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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稿研究的司法官,主要包括审判官(当时一般称推事)和检察官两类司法人员(因研究关联,也会部分涉及司法行政人员、法政毕业人员等)。时间上限为1906年,因为中国现代新式司法机构和司法官群体始于该年;下限截止到1928年,因为该年民国北京政府终结。需说明的是,在此期间中国存在多个政权,如南京临时政府、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政权等,这些政权的司法官个体与群体,在此暂不论及。简言之,本书稿以掌控中央政权的清政府和民国北京政府的司法官个体与群体为研究对象,以此来探讨现代中国法治的艰难历程,呈现法制移植在现代中国展开的复杂状态。围绕这一主题,书稿从现代司法官产生的旧路径与新通道,清末制度变革与司法官群体组合构成,辛亥鼎革后司法官群体的分流与重组,民国北京政府时期法律界的交游网络与内外生态,法治环境与个体选择等方面展开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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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李在全,1977年生,2007年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毕业,历史学博士。2007年至2009年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民国政治史、近代法律史。著有《法治与党治:国民党政权的司法党化(1923-1948)》,主编《近代中国的法律与政治》,在《历史研究》《近代史研究》等学术杂志上发表论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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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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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亲历清末官制改革:一位刑官的观察与因应/001
第一节 唐烜及其日记/002
第二节 改革中的部院筹设/004
第三节 部院之争/013
第四节 新旧之间的司法变革/019
第五节 士风、仕气与司法执业/025
第二章 新人如何练就:清末一位留日法科学生的阅读结构与日常生活/031
第一节 难过语言关/034
第二节 学习法科/037
第三节 日常阅读/040
第四节 公私生活/047
第五节 思想变动/052
第三章 制度变革与身份转型:清末新式司法官群体的组合、结构及问题/061
第一节 中央官制改革中的大理院:制度与人员/061
第二节 地方审检厅的初设与人员组合/066
第三节 规范化之努力:司法官考选/071
第四节 群体结构分析/078
第五节 身份转型及其问题/082
第四章 鼎革之际:沈家本的民国元年/094
第一节 变政:朝礼、服色与历法/097
第二节 法界首领:虚名之累人也/102
第三节 感受民元政局/110
第四节 生命暮年:著述与生活/115
第五章 民国初年司法官群体的分流与重组/122
第一节 辛壬之交:逃散与维持/123
第二节 京师司法改组与资格确定:法政三年毕业且有经验者/127
第三节 京外司法改组与风潮/131
第四节 以消极的紧缩主义行积极的改进精神:司法官甄拔/137
第五节 政权更迭与人事嬗变/144
第六章 民国北京政府时期法律界的交游网络与内外生态/151
第一节 入职法界与人际网络/152
第二节 日常交游与圈子内外/155
第三节 政局变动与法界反应/163
第四节 司法系统之内外交困/167
第五节 断不可使法界亦卷入政治风潮/174
第七章 变动时代中一位司法官的职业之路/179
第一节 法政教育与法律职业/181
第二节 职业的多变与反复/185
第三节 执业片段之解析/189
第四节 内心世界:知识与信仰的分离/196
第八章 司法官视野中的现代中国法制:路向与功用/202
第一节 西方与东方:法制改革的路向/204
第二节 左与右:法制的功用定位/212
结 语 维护型改造者:法律职业与现代中国/217
附 录/227
一 清末大理院司法官简表/227
二 清末京师各级审检厅司法官名单(上)/231
三 清末京师各级审检厅司法官名单(下)/234
四 清末直隶(天津)审检厅司法官简表/240
五 清末奉天各级审检厅司法官名单/243
六 清末吉林各级审检厅司法官名单/245
七 宣统二年司法官考试录取名单/247
八 清末各省会、商埠等城市司法官名单/275
九 民国元年大理院及京师各级审检厅司法官简表/299
十 民国二年大理院及京师各级审检厅司法官简表/302
十一 民国二年奉天各级审检厅新任司法官简表/306
十二 民国二年各省司法长官及司法官名单/310
十三 民国三年大理院及京师各级审检厅司法官简表/314
十四 民国三年各省高等审检厅长官一览表/317
十五 民国三年全国各级司法官一览表/319
十六 民国十四年全国各级司法官一览表/340
十七 民国北京政府大理院司法官简表(1912~1928)/364
参考文献/376
人名索引/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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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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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法治,中国现代史上的高频词之一。何为法治?虽然各人理解有别,但对多数现代中国人而言,大体意指一种正义的法律精神,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一种民主的治理模式,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一种规则化、制度化的治国方略,为现代中国所必需。经由法治,国家将步入正轨,民权得以确立,民生得以幸福,民族得以复兴。缘此,法治一词,在现代中国也颇具神圣色彩。然而,一些具有批判洞识的法学家在当时即告诫世人:法治这东西是八面玲珑的。它可以和君主同居,也可和民主结合,还可同独裁握手。这提醒我们,在探讨现代中国法治问题之时,应该尽量淡化附丽于法治语词上的神圣色彩,而考察其历史本相。综观那些大致已经走上法治之路国家的历史经验,法律程序(制度因素)与法律职业(人员因素)的结合,乃关键所在。本书无意全面探究如此宏大问题,审之慎之,只考察现代中国的法律职业者,换言之,从人员的角度观察现代中国的法治问题。法律职业者,很难精确定义,但基本指的是受过法律专业教育与训练,具有较为娴熟的法律职业技能,并且具有相应法律伦理之人员。作为一种职业而言,法律职业在中国具有久远的历史。在古代中国,既存在刑官这样的职业官员,也有讼师这样的职业角色,还有从事律学、刑名之学的研究者,他们都从事与律法事务相关的职业活动。在传统社会中,刑官或律学家多半是国家行政官僚的一部分,亦属于维系传统社会秩序的知识精英。显而易见,传统中国的法律职业者,与源于西方传统、如今演化成具有现代世界意义的法律职业者不甚相同。有法律史学家从诉讼形态角度,对中国传统法文化进行了考察,得出的结论是,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可以说与欧洲形成两极相对的反差;在古代中国,法律仅作为来自国家权力的成文法而出现,主要是刑法和有关官僚机构管理的规则,因此,像在欧洲所能见到的,与国家权力在不同程度上相分离而具有独立地位的法律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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