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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环境关怀的伦理学(原书第二版)

書城自編碼: 3212275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工業技術環境科學
作者: [英]罗宾·阿特菲尔德著;李小重,雷毅译
國際書號(ISBN): 9787030577221
出版社: 科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8-06-01


釘裝: 平装

售價:NT$ 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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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罗宾·阿特菲尔德著的《环境关怀的伦理学(原书第2版)》通过对真正的义务、“贴现”问题、契约理论、后果论等问题的分析评价,指出了我们对待后代真正的义务及支持的理论。不仅如此,作者还讨论了环境伦理学中的一个关键性问题:“非人类物种的道德地位”,并从价值与价值主体、个体的感觉能力到物种的价值、生物多样性的价值等方面作了系统的论述;最终给出了种际道德评价的原则与优先性(如如何做到平等的考虑、利益如何区分等),提出了评价的“双因素平等主义”标准等等。
內容簡介:
本书是环境伦理学领域的经典著作,由英国著名学者罗宾?阿特菲尔德教授撰写,系统介绍了环境伦理学中各种问题产生的来龙去脉,以及各种思想和理论间的争论。《BR》全书分为问题与传统、应用伦理两部分,书中探讨的问题对环境伦理学而言,不仅重要而且也是必须要回答的。作者深谙基督教文化,对人们观点形成的宗教根源做了系统深入的分析,尤真是大量文献的引用和相对文献的分析说明,对环境伦理学及真相关领域的研究者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对读者厘清各种观点产生的前后关系也有帮助。
目錄
目录
总序 i
中文版序 iii
导言 001
第一版导言 014
上篇 问题与传统
第一章 生态问题 019
第二章 人的支配与犹太-基督教遗产 039
第三章 管家传统 055
第四章 自然与人的位置 076
第五章 进步的信念 094
下篇 应用伦理
第六章 未来世代 119
第七章 生命的繁衍及其价值 149
第八章 非人类物种的道德地位 177
第九章 种际道德:原则与优先性 207
第十章 问题与原则:需要一种新的伦理吗? 229
近期文献评述 241
参考文献 265
內容試閱
导言
  《环境关怀的伦理学》虽然出版于1983年,但大部分内容两年前就已写成,1982年添加了部分内容。自那以后,公众的注意力越来越集中于日益严重的问题,如温室效应、酸雨、臭氧层空洞和热带雨林破坏。公众也越来越多地意识到污染、森林砍伐、过度捕捞及沙漠化对第三世界和非人类物种的影响。最近人们突然发现,东欧地区也正在遭受“生态灾难”的影响①。[1]
  此后,大量的哲学文章、文集及专著陆续出版,它们涉及环境哲学、环境伦理,也涉及诸如动物福利哲学、与环境有关的神学及环境思想史等相关学科,更不用说那些不计其数的生态学、绿色生产与消费、环境规划和绿色政治著作了。在此叙及这些范围宽广的领域是不可能的,但我可以提及一些最主要的哲学著作和我个人在伦理理论领域的一部新作。在这一版中,我增加了一章,这一章回顾了有关环境哲学的一些近期动态,以及刚才提到的相关学科,包括第一版中的部分回顾。本书对环境决策方面的最新动态也做了描述,有些读者会发现,环境决策的重要性至少不亚于现在要探讨的纯理论问题。[2]
  人们有时会问,诸如动物的繁衍具有内在价值,以及我们有责任不去破坏后代的生命支持系统的这类言论有何依据和分量。尽管我在第一版中阐明了我对这些问题的想法,但可以预料的是,有人会抱怨我(在很大程度上)没有为它们辩护。[3]
  虽然在本书的第89页②我已经表明了自己的认知主义和自然主义观点,但同时我也表示,愿意在规范伦理学及其应用方面寻求一致,愿意与持有迥异的元伦理立场的同人取得一致,但不包括他们对规范伦理的诋毁方面(如工具主义对价值语言的描述,见第160页)。导言的另一个目的是,回顾环境哲学最新著作中提出的一些元伦理立场,但我不准备在此全力捍卫自己的观点(理由下文会做出解释)。
  克里斯托弗 斯通(Christopher Stone)在《地球伦理与其他伦理》[4]的“道德多元论论证”部分就已经提出过:没有任何单一的规范理论能够完全解释环境问题。斯通还赞同这样的观点:我们应该在不同的生活领域与决策领域应用多样的和各不相关的伦理原则,如环境问题、家庭问题及社会关系等问题。因此,他的多元论观点与适用于多元文化社会中的尊重和容忍多元化的要求相去甚远;每个道德代理人(agent)都被鼓励在头脑中装着各种各样的原则,并尽最大努力去应对他们之间的冲突。安德鲁 布伦南(Andrew Brennan)在《对自然的思考:自然、价值和生态研究》(Thinking About Nature:An Investigation of Nature,Value and Ecology)中提出了与此相匹配的元伦理观点。[5]布伦南称自己的立场是“多样态的”,他提倡接受相互冲突的形而上学框架、评价框架的多元性,以及在一个或多个这样的框架下的价值要求的相对性。就像加里 瓦勒(Gary Varner)认识到的那样,斯通等的立场是对环境伦理学的一种“根本性的伦理挑战”[6],瓦勒好像赞同这种“挑战”说法,因为这一领域的大部分研究(在一元论立场上)假定可以找到比其他(非相对主义意义上的)道德原则和道德判断更为合理可取的原则与判断,而这一点正是目前道德多元论者们争论的问题。彼得 温茨(Peter Wenz)在《环境正义论》中为这种多元论做了第四种辩护。温茨对其所认同的多元论立场是这样界定的:“当一个理论包含了众多原则,而这些原则既无法被简化成一个单一的主原则(master principle),也无法从一个单一的主原则中被推导出来的时候,这一理论就是多元论的。”[7]不过,温茨极力主张修改和融合各种冲突的公正原则,因此,他可能会赞同原则的调和及有主次之分的说法,这就暗示了他还是拥护自己表面上所反对的一元论的规范体系。
  贝尔德 克利考特(J. Baird Callicott)对这种多元论提出了强烈的批评[8],然而,他有时却能发现别人觉察不到的多元论。[9]他指出,所有这些观点都易于产生完全矛盾的结论。就那些坚持这一立场的人而言,这些观点也缺乏一致性。或许还可以补充的一点是,(至少在接受各种与之等效的观点时)这些观点都是在自我损害;所有认同这种多元论的人都必须假定,会有一种同样有效的观点来拒斥这种多元的观点。当然,这并不能使一元论的正确性得以成立,更不用说任何特定的一元论伦理;不过,这确实表明,一个人,只要他认真对待任何原则,就肯定是一元论者,而且存在着与一元论主张相适应的伦理学。此外,如克利考特接着指出的那样,由于多元论没能提出解决伦理冲突的合理依据,在被追问的时候,它的拥护者很可能会采用最符合自身利益的那个原?则。[10]
  从合理性方面看,弄清一种元伦理立场是否优于其他立场(下一个要考虑的问题),这一点变得尤为重要;这也同样适用于规范伦理(后面要处理的问题)。现在,克利考特本人的观点是把我们的道德情操理解为进化的产物,他把这种观点称为“社会、人类和环境伦理的休谟(Hume)—达尔文(Darwin)—利奥波德(Leopold)路线”[11]。人类是进化的产物,这一点几乎没有什么争议了。尽管这一观点对伦理问题的解决可能达不到克利考特[在选择选择休谟、亚当 斯密(Adam Smith)、达尔文和利奥波德的观点,而不是康德(Kant)、边沁(Bentham)、穆勒(Mill)和汤姆 雷根(Tom Regan)的观点时][12]所想要达到的程度,但它确实表明了在可行的伦理体系中存在着局限。克利考特似乎已经放弃了他曾经考虑过的情感主义[13],但他似乎仍然认为内在价值是人类主体投射到自然客体,并通过自然客体在人身上产生了适应的兴奋或其他反应。[14]不过,克利考特的元伦理观点本身已经遭到了批评,特别是来自著名环境伦理学家霍尔姆斯 罗尔斯顿(Holmes Rolston)的批评[15],还有来自非二元论哲学家迈克尔 兹默曼(Michael Zimmerman)的批评。[16]
  罗尔斯顿称这一立场为“人为的内在价值理论”(the theory of anthropogenic intrinsic value)。虽然他接受这一理论既不是自我中心主义也不是人类中心主义的,但他捍卫的却是一个非常鲜明的观点:自然客体(或其中一些客体)本身就是有价值的,无论人类主体是否重视过它们,或是准备重视它们,甚至不会重视它们。他认为,只有这样一种理论才是可靠的内在价值理论,这与克利考特等人的理论相反。克利考特等人的理论认为,除非人类把价值赋予自然客体,否则,它的价值是不存在的。尽管罗尔斯顿对“拥有价值”(having value)的含义表述得并不十分清楚,但他所要表达的意思很可能是“为培育、促进或保护自然提供人际的理由(无论这些理由是建立在工具价值上还是内在价值上)”。[17]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他的关于内在价值不是人类赋予的观点就确实令人信服。罗尔斯顿继续说道,人为的内在价值理论“是在勉为其难地维护一种实际上并不恰当的范式,即价值主体所给予的范式”。一种更简明的观点是:“某些价值是客观地存在于自然界中的,它们是被评价者发现的,而不是评价者创造的”,诸如他本人的内在价值自生论本身能够评价人类主体对这种不依赖于人的价值的欣赏,而不会犯“把价值放错地方的错误”。[18]我认为,类似的(看法)批评也适用于罗伯特 艾略特(Robert Elliot)的价值理论,它认为价值总是与某个人或某些人的评价框架相关。[19]
  兹默曼对克利考特的批评也相当重要,虽然上面对价值主体论的评价站得住脚,但克利考特却似乎一度超越了这些价值理论,断言量子物理要求忽略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差异,价值主体论应该被既包括了人类主体又包括了被赋予了价值的客体的价值论取代。对此,兹默曼反驳道,对量子物理的许多解释根本不需要忽略主客体的差异,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量子物理本身都不足以让其观察者拒斥哲学二元论。[20]尽管兹默曼自己倡导非二元论并认同克利考特修正过的价值论观点,但是,他的批评却足以表明,尽管有量子物理,但主客体的话题依然是不矛盾的,并且上述价值主体论和客体论的争辩依然有其相应的作用与意义。我必须补充的是,不能用倡导把自我的概念扩大到包括整个自然的办法来回避争论。即使这种扩展了的概念是连贯一致的(但当所有的事物都不是“你”“她”或“他”时,“我”又有什么意义呢),就(旧式的)代理人或自我(selves)而言,一种连贯的论述仍然需要对好的行动理由的性质做出说明。
  关于元伦理的客体性(罗尔斯顿所持的立场,以及与之相差很大的我本人的立场),仍然有许多问题无法解答。有关价值的观点怎样才能被证明是正确的?这样一些主张怎样才算是知识呢?这些主张与“自然主义谬误”相冲突吗?不管怎么说,怎样才能从事实向价值转换?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仅仅介绍是不够的,需要做进一步的探讨。这些问题我已经在《价值与义务理论》[21]的最后三章里直接或间接地讨论过。在该书中可以看到我对这些问题(以及其他问题)的解答;第十章讨论客体性与伦理认识;第十一章讨论相对主义;第十二章讨论“自然主义谬误”与自然主义(与罗尔斯顿《哲学走向荒野》[22]中的论文,以及他在《环境伦理学》第六章中对这种“谬误”的讨论完全不同的途径)。《价值与义务理论》的第一章讨论了道德地位(moral standing)的范畴,并探讨了我对元伦理与这种立场局限性关系的看法,这是艾略特想要知道的。[23]我在第二章中还为内在价值概念进行了辩护,内在价值应用的理论在第三章到第五章中有详细论述。我本人的立场(从专业角度来说)是认知主义的和自然主义的,某些价值必然地与某些事实相关联,因而能被感知,而在价值与义务之间也存在着一种必然的联系,认识这种联系有时也是可能的。内在价值(在上述意义上)最后变成了关键概念;如果所有事物都不具有这种价值,那么,就不存在任何行动的理由,也就没有任何义务。认识内在价值便可以弄清哪些做法是可取的,哪些做法是必须的。
  规范伦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克利考特最近的著作试图把动物福利伦理学和他在《动物解放:一个三角问题》中所描述的那种整体主义环境伦理学结合起来。[24]玛丽 米奇利(Mary Midgley)所写的一部很好的著作《动物及其重要性》(Animals and Why They Matter)[25]使得克利考特相信,家畜一直就是人类共同体的一部分,于是他站在利奥波德的立场上,即义务产生于共同体内部,而共同体包含了所有生物,试图把对家畜的义务与对人类群体(如家庭)的义务及对环境的义务协调起来。克利考特指出,利奥波德不必坚持认为对环境的义务可以超越共同体传统意义上的社会义务。的确,(克利考特认为)对家庭的义务“先于对关系疏远的人的义务”。彼得 辛格(Peter Singer)认为人们有义务让自己的孩子受穷以使另一个地方的人不至于饿死的观点遭到了断然否定。但是,阻止人们免受饥饿的困扰优先于对环境的义务,就像保护家畜免受野生动物侵害也同样优先于对环境的义务一样。[26]
  与克利考特早期的观点相比,这里讲的社会伦理显然是一种常规的伦理。然而,它却无法解释为什么关于义务的传统观点应被认为具有权威性(家族关系有什么特别的道德意义以至于能够让陌生人饿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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