平成十五年七月十六日法律第一百零九号节选951
平成十五年八月一日法律第一百三十四号节选952
平成十五年八月一日法律第一百三十八号节选953
平成十六年六月二日法律第七十六号节选954
平成十六年六月十八日法律第一百二十四号节选954
平成十六年十二月一日法律第一百四十七号节选955
平成十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律第八十七号节选957
平成十八年六月二日法律第五十号节选957
平成十八年六月十五日法律第七十三号节选958
平成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律第七十八号节选958
平成二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律第五十三号959
平成二十三年六月三日法律第六十一号节选959
平成二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法律第七十四号节选960
平成二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法律第九十四号960
平成二十八年四月十三日法律第二十七号960
平成二十八年六月七日法律第七十一号961
平成二十九年六月二日法律第四十四号961
修改民法部分规定之法律平成二十九年法律第四十四号972
修改民法部分规定之法律平成二十九年法律第四十四号新旧条文对照表1068
修改民法部分规定之法律平成三十年法律第五十九号1201
修改民法部分规定之法律平成三十年法律第五十九号新旧条文对照表1204
修改民法及家事案件程序法部分规定之法律平成三十年法律第七十二号民法相关部分1206
修改民法及家事案件程序法部分规定之法律平成三十年法律第七十二号民法相关部分新旧条文对照表1225
跋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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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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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民法诞生于礼教社会,继受自欧陆法典,历经德国学说隆盛时期,重视判例研究和法社会学方法。日本的民法学一方面要面对作为继受法的民法典,另一方面要面对与继受法典在法文化上没有直接联系的日本社会。其情境与中国何等相似,因而无论是借鉴还是批判,日本民法都有值得我们研究之处。在今日,恐怕也无人能够否认近代以来日本民法对中国民法的深刻影响至少民法一词即来自于日本学者津田真道的创制。而近年来日本民法债法部分的修改轰轰烈烈,虽然成败几何,作为外人的我们并无立场评判,何况新法尚未全部施行,但是恰逢中国民法典立法论争时期,仍有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之用。
正如书名所示,本书的正文部分由条文与判例两部分构成。条文部分主体主要为依平成二十九年法律第四十四号债法修正案修改后的日本民法条文以下简称新法条文,同时在每一条文之后附有平成二十九年法律第四十四号修改前条文如有,以下简称旧法条文以及关联条文如有,关联条文主要参照教科书、注释书、法条汇编等资料,以供读者对比阅读和联想查阅。判例部分原则上只选取最高法院所作判例,同时也收录了极少部分高等法院的裁判例。判例的选取主要参照了体系书、学术论文、判例评析及判例集等资料。同时对于新法条文,若有关条文的规制内容发生实质变更时,原则上与旧法条文有关的判例将不再纳入。盖因此种情形中,判例法理或被新法条文所明文化,或因条文内容实质变更而丧失价值,或因新法条文尚未实施,无法预测司法实践中将做何种解释。在判旨的归纳上,尽量采用判决原文中的判旨,即判决原文中的画线部分,若判决原文中的画线部分过长,则采用最高法院网站上所刊载的判旨。
在翻译的用语选择上,条文部分采用半文白的形式,尽可能直译。理由在于,一是日本民法典起草于明治年间前三编和二战后后两编,虽经现代语化改造,但仍是用语典雅,尚遗古风,读来琅琅上口,若径直以现代白话翻译,恐有失原文韵味;二是由于涉及债法修正案翻译,而修改之处涉及诸多某某词改为某某词之修改,若不采用直译,将难以体现具体修改之处;三是条文翻译应尽可能秉持中立,不过多掺杂译者个人情感,若不尽可能采用原文用语和句式,将难以准确还原原文含义,导致意思发生偏差。相对而言,判例部分则多采白话文的形式意译。理由在于,判例本身附有说理,采用意译的方式并不会导致还原原文含义大打折扣,同时也可便于读者理解最高法院在判例中所展现的判断。
正文之后附有债法修正案原文以及新旧条文对照表,以供读者快速查阅债法修正案修改之处。此外,本书翻译期间正值日本民法典中成年年龄制度及继承制度修改。在本书付梓之际,关于成年年龄制度修改的《修改民法部分规定之法律》已经国会审议通过,并公布为平成三十年法律第五十九号成年年龄修正案;关于继承制度修改的《修改民法及家事案件程序法部分规定之法律》也已经国会审议通过,并公布为平成三十年法律第七十二号继承制度修正案。因此,为及时且全面体现日本民法修改的最新成果,本书亦将上述两修正案及相关修改所涉新旧条文对照表作为附件附在书末,以供读者查阅。需要说明之处在于,正文之条文及判例已依成年年龄修正案更新。但出于出版流程等因素之考虑,继承制度修正案之内容未体现在正文中正文部分继承编仍保留原条文及判例,故读者如欲查看最新继承编条文,烦请对照书后所附相关修正案及新旧条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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