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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西澳矿业法(第五版)》由悉尼出版社1983年出版,期间不断修订到第五版。本书广泛地论述了原住民地权、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等主题,共有十八章,在前言中有介绍西澳矿业的背景知识。根据西澳矿业法的全新修订完结为第五版,内容丰富,成为从事矿业和石油领域的必备参考书。
關於作者:
迈克尔W.亨特(Michael W. Hunt)先生(荣誉法学学士)以前是Blake Dawson律师事务所(现在是一个国际所Ashurst)在珀斯的高级合伙人(直至1996年2月)。在1996年2月,他创办了一家矿业法律师事务所Hunt Humphry。
Michael W. Hunt在珀斯从事矿业法律40余年。他在国内和国际上已经被认可为顶尖的矿业法律师,作出该认可的包括法律市场调查、澳大利亚顶尖律师的金融评论调查、IBA的"法律界名人录--矿业法律师"等。Michael W. Hunt先生被钱伯斯环球指南和钱伯斯亚太同时录入,被评为世界顶尖矿业法律师。
他是澳大利亚矿业及石油法律协会(AMPLA)的创始成员之一,曾任该协会主席。他的作品包括西澳洲矿业法和澳大利亚Halsbury法律的"能源和资源"卷。
Michael W. Hunt有为政府和非政府客户(国内及国际的)的采矿、钻探和基础设施行业提供咨询的丰富经验。于1983年他对西澳洲的矿业法律进行了一项调查,并于1987年审查了巴布亚新几内亚的矿业法律。这两个地区的矿业法律均广泛采纳了他的建议。多年来,他服务于政府的采矿行业联络协会,该协会定期地对西澳洲采矿行业的情况进行审查并评估在法律和实践中的修改需要。迈克尔W.亨特(Michael W. Hunt)先生(荣誉法学学士)以前是Blake Dawson律师事务所(现在是一个国际所Ashurst)在珀斯的高级合伙人(直至1996年2月)。在1996年2月,他创办了一家矿业法律师事务所Hunt & Humphry。
Michael W. Hunt在珀斯从事矿业法律40余年。他在国内和国际上已经被认可为顶尖的矿业法律师,作出该认可的包括法律市场调查、澳大利亚顶尖律师的金融评论调查、IBA的"法律界名人录--矿业法律师"等。Michael W. Hunt先生被钱伯斯环球指南和钱伯斯亚太同时录入,被评为世界顶尖矿业法律师。
他是澳大利亚矿业及石油法律协会(AMPLA) 的创始成员之一,曾任该协会主席。他的作品包括西澳洲矿业法和澳大利亚Halsbury法律的"能源和资源"卷。
Michael W. Hunt有为政府和非政府客户(国内及国际的)的采矿、钻探和基础设施行业提供咨询的丰富经验。于1983年他对西澳洲的矿业法律进行了一项调查,并于1987年审查了巴布亚新几内亚的矿业法律。这两个地区的矿业法律均广泛采纳了他的建议。多年来,他服务于政府的采矿行业联络协会,该协会定期地对西澳洲采矿行业的情况进行审查并评估在法律和实践中的修改需要。
在30多年以来,他是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ASX)上市的初级钻探采矿公司[包括Geographe Resources Ltd (Chalice金矿)、Resource Generation Ltd(南美洲的煤矿)、Red Back Mining(加纳和毛里塔尼亚的金矿)和Azimuth Resources Ltd(现在与Troy Resources Ltd合并了) ]的董事。
唐林,澳大利亚最高法院与联邦法院律师、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律师,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属材料专业学士学位、管理工程与系统工程专业硕士学位、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唐林律师曾任澳Corrs Chambers Westgarth 律师行商法律师、美国Electronic Data Systems 公司专职律师。现任中国石油大学、北京航天航空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海外委员。分别于2005与2011年获外国专家局颁发外国专家证,并多次应邀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深圳大学、长江商学院举办专题讲座。1999年唐林律师创办了澳大利亚首家大陆留学生开办的律师事务所--唐林律师行。2003年经中国司法部批准,设立唐林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2012 年唐林律师行经澳大利亚移民部授权认证获得了给澳洲注册移民代理提供专业培训的资格。
唐林律师具有丰富的国际矿业法尽职调查和并购法务经验,曾代理过多家包括财富五百强公司在内的大型跨国公司,并就多个数十亿美元矿业仲裁项目提供过法律服务。为满足中国企业对国际法律服务的强烈需求,唐林律师行从2015年开始翻译澳洲矿业法的"圣经"-- 《西澳矿业法》,并于2017年定稿。唐林律师诚挚希望中资企业可通过本书,了解澳洲矿业法规则、规避法律风险、实现对于澳洲矿业的并购和运作,让本书成为中资企业进入澳洲矿业的敲门砖。
目錄 :
第一章引言
1.1澳大利亚的矿业法律的历史
1.2西澳州的矿业法律的历史
1.2.1历史背景
1.2.2旧法案《1904年矿业法》
1.2.3调查委员会(1971)
1.2.4新法案《1978年矿业法》
1.2.5对新矿业法的修改
1.2.6调查委员会(1983)
1.2.7对《矿业法》的进一步修改
1.3司法和宪法相关问题
1.4法案中的初步事项
1.4.1法案的名称
1.4.2法案的生效
1.4.3其他法律的废除和修改
1.4.4过渡性条款
1.4.5对旧法案的引述
1.5被批准的协议(也称州协议、协议法案或者政府协议)
1.5.1被批准的协议的适用情况
1.5.2被批准协议的法律效果
1.5.3被批准的协议的内容
1.5.4被批准的协议和《矿业法》之间的相互作用
1.5.5近期有关被批准的协议的不利趋势
1.5.6被批准的协议的缺点和优点
1.6矿的解释
1.6.1普通法下的解释
1.6.2法律解释
1.6.3其他法律
1.6.4采石场(quarry)的含义
1.7矿物的解释
1.7.1普通法含义
1.7.2法律上的定义
1.8矿物的所有权
1.8.1由土地所有权引起的假设
1.8.2王室金属
1.8.3私人矿物所有权的法定废除
1.8.4影响矿物的在他人土地上的开采权
1.9采矿权的类型
1.10地方政府
第二章行政机构、矿业领域和沃登(Wardens)
2.1行政机构
2.2矿业领域
2.3Wardens
第三章可被用于钻探和开采的土地
3.1土地的分类
3.2王室土地
3.2.1王室土地的定义
3.2.2所有的王室土地均可用于钻探和开采
3.2.3豁免王室土地的权力
3.2.4在豁免土地上授予采矿权
3.2.5采矿权利和勘查许可
3.2.6某些王室土地的保护
3.2.7恢复土地的权力
3.3保护区和联邦土地
3.3.1保护区和联邦土地的分类保护区和联邦土地可被用于开采
3.3.2国家公园、西南方的A级保护区、A级自然、动物或植物保护区
3.3.3其他土地管理法案中的保护区
3.3.4州的森林和木材保护区
3.3.5水保护区、原住民保护区和其他保护区
3.3.6前滩、海床、可航水域和城址保护区
3.3.7联邦土地
3.3.8海洋公园、海洋保护区和海洋管理区
3.3.9在保护区进行采矿的条款和条件
3.3.10在城址内的采矿权的放弃
3.4私人土地
3.4.1私人土地的含义
3.4.2私人土地可被用于开采
3.4.3进入的许可
3.4.4通知利益相关方私人土地上的矿权申请
3.4.5部分位于私人土地上的矿权
3.4.6所有人和占有人的同意
3.4.7私人土地上的地下权利
3.4.8私人土地上的采矿和附属权益
3.4.9在私人土地上采矿前需要就补偿达成一致
3.4.10将拥有矿物的土地纳入《矿业法》
3.5原住民地权土地
第四章勘查许可证
4.1勘查许可证赋予的权利
4.2勘查许可证的大小和形状
4.3勘查许可证的期限
4.3.1初始期限
4.3.2期限的延长
4.3.3保留状态
4.4没有进一步的钻探权利
4.5勘查许可证的条件
4.5.1标准条件
4.5.2环境条件
4.5.3费用条件
4.5.4报告
4.5.5地质样品
4.6勘查许可证的转让
4.7勘查许可证的申请
4.7.1划定界线
4.7.2申请的表格
4.7.3提交申请
4.7.4股权
4.7.5申请的送达
4.7.6申请的公布
4.7.7张贴申请的副本
4.7.8担保
4.7.9合规誓词
4.7.10进一步的信息
4.7.11仅就土地的某部分进行申请
4.7.12许可证不能包含现存的采矿权
4.7.13申请人的身份
4.8有关地表权利的申请
4.9异议
4.10勘查许可证的授予
4.10.1沃登(Warden)的角色
4.10.2矿业登记处能授予许可证
4.10.3可以就申请的某部分进行授予
4.10.4无须测量
4.10.5Warden可以要求提供报告
4.10.6许可证文书
4.11申请的优先性
4.12申诉
4.13授予租约的优先性
4.14特别勘查许可证
4.15申请人的状态
第五章钻探许可证
5.1钻探许可证赋予的权利
5.2钻探许可证的期限
5.2.1初始期限
5.2.2期限的延长
5.2.3保留状态
5.2.4没有进一步的钻探权利
5.3方格区、方块和澳大利亚测地基准点
5.4钻探许可证的面积和形状
5.5强制性放弃
5.6钻探许可证的条件
5.6.1标准条件
5.6.2环境条件
5.6.3费用条件
5.6.4未能遵守条件
5.6.5报告条件
5.6.6地质样本
5.7钻探许可证的转让
5.8钻探许可证的申请
5.8.1无须划定界线
5.8.2申请的形式
5.8.3提交申请
5.8.4申请的土地的位置
5.8.5股份
5.8.6申请的送达
5.8.7申请的公告
5.8.8担保
5.8.9合规誓词
5.8.10进一步的信息
5.8.11对于地表权利的申请
5.9申请的优先权
5.10申请的决定
5.11部长授予钻探许可证
5.12限制地区
5.13特别勘查许可证
5.14授予采矿租约的优先权
5.15采矿租约的合并
5.16钻探许可证的申请人的状态
第六章保留许可证
6.1保留许可证赋予的权利
6.2保留许可证涵盖的土地大小和形状
6.3保留许可证的期限
6.4保留许可证的条件
6.5保留许可证的申请
6.6担保
6.7申请的决定
6.8部长的授予
6.9授予采矿租约的优先权
6.10提供不申请采矿租约的理由
第七章采矿租约
7.1采矿租约赋予的权利
7.2采矿租约的有效期
7.3采矿租约的尺寸和形状
7.4采矿租约的条件
7.4.1标准条件
7.4.2费用条件
7.4.3报告条件
7.4.4环境条件
7.4.5条件的违反
7.4.6担保
7.4.7地质样本
7.4.8经营所要求的采矿方案
7.4.9畜牧租约上的条件
7.4.10矿山关闭计划的审查
7.5采矿租约的转让
7.6采矿租约的申请
7.6.1采矿租约的划定边界
7.6.2申请的表格
7.6.3提交申请
7.6.4股权
7.6.5申请的送达
7.6.6申请的公告
7.6.7张贴申请的副本
7.6.8合规宣誓书
7.6.9进一步的信息
7.6.10只就部分土地进行申请
7.7关于地表权利的申请
7.8不允许多个采矿租约
7.9申请的优先次序
7.10Warden的听审
7.11测量
7.12部长对租约的授予
7.13勘查许可证或钻探许可证的转换
7.14采矿作业
7.15特别勘查许可证
7.16申请人的状态
第八章一般目的租约
第九章杂项许可证
9.1权利的二元性
9.2申请杂项许可证的优缺点
9.3杂项许可证的类型
9.4水许可证
9.5申请杂项许可证
9.6申请的送达
9.7对申请的异议
9.8杂项许可证的授予
9.9杂项许可证的条件
9.10上诉
第十章采矿权:放弃、费用条件、豁免和没收
10.1采矿权的放弃
10.1.1放弃
10.1.2部分放弃
10.1.3放弃的效果
10.1.4抵押权人对放弃的同意
10.2费用和豁免
10.2.1费用条件
10.2.2豁免费用条件
10.3没收
10.3.1勘查许可证或者杂项许可证的没收
10.3.2部长对钻探许可证或者保留许可证的没收
10.3.3部长对采矿租约或者一般目的租约的没收
10.3.4取消没收和恢复的申请
10.3.5由于违反了费用条件而导致非部长对钻探许可证或采矿租约的没收
10.3.6基于其他违反行为的非部长的没收起诉
10.3.7非部长没收申请的程序
10.3.8在提交没收申请后被缩减的费用
10.3.9部长没收的程序
10.3.10企图逃避没收申请
第十一章与采矿权有关的一般条款
11.1划定界线
11.1.1进入土地来划定界线的权利
11.1.2划定界线的要求
11.1.3划定界线的方式
11.1.4遵守划定界线的要求的必要性
11.1.5有缺陷的划定界线通过授予而被修正
11.1.6划定现存的采矿权的界线
11.1.7在划定界线时土地必须是可被开采的
11.1.8划定被测量的土地的界线
11.1.9在私人土地上划定界线
11.1.10剩余的土地可以被其他人申请
11.1.11未能申请授予划定界线的土地
11.2采矿权的形状
11.3测量
11.3.1为了测量进入的权利
11.3.2测量的要求
11.3.3测量的行为
11.4与矿权申请人有关的问题
11.5申请的撤销
11.6租金的退还
11.7对采矿权的申请的异议
11.8边界标志的维护和辨认
11.9信息的发布
11.10费用
11.11在受到测量约束下的授予
11.12有关标志的违法行为
11.13被水覆盖的区域
11.14租金
11.15季度生产报告
11.16权利金
11.16.1支付权利金的义务
11.16.2权利金的金额
11.16.3支付权利金的方法
11.16.4权利金的核实
11.16.5权利金的补偿
11.17部长对某些矿物的限制
11.18铁
11.19部长对某些申请的拒绝
11.20王室对砂子等的保留
11.21矿权到期后土地的恢复
11.22采矿工厂和遗留在土地上的尾矿
11.23政府测量
11.24采矿不得阻碍公共通行等
11.25对污染的控制
11.26得体和环境卫生
11.27移除栅栏和木料
11.28部门官员不得使用信息
11.29错误的通知
11.30矿权持有人的责任的持续
11.31矿物钻探报告
11.32费用的核查
11.33进行作业的授权
11.34采矿权的法律性质
11.34.1之前对该问题的考虑
11.34.2采矿权并不创设土地上的利益
第十二章优先权、登记、交易和文件编制
12.1有关采矿权申请的优先权
12.2影响矿权的文件的登记
12.2.1登记的目的和效果
12.2.2文书的登记
12.2.3临时性的提交
12.3在采矿权上的法律和衡平法上的利益
12.4部长对交易的同意
12.5采矿权的转让
12.6采矿权的抵押或者质押
12.7采矿权的登记
12.8对登记的修改
12.9权利的不可废除性
12.10竞争性的利益之间的优先次序
12.11丢失的文件的替换
12.12授权书
12.13死亡、破产或清算时的转移
12.14文书上的税收
12.15消费税原则
12.15.1消费税概述
12.15.2消费税合资企业
12.15.3购买和转让(farm-ins and farm-outs)
12.15.4钻探经营
12.15.5贵金属
12.15.6出口
12.15.7住宿和机票
12.15.8权利金
12.15.9持续经营企业的出售
12.16城镇规划方案
12.17文件的送达
12.18中止诉讼程序的申请
12.18.1提交中止诉讼的申请的权利
12.18.2中止诉讼程序的申请的类型
12.18.3提交中止诉讼程序的申请
12.18.4连续的中止诉讼程序的申请
12.18.5对转换后的矿权提起的中止诉讼程序的申请
12.18.6中止诉讼程序的申请的效力
12.18.7中止诉讼程序的申请的期限
12.19时间的延长
12.19.1根据法案的时间的延长
12.19.2根据条例的时间的延长
12.19.3条例规定的与时间的延长有关的问题
第十三章补偿和担保
13.1补偿
13.1.1获得补偿的权利
13.1.2不能就矿物支付补偿
13.1.3补偿的框架
13.1.4租赁的土地
13.1.5补偿的协议或者补偿的确定
13.1.6在决定补偿时应考虑的因素
13.1.7对补偿协议提交中止诉讼程序的申请
13.1.8对原住民地权持有人的补偿责任
13.2担保
13.2.1提交担保
13.2.2担保的执行
13.2.3担保的解除
第十四章第四部分(Part Ⅳ) 程序和矿业法院
14.1Warden的行政性职能:第四部分(Part Ⅳ)程序
14.1.1程序
14.1.2申请和异议
14.1.3听审
14.1.4文件的披露
14.1.5临时性的命令
14.1.6修改
14.1.7证据
14.1.8同意令、承认、和解和撤销
14.1.9联合诉讼
14.1.10送达
14.1.11不履行的决定
14.1.12在没收申请中的费用
14.1.13在申请和异议中的费用
14.1.14在中间申请中的费用
14.1.15费用的担保
14.1.16代表
14.1.17实务指引
14.1.18对法律问题的案件陈述
14.1.19判决的副本
14.1.20对于第四部分(Part Ⅳ)程序的违反
14.1.21不遵守Warden的命令
14.1.22通过宣告式命令(declaratory order)对Warden的判决的审查
14.1.23通过特许令对Warden判决的审查
14.1.24通过特许令对部长的决定的审查
14.2矿业法院的司法性职能
14.2.1行政性和司法性职能之间的区别
14.2.2矿业法院的管辖权
14.2.3矿业法院的权力
14.2.4禁令
14.2.5矿业法院的实务及程序
14.2.6费用
14.2.7对Warden的命令的违背
14.2.8未成年人能够被起诉
14.2.9就法律问题陈述的案件
14.2.10对矿业法院的判决的上诉
第十五章杂项规定
15.1非法的采矿
15.2航空拍摄
15.3与石油许可证持有者的纠纷
15.4其他违法行为
15.5一般罚款
15.6起诉
15.7民事救济
15.8部长和官员的豁免
15.9证据的条款
15.10警察协助Warden
15.11条例
15.12法案的审查
第十六章离岸采矿
16.1简述
16.1.1法律和历史背景
16.1.2管理局的责任
16.1.3法律统一和条款引述
16.1.4离岸权利的种类
16.1.5权利申请的可行性
16.2权利及权利的附加条件
16.2.1钻探许可证
16.2.2保留许可证
16.2.3采矿许可证
16.2.4工作许可证
16.2.5特殊目的许可证
16.3申请和授予权利
16.3.1钻探许可证
16.3.2保留许可证
16.3.3采矿许可证
16.3.4工作许可证
16.3.5特殊目的许可证
16.4权利的期限和续期
16.4.1钻探许可证
16.4.2保留许可证
16.4.3采矿许可证
16.4.4工作许可证
16.4.5特殊目的许可证
16.5权利的放弃和撤销
16.5.1放弃
16.5.2撤销
16.6权利的登记和交易
16.6.1登记
16.6.2交易和转让
16.7例外和过渡性条款
16.7.1现存的、完全在沿海水域之内的、基于《矿业法》的矿权
16.7.2现存的、部分在陆地上和部分在沿海水域内的、基于《矿业法》的矿权
第十七章铀的开采
17.1综述
17.2铀的所有权
17.3钻探和开采权利
17.4有关铀的钻探和开采的政府政策
17.5发现铀报告要求
17.6铀开采的管理制度
17.6.1铀的开采
17.6.2铀的运输
17.6.3铀废物
17.6.4铀浓缩
17.6.5铀的出口
第十八章影响矿物钻探和生产的原住民地权和土著遗产法律
18.1介绍
18.2授予采矿权的有效性
18.2.1过去的行为的有效性
18.2.2中间期行为的有效性
18.3采矿权的申请
18.3.1将来的行为
18.3.2协商程序的权利
18.3.3快速程序
18.3.4基础设施
18.3.5土著土地使用协议
18.3.6登记
18.3.7替代性的州程序
18.4补偿
18.4.1《原住民地权法》下的补偿请求
18.4.2根据协商程序权决定补偿
18.4.3补偿协议
18.5协商原住民地权协议
18.5.1NTA不可行但鼓励达成协议
18.5.2考虑优先次序
18.5.3查询使用权和原住民地权主张
18.5.4开始NTA程序
18.5.5考虑补偿
18.5.6谈判的进行
18.5.7谈判框架协议
18.6土著遗产
18.6.1土著遗产和原住民地权
18.6.2土著遗产法律
18.6.3现场调查
第十九章环境保护
19.1介绍
19.2联邦法律
19.3西澳州法律
19.3.1《环境保护法》
19.3.2《1978年矿业法》
19.4采矿复垦基金
19.4.1介绍
19.4.2采矿复垦基金
19.4.3采矿复垦顾问小组
19.4.4税款
19.4.5税款的评估
19.5环境监测
19.5.1立法权力
19.5.2进入和监测
19.5.3修改采矿作业的指令
19.5.4停止工作命令
第二十章矿山安全
20.1概述
20.2MSI法案的广泛作用
20.3管理
20.4监测
20.5在MSI法案下的义务
20.5.1雇主的义务
20.5.2雇员的义务
20.5.3主要雇主和矿山经理的义务
20.5.4工厂设计人、制造商、进口商、供应商的义务
20.5.5公司的董事和职员的责任
20.6矿山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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