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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人民陪审员认定事实审判指引

書城自編碼: 3213203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司法制度
作者: 胡云红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95233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8-07-01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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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结合*人民陪审员法 指引人民陪审员认定事实
內容簡介:
在审判中心主义背景下如何区分案件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发挥人民陪审员运用自身生活常识和社会经验之优势,对案件事实问题作出判断成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本书以北京市和陕西省的人民陪审制度运行现状为样本,试图发现该制度运行中的问题,以实证研究的角度,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中陪审制度的功能定位和价值取向、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区分、法官与陪审员的权力配置以及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审的程序保障机制与履职保障机制进行探讨。
關於作者:
胡云红,女,民革党员,国家法官学院副教授兼《法律适用司法案例》编辑;国家法官学院乡村振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联合培养博士后,日本横滨国立大学法学博士,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学硕士,河北师范大学英语语言文学硕士。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学、合同法、司法制度。先后在《横滨国际社会科学研究》《河北法学》《知识产权》《政治与法律》《法律适用》《人民司法》等国内外期刊发表论文30余篇。主持和参与国家级、省部级课题数项。其中,主持北京法学会2015年度课题《完善北京市人民陪审员制度研究》;主持中国法学会2016年度部级课题《人民陪审员主要认定事实实证研究》,研究成果被评定为优秀。
主要代表作有专著《表演者权比较研究以中日著作权法为中心》日文,《陪审制度比较与实证研究》《中日著作权法比较》,主编《人民陪审员认定事实审判指引》一书。
目錄
导论:调研的基本情况
一、调研背景及目的
一调研背景
二调研目的
二、调研过程以及方法
一调研过程
二调研方法
三研究思路第一章审判中心主义背景下人民陪审员的功能定位及
价值取向
一、当代审判中心主义改革概况
一审判中心主义的内涵
二审判中心主义与庭审中心主义的关系
二、审判中心主义背景下人民陪审制度功能定位的反思
一政治功能
二司法功能
三陪审制度的技术功能
三、审判中心主义背景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价值回归
一英美法系国家
二大陆法系国家
三我国陪审制度的价值和功能
附:人民陪审员在事实认定上发挥作用的典型案例
一、【民事案例】冯某与信达辽宁分公司、星辰房地产公司等
执行异议之诉案
一庭审查明的案情
二合议过程
三新查明的事实
四案件结果
五办案经验
二、【刑事案例】故意伤害改过失致人重伤
一案件概况
二控辩意见
三陪审员参审过程第二章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现状及问题
一、北京市人民陪审制度的运行现状
一选任环节
二参审环节
三组织管理
二、陕西省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现状
一调研地区法院的基本情况
二非试点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现状分析
三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及适用范围存在的问题
四试点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现状分析
三、其他地区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方面的探索
一宁波市江北区法院关于两权适度分离的
探索
二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改革探索情况
三南京市鼓楼区法院
四苏州市吴中区法院
四、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功能定位亟待统一
二事实审与法律审的模糊
三参审程序及证据规则的纠结
四认识和认知层面存在的问题
五履职保障上存在的问题
六宣传教育上存在的问题
七民意调查上存在的问题第三章审判中心主义改革背景下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的权力
配置
一、事实审与法律审区分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一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区分的必要性
二我国区分事实审与法律审的现实困境
二、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界限
一何为事实问题
二何为法律问题
三两者的界限
三、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区分的基本规则
一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区分标准
二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区分的方法:一般裁定和
问题清单的选择
四、法官对人民陪审员认定事实的指引规则
一法官对人民陪审员认定事实指引的必要性
二法官对人民陪审员认定事实指引的方式
三法官在庭审不同阶段对陪审员认定事实的指引
五、事实部分与法律部分的区分典型案例剖析
一民事典型案例事实部分与法律部分的区分
二刑事案件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区分
三行政案件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区分第四章审判中心主义改革背景下人民陪审员参审的程序
规则
一、适用陪审的启动程序
一陪审程序启动模式现状
二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庭前程序
三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合议庭构成规则
二、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的划定
一案件范围
二参审内容
三实际适用情况
四实质参审情况
三、人民陪审员庭审权力的分配
一人民陪审员不参加庭前会议
二庭前准备会议
四、人民陪审员合议程序的权利与义务第五章审判中心主义改革背景下人民陪审员参审的证据
规则
一、人民陪审员参审的证据力规则及其适用
一刑事案件的证据力规则及其适用
二民事案件的证据力规则及其适用
三行政案件的证据力规则及其适用
二、人民陪审员参审的举证、质证规则及其适用
一刑事案件人民陪审员参审的举证、质证规则
二民事案件人民陪审员参审的举证、质证规则
三行政案件人民陪审员参审的举证、质证规则
三、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的程序保障规则
一庭前保障:阅卷笔录的强制要求与问题清单的
全程引入
二庭审推进:庭审结构的适当变通与庭审小结制
度的推行
三合议表决:法官指示制度的强制运用与合议
规则的重构
四裁判结果:裁判观点的统一表达与陪审员署名
权利保留
四、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规则设置第六章审判中心主义改革背景下人民陪审员的履职保障
与惩戒机制
一、人民陪审员退出、惩戒及履职保障机制的法理学
分析
一退出机制
二惩戒机制
三履职保障机制
二、法律规范中的退出、惩戒、保障机制
一退出机制
二惩戒机制
三履职保障机制
三、实践和试点中的退出、惩戒与履职保障机制
一制度建设方面
二制度执行方面
四、存在的问题与成因
一考核与管理机制缺失
二退出机制不周延
三惩戒机制失灵
四履职保障机制缺失
五、可能的变革进路:方案设计
一相关基础性制度的完善
二构建科学合理的退出程序
三构建多元化切实有效的惩戒机制
四确立精细全面的履职保障机制结语
一恢复陪审制度宪法地位、提升立法层次
二设立专门管理机构、有效实现随机抽选
三根据人口、地域等特点,采取多样化选任方式
四强化法官指引作用,保障陪审员有效参审
五科学合理区分案件的事实与法律部分
六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消除陪审员参审顾虑
七陪审员履职保障制度化、法律化
八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陪审认知度参考文献
內容試閱
《人民陪审员认定事实审判指引》一书,是胡云红副教授在其课题(中国法学会2016年度优秀成果人民陪审员主要进行事实认定实证研究)结项成果基础之上修订而成的一部著作。该项目被鉴定为优秀等级。多年来,作者的研究视阈一直专注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中的问题及经验;在期刊、报纸上发表了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系列论文,出版了《陪审制度比较与实证研究》专著一部。作为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工作小组成员,胡云红副教授直接参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的立法工作,提出了一系列立法建议,对于该法草案的形成具有重要贡献。本书是国内首部对人民陪审员事实认定问题进行专门研究的著作。
建立行之有效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保证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人民陪审员大多来自基层,熟悉社会,了解社情民意,在陪审过程中,往往更注重将社会公众的良知、善恶标准、是非观念融于司法过程之中。陪审员的社会阅历及由此形成的大众性思维能帮助职业法官了解社会公众的思想动态,克服不良的职业习惯和职业偏见,使案件处理更加合情合理。法官在案件的法律适用方面研究比较深入,但对于法律以外其他专业领域研究的不多;一旦出现其他专业领域的纠纷案件,知识的匮乏成为案件审理中的一种欠缺。人民陪审员制度通过充分利用社会上丰富的人才资源,形成较为科学完善的文化、智力和专业结构,陪审员和法官发挥知识互补的作用,大大提高法官专业化审判水平,弥补法官的专业知识缺陷,从而有效避免作出不公正的裁判。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与法官共同讨论、集思广益,使群众认识到裁判是由法官与陪审员共同作出的,减少法官与群众之间的隔阂,有利于化解矛盾。
民主政治是人民陪审员制度产生与发展的政治基础,民主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基础和核心。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参政议政、参与国家管理活动的一种形式,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依靠群众,联系群众的有效方法,也是现代社会和法治国家司法民主化的重要体现。我国宪法赋予公民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司法事务是国家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最直接、最重要的形式,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人民陪审员制度既体现了职业法官与公民对审判权的共享,也反映了社会成员对审判过程的制约与参与。非法律职业者的普通公民可以作为审判者参加司法活动,具有人民行使审判权的性质,是司法民主的重要表现。
基于民众对司法公正、司法民主的需求,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被确定为我国本轮司法改革的重点内容。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为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明确了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的改革路径,指明了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的改革方向。201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制定《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并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在全国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10个省、市,11个中级人民法院和39个基层人民法院,共50家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改革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扩大人民陪审员选任范围、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探索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改革、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退出和惩戒机制以及完善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制度等7个方面。
人民陪审员制度试点改革过程中,各地对相关制度不断探索、逐步完善,但改革中成绩与问题、困难并存。2016年6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情况的报告。改革试点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同时,也面临一系列急切解决的问题,为此,2017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延长人民陪审员制度试点的决定。
为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保障公民民主权利、推进司法民主,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人民陪审员法并于同日公布施行。人民陪审员法共三十二条,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事实审和法律审的区分、参审范围、退出和惩戒机制、履职保障、任期及议事规则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标志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事实审和法律审的区分一直是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重点。人民陪审员法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审判长应当履行与案件审判相关的指引、提示义务,但不得妨碍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独立判断;合议庭评议案件,审判长应当对本案中涉及的事实认定、证据规则、法律规定等事项及应当注意的问题,向人民陪审员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意见有重大分歧的,人民陪审员或者法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事实审和法律审应否分离、如何分离是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重点内容,本次颁布的人民陪审员法采用了有限分离方式。实际上,事实审与法律审对于诉讼制度改革具有重大意义。首先,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区分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司法裁判过程中,对事实的认定是法律适用的基础,审判实践中,法官会依据自己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运用自己特有的法律思维方式作出裁决,但容易形成固定的专业思维模式;而人民陪审员,可以充分发挥社会经验丰富、了解社会规则、行业规则、风俗习惯等优势。二者的结合有利于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其次,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区分是有效发挥司法职能的基础。政治职能是陪审员制度自产生即所肩负的政治任务,而司法职能则是实现政治职能的载体。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分离既确保了司法的民主性,又顺应了司法规律;不仅有利于体现政治民主价值,更有利于妥善处理人民陪审员制度政治职能与司法职能的矛盾冲突。最后,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区分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有效保障。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是司法民主的体现,有助于促进司法公开与司法廉洁,通过监督法官抑制司法腐败的滋生,有效遏制裁判不公正的现象。事实认定是审判活动的重要环节,将事实审与法律审进行分离能够合理地分配法官与陪审员的审判权力,使陪审员根据自身优势更加侧重认定事实,法官在事实认定的基础上进行法律适用,有效解决目前存在的陪而不审现象,提高司法公信力。
实践的观察、理论的解析是胡云红副教授等《人民陪审员认定事实审判指引》一书的最大特点。本书以庭审实质化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关系为切入点,通过大量的实证调研与理论分析,对事实审和法律审应否分离、如何分离进行了鞭辟入里的分析和阐释。同时,本书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中陪审制度的功能定位和价值取向、法官与陪审员的权力配置以及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审的程序保障机制与履职保障机制进行了探讨。对民事、刑事、行政领域各类案件如何区分法律部分与事实部分是本书的一大亮点,指导法官对案件事实部分制作清单,引导人民陪审员对事实部分进行认定也是本书作者极力探究的内容。值此人民陪审员法出台之际,相信本书亦会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实施人民陪审员法起到重要的参考借鉴作用。
是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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